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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08:30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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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

毛立新

【摘要】刑事侦查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目标。笔者以新时期经济市场化、法制现代化进程为背景,提出追求公正与效率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的主题,并分析了公正与效率目标在刑事侦查中的体现和要求,就加强侦查制度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刑事侦查 公正 效率 改革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乃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i]。与此同时,效率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公正在法律中第二种涵义是指效率。” [ii]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刑事侦查工作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追求公正与效率。提高侦查效率,确保执法公正,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一、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的主题

在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中国加入WTO并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家庭,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一)刑事犯罪不断升级的挑战。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急剧变化,特别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导致社会上诱发犯罪的因素和犯罪分子可资利用的机遇、条件增多;而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明显弱化,新的社会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需要较长的一个时期。这决定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刑事犯罪总量必然有增无减。从统计数字看,1983年严打时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是61万起,到2001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达到445万起,增长了六倍多。未来刑事犯罪加剧、升级的趋势十分明显,特别是以涉枪、涉爆为特征的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以吸毒贩毒为纽带的连锁犯罪,贪污贿赂、金融诈骗、洗钱等严重经济犯罪,以电脑和网络为代表和作案手段的高科技犯罪等具有世界性的五大犯罪浪潮,必将在我国迅猛发展。[iii]

(二)法制现代化的挑战。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了庭审制度、调整了强制措施、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等,加强了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则要求继续改革刑事侦查制度中陈旧、落后的内容,建立与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相匹配的民主、科学、文明的刑事侦查制度。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刑事侦查部门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增强程序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我国已经加入WTO,并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这要求我国刑事侦查活动必须接受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向国际刑事司法标准靠拢,扩大人权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面对刑事犯罪不断升级和法制现代化的挑战,刑事侦查工作暴露出许许多多不适应之处,集中表现为:

(一)侦查破案的能力不强,侦查效率不高。由于刑事侦查体制不顺,条块分割,指挥不畅,行动迟缓;刑事侦查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侦查专业手段和基础业务建设十分薄弱,情报信息不灵;侦查模式老化,破案手段单一等原因,导致侦查破案的效率不高。相当部分刑事案件没能快速、及时侦破,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到威胁,社会治安是依然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百姓安全感调查显示,在影响百姓安全感的诸因素中,“刑事犯罪”依然高居首位。

(二)执法不公、不严,侦查违法现象突出。由于刑事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实践中侦查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主要有: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利用疲劳战、车轮战、变相体罚逼取口供及引供、诱供行为普遍存在;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突出,使用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人身强制措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超期羁押问题十分严重;在采取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时,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特别是近两年来,媒体接连曝光各地发生的“刑讯致死人命案”“处女卖淫案”“夫妻看黄碟案”等,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侦查工作的严厉批评,专家学者纷纷呼吁严格约束侦查权。

以上说明,新形势下的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不足的困境。为应对挑战,摆脱困境,公安机关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与控制,不断提高侦查效率,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障人权。也就是说,追求公正与效率构成了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主题。

二、公正与效率在刑事侦查中的体现与要求

公正和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在刑事侦查中有其具体体现和要求。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刑事侦查中的公正目标

刑事侦查中的公正是指在侦查活动中要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法律精神。[iv]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必须依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处理,包括: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对于错误立案、错误采取侦查行为和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是对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应在立即纠正的同时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等。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侦查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程序正义的精神,程序公正在侦查工作中体现和要求是:坚持以正当程序追究犯罪,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刑事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严禁超越职权和程序违法;对刑事侦查权进行严格的监督制约,特别要受到司法权的控制与约束;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必须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提高工作效率等。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体现了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大价值目标,二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在刑事侦查中,实体公正是侦查机关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实践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造成冤假错案,从而最终导致公正受损。同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当侦查目的----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并惩罚犯罪无法实现时,正义便无从实现。当然,笔者强调二者同等重要,并非排斥在一定时期内有所侧重发展。在我国,由于长期受“程序工具主义”影响,侦查实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严重倾向,因此,必须大力提倡程序公正的理念,重点采取措施促进程序公正,加强人权保障。

(二)刑事侦查中的效率目标

刑事侦查中的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侦查资源,降低侦查成本,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这里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侦查成本,即侦查中投入的侦查资源(包括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另一个是侦查成果,即一定时间内完成的侦查工作数量与质量。刑事侦查效率就是投入的侦查资源与取得的侦查成果之比例。

侦查效率的高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侦查质量。即侦查工作要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正确;侦查活动合法,法律手续完备。实践中,往往用批捕率、起诉率与退查率的高低来衡量侦查质量的高低。二是侦查速度。即一定时间内的侦查工作量,主要体现为单位时间内的破案数;就个案而言,体现为侦查破案周期的长短。三是侦查投入。即侦查中除时间消耗之外,还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障侦查工作开展。三要素中,侦查质量是侦查效率的基础,没有质量的速度不仅无效,而且有害;侦查速度是侦查效率的关键,正如法国一位著名的刑侦学家所阐述的,侦查工作中失掉了时间就等于蒸发了真理;侦查投入是侦查效率的必要条件,没有投入就不可能产生效益。

一般来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侦查速度愈快,侦查消耗愈少,侦查效率就愈高。因此,刑事侦查中实现效率目标的主要途径为:积极推进刑侦技术和专业手段建设,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增强侦查取证能力,使侦查成果既有数量又有质量;理顺侦查体制和简化侦查环节,使侦查活动迅速、有效进行;对侦查资源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强化科学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由此可以看出,1997年以来公安机关推行以建立覆盖社会面的责任区刑警队、实行侦查审一体化、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内容的刑侦改革,其主要目标取向在于提高侦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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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事而存在

戴洪斌


  法律具有权威性,自古以来,法律的权威都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历来如此。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法律太严肃冷峻了,并不让人感到一点亲近,多是认为有人如果与法律事务接触了,那么这人就多少存在有问题。
  这种民众心态的形成,与法律本身的职责有关系。
  法律是为了调整人之间的关系而设置的,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国家权力来作出,硬性调整。
  它具有权威性,对于行为作出评价,或是好的,或是不好的,在此基础上,然后就给于一定的干预。
  而这干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地域,以及在不同的领域内,都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干预弱些柔性些,有的干预强些要剥夺相关人的权利甚至人的自由和生命。
  在一段时间里,法律被赋予了更多的理想色彩,这一做法对于推进法制建设很有帮助,作用巨大,让法的精神一定程度上深入了人心。
  但是,回过头来再看看,如果过于强调这一理想色彩,那就没有必要了,如果强调得过高,法律就被等同于道德甚至是理想了,而缺少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
应该说,法律是为事而设置和存在的,如果没有社会中的矛盾纠纷在,法律也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这是一定的。
  另外,法律更多是一种实务的东西,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用它来调整社会中的相关关系和利益,并作出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甚至是惩罚和强制。
  法律的内在精神是重要的,而这一内在精神更多是抽象的,具有的是指导意义,而法律的力量最终是要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之中来体现,来展示,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
  法律为事而存在,是一个事实,也是法律的实质,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不会让法律与社会脱节,而才能让法律在文化之中和传统社会之中生下根,发展壮大起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3号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特制定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
  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窗口成员单位每月考核一次,根据得分高低,前5位为"红旗"窗口,挂流动红旗。
  二、考核项目及计分办法
  考核项目为10项,设基本分为100分。
  (一)人员到岗情况(5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到岗办公,得5分。上班迟到每人次扣0.5分;擅自脱岗半天以上,每人次每半天扣1分;项目联审会(或联合踏勘),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不履行值周交接手续的扣1分。
  (二)收退件管理(15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项手续,得15分。可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已作收件处理,需要补件,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属联办件的,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每件次扣2分;收退件手续不规范,报送不及时,每件次扣2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扣2-5分。
  (三)收费管理(15分)
  严格按"中心"服务指南的规定收费,得15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查实将多收的如 数退出,每次扣5分;未经"中心"同意,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一经查实,视"三乱"行为处理,每次扣5-10分。
  (四)限时承诺(15分)
  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各类事项的,得15分。超过承诺时限,每超一天每件次扣1分。
  (五)办事结果(15分)
  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结率和准确率达到100%,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5分。
  (六)档案管理(3分)
  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得3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经查实每起扣1分;资料缺失,每起视情扣1-3分。
  (七)卫生保洁(2分)
  保持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经检查发现一次扣1分。
  上述扣分直至每项扣完为止。
  (八)服务对象评议(10分)
  统一印发服务对象评议表,设置服务对象评议箱,根据服务对象评议结果,给予加分或扣分。根据服务对象的评议结果,"优质"的加2分,"合格"的不加不减,"较差"的扣2分。
  (九)窗口互评(10分)
  建立窗口互评制度,由"中心"各部门带队领导参评。参评人员综合评价"好"的加2分,"合格"的不加不减,"较差"的扣2分。
  (十)其他(10分)
  凡有群众来信反映服务态度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分别加或扣1-2分;凡反映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分别加或扣2-3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扣分至本项扣完为止。获得流动红旗的加2分。
  三、考核实施及奖惩
  考核由"中心"监察科负责实施。值班人员须将值班检查结果按时送交监察科。年底综合窗口月考核结果,按照得分从高到低,评定"红旗"窗口5个,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给予窗口服务单位通报批评,其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单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