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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法规之解剖/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8:14:54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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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法规之解剖

刘建昆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一.人行道与机动车

为什么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2008年12月,一本名为《苏州市区人行道建设标准及规定汇编》的书出版,据介绍,其内容“一是根据不同的分区性质、道路等级、使用要求等,提供合适的人行道结构设计、面层材料选择、面层图案或纹理等建议;追踪并总结可采用的人行道建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二是对人行道下的各类地下管线建设,明确与人行道结构强度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并明确各管线外露的检查井与人行道面层的协调关系和外观要求。三是研究不同宽度的人行道上盲道、管线与绿化布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等设施的相互关系,提出相应的设置要求。四是探讨合适的人行道管理机制;内容涵盖设计、建设、施工、养护及质检。”

  尽管并不是所有的人行道都能达到这样的高标准,但是我们仍然可知,人行道是城市公物(公共设施)十分密集的区域,其在设计和建设上,天然的不适合机动车通行和停放。机动车在人行道上通行和停车,即便没有更为直观的损坏,其潜在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即足以造成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城市公物(公共设施)损坏或者有损坏的可能。

  根据生活经验,在人行道上停车,无论是对于交通安全还是交通通畅,影响都是微乎其微的。法律中“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城市有关部门,只能是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这一规定,从立法本意上与其说是为了交通安全和秩序,毋宁说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人行道和其他市政设施的损坏,从而减少城市公物的损失。

  公物警察权系“为防遏关于公物之自然的、人为的危害,而限制人民自由之作用”,对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加以处罚,实系公物警察权,归之于城管执法,理所宜矣。然而,其处罚条款(第九十三条)却以“驾驶人不在现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作为处罚条件,则直接背离了“公物保护”这一公物警察权的目的,毫无科学性可言。

二.在道路上临时停车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是指车辆临时停于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道。只要是在私有车库之外,停车必定要占据一定的公共道路设施的空间,在这里“妨碍交通”与“违规侵占”似乎是一枚硬币之两面,不可分割。那么“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的违规,是否属于公物警察权呢?

  道路上临时停车是不可避免的,城市中随处可见的公交车站点、出租车“即停即走”标志,就是明证。非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道在物理上既然适用于通行,则停车当然不会造成道路损坏。“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正是这一禁止条款,指出了立法的立法的本意乃是着眼于“妨碍通行”。那种认为“公安交警是动态管理,城管是静态管理”云云的说辞,其实是十分牵强附会的,没有把握公物警察权与交通治安警察权分工的实质,不足为训。

三.侵占道路

  南京大学肖泽晟先生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提到,因为“我国公物立法没有严格区分公物管理权与公物警察权”,因此带来行政机关(公路交通主管机关和公安交警)相互之间权限不清。这句话是不准确的。因为交警所行使的警察权,其主要的内容不是“公物警察权”,而是一种一般的治安警察权。事实上是,道目前为止我国行政法理论界对公物管理权、公物警察权、基于公物利用的治安警察权三者,压根混淆的一塌糊涂。

  打击“侵占道路”仅仅是公物警察权的一个方面。国务院以此概括是不全面的,以此立法是不科学的。王名扬先生曾在介绍法国的道路违警处罚时说道:“有时,一个警察条例究竟是一般的治安警察条例或公产保护的警察条例不易区别,权限争议法庭在判例中指出下述标准:凡是侵占、堆放物体、损坏或其他同类性质的行为,减少道路的宽度或防碍交通的行为,是重要道路违警处罚的对象。只涉及通行的安全和便利的行为,是一般治安警察处罚的对象。”此说甚有见地。

  可见,城管部门仅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其公物保护职能是得不到彻底实现的,而建设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的公物警察权条款也早已经不能适应公物执法的需要,道路等城市公物的行政权保护,亟待科学立法。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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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最近,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部署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中,对当前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中央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抓好农村文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文化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文化工作,农村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农村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抬头,腐朽思想蔓延,少数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猖獗,“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西部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比较落后,缺乏开展文化工作的基本条件,广大农牧民看戏难,看电影难、看书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生活仍很贫乏。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仍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文化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切实推进农村文化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文化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发展农村文化事业,丰富农民文化生活的中心任务在农村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四个方面加大建设力度,打好基础。力争在近几年内,农村文化事业有较大的发展,跃上一个新的台阶。农村文化工作要在丰富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积极参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宣传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机遇,促进农村文化建设

中央决定,从今冬明春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这是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大举措。县(市)文化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本部门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要通过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使农村文化工作队伍政策水平得到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思想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农村文化工作得到切实加强。要积极配合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宣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组织创作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干部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优秀文艺作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中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积极为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三、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的文化活动场所

农村文化设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从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和文化阵地的高度,重视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要完善农村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建设,努力建设面向广大农民群众、便于农民群众参与的文化设施和场所。在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中要考虑老年人文化活动的特点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的需要。

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固定设施和流动设施、阵地服务和流动服务项目相结合的办法。力争在2至3年内,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综合性文化中心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文化的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在地广人稀的地方,可以建集文化馆、图书馆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中心;在固定文化设施很难发挥作用的地区,可以发展流动文化车,建立流动文化服务点,让群众定期在文化服务点上享受文化生活。要逐步建立健全与固定文化设施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流动文化服务网络。

现在,文化部在对全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发展状况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正在做解决“两馆一站”建设问题的专项规划。各级文化部门要抓紧摸清本地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尚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市)和无文化站的乡镇,以及有馆无舍的图书馆、文化馆,要作出建设计划,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安排好建设资金。中央精神文明办已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拨出专款,资助西部100个贫困县建设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部也将从国家计委、财政部拔给的专项经费中,重点对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给予资助。希望各有关地区切实配套好建设资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行政部门要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在项目竣工后报告文化部。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农村文化设施,同时要防止向农民集资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目前,中央已部署乡镇区划调整。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抓住这次乡镇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的时机,设置综合性的文化事业机构,积极争取解决文化站的定性定编问题。要特别防止出现文化站机构被撤销,设施丢失或被挪作它用的问题;尚无文化站的乡镇,要抓紧建设;有条件的村(寨)要建文化室或图书室。

四、加强农村文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作用

文化设施建好以后,还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文化设施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要增强依法管理文化工作的观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管理和使用好文化设施。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要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占、拍卖和调拔。

要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图书馆和文化馆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今年文化部要组织专家对公共图书馆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研究、修订,为第三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做好准备工作;还要在2000年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一次群艺馆、文化馆的评估定级工作。各地文化部门要抓住这个时机,对农村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状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边自查边改进工作,促进解决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对乡镇文化站和乡镇图书馆等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估定级工作。在评估图书馆、文化馆工作时,要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注意征求和充分吸收群众意见。

要发挥各行业和部门所有的各种文化设施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加强宏观管理,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运用目标管理等科学管理方法,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科学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化设施的管理水平。

五、加强文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农村文化工作基本队伍

开展农村文化工作,要依靠专职和兼职两支队伍。在多年的农村文化网络建设中,已经建立了一支比较稳定的文化工作队伍。他们坚持长年在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为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但目前这支队伍的素质和数量还不能适应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有的地方由于编制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文化站专职干部队伍不够稳定,甚至流失,造成文化站无法开展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重视农村文化工作队伍的建设,今后要在抓好政治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使其成为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骨干力量。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在职人员的培训,鼓励基层文化工作者通过艺术院校或函授途径进修深造。文化部已组织编写了乡镇图书馆工作岗位培训教材,各地可根据这套教材进行基层图书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关心基层文化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要重视农村业余文化工作队伍建设,努力使其成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各乡镇和较大的村寨,要建立能在节假日和农闲时坚持开展文化活动的业余文艺演出队。农村厂矿和企业、学校都应有业余文艺骨干。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和文艺单位在深入基层,开展送戏、送电影、送图书、送科技信息下乡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和发展业余文艺骨干,让文化下乡带动业余文化工作队伍素质的提高。

六、丰富文化活动内容,增强农村文化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文化活动内容决定着文化活动对群众的吸引程度,影响着文化工作的效果。当前,农村文化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和农民思想生活的实际,把内容的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同时又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封建迷信、腐朽思想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政治本质和社会危害,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增强抵制邪教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要加强文化活动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广大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农村文化要由“小文化”发展成“大文化”,在工作中要融汇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人口、法律、卫生、环保等常识。乡镇文化站既要开展农民喜爱的文化娱乐活动,也要大力开展农民迫切需要的科技知识讲座、时事政策宣传等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要把文化活动同对农民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寓教于乐,充分发挥文化艺术在思想教育中的作用。要加强对地方戏演出的管理,禁止各种“草台”班子在农村各地演出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作品,引导并规范民间文化活动的健康开展。

在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文化工作更要适应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大力开展科技普及和各种读书活动,传播农业生产、生活知识和实用的农业科技,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靠科学技术摆脱贫穷和愚昧,追求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建立和完善基本的文化活动方式

农村文化活动既要多种多样、丰富多彩,也要有比较稳定的、经常发挥作用的基本活动方式。各级文化部门要把建立基本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既要抓好已经形成传统的,并为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基本文化活动方式,又要根据广大农民群众对文化的多方面需求,开展一些形式较为新颖,易于群众参与的文化活动,促进各地基本文化活动方式的创建和完善。对传统文化活动要予以积极引导和改造,赋予新的内涵,提出符合时代特点的新要求,使其成为农民群众享受科学、健康、文明文化生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特点,利用各种节庆日,尤其是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各种民俗活动、文艺联欢活动和群众体育活动。鼓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开展文化活动,发展农家庭院文化。特色艺术之乡要形成有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特色文化活动方式。积极开展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发挥舞会、台球、音乐茶座、文艺茶园、卡拉OK演唱、录像放映等文化活动形式在农村青年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同时,要重视培育和创建各种新的文化活动方式 ,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吸引更多的群众参加文化活动。

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要有固定的场地设施和开放制度,经常开放,形成比较完善的阵地文化活动方式。对于已经形成制度的定期或定时活动,如果深受群众喜欢,就要持之以恒。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农村各项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开展时事报告会、辅导班、讲座、展览、画廊报廊、讲演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各种辅导班、组织图书阅览、流通和读书指导、科技知识咨询、科技资料编发等形式,组织开展科技、文化普及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各种技术、文化学习条件;要组织、举办文化广场活动、群众歌咏活动、文艺团队演出和各种群众自愿报名参加的文艺体育活动,让农民群众自我娱乐、自我教育。要打破活动的单一模式,努力把文化阵地办成广大农民求知的课堂、求美的窗口、求艺的乐园、求富的良友。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工作新局面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农村文化工作,把农村文化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农村文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目前,中央和地方都在研究制定“十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远规划。各地文化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并要纳入当地文化建设“十五”规划,争取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计划。今年是“十五”计划的头一年,各地要在制定农村文化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好落实,争取开好局,起好步,使农村文化工作的开展见到成效。

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加强对“2131工程”的领导,并合理使用好国家2000至2004年间为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电影放映问题设立的“2131工程”专项资金。中西部地区要积极争取本地配套资金的落实,合理使用国家支持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制定并逐步完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实现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即“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

要抓住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个契机,对本地农村文化建设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检查,找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提出建议,促进农村文化建设中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领导和管理农村文化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善于运用各种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文化部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行发[200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

  现将拟定的《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年久失修,宗教自养经费也很难得到保障,为此,政府每年安排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经费。为了使这项资金得到合理分配和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已经批准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受理机关,也是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监督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资条件。对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或有重大文物价值的着名寺观教堂,政府适当拨款补贴,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修复。

  第四条 寺观教堂维修经费由省民宗委、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各地宗教团体和宗教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反映的情况进行考察论证后确定。

  第五条 申请维修经费的寺观教堂,应向该场所设立地的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的宗教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宗教工作部门和省财政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寺观教堂维修的情况说明。

  (二)宗教团体,主持宗教活动的负责人和该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维修场所的可行性报告,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维修工程方案及相关图纸;属租借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四)资金预算及筹措合法资金的情况说明。

  (五)成立维修筹备组织和成员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所拨款项在实施维修的过程中,应由维修筹备组织建章立制,建立必要的资金账目,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 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