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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的特征与对策/胡珍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1:27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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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此类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一、特征:

  1、夫妻单方应诉。债权人凭夫或妻单方出具的借条、欠条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债务数额较大。夫妻已离婚,或举债方下落不明不出庭应诉,另一方均辩称对涉案债务毫不知情,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难。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从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房地产、股票、知识产权等有形及无形财产。途径多样化,资金来源复杂化。

  3、债务用途认定难。举债方为满足个人私欲而酗酒、赌博、搞婚外情,甚至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越来越少,债务越来越多。婚姻生活的私密性使外人很难搞清债务的真实用途,导致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调查取证难。

  4、法律原则的变迁。基于社会对信赖保护的需要,婚姻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从原来的“物”保转变为现在的“人”保,牺牲私人“静”的财产利益以保护“动”的财产利益(交易安全),从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采用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用途标准论”,《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是共同生活需要的“目的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以债务发生的时间来确定债务的性质的“名义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的倾向性不一致,导致各地的判例不尽相同。

  5、利益分享推定制利弊并存。它能减轻交易成本,便于及时解决纠纷,避免夫妻利用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但不考虑举债时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以身份关系作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配偶,这对举债时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过于严苛,将非举债方配偶置于不利地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鲜有债务人配偶免除责任的判例。过度保护债权人,而忽视夫妻各自人格的独立,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如形成示范效应和负面影响,将造成社会诚信缺失,道德风气日下。

  二、建议:

  1、法院要积极探索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方法。法官要正确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深刻领会庭审精神,综合考虑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不墨守成规,大胆运用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处理。加强调查研究,创造性的提出解决个案的有效方法。对于结婚时间较短,在处理大宗债务时,要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能证明的,要充分保护配偶的利益。如果已经离婚的,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举债方配偶在离婚时分割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严格执行虚假诉讼追责制。庭审中要告知虚假债务进行诉讼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如果存在虚假债务行为,启动司法处罚机制,进行罚款或拘留,用司法惩处手段严厉打击不良现象。

  3、债权人尽到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对债务人所借债务、用途要有清楚了解,如明确用于家庭生活,可在欠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用途,甚至可以要求其配偶在欠条上共同签名。

  4、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要明确时间、内容、程序、效力及变更等,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公证,加强财产约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合理兼顾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大额举债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认可。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举债的,推定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6、上级法院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对各地法院积累的经验,要及时整理、归纳、提炼和总结,使之上升为理论并加以推广,维护司法的统一性。

  7、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倡导良好道德风尚。鼓励人们正确处理婚前和婚后财产,保存证据,防止和减少矛盾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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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产法中“衰退的役权”是什么?

刘建昆


  王名扬先生在介绍法国行政公产制度时提到一种制度:公产划界计划中的“衰退的役权”制度。

  “上面已有建筑物和围墙的土地,所有权的移转只在建筑物由于不论任何原因而被摧毁的时候才发生。对于这类土地,划界计划立即发生另一种效果:这个不动产因划界而负担一种衰退的役权(servitude de reculement)。就是说,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者对于建筑物只能维持,不能加固以延长其存在的期间。在建筑物因衰退而摧毁,或因衰退造成危险,由行政机关命令摧毁时,该不动产成为光地,自动地成为道路的一个部分。不动产所有者,只能取得光地的补偿金。如果行政机关急需进行道路改建,或者不动产所有者愿意趁早转让时,行政机关和所有者可以协商移转所有权,或由行政机关采取公用征收方式取得所有权。”

  那么这种“衰退的役权”是什么性质呢?在法国法上,公共道路的划界分为三种,即不产生变动的划界,缩小道路的划界,扩大道路的划界。三种划界的法律效果不同,“衰退的役权”则只适用于扩大公共道路的划界。“划界计划对于包括在扩张范围内的不动产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然而,由于扩张的划界并非立即执行占有,而是一种计划,其真正实施可能还一段时间,被划入的不动产在这段时间内仅得以维持其衰退,不得加固,更无论新建。

  可见,所谓“划界计划”,相当于日本行政法上的“预定公物”制度,而“衰退的役权”则是一种预定公物的保护和管制措施,性质上类似我国台湾地区“公共设施保留地”制度以及我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制度中的建筑管制,其目的是减少公共设施将来在建设和提供公用过程中的妨碍,降低行政成本。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的通知

杭科计[2004]154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杭州市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和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和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杭州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杭州市企业已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
  第三条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书面材料评价与实地抽查考察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于一季度实施。各研发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及时上报研发中心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用专家打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对于扶持期内的研发中心,必须进行专家打分;扶持期外的中心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专家组由杭州市科技局委托,由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共同组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情况
  (1)销售收入及利税;
  (2)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利税;
  (3)科技经费投入;
  第九条 研发中心的状况
  (1)经费投入;
  (2)主要产品;
  (3)中心用房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第十条 研发中心的建设
  (1)研究开发工作对企业和行业高新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情况;
  (2)技术引进以及产学研合作情况;
  (3)中心主任的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4)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
  (5)中心管理的规章制度;
  (6)研发队伍结构的合理程度。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及授权专利数;
  (3)获得国家、省部以及市级奖励情况;
  (4)承担国家和省、市课题的数量及经费;
  (5)成果转化及转让数。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照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专家打分过程中如对研发中心提交的工作总结报告有疑义,可提出对研发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由杭州市科技局组织,考察的目主要是了解工作绩效和工作总结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价,结合行政决策意见,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第十六条 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责令整改;扶持期内有分年拨付经费的,暂缓下达。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停止对其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不准利用承担考核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向考核专家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不准收取被考核单位的任何礼品和报酬。
  第十八条 考核专家应依照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考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考核的研发中心收取礼品和报酬;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被考核的研发中心应按要求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重不实者,故意造假者,将取消其评估资格;不得向中介机构、考核专家或与考核工作有关的组织方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如经查实,将根据一票否决制,其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