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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1:35  浏览:8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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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24日,铁道部

继续教育是干部培训工作与成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提高科技队伍素质、适应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建设现代化铁路的需要。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管理机构。铁路部门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分口、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不设立专职或临时机构。铁道部对全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宏观管理和政策协调;日常工作由各级干部人事部门、教育和科技部门归口负责,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具体分工是:
部干部部会同科技局负责组织部一级继续教育规划的制定,提出目标,选调部分培训对象,协调各部门工作,指导全路的继续教育工作。
部教育局负责部一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及各基地任务的安排,根据继续教育规划提出继续教育科目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组织教材编写,组织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以及教学效益的检查和评估。
各大口及业务局根据本系统的任务,科技、设备现状及其发展情况,提出本系统所需培训的对象、内容建议计划;配合部干部部、科技局和教育局做好继续教育规划和继续教育科目方案的制定、调整与更新工作。
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上述分工,由干部培训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好继续教育的实施;具体责任分工自行确定。
二、培训对象及要求。铁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所有在职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及科技管理人员,重点要抓好对专业技术骨干(即: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科技管理人员)培养提高。
在“八五”计划期间,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应能掌握本学科领域及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先进知识和技术,成为本专业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科技专家,具有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多学科综合协作项目的能力。中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应在调整知识能力结构、扩展知识领域、增加知识深度的同时,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和创造能力,掌握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工艺,成为科技工作中的骨干力量,具有带领一般科技人员完成较复杂科研、技术项目任务的能力。初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加强实践环节和动手能力的同时,也要在基础理论、知识结构、思想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培养,加快成才步伐。
任务分工是:部负责培训:(1)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2)部级优秀科技拔尖人才;(3)二级培训基地的教员;(4)必须由部组织的其他人员培训。各局和分局级单位,负责培训本单位其他科技人员;层次分工,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培训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方针,在使科技人员及科技管理人员不断扩展、补充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新知识,提高综合应用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同时,密切结合铁路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设备以及管理方法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上开展工作。主要内容是:
(1)追踪本行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方向和水平,注重学习国内外已经应用于生产和管理上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2)对能应用于铁路生产的新兴学科和高科技的研究与开发;
(3)结合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积极推广普遍运用的科技成果,使之尽快转化为直接生产力;
(4)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5)经济和技术政策、法规、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咨询和科技服务等基本知识;
(6)拓宽专业知识的新的基础理论;
(7)计算机应用能力训练以及外语水平的提高;
(8)专业技术人员向管理人员过渡的必要知识。
四、培训形式。根据不同对象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培训和自学等多种形式:
(1)国内访问学者;
(2)各基地办班;
(3)选送人员到高校或科研单位进修、研修;
(4)组织参加刊授、函授或电化教育等学习;
(5)对新课题的研讨;
(6)对技术难题的调研;
(7)参加学术会议;
(8)举办科技讲座;
(9)本人提报学习计划,单位安排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
(10)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一些优秀科技人员出国考察、进修或参加外单位的课题攻关等。
五、培训基地。承办继续教育,是各级各类专业学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都要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积极承担任务。
部属各高校、铁科院、部党校、管理干部学院为部一级的培训基地,主要承担铁道部下达的培训任务和一部分本系统下达的培训任务,合理组织教学。
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职大、业大、电大等为二级基地,主要承担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培训任务,也可根据办学条件承担一部分部级培训任务。
分局级企、事业单位,也要建立必要的培训基地,主要承担本单位所属科技人员的在职培训任务。
各基地要有明确的任务安排及主要继续教育科目,根据任务量大小,配备少量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专业教师以兼职为主,可向高校、铁科院和企事业单位聘任一些专业知识丰富、有实践经验、能胜任教学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为兼职教师,各单位应给予支持。
专业兼职教师所担负的教学任务,要计算教学工作量;对兼职教师要按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教学成绩计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晋升提级的依据之一。
六、培训经费。各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从各单位的教育基金或教育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可在生产或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科研课题所需的培训费用,列入课题经费中去。
七、培训时间及待遇。大中专毕业工作八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每三年有三个月左右的脱产进修、学习时间,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其他科技人员以业余学习或半脱产学习为主,时间由各单位自定。各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和本人的要求,制定中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好科技人员的工作与学习,保证学习生产两不误。
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内,本人的工资(包括浮动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八、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制度。把培训、考核与使用结合起来。通过各种继续教育形式进行学习的人员,学习期满后均应提交成绩证明或成果,其中:凡参加基地或函授、电大等学习者,由基地承办单位发放单科或多得成绩通知书、专题水平证明等;自学者,应由本人提交自修计划(包括题目、内容、目标、进度等)结束后提交论文或研究报告,由两名高一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审定后,作出水平评语。各单位应将其学习成绩记入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晋升提职的必备条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后,要实行不经过继续教育取得水平证明,不予评定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
继续教育工作要与各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纳入第一管理者的任期目标,其成绩作为考核本单位及主要领导的重要内容之一。
九、加强管理。开展继续教育,是提高科技人员及科技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完善科技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科技成果尽快向直接生产力转化的基本措施;是实现铁路运输生产向现代化的组织与管理过渡,加速铁路建设发展的战略任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定期进行研究和检查,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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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建成区内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建成区内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漯政〔2005〕44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凡经市政府界定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非农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土地使用权不变,原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分批换发为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已发为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小李庄、大高庄、翟庄、丁庄、万庄以外,近期(第二批)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村庄(居委会)为白庙、石槽赵、孙庄、郭庄、前周、后周、黄岗、金盆赵、丁湾、挂刀营、东吴庄。
  二、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89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下发后(以下简称“细则”),各行在具体执行中提出了不少问题,经征求财政部的意见,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折旧年限问题
“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执行,考虑到实际执行中有些固定资产无法直接套用,现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制定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详见附表),各行按此执行。
二、关于营业性与非营业性固定资产所提折旧基金的划分问题
营业性固定资产和非营业性固定资产所提折旧基金原则上应分别建帐管理,但对于个别营业性与非营业性难以划分的固定资产,经报同级中企处(科)批准,所提折旧基金可不再分别建帐管理,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规定计提折旧,所提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营业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三、关于补提折旧问题
1 、凡属于允许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补提折旧, 为了核算和管理方便,将这类固定资产在报废时进行一次性补提。如果补提数额过大,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计入成本,以均衡各期成本的负担。
2 、我行从1983年才开始按5 %的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因此有一部分固定资产虽已达到使用年限,但并未提足折旧,按财政部规定,对性能尚好,仍需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只能在1993年底以前补提的精神,各行应将尚未提足的折旧在1993年底以前予以提足。
3 、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差额,按1988年末的固定资产余额计算确定, 其公式为:
季度补提折旧差额=(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5 %-1988年末固定资产按分类折旧率计算的折旧额)/4
在1993年底以前,每季均按同一差额数列入成本。
4 、实行分类折旧办法与综合折旧办法所提折旧的差额, 因无法分摊到具体的固定资产上,因此可将其补提折旧差额列“营业支出”项下增设的“补提折旧差额户”不必分类记帐。
四、鉴于我行的实际情况,汽车类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有一定困难,可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附件: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
│ │折旧年│年折旧率
项 目 │ 分 类 │限(年)│ (%)
────────┼─────────────┼───┼─────
一、房屋及建筑物│ │ │
(一)房屋 │1.钢筋混凝土结构 │ 60 │ 1.62
│2.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 50 │ 1.94
│3.砖木结构 │ 40 │ 2.4
│4.简易结构 │ 10 │ 9.7
│5.锅炉及附属设备 │ 20 │ 4.85
(二)建筑物 │1.管道 │ 20 │ 4.85
│2.水塔 │ 30 │ 3.2
│3.蓄水池 │ 30 │ 3.2
│4.污水池 │ 20 │ 4.85
│5.水井 │ 30 │ 3.2
│ 其中:深水井 │ 20 │ 4.85
二、交通运输工具│ │ │
│1.载货车 │ 12 │ 8.1
│2.载客车 │ 15 │ 6.5
│3.其它运输设备(包括人力 │ 12 │ 8.1
│ 车、自行车等) │ │
三、电器设备 │ │ │
│1.电视机、收录机、录音机、│ 8 │12.1
│ 对讲机等 │ │
│2.电冰箱、洗衣机、电热水 │ 12 │ 8.1
│ 器、电 扇、吸尘器等 │ │
四、电子设备 │ │ │
│1.电子计算机、电传机、誉 │ 8 │12.1
│影机、复印机、终端机、雷 │ │
│达报警器及 配套设备等 │ │
│2.电子打字机、计算器 │ 7 │13.9
五、机具设备 │ │ │
│1.电焊机、放大机、照像机、│ 16 │ 6.1
│升降机、小型发电机、切面 │ │
│机、绞肉机、装订机、水泵等│ │
│2.机械打字机、验钞机 │ 5 │19.4
六、其他 │ │ │
│煤气表、煤气罐、手枪、 │ 15 │ 6.5
│勘察箱、烤箱以及不属 │ │
│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 │
七、生活管理设备│ │ │
│ 生活福利部门的设备工具 │ 20 │ 4.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