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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0:47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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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增加了林草植被,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强度减轻;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对农户的直补政策深得人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西北地区人均不低于2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西南地区每亩补助600元,西北地区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七)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八)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对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九)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中央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调整退耕还林规划。为确保“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18亿亩,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一)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仍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务的同时,地方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费。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四、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原则。市、县、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
  (十三)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并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规划要综合考虑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报发展改革委会同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十四)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到亿万农民,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国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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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1989年7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提供有利条件,铁路经营林业的目的是:
一、巩固路基,保持水土,减轻、防止自然灾害,保证安全运输;
二、改善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维护生态平衡;
三、绿化线路,美化路容,扩大经济资源,建设文明铁路。
第1.0.2条 铁路经营林业的方针是:以服务于运输为前提,从粗放经营尽快地过渡到集约经营为努力方向,负责路用土地的植树造林,采取防护、绿化与生产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造林相结合的办法。林权与收益归铁路局所有。未经铁道部批准严禁变更林权。
第1.0.3条 铁路林业工作统一由各铁路局工务处领导,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设林业管理所管理路局、分局林业工作和直接领导铁路林场工作,林场下设林务工区和育苗工区。
第1.0.4条 植树造林、爱林护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各单位都要在每年植树节和各适宜植树时期组织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经常开展护林宣传教育,建立责任制,保护好森林和花木。关于造林绿化和育苗分工规定如下:
一、防护林、线路绿化林、用材林由林场负责;
二、车站站台和广场绿化由运输部门负责;
三、单位庭院绿化美化由各单位负责;
四、住宅区绿化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五、育苗工作以林场为主,各厂、院、校、站、段等单位也应积极开展就地育苗,自育自用;
六、路基边坡绿化由工务部门负责;
七、铁路林场协助各单位做好造林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组织苗木供应工作。
第1.0.5条 铁路造林、营林技术总的要求是:
一、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因害设防,合理布局,提高造林、营林工作质量;
二、沿线造林要求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里灌外乔、针阔结合、林带不断,逐步实现林带标准化,充分发挥绿化防护效能;
三、车站和单位绿化要因地制宜,实现四季常青、有花有草、茂密成园,保护环境,逐步实现园林化;
四、实行采育结合,加强抚育管理,适时进行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确保林业建设方针的实现。
第1.0.6条 新建铁路有关林业组织机构和育苗、绿化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自然条件,按每300km左右的线路长度设置林场一处(可与苗圃或林务工区建在一起);
二、每隔50~90km设林务工区一处;并在适当地点和交通便利之处设置苗圃,规模按东北、西北地区每公里线路1亩地,华北、南方地区每公里线路0.7亩地的比例设计;
三、防护造林任务大的灾害地段,应缩短长度,按实际需要设置林场、苗圃和林务工区;
四、新建铁路设计施工须将林场场部和工区的土地、房屋、生产机具、灌溉水源、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同时搞好,并尽早开展造林、育苗工作,在竣工交验的同时交付林业设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造林绿化项目,应编列预算,委托所在铁路局林业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六、新线两侧绿化,在用地困难地段,至少要保证每侧栽植3行绿化林带。
第1.0.7条 为确保营林成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铁路扩建、改建工程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时,应对树木进行移植,无法移植的大树必须砍伐时,要在设计前会同林场实地调查设法少砍;
二、电线路大修应避开林带,毁损林木要赔偿损失;
三、工程伐树由林场核收损失费,砍伐下来的树木由施工单位及时集中到指定地点,交由林场统一处理;
四、各单位、车站、住宅区绿化树木的产权属铁路局所有,不准任意砍伐,林副产品的收益归植树单位处理;
五、铁路护路林和位于城镇的铁路林木的更新采伐,以及各项工程伐树,由铁路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砍伐树木百株以下由分局林业管理所批准,千株以下由铁路局批准,千株以上由铁道部批准;
六、苗圃土地要充分利用育苗。占用苗圃土地建房或做其他使用,必须选好适宜地址重建新圃对换,并先报部批准。
第1.0.8条 为搞好铁路林业工作,各铁路局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生产工人和技术人员,落实生产负责制和经营管理责任制,开展竞赛评比;
二、加强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实行工人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三、围绕育苗优质丰产化,造林、育林标准化,加强科学实验,大力开展“双革”工作;
四、适时鉴定营林成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检查落实科研规划;
五、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林业管理所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健全制度,建立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1.0.9条 各铁路局应按林带标准化规划的需要给予款源保证。各林场应积极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以林为主,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第1.0.10条 铁路林业要迅速发展机械化。各铁路局每年应在零小基建、更新改造或自筹资金中安排适当的机具购置费。要建立健全林业机具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机械设备使用率。

第二章 造林和绿化
第一节 造林分类
第2.1.1条 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铁路沿线为巩固路基,防止自然灾害,保护铁路所营造的各种林木均属防护林;为保护绿化车站及铁路各单位环境所栽的树木属特种用途林;以生产路用木材为主要目的较大面积的基地造林属用材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调料、药材等为目的的属经济林。
第2.1.2条 铁路造林按其目的分为:
一、防护林,又可分为:
1.防雪林;
2.防水林;
3.防沙林;
4.水土保持林;
5.护坡林;
6.线路线化林。
二、特种用途林,又可分为:
1.车站绿化;
2.单位绿化。
三、基地用材林。
四、经济林。
第二节 造林位置
第2.2.1条 为保证运输生产安全,防止倒树影响行车,在执行《技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植树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外轨4~7m处栽植灌木;
二、距外轨8~10m处栽植树高低于10m的树木;
三、距外轨12m以外栽植乔木,对倒树影响行车的树木要控制高生长;
四、路堑坡面不栽乔木,如有乔木应进行平茬更新按灌木管理;
五、路堑顶上栽乔木时,从堑顶边4m向外栽植。天沟两边1.5m内及易坍方的堑顶禁栽乔木;
六、路堑坡面栽灌木,从线路侧沟外边1.5m向上栽植;
七、高路堤坡面上栽植乔木,从路肩沿坡面7.5m向下栽植;
八、路堤坡面栽植灌木,从路肩沿坡面2.5m向下栽植。无路肩地段栽植灌木距外轨不得近于4m;
九、路堑、路堤坡面有草皮起护坡作用者可暂不植树;
十、曲线内侧有碍行车了望地点及信号机显示线上不栽乔木。但遇下列情况可栽乔木:
1.曲线半径大于1000m,而且路界较宽可采取加大与外轨距离和株距的方法在曲线内侧栽乔木。
2.缓和曲线不影响行车了望时可按照规定栽乔木;
3.曲线内侧路堤高8m以上时,可在坡脚向外栽乔木;
4.曲线内侧已被山坡或其它建筑物挡住司机视线地段,可栽乔木;
十一、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附近栽树时,在公路上距铁路外股钢轨7m处了望道口两端铁路各400m;
十二、电线路下2m宽(包括通信线路)禁栽树木。沿电线路两侧栽植乔木树冠外缘与电线要经常保持一定距离:在市内不少于1m,在市外不少于2m,高压线为3~5m,电气化区段树冠外缘距输电网不少于5m。地下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距离,按《技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电柱拉线桩周围应留出3×3m空地不植树;
十四、乔木栽植点距建筑物不少于3~5m;灌木不少于1.5m;
十五、地下管道附近栽植乔灌木时应距管道外缘1~3m;
十六、车站绿化应不影响旅客乘降、各类输电线路、地下电缆、货物装卸和信号了望。
第三节 调查设计
第2.3.1条 调查设计应按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任务量,分析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选择适合树种,确定造林方法作为施工依据。
第2.3.2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线路防护造林须事先收集气象、水文、交通等有关资料,搞清土地使用权属,立地条件,选定造林位置;
二、重点车站和单位绿化,搜集现场的气象、土壤、交通、地形、建筑、道路、工程管线、用地范围、原有绿化等基本资料和图纸,了解当地园林绿化的风格特点、规划布局、特有乡土树种等有关资料,调查踏勘现场的地形地物和绿化现状;
三、水土保持林及用材林,应在造林地上进行全面勘测,根据山脉、河流、溪谷、地势、坡向及土壤类型,划分林班小班,设置林道及防火线,详细调查土壤、植被情况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2.3.3条 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防护造林:绘制平面图,计算造林面积,分析主客观因素,编制说明书。其中除前项要求外,并阐述灾害程度及设计依据,按工程规定编制预算书;
二、线路绿化林及护坡林:编制施工计划表,说明植树位置、延长、选定的树种、苗龄、密度、配置方式、面积、株数、苗木规格及来源、施工日期、需要劳力等;
三、重点车站和单位绿化:绘制1/500~1/1000总平面规划设计图、竖向设计图和园林建筑小品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计划预算和详细说明;
四、水土保持林及用材林:绘平面图,根据外业调查资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制定从种苗、造林到主伐的各阶段的经营管理措施,并按上项要求于每年造林前提出当年造林设计文件。
第2.3.4条 造林树种的选择,须以适合当地生长、深根易活、防护效能较大、对病虫害抵抗力较强、材质较好等为原则。南方以杉木、桉树、水杉、池杉、落羽杉、樟树、擦树、木麻黄、棕榈、苦楝、泡桐、臭椿、杞柳、紫穗槐、夹竹桃、木芙蓉、白蜡、油茶等,北方、东北、西北以杨树、柳树、落叶松、樟子松、红松、云杉、冷杉、水曲柳、泡桐、刺槐、臭椿、锦鸡儿、沙枣、紫穗槐、胡枝子、黄柳、白蜡、丁香、沙棘等为好。但应因地制宜选用优良品种。在采用引进新树种前应深入考查,通过试验取得一定成果后再逐步推广。
车站与单位绿化宜采取乔木、灌木、草木、草坪相互配合。乔灌木树种,宜采用常绿与落叶树种相结合,速生与慢生(长寿)树种相结合,抗毒耐烟尘与观赏树种相结合。
第2.3.5条 造林密度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壤瘠薄、慢生树种、小苗造林、抚育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应适当密植,但乔木不小于0.75×0.75m,灌木不小于0.5×0.3m;
二、土壤肥沃、速生树种、大苗造林、机械抚育或抚育条件好的情况下,适当稀植,但乔木不大于2×4m,灌木不大于2×1m;
三、车站与单位绿化树木的密度可分设计密度与施工密度。设计密度应为成年树冠的宽度,施工密度以成年树冠宽度的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为宜。
第2.3.6条 树种组成及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力瘠薄、干旱、土层浅的地点或防护造林(护坡林除外),可采用乔灌混交、针阔混交或深浅根树种混交;
二、防水林采用耐水湿、耐盐碱、深根性和枝条柔韧的树种,外灌内乔或乔灌混交配置。防雪林采用主体乔木伴生乔木及灌木的行内混交或行间混交,形成三层树冠结构栽植。防沙林采用耐沙压、耐沙打沙割、耐干旱、深根性以及适于沙地生长的乔灌木和草类,在流动沙丘地段配合设置沙障进行固沙造林;同时要考虑先锋树种与主体树种的配合;
三、大面积造林可采用带状、块状或针阔、乔灌混交配置,以利生长、防火和防治病虫害;
四、平原或缓丘陵地段造林,采用正方形、长方形栽植,坡度较大的地方采用三角形栽植;
五、车站和单位绿化的配置,要从不同功能要求出发,符合自然界植物群落的组合规律,应用孤植、对植、列植(包括行道树)、丛植、群植、林带、片林、绿篱、棚架、垂直绿化、树坛、花坛、草坪、盆栽等各种形式。
第四节 整地和定点
第2.4.1条 除熟地、腐植土、沙地及路堤、路堑坡面外,造林前要进行整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分不足的地区要全面整地;
二、陡坡或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地方,沿等高线进行局部整地或修筑土梗、梯田;
三、排水不良的低湿地、盐碱地,实行开沟整地、修筑台田,以利排水洗碱,也可进行高丘整地;
四、整地前应将杂草、灌木清除。进行炼山时,须在荒地四周开辟宽10m以上的防火线,在无风天从四周往当中烧;
五、整地深度一般为20~35cm。干旱、瘠薄土壤要适当浅整。大苗植树要深整;
六、带状、块状、穴状整地宽度一般为30~80cm,多草干燥地带须加宽;
七、车站与单位绿化应根据设计进行整地、换土、挖方、填方等工作;
八、各种防护林和线路绿化林在整地的同时应将防护沟挖好。
第2.4.2条 造林定点须根据设计要求做好标志,尺度准确,行列整齐,定点方向应与铁路、道路、山脊、防火线等垂直或平行设好基线。
车站与单位绿化应根据设计施工图进行放样,定点放线。
第五节 植苗造林
第2.5.1条 造林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已木质化、根系发达、茎干茁壮的苗木造林。凡染有病虫害、遭受冻害、霉烂、机械损伤、劈根和针叶树无顶芽或双顶芽的苗木不得用于造林;
二、造线路绿化林应选用胸径(地上1.3m处)1.5cm以上的大苗。干旱、风沙地区或机械造林,可因地制宜使用小苗或截干造林;
三、使用小苗造林时,限用一级苗或健全的二级苗。
第2.5.2条 造林苗的现地假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苗木运到工地应立即检查,如情况正常抓紧栽植,当天内不能栽完的苗木应当天假植完毕;
二、苗木呈现枯萎、发热、发霉等现象时,须进行水浸或用药剂消毒后再行假植。对霉烂、干枯等影响成活的苗木,应另行假植,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再作处理;
三、假植苗木须选土壤湿润、排水良好、避风地点按每段造林株数分开进行。如遇杂草丛生或土壤粘重,要先行整地打碎土块再行假植;
四、假植裸根苗木须除净捆包草类、杂物,将苗木疏排沟内覆土踏实。如天气干旱须浇水至湿透为止。对针叶树幼苗另加草帘覆盖。
第2.5.3条 人工植苗造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栽针叶树小苗用盛有水或泥浆的苗桶盛苗,使根不离水;栽阔叶树苗应随时用草帘遮盖,尽量避免苗根长时间暴露在风日之下。有条件时苗根沾泥浆;
二、要一坑一株,行列整齐;
三、苗根在坑中要舒展、不屈不窝、深浅合适、分层培土踏实,有条件时栽后浇水、封土保墒;
四、北方、东北、西北栽常绿阔叶树或大苗时,栽后要灌足水,以后根据旱情再适时补水。南方地区遇干旱时也须同样处理;
五、车站和单位绿化可采用大树移栽方法以达加速绿化或补植缺株的目的。移栽大树以前要做好树种选择、切根、回根、修剪树冠等工作。起挖大树时,容易成活的树种,可用裸树或自然带土起掘,一般应带土球,土球半径一般为树木根径的4~6倍。栽植大树时,树冠整齐的一面应朝向主要视线方向。栽植深度一般是根颈与地面相平。尽可能解除包装材料,分层加土夯实、灌水、封土、设立支柱。
第2.5.4条 机械植苗造林必须提前做好整地,要耙压整平,并经过雨季蓄水保墒。所用苗木适应剪根,认真投苗,栽后及时进行人工覆土踏实。
第六节 埋干造林
第2.6.1条 杨柳类埋干造林一般分三种方式:
一、短干立埋:用2~3年生干材断成45~50cm长,下端修成马耳形,稍斜埋入土中踏实,在干旱地区可全埋不露头以防干燥;
二、长干立埋:营造防水林可选用3~4年生干材长2m左右,下端修成马耳形,立埋土中50cm左右,培土踏实;
三、长干卧埋:适用于干旱风沙地区造林。用三年生带侧枝干材卧埋于30cm深的沟内,粗端与细端可互相重叠衔接。埋土时把背上侧枝捋出地面,填土踏实后,将侧枝齐地面剪平。
第七节 播种造林
第2.7.1条 播种造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山地播种造林应在上一年进行穴状整地,做成鱼鳞坑以蓄水保墒;
二、限于松类、栎类等大粒种子或发芽力强的较小粒种子。种子须经检验和精选;
三、为预防鸟兽害,播种前须将种子用药剂浸拌,针叶树种子要消毒防病和拌涂铅丹;
四、针叶树较小粒种子要集中稍深播或播成品字形,以增强耐旱和提高拱土力。
第八节 造林时期
第2.8.1条 造林时期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当地气候情况,抓住有利时机造林。南方在早春和冬季,北方、东北、西北在春季土壤解冻后或秋季封冻前进行造林。秋季应避免在土壤粘重或易发生冻拔的地方造林;
二、有经验或气候条件适合时,可在雨季造林。但在土层浅的阳坡或冲刷严重的陡坡不宜雨季造林;
三、植树造林应抓紧进行,每批苗木从包装、运送到栽完的时间须力求缩短,一般应不超过五天。
第九节 检查和验收
第2.9.1条 各林场于造林完工后,应即组织检查,做出记录,对不合要求的及时加以改正。林业管理所重点检查各林场造林情况,进行验收。
委托林场负责施工的车站或单位绿化工程,由林场提出竣工报告,会同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和交接。
第2.9.2条 林业管理所在每年九月份组织各林场对当年春季、雨季和上年秋季的造林及补植树木进行成活率检查,于月末报铁道部。
第2.9.3条 造林成活率检查评定方法:
一、检查沿线造林时,应由造林单位全面自检列表上报,路局、分局依具体情况组织检查组按报表抽查评定。对大面积用材林地,选出不少于总面积3%的标准地,每一标准地应不大于1000平方米,按株进行检查;
二、车站及单位绿化树木,由管护单位按株检查后报铁路局;
三、绿化大苗在株高1.5m以上处发芽的算成活。但经剪枯后新萌株干达到原植苗标准者亦算成活。
第2.9.4条 成活率标准规定如下表:
------------------------------------------------------------
| | 等级标准(%) |
| 地 区 |--------------------------------------|
| |优 良|良 好|合 格|不合格 |
|----------------|--------|--------|--------|--------|
| 南 方 |90以上|85以上|75以上|75以下|
|北方、东北、西北|90以上|80以上|70以上|70以下|
------------------------------------------------------------


注:(1)按树种分别计算;(2)南方包括:广、柳、成、上、
郑(武、襄分局)局。
第十节 铺种草皮
第2.10.1条 铺种草皮是保护路堤、路堑坡面,防止冲刷溜坍的成本低、收效快的一种护坡措施。在多雨、冲刷严重地段应积极开展这项工作。
第2.10.2条 铺种草皮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做好调查,确定方法,编制施工计划;
二、就近选用根部发达、茎叶低矮、耐干旱和具有匍匐茎的多年生草种;
三、修整坡面,夯补沟缝、坑洼,并做好排水措施;
四、在不宜长草的沙土地段,应在坡面加铺一层熟土或加厚草皮;
五、备齐材料工具。
第2.10.3条 铺种草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全面铺种收效最快、最好,但土质良好、坡面不太陡、草皮来源较少时,可用方格法或带状法铺种,其间隔不得大于1m;
二、切取草皮规格要大小一致,厚薄均匀,切边角度统一,不松不散,便于搬运,易于成活;
三、草皮要随掘、随运、随铺,防止干萎;
四、铺时从坡脚往上,铺到堑顶天沟边,并镶入地面内,草皮与坡面贴实,接缝严密,并用竹钉或活柳枝固定在坡面上;
五、车站与单位绿化铺种草皮,可采用满铺或播种草籽等方法;
六、铺种草皮以气温不高、多雨时期为宜,尽量避免在烈日下施工;播种草籽宜在早春或初夏(当年新籽)进行。
第2.10.4条 养护草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边坡铺种草皮竣工后,交由养路工区接管养护,严禁放牧烧荒,割草沤肥;
二、经常检查有无坍塌裂缝和其它问题,及时加以修补;
三、成活前天旱时,须即浇水;
四、土壤瘠薄,草皮生长不良时,可施以稀释的肥料;
五、车站与单位绿化铺种草皮后,应设防护设施,加强管理,以利成长。

第三章 育林和护林
第一节 目的和标准
第3.1.1条 为了改善林分的光照、卫生和改良土壤理化性质,减少病虫等危害,促进林木生长,造林后须本着“三分造、七分管”的营林方针,加强抚育管理,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和林木保存率,以达到速生、优质、丰产的目的。
第3.1.2条 育林的标准是:
一、郁闭前的幼林保存率,防护林、用材林应达到造林数的80%,绿化林应达到造林数的85%;
二、抚育及时,林地整洁,疏密适度,株行整齐,生长旺盛,加速成林;
三、及时处理歪倒、病腐、枯死、有碍通讯信号和行车安全的树木。
第二节 幼林抚育
第3.2.1条 幼林的中耕除草工作,应于造林后开始进行,到幼林郁闭度达0.6以上时为止。
一、中耕(松土)的范围、时间、次数,应根据林种、造林地段和方法决定,要掌握深浅适度不伤苗根;
二、除草应贯彻“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要根据林种、气候确定时间和次数,一般当年幼林宜不少于三次,三年以内的幼林不少于二次,郁闭以前的幼林不少于一次,对干旱、雨多、流沙地区和在坡面上的林木,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次数或割草和不除草。
第3.2.2条 造林后天气干旱时,要及时浇水,特别是对栽植的大苗、常绿树,更要做到浇深浇透,浇后松土覆盖。
第3.2.3条 雨季和多雨地区,要注意排水。低洼和靠近稻田的林地,要预先做好排水沟和拦水堤,以防内涝。
第3.2.4条 要经常检查林木,发现倾斜及时扶正培土。
第三节 修剪整枝
第3.3.1条 凡埋干、截干及茎干萌芽多的树木,以及次生林成活后,应适时进行摘芽、除蘖工作。
第3.3.2条 修剪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营林目的、树种、生长情况决定修剪强度。一般幼林树冠应保持树高的三分之二;绿化林要保持树形美观;防护林须不影响防护作用;用材林保持树干通直,树冠圆满;
二、修剪工作主要在树木休眠期进行;绿化林需要整形的树木,也可在生长期进行;
三、工具应锋利适用,贴近枝干修剪,切口平滑,不得劈裂伤皮;
四、修剪较大枝干应注意在切口涂抹防腐剂。
第3.3.3条 凡适合更新的灌木和病虫危害严重、生长不良、萌芽力强的乔木,应在秋末或冬季进行平茬,但防护林需要平茬更新时,应考虑在发挥防护效能后进行。
第四节 补植和改造
第3.4.1条 凡造林成活率达不到指标或虽达到指标但分布不匀的区段,均须及时补植。补植时使用生长良好同等规格的苗木,按原造林密度进行。
第3.4.2条 造林成活率低于40%的区段,须重新造林。
第3.4.3条 凡林木残缺不全、分布不匀、病虫危害严重、生长不良的“小老树”区段,要周密计划,统筹兼顾进行改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改造区段的枯枝落叶、根蘖,必须清除或集中烧毁,重新整地造林;
二、保存率不足25%,而残留的树木较大无法进行补植的区段,应移植归并或伐除,以便重新造林。
第五节 防治病虫鸟兽害
第3.5.1条 防治林木病虫鸟兽危害,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蔓延成灾。
第3.5.2条 防治病虫鸟兽害,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采种、育苗、造林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病菌侵染、害虫繁育,使之危害中断以至消灭;
二、研究分析病虫生活习性和发生发展规律,掌握预测预报,及时防治;
三、及时消除病腐木、枯立木、风倒木及攀藤寄生植物;
四、封锁感染区域,控制蔓延;
五、培殖、保护、利用天敌、采用生物防治;
六、药物防治和人工捕杀。
第六节 采 伐
第3.6.1条 采伐须按林木生长情况,通过调查设计,拟定采伐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施工。
第3.6.2条 抚育采伐的原则如下:
一、有利于调整和改善林分的组成,增强光照和生长条件,提高木材质量和蓄积量,改善卫生环境,加强对病虫害的抗御能力;
二、抚育采伐的对象限于枯立木、病腐木、风折木、被压木以及倒伏、弯曲、多枝杈、受机械损伤和过密的劣势木;
三、抚育采伐的时间和强度,须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实行限额采伐,严禁过伐和误伐;
四、线路两侧林带的抚育采伐,应按具体生长情况进行,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7,防护林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8。
第3.6.3条 沿线绿化林和防护林只允许更新采伐,山场用材林要适时主伐。
第七节 防止森林火灾
第3.7.1条 铁路林场要充分依靠沿线乡、村、养路、公安、学校、厂矿建立联合护林防火组织,利用一切时机广泛宣传森林法令,加强思想教育、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第3.7.2条 在大面积林地周围,须结合山脊、河流、道路、林班和境界开设防火线。并须设有了望台、防火警报器、消防设备、护林防火标牌。
第3.7.3条 在防火期间,机车通过有林区段时,必须设有防火装置,并在规定地点清炉,严禁喷火漏火。
第3.7.4条 育林护林人员在野外用火,须设专人看管。烧荒、炼山须取得当地政府批准,按防火规定办理。
第3.7.5条 防火工作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发生火情除应迅速组织群众进行扑救外,要及时上报,以策紧急救援,不许儿童、老人、孕妇参加救火;
二、易燃物品应远离建筑物30m以外,严禁在接近火源处所使用或修理喷灯、油锯及在室外吸烟弄火;
三、贮木场如距离水源50m以外时应设防火水井;
四、不准露天存放油桶,油库应距离其他建筑物40m以外;
五、每年三月及十月应对厨房、宿舍、办公室、机动车辆库房等进行一次设备防火检查,对漏火冒烟的处所应立即修好。
第八节 林木保护管理
第3.8.1条 各林场每三年进行一次林木调查,按林种、树种、林龄、径级等分别登记入册,建立档案。
第3.8.2条 护林工作须选配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护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责任区段内经常巡视,依靠地方政府,密切乡、村关系,建立护林网点,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护林爱树,制止一切毁林和违反林政法令行为,并加以初步处理;
二、了解并及时汇报有碍行车树木,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处理;
三、掌握管内林木种类、数量、生态,发现有病虫鸟兽危害,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四、防火期制止一切违章用火;
五、携带工具做好林木扶正、修枝、摘芽、除蘖、排水等小量工作,并记好护林日记。
第3.8.3条 铁路林地严禁毁林开荒,并应杜绝下列情况:
一、滥砍盗伐、火烧树干、剥皮、挖根、折枝、撸叶、采花、摘果、拴牲畜、车轧、犁毁;
二、堆积材料、装卸货物、积肥、埋坟;
三、在树干上钉刺线、拴铁线;
四、在林地内或附近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熬沥青、搭棚、盖房、放牧牲畜、猎取鸟兽、排泄污水;
五、其它修机耕路、开挖渠道等毁损林木的行为。
第3.8.4条 林场每半年会同机务、电务、电力部门对沿线树木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做出记录,对妨碍行车了望、通讯、信号、输电和危及行车安全的树木要及时处理;平时根据行车有关人员对妨碍树木的反映,随即派人调查处理。妨碍树木只能由林场负责尽量采取修枝或移植方法解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3.8.5条 车站与单位绿化,由各该单位指派专人管护。
第3.8.6条 要积极贯彻执行森林法和各项林业政策法令。对护林有功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毁林者,除追回林木外,并按规定核收林木损失费,情节严重者,交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章 育 苗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4.1.1条 铁路造林、绿化用苗除设立固定苗圃集中培育外,应结合线路造林需要,在沿线开辟小块育苗地就地育苗;提倡容器育苗;厂、段、院、校和特、一、二等站,凡有条件的也应根据自采、自育、自造的原则,按照育苗技术要求,积极开展群众育苗工作。
第4.1.2条 苗圃区划须根据长远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地形、土质将圃地适当地划分为播种、扦插、移植、大苗、母树林、防风林及试验研究区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合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二、便于机械作业,有利于排灌和运输;
三、外观整齐,辅助用地(建筑物、积肥场、道路、排灌设施、防风林、母树林、试验区等)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四、新建苗圃地要选择位置适中,交通、电源、水源方便,尽可能靠近车站,排水良好的平地或不超过5‰的坡地,土壤结构疏松,透水通气性良好的沙壤土、壤土或轻粘土,PH值在6.5~7.5之间,含盐量低于0.2%;附近无有毒气体或水源污染。新建苗圃须绘出1/500~1/1000的苗圃设施平面图,并登记为建圃资料。
第4.1.3条 根据育苗需要,苗圃须有下列设备:
一、房屋设备:包括办公室、作业室、温室、防寒窖、工具室、材料室、农药室、车库、厩舍、学习室和生活用房;
二、机具设备:包括机耕、排灌、打药喷雾、除草、掘苗、运输等设备;
三、电力设备:包括动力和照明设备;
四、其他设备:包括气象、测量及科学试验等有关设备;
五、役畜:包括马、骡、牛、驴等;
六、围篱:生篱、刺铁丝网或围墙。
第二节 苗木产量和质量标准
第4.2.1条 育苗须达到下列生产指标:
一、主要苗木产量和质量标准(附表略);
二、产苗等级的比率规定为:
苗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苗占30%,二级苗占50%,三级苗占20%;
三、废苗率不超过5%。
第三节 整地和作床
第4.3.1条 苗圃整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适耕期,充分利用畜力、机具及时施工;
二、清除草根石块,精耕细作,深浅适度,耙平打碎,全面耕到;
三、整地深度须根据气候条件、土壤性质、土层厚薄和树种而定,一般为18~25cm,干旱地区或有特殊需要时可适当加深;
四、有严重病虫害的土地,须结合进行杀虫、灭菌和消毒;
五、整地与施基肥同时进行;
六、盐碱或低湿地须进行秋耕晒垡。
第4.3.2条 作床(作畦)、作垄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地下水位和树种确定采用高床、低床或平床;
二、长度、宽度、高度适中,苗床布局有利于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三、地势和方向合适(垄向尽量南北向),有利于调节土壤温度,改善土壤水分,促进苗木发育成长;
四、床面平整,土壤细碎疏松。
第四节 积肥和施肥
第4.4.1条 积肥须贯彻成本低、肥效高、调制简单、施用方便和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开肥源积极进行。
第4.4.2条 施肥须合乎经济原则和下列技术要求:
一、通过施肥达到改良土壤,保持地力,促进苗木生产的目的;
二、坚持以施用基肥为主、追肥为辅,有机肥料为主、无机肥料为辅的原则;
三、采用看天施肥,看地施肥,看苗施肥的合理施肥方法;
四、防止不能混施的肥料一起施用,以免降低肥效;
五、掌握化学肥料施用的时间、用量和浓度,以免灼伤苗木;
六、施用堆肥、厩肥、人粪尿,须经过充分腐熟;
七、适时施肥,最后一次追肥时间,从北方到南方不迟于6~8月。
第五节 播 种
第4.5.1条 播种前种子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切来源的种子,必须经过种子鉴定和发芽试验;
二、精选种子,进行种子消毒;
三、凡种皮厚、休眠期长、不易发芽或发芽迟缓的种子,须根据种子特性进行沙藏、雪藏、浸种等催芽处理;播种已摧芽的种子,须同时做好灌溉准备;
四、为防止鸟兽为害,在播种前用铅丹涂染种子。
第4.5.2条 播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抓紧在土壤水分充足的春季播种。杨、柳、榆种子,可随采随播;大粒种子和休眠期长的种子可进行秋播;两广、福建播种杉木、马尾松可进行冬播;
二、根据种子发芽率、纯度,结合单位面积产苗量确定播种量;
三、根据树种特性确定播种方法,并保持疏密均匀。细粒种子可混沙播种;
四、播种后要随即覆土,厚薄均匀,种子与土壤密贴。一般覆土厚度为种子直径的2~3倍;
五、采用机械播种要防止播种不匀、深浅不一和漏播;
六、有条件时覆土后可在床(垄)面喷洒一层土面增温剂。
第六节 播种地的管理
第4.6.1条 为保持播种地土壤湿润,调节地表温度,防止土壤板结、杂草滋生,有利种子发芽出土,应进行覆盖。覆盖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覆土较薄的细粒种子,在覆土后须加以覆盖;
二、覆盖厚度应适宜,一般覆盖后以不露床面为度;
三、种子开始发芽出土时,须及时分批撤除覆盖物,以利幼苗正常生长发育。撤除时间以早晚或阴天为宜。撤除覆盖物时要注意勿伤幼苗;
四、为节约人力和费用,可用塑料薄膜代替覆盖物。播种后床面已喷洒土面增温剂的可不覆盖;
五、覆盖前宜在床面喷洒化学除草剂,防止杂草滋生。
第4.6.2条 播种地的灌溉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播种地在播种前须灌足底水,墒情适宜一般不浇水;
二、天气干旱土壤水分不足时,应进行灌水。灌水次数根据有无覆盖物和其厚度、树种来决定;
三、杨、柳、桉、泡桐等细粒种子,用细眼喷壶、喷雾器或喷灌设施多次少量浇水,以经常保持土壤湿润为宜。
第4.6.3条 播种后幼苗出土前的松土除草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松土除草工作宜在雨后或晴天灌水后进行;
二、松土除草时不要碰伤幼芽;
三、覆土浅的树种宜用松土器在行间松土,覆土较厚的可进行全面浅层松土。
第七节 扦 插
第4.7.1条 硬枝(硬材)扦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穗应取自生长健壮、无病虫危害、幼龄母树萌芽条。穗长15~18cm,粗0.8~1.2cm。上下剪口平滑,下端可剪成马耳形,上端剪口下应有1~2个饱满芽(柳除外);
二、插穗剪好后根据粗细进行分级,如不立即扦插应用湿沙埋藏;
三、扦插时期以春季为主。埋入土壤深度,视地区、气候、土壤条件而定:南方多雨地区为穗长的8/10~9/10;北方干旱地区可适当浅埋。插穗应与土壤密接,株行整齐,防止倒插;
四、插后立即灌溉,达到土壤湿润;
五、对发根缓慢或困难的树种(毛白杨、河北杨等),在插前可用生长刺激素或化学药剂进行处理,以促进发根;
六、平均成活率应达到90%。
第4.7.2条 软枝(软材)扦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穗取自健壮幼龄母树,应选当年半木质化粗壮枝条,穗材一般为8~15cm,每穗具有2~3个芽;
二、插穗宜在扦插前用生长刺激素或化学药剂进行处理。埋入土壤密度为穗长的3/5~4/5,并与土壤密接;
三、扦插时期视当地气候条件而定,可进行春插、梅雨季插或秋插;
四、掌握好灌水、遮荫,使土壤经常保持湿润;
五、平均成活率达到90%以上;
六、积极试用蛭石粉或其他能促进发根的基质进行无土扦插,以提高成活率。
第4.7.3条 根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桐、毛白杨、河北杨、香椿等用枝插生根比较困难而根蘖力强的树种,宜用根插繁殖;
二、插穗从母树周围挖取,或从苗木出圃时修下及起苗时切断残留在土内部分剪取。穗长为10~15cm,粗0.5~1.5cm;剪口要求平滑,随取随插;
三、一般直插或斜插。插穗露出地面1cm左右,防止倒插。插后稍加压实并及时灌溉。
第八节 移植和培育大苗
第4.8.1条 苗木移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移植苗木多在秋季落叶后至春季树液尚未活动前进行,常绿树可以在生长期进行;
二、宜选择阴天或无风晴天进行;
三、掘苗应避免损伤根系。移植前进行适当修枝修根;
四、移植时要深度合适,苗木直立,苗根舒展,打碎土块、压实,防止透风。移植后进行灌溉。
五、保持疏密适度、株行整齐。使用机械松土除草时,株行距应适合机耕需要;
六、移植常绿阔叶树苗须先剪叶。
第4.8.2条 培苗大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隔一定年限按照规定密度裸根或带土移植,移植后充分灌水,并加强抚育管理工作;
二、移植时截干的苗木待萌条发出后,选一个健壮直立萌条为主干,摘除多余的萌条,以促进主干向上生长;
三、主干生长至一定高度,采取剪梢、摘除顶芽办法抑制高生长,以加速茎生长和侧枝扩展,使树冠开阔丰满;
四、对树冠进行修剪整形工作:行道树可修成自然形树冠或伞形、杯形人工树冠;观赏树整修成扇形、杯形、灯台形、圆锥形、单干形、圆球形树冠(防护林多为自然形树冠)。
第九节 抚育管理
第4.9.1条 苗木遮荫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红松、落叶松、云杉、杉木、水杉等针叶树,以及幼苗较嫩弱的杨、柳、泡桐、桉树等阔叶树,在幼苗出土撤去覆盖物后根据情况进行遮荫;
二、荫棚距床面高度约40~50cm,搭棚材料宜就地取材;
三、掌握每日遮荫时间,连续遮荫时间不宜过长,阴天不必遮荫;
四、透光度:播种苗为30~50%;软材扦插苗为20~25%;
五、采取相应有效技术措施,力争全光育苗,培育优质壮苗。
第4.9.2条 间苗工作要早间早定,适时适量,阔叶树一般间苗1~2次;针叶树间苗2~3次。间苗宜在雨后或浇灌后进行,不得带动邻株,间后立即浇水。定苗数宜略高于计划数,定苗后要求幼苗分布均匀。
第4.9.3条 苗木灌溉时间和灌溉量,应根据树种特性、当地气候、苗圃土壤条件确定。一般幼苗凡喜较湿润土壤的灌溉次数可适当多些;比较耐旱或深根性树种灌溉次数可适当减少。有条件的苗圃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人工降雨设备。
第4.9.4条 苗圃排灌渠道宜全面规划,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水沟和防洪设备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大雨时派专人巡视并及时修整被冲毁的水沟。
第4.9.5条 松土除草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
二、松土除草的次数、深度要根据气候、土壤、苗木根系生长发育状况和杂草滋生状况而定。幼苗期每隔10~15天一次,速生期每隔15~30天一次。松土深度:幼苗期以2~4cm左右为宜,速生期可逐渐加深到6~12cm。一般情况下针叶树松土可稍浅,阔叶树可稍深,苗根附近和株间可浅些,行间可深些;
三、提倡采用化学除草剂灭草。
第4.9.6条 防治病虫害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方针。掌握病虫发生规律,抓住病虫生活史中薄弱环节,在关键时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第4.9.7条 苗木清查工作须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并建立育苗台帐。
第4.9.8条 为防止苗木发生冻害、冻拔和生理干枯,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对一些针叶树种和抗寒力弱的阔叶树幼苗,根据不同地区、树种和当地气象预报,采取熏烟、灌溉、排水、覆土、覆草、设防寒障、冬灌、窖藏、喷白等措施防寒防冻。
第十节 苗木出圃
第4.10.1条 起苗时间应根据树种特性确定,要与造林时期紧密配合。利用适当的锋利工具起苗,保持根系完好,不伤枝干。要创造条件采用机械起苗。不得用手硬拔苗或埋没遗弃及任其风吹日晒。
第4.10.2条 苗木分级(选苗)工作,应在活动工棚或背风处所进行。按照苗木质量标准进行分级,剔除不合格苗。合格苗应数量准确,等级分明。
第4.10.3条 苗木起掘后不能及时包装运输时要进行假植。假植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土质疏松、排水良好、避风处所进行假植;
二、假植方向应使苗木倾斜(45°左右)与正午太阳射线平行,以减少蒸发;
三、疏排、深埋、踩实、根土密接、深浅适度;
四、按树种、等级分别假植,树立标牌,记清数量;
五、较大面积假植区,每隔一定距离留出一条步道;
六、假植松苗须进行覆盖,窖藏苗须注意通气、排水;
七、风沙寒冷地区须在迎风面设立风障;
八、假植越冬的苗木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第4.10.4条 苗木出圃必须进行包装。包装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要与运苗工作密切配合;
二、每种苗木每包数量一致,误差不得超过2%,每包重量以30~35kg为宜;
三、包装前苗根要沾泥浆(忌用过粘土壤),并在包内填放充分吸水的碎草或湿藓苔等;
四、包装方法一致,松紧适度,并在苗包上拴上标签,注明树种、株数和发送地点;
五、苗包堆放整齐,不要过高,堆上不得放置其他笨重物品,装卸时注意轻放;
六、长途待运苗应适当浇水;
七、有条件的可用塑料材料包装。
第十一节 土壤改良
第4.11.1条 为保持苗圃地力,改善土壤结构,避免病虫危害,育苗土地可进行适当轮作。如:不同树种轮作,树苗与豆类或绿肥作物轮作等。一些松类苗木具有菌根,可以连作。
第4.11.2条 为改良苗圃地的化学物理性质进行土壤改良时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化学中和方法改良酸碱性土壤时,应注意用法,掌握用量;
二、用洗盐、洗碱方法时,要适时放水,灌水后充分翻耙;
三、掺用河沙、炉灰时应先过筛;
四、圃地水位过高时,应加强排水,降低水位;
五、不得用未经本地区试验证明有效的化学方法改良土壤。
第十二节 良种繁育
第4.12.1条 繁育良种是加速林业现代化的重要课题之一,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引种驯化,建立和加强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
第4.12.2条 进行树木引种驯化时,必须经过试种。引种驯化成功的标准是:
一、能适应新环境的日照、温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并能旺盛生长;
二、不仅初期生长好,后期或第二代也不衰退,能保持其优良特性;
三、能抗御病虫害。
第4.12.3条 建立优良母树林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应设在该树种造林的中心地区,交通方便,地势平缓,周围没有品质低劣的同一树种存在;
二、地形开阔,背风向阳,立地条件较好;
三、是该树种的优良林分,其中符合采种条件的优良母树在林分中不得小于20%,而且分布均匀;
四、伐除发育不良和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和非目的树种;
五、引进灌木控制杂草,采取改进地力措施,保证种、穗产量与质量;
六、树立标牌,专人看管,不得毁损或主伐;
七、建立技术档案,实行科学管理。
第4.12.4条 选择优良母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长迅速,材质优良,树干通直,冠形良好;
二、树龄适中,生长旺盛,结实良好;
三、枝叶旺盛,枝下高较低;
四、经济树种,必须品质优良、产量丰富;
五、抗病虫危害,无机械损伤;
六、具备该树种的优良特性而又品质超群。
第4.12.5条 选择种子园园址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一、根据本局气候和土壤状况进行合理布局;
二、交通方便,不易遭人畜危害;
三、林地肥沃,地势开阔,地形平缓,阳光充足,不受风害;
四、园址周围500m范围内没有同一树种的林分;
五、具有营造速生的隔离林带和区划为采种区、试验区和优树收集区的立地条件。
第4.12.6条 结合林木普查,发现适应性强、抗病虫、干形通直、林质优良、速生丰产及品种特异林木时,应将树名、林龄、造林规格、树高、胸径、中央径、材积、形率及良种树木15m半径以内的树冠投影等调查清楚,进行登记,合于优树标准的,即初选为优树。经林业管理所复选合格后,定为优树,并建立标牌和栅栏妥为保护。
第4.12.7条 对优树、母树林、种子园等应责成专人进行科学的抚育管理。
第4.12.8条 在优树上采取种穗须经林场场长批准,并应注意保持优树的旺盛生长。供应路外单位,须经林业管理所所长批准。
第十三节 采 种
第4.13.1条 采集种子、穗材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先进行物候观察,充分掌握母树开花、结实期的生长动态;
二、采集前由技术人员进行产量调查,并根据种子、穗材发育程度确定采集日期;
三、根据母树情况、果实种类,采用适宜的采集方法;
四、选择树冠中部向阳面的种子,并随时检查质量;
五、丰歉年不定的种子,在丰收年要大量采集,以供歉年使用;
六、采取种子、穗材不得损伤母树;
七、对品种优异的母树种子要单独存放;
八、所采的每批种子、穗材均须将产地、母树编号、纯度、等级、采集人等填入采种登记卡。
第4.13.2条 调制处理种穗,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果实种类特点,选用适宜的调制方法;
二、充分精选,剔除虫蛀、空粒及夹杂物;
三、选后及时干燥、分级;
四、选用无病虫、粗细一致、芽苞茁壮、富有生机的穗材;
五、调制后的种穗,凡不立即使用的应进行合理贮藏。
第4.13.3条 贮藏种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含水量低,秋收冬藏春播的种子,可用低温密封干藏法,贮藏室应保持5℃左右的低温条件;
二、栗、栎、胡桃、红松等含水量较高或休眠期长的种子,可用沙藏、低温层积贮藏等湿藏法,并做到防鼠、防病虫危害;
三、露天埋藏须层积均匀,深浅适度,覆土踏实,有通气孔,并做好防鼠工作。穗材应排列整齐,覆沙湿润适度;
四、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4.13.4条 种穗运输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验质量合格,并进行消毒后方得运出;
二、包装严密、牢固、整齐,并附有品名标签;
三、要采取妥善处理方法,防止种子受湿、发热、发霉,穗材要防止干枯和受热、受冻。
第4.13.5条 调拨种子穗材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地的土质、气候相似,或已有栽培经验的;
二、贵重穗材应由专人随身携带;
三、调拨时附有种子检验证。
第4.13.6条 种子检验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量采集或收购的每批种子,应随机取样,将样品送种子检验站,取得检验证;
二、自采自用;随采随播的种子,可就地进行纯度和发芽率的简易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真伪、纯度、重量、含水量及发芽率;
三、来源不明,未经检验的种子不得播种。
第4.13.7条 植物检疫是防治病虫害的法律措施,为了杜绝病虫害在地区间传播流行,必须对种子和苗木进行检疫。各铁路局参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林木病虫害的检疫对象,划定区域和保护区。

第五章 安全作业
第一节 安全纪律
第5.1.1条 铁路林业各项作业除认真执行本规则外,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操作细则。
第5.1.2条 从事有关行车、人身安全的林务、机械动力、电力等工种,不经考试合格,不准单独工作。新工人(临时工)作业前,应由工长或领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讲授好操作要领。
第5.1.3条 工作中严禁说笑打闹、抛掷工具及一切违反安全行动。
第5.1.4条 凡耳聋、色盲、精神不正常和有心脏病的不准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5.1.5条 林务工长须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工长每天点名时,须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工具及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5.1.6条 发生事故立即逐级上报,并由林场或林业管理所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制定堵塞漏洞措施,克服不安全现象。
第二节 沿线作业
第5.2.1条 在沿线作业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两侧同时施工,应妥善组织施工队伍,并设专人防护,尽力避免跨越线路工作;
二、不得在道心行走、在轨道上坐卧休息、在邻线上和两线之间避车;
三、不得在道床上堆放苗木、草皮及工具材料;
四、通过桥梁、隧道必须首先确认无车。人员众多时,设专人防护了望;
五、在二十五度以上坡面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工具。上下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工作,坡顶及坡脚,不许行人通过或逗留;
六、使用平车运苗,必须按行车安全有关规定办理,设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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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418号)

现公布《国防专利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家秘密,便利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 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防专利机构可以作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但是对在申请国防专利前已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应当征得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同意。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申请;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意见。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在该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报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转为普通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第九条 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和其他国防专利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国防专利机构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通过机要通信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普通专利申请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后,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三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国防专利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国防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对其国防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第十五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机构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六条 国防专利机构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国防专利申请经审查认为没有驳回理由或者驳回后经过复审认为不应当驳回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第二十条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国防专利权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第三章 国防专利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三条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第二十四条 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科研任务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裁决。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防专利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其知悉范围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刊登下列内容:

(一)国防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三)发明说明书的摘要;

(四)国防专利权的授予;

(五)国防专利权的终止;

(六)国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七)国防专利申请权、国防专利权的转移;

(八)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

(九)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国防专利的变更密级、解密;

(十一)国防专利保密期限的延长;

(十二)国防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同意,可以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

(一)提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请求的;

(二)需要实施国防专利的;

(三)发生国防专利纠纷的;

(四)因国防科研需要的。

查阅者对其在查阅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个机构管理国防专利工作,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该管理国防专利工作的机构在业务上受国防专利机构指导。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以及参与军事订货的军队单位、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管理本单位的国防专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国防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国防专利发明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国防专利使用费和实施费纠纷。

第三十二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国防专利,即侵犯其国防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防专利机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防专利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