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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14:46  浏览:8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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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奖励
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纳税的民营企
业。
  第三条 民营企业获得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
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
  (二)总部机构坐落在我市;
  (三)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没
有欠缴税款行为。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
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的,当年享受一次性奖励政
策。同时获得两项资格的企业,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不重复享受
奖励。
  第五条 奖励金额按民营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地方财政
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计算。集团型民营企业的各项税收总额按
母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在我市实际纳税数额确定。
  前款所称各项税收总额,指计入我市地方财政收入口径内的
各项税收,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印花税等,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随主税附征的其
他地方附加收费。
  第六条 民营企业自获得奖励资格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对提交的书面
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应填写《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
申请奖励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获得中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
排序前500名资格的凭证及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财税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 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电
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以及海洋石油等主体
税收归属市财政的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主体
税收归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
园区的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由上述三区全额负担;其他民营企业
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总部机构坐落地所在区县各负担50%。
获奖企业自主决定奖励资金的分配办法,其中用于对企业有突出
贡献人员的奖励,个人获奖资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申请奖励审批表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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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2月4日
高检发政字[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成立后,在高检院党组的领导下,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干部的新老交替,一些从事

检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检察工作经验的同志又陆续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老同志的作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

决定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替代原有的咨询委员会制度。
一、咨询委员主要从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岗位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岗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的正厅职领导同志中聘任。
二、咨询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的要求,承担一些专项任务。
三、新聘任的咨询委员需身体健康,本人自愿。部级干部超过70周岁、厅级干部超过65周岁的自然解除聘任。
四、咨询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聘任期间,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组织认为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可以解聘


五、咨询委员在承担专项任务期间,给予适当补贴。
六、新聘的咨询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聘书。原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改聘为荣誉咨询委员,颁发证书。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不再保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干部局设立咨询委员办公室,负责新聘咨询委员和

荣誉咨询委员的日常服务工作。
附件: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附件:关于最高入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特就咨询委员的职责、聘任、纪律和有关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一)咨询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的要求,承担一些专项任务。
(二)咨询委员直接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有关厅(室、局)要为咨询委员完成有关专项任务或进行调研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协助良好相关工作。
二、聘任条件和程序
(一)咨询委员主要从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岗位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岗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的正厅职领导同志中聘任。
(二)新聘任的咨询委员儒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三)对符合聘任条件的,高检院院领导由检察长征求本人意见,厅级领导干部由分管院领导征求本人意见,省级检察长由政治部征求本人意

见。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政治部统一提出建议聘任名单,报院党组审定。
(四)咨询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聘书。
三、纪律和解聘
(一)咨询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部级干部超过70周岁、厅级干部超过 65周岁的自然解除聘任。
(三)聘任期间,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组织认为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可以解聘。
四、福利待遇
(一)咨询委员保留发放通讯费。
(二)咨询委员在承担一些专项任务期间,给
予适当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500元。
(三)厅级咨询委员在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每月给予交通补助费300元。
(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干部局设立咨询委员办公室,负责新聘任的咨询委员和荣誉咨询委员的日常服务工作。

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安监发〔2008〕122号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在充装环节出现或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现制定《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充装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充装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条 充装单位应严格核查运输单位的安全资质;严格核查罐体、车辆资格及其证件与实物的一致性;严格核查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证、准购证等相关证件;严格核查充装车辆的司机、押运员的资格证件。禁止对缺少相关证件及不具备一致性的容器(车辆)进行充装(装运)。

第四条 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对罐体、阀门及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的灵敏度、可靠性进行检查,气体充装应确认罐(瓶)体内留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须进行置换、抽真空等技术处理,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装。

第六条 充装单位应保证充装设备和被充装容器之间的连接管线、接头的材质、强度符合工艺要求,连接安全有效;应保证充装系统的电气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保证流量计、液位计、称重衡称等计量装置显示清晰准确;应设置充装的紧急切断装置,并保证完好适用;在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时,在防爆区域内应使用防爆工具和防爆通讯器材;应保证现场的灭火设施设备齐备、完好。

第七条 充装单位应保证所充装的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充装单位应有齐全的原始充装记录,并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充装单位相关人员应严格核对充装容器和应充装物质的名称、数量,严格执行计量和复秤制度。

第八条 严禁超过容器规定的充装量或超压充装;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量充装(装运);严禁在无可靠安全措施情况下,处理容器(气瓶)内的残液;严禁随意改变容器颜色标识,擅自更换或改装罐体,擅自改变容器用途。

第九条 充装单位在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时,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全面控制因充装速度、进料方式、静止时间、气候等原因产生的静电积累,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因车辆、人员、设备静电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充装单位在雷雨天气等不安全气象环境和周边存在不安全因素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充装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充装单位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进料状况,作业时应遵守劳动纪律,文明装卸。

第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针对不同的充装物质和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配备(置)相关适用的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车辆应配置适用的阻火器;充装车辆的车载消防器材应齐备、完好;警示标志灯、牌应符合相关规定,GPS能够正常使用;运输剧毒品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工具、防护服和自给式正压呼吸器等防护用品,押运人员应能熟练使用。禁止对缺少相关设施设备的容器(车辆)进行充装(装运)作业。

第十四条 在充装现场,充装车辆在熄火后应刹紧制动器,在有坡度的场地应采取防止溜车措施,装卸过程司机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充装单位应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对相关运输、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解、走访,并对其运输、经营、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技术问题予以培训、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