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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6:09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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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不含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冠以“哈尔滨市”字样的或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区、县(市)党委、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参与协办的下列活动:
  (一)每场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规格和层次较高的活动;
  (二)需要市本级财政直接投入、补贴或其他渠道投入资金较多的活动;
  (三)塑造城市形象、丰富文化内涵、提升城市知名度,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型活动和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管理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型活动按其规模、规格、财政资金投入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市本级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负责。大型活动的内容涉及区、县(市)或者市直有关部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级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符合本市经济、文化特点,发挥地域资源优势。鼓励举办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有发展潜力的大型活动。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及参与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应当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大型活动。

  第九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大型活动报市大型活动办公室,经市大型活动办公室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大型活动安排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

  第十条 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向市大型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大型活动方案举办大型活动,保证大型活动与方案一致。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财政补贴资金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市大型活动办公室负责对列入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的资金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实际支出额度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投入补贴经费的大型活动,应当建立大型活动资金专用帐户,实行统一核算,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财政补贴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六条 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应当研究建立大型活动投融资平台,引入竞争机制,增收节支,推进大型活动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中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品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置,并建立登记、使用、报损制度。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型活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大型活动财务事前审核和事后审计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建立大型活动培育、扶持资金,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大型活动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中涉及国家政治、经济、信息技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负责,市保密、国家安全、科技等部门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市大型活动办公室报送总结。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大型活动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在策划、引进、组织实施大型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大型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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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呆帐贷款核销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呆帐贷款核销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25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呆帐贷款核销审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呆帐贷款核销审批程序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建总函字(1992)35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了强化我行信贷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各类呆帐贷款(含人民币、外币)的审批核销工作,现就有关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重申规定如下:
一、各级行办理贷款核销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及总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1、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不满10万元(城乡居民贷款,每户不满5万元。含等额外汇,下同)的,由地(市)级分行会同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级行贷款部门备案。
2、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城乡居民贷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中企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总行贷款部门备案。
3、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所在地区中企处的审核意见审查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各级行不得将某一借款人所发生的贷款呆帐化整为零,分解审批,擅自扩大审批权限。各级行或个人不得随意免除借款单位的贷款本息。
三、当借款单位发生确定不能还款的情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呆帐贷款核销审批手续:
1、由借款单位向经办行提出免除还款义务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及数额,并提交有关经济技术论证资料。
2、经办行的贷款部门对借款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确实符合贷款核销条件的,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按照实际情况填制“核销贷款损失申报表”(格式见建总函字(1992)356号文附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附借款单位申请及有关论证材料送本行审计、财会、法规部门复审。经本行行务会讨论通过后,会同级中企处审查批准。
3、对于超过审批权限,需要经上级行审批的,应由经办行贷款部门填制“核销贷款损失申报表”,加盖申报行公章,附详细材料及同级中企处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在上报材料中申报行应详细报告造成呆帐的原因、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已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还要认真检查本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对在审理过程中,本行各职能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在上报材料中也要分别载明。
4、审批行的贷款部门收到申报行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针对上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认真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行内审计、财会、法规部门进行复审。总行以下的审批行由行务会讨论确定后,会同本地中企处作出审查结论。按规定权限需报经总行批准的,经总行贷款部门审查和行内审计、财会、法规部门复审后,其中呆帐贷款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由主管副行长召集办公会审查批准;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行务会讨论通过,总行行长签字批准。
5、贷款经批准核销后,审批行贷款部门正式行文通知申报行批准核销的内容及金额。由经办行的贷款部门填制“免除还款通知单”,通知借款单位。经办行会计部门据此办理帐务处理手续。
四、各级行的贷款、审计、财会、法规部门在审核贷款呆帐核销时,应认真对待、严格把关。贷款部门应对该项贷款自发放到呆帐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及造成呆帐的原因、金额进行重点审查;审计部门要对贷款的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核销范围等进行审查;财会部门主要是对贷款核销的数额及同级中企处签注意见进行审核;法规部门着重审查报批手续是否齐全,申请核销的贷款在经济及法律上是否存在遗留问题等。
五、各级行及各部门应通过审核呆帐贷款,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呆帐原因,汲取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堵塞漏洞,切实提高我行信贷资产的质量。
六、对于各级行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以及弄虚作假,伪造呆帐的,要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1.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体例等符合要求。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于每年1月上旬更新一次。
3.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凡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扩大知晓面。
4.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5.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严格执行月度统计和年度总结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每年1月上旬报送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7.认真落实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举报投诉情况
1. 群众满意度高,无举报投诉。
2.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或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办的举报投诉,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
三、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网络单位的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分;
3.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的,扣1分;
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1分;
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1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体例、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分;
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的,每次扣1分;
11.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四、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和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抓好落实。其中,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投诉情况登记表
4.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记录表
5.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表

附件1:

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56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民宗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招商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新闻出版局、市档案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邮政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无线电管理局、铁路鹰潭车站、鹰潭供电公司、人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法制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