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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5:42:15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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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24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盟行政公署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阿拉善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阿拉善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政公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盟行政公署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两份;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两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五)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向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各旗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各部门汇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一式两份报盟行政公署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
  (二)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三)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
  (四)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管理工作,受行政公署委托负责盟行政公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人大工委备案。
  第六条 报送盟行政公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相抵触;
  (二)是否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三) 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六) 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七)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及行政公署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10日内回复。
  第八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盟行政公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盟行政公署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协调修改;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盟行政公署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送机关处理。 原报送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意见后,应当停止该文件的执行,在30日内完成纠正或撤销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盟行政公署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应当督促制定机关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报送。
  第十条 本规定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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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0-05-23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各级文化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动员和组织广大文化工作者投身到西部大开发中去,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西部大开发贡献自己的力量。要通过文化工作,大力宣传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人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鼓舞人们开拓进取、奋发向上、求实创新,为再造山川秀美、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中国西部地区做出贡献。


二、加强西部文化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西部文化发展规划。加快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扎扎实实地推进。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十五”规划和西部开发总体规划,要争取把西部文化发展列入国家的总体规划。西部地区各级文化部门要抓紧研究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文化发展规划,并列入本地区的“十五”总体规划。文化部将在今年7至8月在青海召开西部文化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各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工作情况,研究、明确西部文化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


三、加快西部地区文化设施建设,巩固社会主义文化阵地。在当前的西部地区文化工作中,要把文化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西部地区要继续实施创建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这四大重点文化工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条件,采取多方共建的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文化设施,推动西部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部将着手制定西部地区“两馆一站”


专项建设计划,争取在“十五”期间实现西部地区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建成具有图书馆、文化馆功能的综合性文化中心,乡镇有文化站或流动文化车的目标。


四、实施精品战略,繁荣西部文艺。西部大开发的伟大实践为广大文化工作者的文艺创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生活源泉。各级文化部门要认真制定文艺创作规划,组织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创作出一批具有地区特色、民族特色和讴歌西部大开发伟大实践的艺术精品,塑造出各种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给人以积极进取、奋发图强的精神力量,鼓舞人们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西部各地要采取措施,推动本地区的文艺创作,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优秀的文艺传统,突出西部特色,繁荣和发展西部文艺。


五、推进西部地区公共图书馆网络体系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西部各地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网络化建设的全面规划,采取措施,合理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并加以有效利用,推进图书馆现代化建设。国家有关部门要从培养网络技术人才、合作开发资源和建设数据库、服务器托管等方面,对西部地区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给予支持。


六、加强文化科研,充分发挥文化科技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文化部门要重视科技成果和科研工作对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的作用,加强文化科研工作。特别是要根据西部文化建设的需要,增加与西部大开发相关的艺术科研、文化科技课题的立项,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文化科技成果在西部地区的推广应用。在重大文化建设项目上,要组织专家和科研人员,进行科学论证,做到科学设计、科学施工,保证文化建设的质量。


七、加强西部地区文物工作,搞好西部文化生态环境建设。西部地区保存着大量的珍贵历史文物。在西部大开发中,各级文化和文物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防止盲目开发和各种人为的破坏。国家文物局将根据西部大开发的要求,制订西部文物保护计划。


今后国家文物局在安排文物经费时,将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在搞好西部再造山川秀美工程的同时,要重视西部文化生态环境建设,做到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并举。西部各地文化部门要对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情况进行普查,加强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挖掘、研究和整理工作。


八、合理开发利用文化资源,促进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西部地区要大力宣传西部独特的文化财富,利用西部众多文物古迹,大力发展文化旅游项目,让更多的人了解、喜欢西部地区,愿意来这里观光、旅游和投资。同时,要积极发展艺术演出、美术品交易、民间工艺品生产、反映西部地区的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建立一批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集团。要使西部地区逐步形成国有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体制。


九、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推动西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增加投入”的政策和国务院1996年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以及“增加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的政策等。西部各地的文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经济政策落到实处。此外,要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新形势下西部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特殊政策,增加文化建设投入。要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西部地区文化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文化项目。


十、加强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艺。西部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是民族艺术集萃地。加快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促进少数民族文艺的繁荣和发展,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今年2月13日,文化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文社图发【2000】8号)。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各地要按照文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工作,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文化部要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优先安排的特殊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西部地区在安排文化建设项目时,要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对西部优秀的少数民族艺术,要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西部各民族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十一、为西部地区培养文艺人才,加强文化队伍建设。目前,西部地区文艺人才缺乏,严重制约了西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今后,中央和东部、中部地区艺术院校要根据西部地区的需要,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西部地区文化管理干部和专业艺术人才岗位培训班,定向为西部地区培养文艺人才,所需经费要适当减免。各级各类艺术院校要扩大西部地区的招生数额。对经济困难的西部地区的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资助。西部地区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在职的文化艺术人才的岗位培训。西部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和鼓励高水平的文化艺术人才到西部地区工作,支援西部文化建设,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性机制。


十二、各地文化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文化工作的宏观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加快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艺术科研院所、艺术表演团体等文化单位的改革,实现机构、资产、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重组,建立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创新机制。文化单位要在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和作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文化产品经营活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三、发展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具有很大的潜力,电影、音像、演出、书报刊等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在西部大开发中,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西部地区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促进文化经纪机构的发展,推进文艺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倡导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快文化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同时,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加强文化执法,禁止腐朽文化,清除“文化垃圾”,保证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繁荣和发展。


十四、加强西部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西部地区各级文化部门要重视对外文化宣传和交流工作,认真组织好在西部地区举办的艺术节、文化艺术展览、会议等大型的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要按照对外文化交流计划,精心组织好一批文艺精品节目,选派素质好、水平高的艺术团参加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要组织力量,拍摄、制作一些反映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成就的外宣专题影视片和西部城市风光、风貌系列短片,提供给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展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十五、进一步组织开展文化对口援助工作,促进中西部和东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共同发展。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根据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需要,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开展对口文化支援工作。


对口支援与合作应立足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开发、利益共享,在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文化部积极支持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开展对口文化支援,并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作为人类实施环境管治最严厉措施的环境刑法,是随着环境危机的日趋严重和人类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而发展的。从世界范围看,以刑法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激进观点,早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就得以提出。虽然国际刑法学会等诸多组织对此持比较保守的观点,曾经一再警告不要在时机成熟之前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动刑,但是西方工业国家在环境危机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仍然逆现代刑法非犯罪化的潮流而上,率先进行了大规模的环境刑事立法。发展中国家在谋求经济起飞的过程中,也越来越普遍地认识到生态环境问题对经济持续增长的严重束缚和毁灭性后果,因此也对环境刑事立法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

作为环境危机中刑法变革的产物,环境刑法已然对现代刑法理念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环境刑法终究无力破解人类社会对生态环境侵害“有组织不负责任”的困局,立法上的激进终究不敌执法和司法上的保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终究难逃执法不力或司法衰微的厄运,对于扭转工业文明时代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收效甚微,更无力消减人类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疑虑。

环境犯罪本质上是发展主义尤其是唯发展主义的“原罪”,它是人类生存竞争和发展竞争的产物,是发展本身的必要性、阶段性和必然伴随的破坏性所引发的环境大生态系统的紊乱所无法避免的,因而除了局部性、个别性之外,同时也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在尚未超越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唯发展主义发展观的背景下,在尚未厘清环境伦理观念正当根据和现代刑法理念合理阈限的情况下,环境刑法的运用是仓促而粗糙的。这与其说是暴露了人类应对生态环境问题“黔驴技穷”的尴尬,毋宁说暴露了人类面临生态环境危机“病急乱投医”的窘迫。环境刑法理论体系和制度建设的不合时宜也因此暴露无遗。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创造经济发展的“世界奇迹”背后,也伴随着环境问题的隐痛,也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专门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强化了对环境资源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则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确立了刑法对环境权的直接保护。

但是,从历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看,偌大的中国,每年作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数基本上只有一位数,犯罪黑数明显太大,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明显乏力。而司法适用难也只不过是我国环境刑法诸多困境的“冰山一角”,环境刑法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的应有功能远未发挥。

众所周知的原因之一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环境污染行为人尤其是污染企业基本上对污染的证明形成了知识垄断,公诉方基本上无力证明污染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难以证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此,有观点认为,在环境犯罪问题上如果固守现代刑法“无过错即无责任”、“主客观相统一”等固有观点,会使环境刑法形同虚设。于是,主张立法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司法上采取推定因果关系的激进观点呼之欲出。

对此,反对者无不忧心忡忡。因为,如果激进地在立法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有违现代法治理念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有伤害人权保障原则之嫌,也有违刑法谦抑和节俭的原则,还会导致“泛犯罪化”的倾向,使刑法本身琐碎化,与现代刑法理念格格不入;如果激进地在司法中采取推定因果关系原则,则会遭致“司法绑架科学”的诘难,而且司法的严谨性和刑罚的严厉性可能会降低企业革新与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又会遭致“司法阻碍发展”的指责。

这启迪我们,环境刑法学的研究首先需要回答的就是环境刑法介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问题,因而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处理好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及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既是环境刑法观念正当性、科学性论证的逻辑起点,也是环境刑法制度合理化、精细化建构的逻辑起点。只有通过环境观和发展观的反思才能科学回答这一问题,从而为环境刑法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通过现代伦理观和现代法治观的反思才能厘清环境伦理观念的正当根据和现代刑法理念的合理阈限,从而明确环境刑法的时代使命和价值取向,再进一步通过环境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罪刑各论的反思,重建环境刑法的理论体系和对应的制度体系。而当务之急则是为环境刑法理论体系的重构寻找一个科学合理的理论内核,一条贯穿始终的逻辑线索。

党中央与时俱进提出的生态文明理念,是在充分吸纳中华传统文化智慧并反思工业文明与现有发展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人类文明进程的重大理论创新。它以人、自然和社会相统一的辩证思维,创造性地回答了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及环境保护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也为环境刑法理论体系的重构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理论内核和贯穿始终的逻辑线索。

环境刑法深层次涉及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人类的终极问题,环境刑法本身无力回答但又必须回答,这就需要借助“外力”的支持。生态文明理念正是环境刑法回答这一难题可以借助的“外力”,能够引领不合时宜的环境观和发展观从“发展与环境二选一”向“人、自然与社会三合一”转型,使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契合于经济发展的质量,从而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这不仅有利于自然、也有利于社会,归根到底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既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观。

于是,“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观具有了生态文明的意涵,从而实现了生态文明理念在环境法律之中的逻辑延伸。而在环境保护面临“市场失灵”、“行政失灵”以及环境民事法和环境行政法乏力的情况下,动用环境刑法敦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就是必要和正当的,是符合现代法治的逻辑进路的,从而实现生态文明理念在环境刑法之中的逻辑延伸。

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而且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屏障。总结三十余年来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成败得失,剖析环保法治运行中“没有大错、也无大用”的立法因素、“左右为难、夹缝执法”的行政因素、“非不能为、实不欲为”的司法因素和“企业违法、公众无奈”的关联主体因素,我们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机制的构建亟须突破目前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之中诸多不利因素犬牙交错、相互掣肘的困境,亟须为环境法治建设寻找新的突破口。

环境刑事法治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法治建设的“制高点”和“总控阀”。因而,环境刑法可以当仁不让地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机器”。以环境刑法的制度创新为环境法治建设的突破口不失为明智之举。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环境刑法的制度创新不仅能够带动环境法制的整体进步、重组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还能够牵引环境管治模式的法治化改良并倒逼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社会治理模式的生态化变革。

总之,在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上,既要防止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保守思维,也要避免极端生态中心主义将环境刑法引向过于激进而不切实际的道路,而应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环境刑法的观念变革,超越环境危机中刑法变革的激进与保守之争,让环境刑事立法、执法与司法分工协作,逐步实现人类正义和生态正义的协同保护。这不仅有利于环境刑法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也有利于为环境危机中的刑法制度创新提供科学指导。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