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4:17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发明的,或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以及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必须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计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参与意见。对节约用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和机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用房以及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中水设施。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自备井的开凿。确需开凿自备井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凿井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原有自备井的报废和更新也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自备井竣工后,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发给自备井使用证方可使用。
使用自备井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和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

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每个年度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综合提出用水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县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向各用水单位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计划用水指标实行分级审定和考核。月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使用自备井的单位,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审定和考核;月用水量不满3000立方米的单位,由所在区、县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定和考核。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必须加强用水管理,指定主管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企业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用水分析,用水量大的单位应当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必须及时整治改进。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维修、保养,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二十三条 空调冷却水、设备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必须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部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帮助和指导用水单位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对维护管理不善或者设备陈旧造成浪费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治,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缴的地下水资源费、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及罚款,必须上缴财政,由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限期改正、扣减用水指标,可以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止供水。
(一)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三)未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者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治的;
(四)因供水或者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跑水、冒水、滴水、漏水,浪费严重的;
(五)空调冷却水和设备冷却水直接排放、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六)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七)未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的;
(八)维护管理不善或者设备陈旧浪费用水逾期不整治的。
第三十条 严重浪费用水的,除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自备井使用证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封井,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由于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其它行为造成供水设施、设备损坏,致使大量跑水的,除由责任者赔偿损失外,并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罚款不满2000元的,由区、县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决定;罚款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罚款不满50000元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决定;罚款50000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农村节约用水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000年12月14日
题目:《奥巴马如此出尔反尔为哪般?》

作者:马雷

毕业于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比较法,欧洲私法,欧洲家庭法

联系方式:LEIMA2008@hotmail.com
本文目前寻发表机会,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即将于20日正式就职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俨然已经成为代言变革的时尚偶像,在长达将近两年的总统选举期间,这位四十九岁的年轻非裔美国人和他的团队一直在试图向外界树立其坚定、顽韧和无畏的正面政治形象,但近日有则新闻的亮相可以让我们看出奥巴马在政治决策和个人原则上并非如表面上一般贯彻始终,而是在政治和金钱的集团博弈中因情势需要而摇摆不定的。

众所周知,同性恋伴侣关系的法律认定也是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的主要议题之一,原因归结有二:其一,越来越多的美国地区加入了同性恋婚姻的支持阵营,目前美国已有康涅狄格州和马萨诸塞州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另有十一个州颁布了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的法案;其二,美国向来标榜自由、平等和保护人权,但其长久以来在同性恋议题上的保守姿态愈加受到国际上尤其是来自欧洲和加拿大的批评,而布什政府提倡的旨在维护现有的一男一女的婚姻状态的宪法修正案更是激起无数同性恋团体和人权组织的愤怒,因此对新任总统抱有较高的期望。在2008年美国总统候选人中,民主党候选人迈克∙格拉韦尔公开支持同性恋婚姻,与之相反,共和党候选人米特∙罗姆尼和迈克∙赫卡比反对同性恋婚姻主张维持现有的宪法修正案禁令,除此之外,包括奥巴马在内的其余所有的总统候选人均选择了中间道路,即在反对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支持各州颁布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法案。

在此我们需要澄清一下同性恋婚姻与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的差异。同性恋婚姻是一种新型的婚姻关系,彻底改变了人类历史上传统的“一夫一妇,不刊之制”的婚姻定义,使婚姻真正成为以爱情而非性别为基础两个自然人缔结的基本社会单元,目前世界上已有八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同性恋婚姻法案,如今在国外的街头或公园看到一对男性或女性情侣领着孩子购物或嬉戏已不再是令众人纷纷侧目的新鲜事儿。虽然同性恋婚姻法案在这些国家或单行立法,或与异性恋婚姻统一立法,但在构成要件和权利义务的分配上与异性恋婚姻大约等同,在法律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上是完全一致的。相比于同性恋婚姻,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则是一种相当取巧的走中间路线的法律发明,虽然有考古证据表明在中世纪的法国已有类似于中国“金兰契”性质的同性恋伴侣关系缔结的民俗,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注册伙伴关系是在1989年的北欧国家丹麦率先得以实现的。虽然经由行政注册的同性伴侣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夫妇,但他们享受和普通异性恋伴侣基本等同或略少的财产、继承、收养等民事权利。这一中立性的法律独创不仅缓解了同性恋者长久以来的期许和社会压力,也令顽固地维护传统婚姻定义的传统派和宗教派人士满意,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法律技术并不能使同性恋和人权团体彻底满意,因为他们所期许并长期为之奋斗的是与异性恋完全等同的法律和社会认可,而注册伙伴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更像是将人群分门别类的变相歧视,念及于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援引了注册伙伴关系法案后的数年里纷纷迈入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行列。

回到我们先前的议题上,在2008年几乎所有公开场合里,奥巴马都表态支持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却反对同性恋婚姻,但近日芝加哥地区颇有影响力的老牌报业《风城》主编特蕾西∙柏姆却发现在奥巴马竞选当地参议员时的1996年前后,奥巴马却是同性恋婚姻的坚定支持者。特蕾西近日在整理过去25年本地同性恋新闻大事时意外发现了一篇1996年奥巴马接受当地同性恋团体“IMPACT”的采访实录,该采访后来于当年2月发表在本地报刊《新闻概要》上,而《新闻概要》报与《风城》报于2000年正式合并。该采访是针对芝加哥各区域内伊利诺斯州参议员候选人的调查问卷,奥巴马1996年2月15日填写了问卷并签名,在被问及对同性恋婚姻的态度的那一栏时,奥巴马明确回答道:我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并愿意为改变目前的婚姻立法禁令而斗争[1]。

在奥巴马成功竞选上伊利诺斯州参议员并为饯行更高的政治抱负而开始准备的2004年,奥巴马接受了《风城》主编特蕾西的专访,此时的他已经改变了自己对同性恋婚姻的态度,转而支持注册伙伴关系法案,当被问及他缘何做出这种转变的时候,他说自己不支持同性恋婚姻是出于一种政治上的考量,而非个人选择,他还说婚姻不仅是政府议题,同样是宗教议题[2]。

奥巴马的理由显然更像是一种托词,原因有二:其一,奥巴马在同性恋婚姻上态度的转变是他在政治上日益走向精练和圆滑的表现。在两党制和多党制国家中,在大选之年里,同性恋团体往往会通过政治游说和财力募捐的方式换取候选人有朝一日当选后对整个同性恋人群有益的政治承诺,奥巴马并不想失去诸多同性恋团体和人士的财力支持,但同时他又担心自己的政治倾向会让其丧失同性恋婚姻反对派的耐心,在此议题上的妥协显然使他左右逢源以免陷入过于偏激或边缘的泥淖;其二,在现代政治学范畴里,当今世界国家均已从政教不分发展为现世主义的政教分离,而婚姻本身应当并业已具备的是一种纯粹的社会性、法律性和伦理性,即使在当今信仰基督教新教的公民达人口百分之五十七的美国,宗教婚礼与其他仪式也是自发自愿的。

通过《风城》一新一旧相隔八年的两份报道,我们不难看出奥巴马为了最大化自己在美国两党时局博弈时的政治产出,个人的价值认同并非是连贯和恒定的,那我们究竟要如何看待他在同性恋婚姻这一议题上的前后不符呢?苏轼言:慎重者,始若怯,终必勇;轻发者,始若勇,终必怯。奥巴马在该议题上政治姿态上的倒退是其从“轻发”走向“慎重”之必然,我们不能据此就对他的品行或是否适格担任总统妄下结论,我们在此事中唯一可以确切的是,在政治欲望面前,没有永恒的原则,只有永恒的利益。而美国有活力的政治动量和权数变迭无疑是所有有所诉求的社会团体的希望之源。

综观目前已经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八个国家和地区,我们不难发现在同性伴侣关系合法化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规律,那就是在同性恋婚姻法案正式确立之前,这些国家业已颁布了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法案。换句话说,正是因为注册伙伴关系法案在这些国家实施数年后得到了相当积极的民意和法律反馈,这些国家的立法者方能继续铺进对同性恋弱势人群的法律和社会保护的进程。荷兰莱顿大学知名同性恋法律专家Kees Waaldijk将同性恋法律认可的历史进程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予以结构化并称呼其为“标准序列”,从同性恋去刑事化到同性恋人身和民事权利的保障,从同性恋团体的资格认可到消除同性恋就业和社会服务歧视,从零散的同性恋同居规章到注册伙伴关系法案,从同性恋婚姻到同性恋父母权法律制度的确立,该序列总共划分为十一大步三十三小步,各步节节相扣相互呼应,而脱离实际的任何法律跃进行为显然是不会成功的[3]。在同性恋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相当落后的中国,若政府不再选择漠视,此“标准序列”显然有着很高的借鉴意义。中国目前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标准序列”的第一步,即同性恋去刑事化,同性恋人群接下来所期许并奋斗的应当是同性恋社团的批准建立和反歧视法案方面的立法,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学者李银河和人大代表周洪宇分别于去年和前年向人大提出的立法建议显然是适宜且时宜之举。[4][5]


参考文献:

1、Tracy Baim:Obama changed views on gay marriage Windy City Times Exclusive: WCT Examines His Step Back, http://www.windycitymediagroup.com/gay/lesbian/news/ARTICLE.php?AID=20230, 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15日星期3 17:00
2、Tracy Baim:Obama Seeks U.S. Senate seat,http://www.windycitymediagroup.com/gay/lesbian/news/ARTICLE.php?AID=3931,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15日星期3 17:20
3 Kees Waaldijk 1994, P. 50. P. 51. Standard Sequence in 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Homosexuality-Europe’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Australasian Gay & Lesbian Law Journal, Volume 4, Maastricht, Netherlands.
4李银河:关于敦促民政部门批准特殊性倾向人群注册成立社团的建议,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08rsc.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15日星期3 17:50
5 周洪宇:关于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的建议,http://www.hongyu-online.com/showinfo.asp?id=3458,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15日星期3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