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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43:33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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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的通知

文号:深知〔2008〕1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版权产业的发展,加强作品著作权保护,便于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我市版权产业的发展,加强作品著作权保护,便于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数字作品备案,是指作品备案机构根据著作权人的申请对数字作品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记录并出具备案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原则】 作品实行自愿备案制度。著作权人可以自愿选择将作品备案或者不备案,也可以选择将作品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下列作品可以按本规定申请备案: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视像、产品设计图、图形、汇编、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或其他可以办理备案的作品。

  申请作品备案的,应当将作品数字化。

  第五条【不予备案】 下列作品不予备案: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四)未将作品数字化或者在技术上尚无法办理备案的其他作品。

  第六条【职能分工】 数字作品备案由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数字作品备案工作由市主管部门委托的作品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条【申请受理】 备案机构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受理机构)受理备案申请。申请受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受理备案申请,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管。

  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申请受理机构名录和申请方式,便于申请人办理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 申请作品备案可以由著作权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著作权备案,应当交验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数字化作品;

  (三)权属声明;

  (四)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

  (五)其他与备案作品有关的必要材料。

  备案申请表和权属声明的格式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网络由申请人免费下载。

  第十条【申请方式】 申请作品备案可以直接到申请受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申请办理。

  通过网络方式申请办理的,应当按照要求向申请受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受理】 申请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并即时出具受理回执或者受理号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真实保证】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提交】 申请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作品权属以及是否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等加注意见,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提交备案机构。

  第十四条【备案】 备案机构在接到申请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真实、完备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回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备案证书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已印制的备案证书由备案机构予以注销,并同时通知申请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证书】 备案证书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签发。盖数字作品备案专用章。

  申请人申请出具电子备案证书的,可以出具电子备案证书。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骗取备案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软件备案】 计算机软件已经办理著作权登记的,可以凭登记证书直接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直接发给备案证书。

  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可以持许可证明材料办理计算机软件许可备案。

  第十八条【公告】 作品备案情况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作者(著作权人)、作品名称、备案证书编号等。市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通过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进行公告。

  作品著作权人在申请时书面注明不公开其备案情况的,对其备案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一)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二)发现作品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三)司法裁判或仲裁文书确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四)申请人提供备案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材料虚假的。

  第二十条【撤销决定】 需撤销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直接作出撤销决定或者由备案机构提出撤销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作出撤销决定。

  撤销决定由备案机构通知备案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撤销处理】 撤销著作权备案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撤销决定即日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予以公告。

  著作权备案被撤销的,备案证书在撤销公告发布时即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备案机构查询作品备案情况。

  申请人办理著作权备案后,可以要求备案机构出具除备案证书以外的其他备案情况证明。

  申请出具他人的备案情况证明的,应当经备案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费用】 数字作品备案和查询备案情况备案机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情况报告】 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者取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及代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机构,应当将每一季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许可情况报送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应当编制每一年度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情况报告,由市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监管】 申请受理及备案机构应当严格按本规定办理著作权备案,发生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

  申请受理机构多次发生违反本规定情形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备案机构不得再委托其受理著作权备案申请。

  第二十六条【诚信记录】 下列情形由市主管部门录入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一)申请人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的;

  (二)拒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的;

  (三)申请受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拒不予以纠正的。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备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具体规定】 受理及备案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具体规定,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

  受理及备案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市主管部门责令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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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的规定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的规定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 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椐《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干线( 包括京山线、京承线、京秦线、京包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京广线、大秦线和东南环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依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隔离带)。
隔离带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特定地区,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在隔离带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三条 隔离带的范围:
一、铁路干线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的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含规划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30米为隔离带。
二、铁路干线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100米为隔离带。
三、铁路干线的车站(场)和通过山区路段的隔离带范围,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隔离带内可以植树造林, 绿化美化; 原是耕地的,仍可种植农作物。但不得妨碍铁路的运输安全和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在隔离带内埋设市政管线,建设道路和管理养护铁路所必需的道班房、变电站等铁路运输维护设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或扩建城市建设工程。现有城市建设工程,应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制定的调整改造方案,逐步迁出隔离带。属危险房屋、迁出隔离带又确有困难的,只许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翻建,不准扩大用地,不准增加建筑物的高度。
第六条 隔离带内的村镇( 不包括建制镇) 建设, 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有乡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确需在隔离带内新建、扩建、翻建办公或生产用房的,须在原建设用地范围进行建设,不准扩大用地。
二、确因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必须在隔离带内新建、扩建商业、服务业和农民住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翻建房屋不得增加高度。
三、山区的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内的村镇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管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 擅自在隔离带内占地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处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事。对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审批机关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追究审批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9年5 月1 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8日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保护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建立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从总体上看,多数国有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保护措施仍然比较落后,致使侵害国有企业商业秘密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国有企业商业秘密被泄密
和窃密的现象屡屡发生,部分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把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在确认商业秘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这些信息必须处在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3)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企业作为权利人,必须对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本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对有关信息适用哪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企业要权衡利弊后作出合理选择。对于确实适合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信息,要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把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纳入企业资产管
理的轨道。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如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到企业发展及较大经济利益、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等程度,对商业秘密确定不同的密级。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把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当前,侵犯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不特定人以盗窃、利诱、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类是不特定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一类所述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类是特定人(如本企业
职工或交易相对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国有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四类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他人非法获取、披露或者使用的,而仍然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行为。
国有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密、泄密和破密。要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等,专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国有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并确
认职工知悉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实。国有企业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组织形式变更等经济活动中,要十分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如果发现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使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制度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如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
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
三、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重视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1)要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重点是指导国有企业落实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2)要加强调查
研究,及时发现和分析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并推广保护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努力探索保护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3)要根据行业、产品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研究制定分行业、分产品的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引导国有企业商
业秘密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4)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在执行公务时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犯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希望你们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将有关精神传达到各类国有企业。



19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