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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51:14  浏览:8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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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业经五届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阳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规划、市政、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优先供应。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有偿转让。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 以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付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开发总投资30%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实行物业管理,完善小区配套建设服务功能。





第三章 购房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阳江市市区户口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购房或房改优惠政策。

  对第(二)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租住直管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章 购房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二)审批: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现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将相关资料报送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公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在阳江房管网站或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提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示,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凭准购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待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现役军官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售后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售,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购买,购买价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二十二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的,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办理相关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二十三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街道办事处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商品房市场价格补足购房款。

  (二)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或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的,经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和管理执行本实施办法。

  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向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住房后的剩余房源,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成本价,统筹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经审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该单位购买。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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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该制度试行一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
  为更好地为重点外经贸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扩大进出口和内销业务,特制定《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试行)》,由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自愿申请,享受中央、省驻惠单位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措施。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外经贸企业,凡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办“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
  (一)外方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
  (二)年进口或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
  (三)全市内销入库增值税前20名企业。
  二、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先到市或所在县、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加具意见,报市外经贸局复审;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三)市外经贸局审核并加具意见,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局统一制作和发放“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
  三、优惠待遇及便利措施
  凡领取“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的企业,可享受惠州市重点扶持外经贸企业的优惠待遇及便利措施(详见附件3)。
  四、管理规定
  (一)“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正卡1张,副卡2张,持卡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时,正卡和副卡具有同等效力。
  (二)“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不得转让或借用,如有遗失,企业可到市或所在县、区外经贸部门领取并填写《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详见附件2),由市或县、区外经贸部门加具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补发,并注销原卡号。
  (三)市外经贸局对持卡企业资格实行年检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持卡企业进行复核。
  1. 凡符合条件的持卡企业,原卡经年检后可继续使用。
  2. 凡持卡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不再符合持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的,由市外经贸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持卡资格。
  3. 凡持卡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外经贸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持卡资格。
  4. 符合条件未申请的企业按程序申办。
  (四)市外经贸局和各县、区外经贸部门指派固定机构负责“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的初办、补办、审核、年检等工作。
  (五)持“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应先出示“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凭卡享受各项优惠待遇和便利措施。

  附件:1.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
     2.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
     3.惠州市扶持重点外经贸企业的优惠待遇及便利措施

  附件1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投 资 方
中方:

外方:

注册资本额及经营范围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符合以下哪一项申请条件(请打“√”表示)
( )1. 外方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
( )2. 年出口或进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
( )3. 全市内销入库增值税前20名企业。

详细情况:

可提供之证明文件:

县、区外经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外经贸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遗失补办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遗失卡号


报 失 人

联系电话


遗失原因:



县、区外经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外经贸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惠州市扶持重点外经贸企业的优惠
待遇及便利措施
  中央、省驻惠单位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给予“惠州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事优先卡”持卡企业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措施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
  (一)坚持“专项受理、限时办结、全程跟踪、规范操作”的原则,将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要求落实并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用地项目、重大工业项目和基础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我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临时用地审批等业务,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办理范围。
  (二)凡属“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用地项目,由服务大厅统一受理。服务大厅将“办事优先卡”项目提交局领导签字审核确认后,在该项目资料袋上加盖“绿色通道”印章。
  (三)所有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用地项目,需进行业务会审又确属特事特办的事项,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主办科室可召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召开联席会,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纪要,或直接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会签形成意见,确定办理的具体事宜,再由分管领导签字确定。
  (四)所有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用地项目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核准,由专人全程跟踪办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汇报,根据项目性质明确审批业务分工。
  (五)凡纳入“办事优先卡”业务范围的审批事项,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提高效率,随到随办,限时办结。严格实行“一站式”服务,坚决杜绝互相推诿的现象。服务大厅要全程跟踪项目的审批,主动与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报告项目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六)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用地,尽量缩短办理时限。
  1. 建设用地审批。及时审核报送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属本局审批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报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从接到上级批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好批文。
  2.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
  3.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抵押登记手续。
  4. 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用地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二、市外经贸局
  (一)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增资或其他涉及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资料齐全的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证书及办理完相关手续。
  (二)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及核销业务,资料齐备且符合加工贸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做到即来即办。
  (三)缩短加工贸易生产能力核查工作周期,相关业务科室优先安排下厂查验,及时签发生产能力证明。
  (四)优先为企业办理外经贸其他业务,并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五)落实领导和科室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优先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市环保局
  (一)企业办理扩建、扩产,当地环境容量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并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二)企业申办排污许可证等环保事项给予优先办理。
  (三)企业办理年审、开具环境守法证明(含其他证明),重点污染企业办理时间比法定时间缩短,其他企业即来即办。
  (四)企业办理监测、验收等其他相关业务,优先办理,并尽量缩短办理时间。
  四、市劳动保障局
  在办理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中,均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企业和群众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
  五、市工商局
  (一)为企业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名称核准、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规形式要件的做到即来即办,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签发营业执照及完成相关登记业务。
  (二)对企业的业务受理,安排专人负责,为企业打造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提供一流的优质服务。
  六、市国税局
  (一)优先为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自行选择的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的各种申报方式均可优先办理。
  (二)优先审核并办理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上报审批。
  (三)依法简化并优先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税收减免申请、出口退税审批。
  (四)优先办理税务登记证年检,优先进行税务宣传和纳税辅导。
  七、市地税局
  (一)优先为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自行选择的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的各种申报方式均可优先办理。
  (二)优先审核并办理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上报审批。
  (三)依法简化并优先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税收减免申请。
  (四)优先办理发票领购、税务登记证年检,优先进行税务宣传和纳税辅导。
  八、惠州海关、惠州港海关、惠东海关
  (一)对企业中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属AA类的企业,在实施A类管理措施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措施: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除外);2. 通关现场一般情况下不查验;3.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4. 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二)对企业中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属A类的企业,在实施常规管理制度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措施:1. 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2. 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3. 经企业申请,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4. 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5. 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6. 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7.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除外,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符合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8. 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9. 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10. 优先实行电子账册联网管理;11. 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
  九、惠州检验检疫局
  (一)企业备案登记、变更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
  (二)在检务报检前台设立企业优先办理窗口,对通关货物经审批后优先办理。及时协调处理企业在深圳等口岸电子转单所遇到的通关问题。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和24小时预约报检制度,保障绿卡企业货物顺利报检通关。
  (三)对企业办理报检、出具通关单、换证凭单、签发产地证等业务做到随到随办;对出具中英文证书、鉴定证书等流程复杂的业务,在规定流程时限内办结。
  (四)缩短检验检疫工作周期,优先安排下厂查验,实验室缩短检测周期,及时签发检验报告。
  (五)优先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绿色通道”待遇。
  十、大亚湾检验检疫局
  (一)加强与企业沟通,定期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及时通报最新的检验检疫政策规定,收集企业对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收集有关出口国家的标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出口目的地对产品的要求。
  (二)推广电子监管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实现快速放行,努力实现“无纸化报检”目标。
  (三)协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尽快达到一、二类企业标准,并对达标企业及时向广东检验检疫局申请批复。
  (四)为企业开设专门通道,设立专门报检窗口,实行优先查验及休息日预约加班查验,在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检验检疫周期,确保货物快速通关。检验检疫收费可采用月结方式。
  十一、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一)外汇业务窗口部门进一步推行“优化六项服务”,提供优质的“一条龙”和“一站式”服务,大部分业务凡手续齐全的一次办理完毕,针对特殊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为业务量大的重点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二)完善外汇服务工作的首问负责制、局长接待日和咨询记录制度、承诺办理制等外汇服务制度。
  (三)增强外汇服务工作透明度,加大硬件设施建设,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四)做好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跟踪服务和推广外商直接投资换发IC卡工作,提高外汇服务效率。
  (五)公开办理业务流程和承诺期限,对企业办理业务提交资料不全的,通过已欠缺资料表方式一次性告知企业。
  (六)针对需要多级审批、时间较长的外汇业务,加强与企业沟通,并取得支持和理解。
  十二、广东电网公司惠州供电局
  (一)对我市重点外经贸企业实行客户经理服务制度,并指定专业人员担任客户经理,派发客户联系卡,实行“点对点”的沟通服务。
  (二)在该局各级服务部门按《广东电网公司十项服务承诺》标准为所辖企业提供同质化服务外,属地客户经理另外提供以下差异化服务:
  1. 停电预知服务。由客户经理督促落实计划停电的提前通知服务,对计划外临时停电及时告知抢修进展及预期复电时间。
  2. 业扩报装主动服务。由客户经理协调加快报装(增容)进程,优先考虑企业负荷接入点,尽可能优化供电方案,减少企业投资。
  3. 安全检查定期到位服务。定期对企业节能降耗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和节能诊断建议。协助解决企业用电设备安全查验、设备定期试验等用电安全问题。
  4. 供电投诉上门处理服务。对所辖地区发生的所有企业投诉,由客户经理协调解决并上门回访,保证客户满意。
  5. 年度上门走访服务。由客户经理开展落实每年至少1次上门走访服务,主动通报电力供需形势和相关服务信息,听取服务意见和建议,跟踪处理和答复企业用电服务问题。
  6. 客户联谊增值服务。邀请参加各级供电部门组织的大客户学习、参观、培训等技术交流活动和座谈、联欢等联谊活动。
  7. 在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期,在负荷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有保有限”的原则,对重点企业的错峰用电给予优先考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做出决定: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送国务院法制办(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将清理工作总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汇总后报国务院。

  附件:规章清理情况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规章清理情况表

(一)规章清理统计表

单位名称
现行规章件数
保留件数
已废止、失效件数 拟废止、失效件数
已修改件数
拟修改件数



(二)已废止和拟废止规章目录

已废止规章目录

序  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拟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拟废止理由





(三)已宣布失效和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已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四)已修改和拟修改规章目录

已修改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公布的规章名称、日期
修改理由





拟修改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日期
修改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