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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22:37  浏览:9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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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


201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2010年,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总体良好,支付体系继续平稳高效运行,支付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社会资金交易日趋活跃,资金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频繁程度进一步提高,对加速社会资金流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平稳运行,支付业务量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态势。

  一、非现金支付工具

  2010年,全国共办理非现金支付业务277.04亿笔,金额905.1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4%和26.5%;笔数和金额同比增速分别加快12.6个百分点和13.4个百分点,非现金支付业务量呈现较快增长态势。

  (一)票据

  票据业务量持续上升,企业资金往来更加频繁。2010年,全国共发生票据业务8.97亿笔,金额284.5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和5.4%,日均业务245.62万笔1、金额7 795.02亿元。支票业务量平稳增长。2010年,支票业务8.72亿笔,金额260.5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和4.8%,同比增速分别提高3.0个百分点和降低1.5个百分点。平均每笔支票业务金额为29.86万元,同比增加2.5%,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4.6个百分点。商业汇票业务保持增长态势,笔数增速加快,金额增速持续回落。2010年实际结算商业汇票业务936.71万笔,金额10.8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0%和12.7%,业务笔数增速加快8.0个百分点,金额增速回落23.3个百分点。商业汇票平均每笔金额为115.78万元,同比下降1.1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平稳高效运行。截至2010年末,全国范围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机构共有316家,全年共完成出票78 581笔,金额2 650.53亿;承兑81 752笔,金额2 773.66亿。

  受惠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西部地区票据业务持续快速增长。2010年,中部地区票据业务量同比增长较快,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2.1%和19.0%;西部地区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程度不断提高,票据业务量稳步增长,票据业务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5.5%和9.2%;东部地区票据业务略有下降,但依然占据全国主体地位。2010年,东部地区票据业务笔数同比下降2.2%,金额同比提高2.3%,占全国票据业务笔数和金额的比例分别为51.0%和72.2%。

  商业汇票逾期垫款金额同比有所下降,票据风险防范成效进一步显现。截至2010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汇票逾期垫款金额为94.88亿元,同比下降10.1%。分地区看,商业汇票逾期垫款金额排名居前四位的浙江(16.35亿元)、广东2(11.36亿元)、山东(9.86亿元)、江苏(8.38亿元),四省合计占比达48.4%;分行别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逾期垫款金额38.11亿元,占比40.2%;国有商业银行逾期垫款金额31.33亿元,占比33.0%;其他金融机构3逾期垫款金额25.44亿元,占比26.8%。

  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4票据逾期垫款金额环比出现下降趋势,但潜在票据风险应继续加以关注。截至2010年末,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逾期垫款金额环比下降6.8%,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额机构强化票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初见成效,但风险管理意识仍需进一步强化。

  (二)银行卡

  银行卡发卡量继续稳定增长,同比增速小幅加快。银行卡受理环境明显改善,每台ATM对应的银行卡数量稳定在万张以下。社会公众持卡用卡意识不断增强,银行卡业务量保持大幅增长,全年银行卡渗透率达到35.1%,银行卡消费对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0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4.15亿张,同比增长16.9%,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2.2个百分点。借记卡累计发卡量与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之间的比例约为9.52:1,低于2009末比例,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占比小幅增长。截至2010年末,全国银行卡人均拥有量1.81张,其中北京、上海等地信用卡人均拥有量较大,分别为1.17张、1.06张,远高于0.17张的全国人均信用卡拥有量。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银行卡作为我国居民使用的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其发卡量还将保持增长趋势。

  截至2010年末,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商户218.3万户,联网POS机具333.4万台,ATM27.10万台,较2009年末分别增加61.65万户、92.57万台和5.61万台。截至2010年末,我国每台ATM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8 913张,同比减少7.3%;每台POS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724张,同比减少15.6%。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成效不断显现。

  2010年,发生银行卡业务257.56亿笔,同比增长30.8%,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12.7个百分点;业务金额246.76万亿元,同比增长48.7%,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18.2个百分点。日均7 056.63万笔,金额6 760.63亿元。其中,银行卡存现46.84亿笔,金额44.8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0%和30.0%;取现117.87亿笔,金额50.9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0%和37.1%;消费48.49亿笔,金额10.4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8.9%和52.0%;转账44.36亿笔,金额140.4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7%和60.6%。

  银行卡消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全年银行卡渗透率达到35.1%,比2009年提高3.1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市场进一步活跃。2010年,全国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和笔均消费金额分别为4 318元和2 151元,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30.0%和9.5%。银行卡跨行消费业务37.24亿笔,金额9.05亿元,同比增长25.2%和49.8%,分别占银行卡消费业务量的76.8%和86.7%。

  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成效,信用卡授信总额和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均大幅增长;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略有下降,信用卡坏账风险有所缓解。截至2010年末,信用卡授信总额2.00万亿元,较2009年末增加6 374.61亿元,增长46.8%;期末应偿信贷总额4491.60亿元,较2009年末增加2 034.03亿元,增长82.8%。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6.89亿元,较2009年末减少0.07亿元,同比下降0.1%;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1.7%,较2009年末回落1.4个百分点。国有商业银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1.1%,较2009末年回落0.8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2.6%,较2009年末回落1.6个百分点。

  (三)结算方式

  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业务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2010年,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业务10.51亿笔,金额373.9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0%和33.7%,较上年同期增速分别加快14.5个百分点和23.8个百分点。其中,汇兑业务10.2亿笔,金额362.7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9%和 34.2%,同比增速分别加快14.4个百分点和24.7个百分点。

  二、支付系统

  2010年,支付系统业务量同比持续快速增长,业务金额创历史新高。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日均处理业务量稳定在100万笔以上、金额接近5万亿元5;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业务量持续大幅增长;同城票据清算系统业务量小幅增长;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系统使用效率不断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国有商业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竞争力保持在较高水平;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业务量继续快速增长。

  2010年,支付系统6共处理支付业务120.04亿笔,金额1 663.8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6.1%和37.8%,较2009年增速分别加快14.7个百分点和31.0个百分点。从支付系统资金往来情况看,全国共18个省(市、自治区)的辖内资金流动量占本省(市、自治区)资金流动总量的比例超过50%。2010年,处理资金总量最大的三个地区为北京、上海、广东,这三个地区的资金流动总量分别占全国资金流动总量的31.2%、13.3%和12.1%,三地资金流动总量占全国总量的56.6%,比上年下降6.5个百分点。

  (一)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业务量同比继续快速增长。2010年,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业务2.91万亿笔,金额1 104.3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4%和37.4%,业务金额是全国GDP(39.80万亿元)总量的27.25倍;日均处理业务116.49万笔,金额4.42万亿元,同比笔数增加17.68万笔,金额增加1.21万亿元。

  (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业务量持续大幅增长,社会公共支付需求进一步增强。2010年,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办理业务3.87亿笔,金额16.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2%、41.5%。日均处理业务108.71万笔,金额455.62亿元7,同比分别增长68.5%和39.1%。

  (三)同城票据清算系统

  同城票据清算系统业务量小幅增长。2010年,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共处理业务4.50亿笔,金额73.1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4%和5.5%,占支付系统业务笔数和金额的3.7%和4.4%;日均处理业务179.83万笔,金额2927.62亿元8,同比分别增长4.9%和5.9%。

  (四)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量快速增长。2010年,外币支付系统共运行250个工作日,处理支付业务54.47万笔,金额9383.88亿元(1408.99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2.5%和172.3%;日均处理支付业务2179笔,金额37.54亿元(5.64亿美元)。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201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共处理业务52.45亿笔,金额458.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4.8%和45.5%,分别占支付系统业务笔数和金额的43.7%和27.5%;日均处理业务1 436.88万笔,金额1.25万亿元9。国有商业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竞争力依然保持较高水平,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行内支付系统业务量增长迅速。国有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共处理业务34.53亿笔,金额255.0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3%和48.7%;农村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处理业务5.56亿笔,金额16.3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6.4%和62.0%;外资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处理业务24.79万笔,金额3.6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7.4%和90.8%。

  (六)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

  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业务量继续快速增长。2010年,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共处理业务55.77亿笔,金额11.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2%和44.5%,增速较2009年分别上升5.1个百分点和14.0个百分点,日均处理业务笔数1 527.85万笔,金额303.40亿元10。

  三、银行结算账户

  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银行结算账户33.76亿户11,同比增长20.0%,增速较去年提高2.2个百分点。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 487.07万户,占银行结算账户的0.7%,同比增长13.5%,增速较去年提高2个百分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3.51亿户,占银行结算账户的99.3%,同比增长20.0%,增速较去年提高2.2个百分点。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稳步增长,基本存款账户数量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占比小幅提高。截至2010年末,全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 487.07万户,同比增长13.5%。其中,基本存款账户1 475.28万户,一般存款账户750.32万户,专用存款账户237.1万户,临时存款账户24.36万户,分别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59.3%、30.2%、9.5%和1.0%,同比分别增长14.5%、14.4%、6.1%和4.5%。

  注册资金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占全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总量的七成以上,注册资金规模较大企业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同比增速持续快速上升。截至2010年末,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100万元-1 000万元、1 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企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占比分别为71.2%、17.8%、8.3%和2.6%,同比分别增长11.6%、17.1%、20.9%和20.1%。自2010年以来,我国不同注册资金规模企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同比增速较经济危机爆发时期明显回升,而注册资金规模较大企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同比增速的反弹力度相对更加明显。

  农业、服务业、批发零售、房地产等与社会公众联系较为密切行业的银行结算账户数量持续增长。各行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延续了去年的增长态势。截至2010年末,增速在前5位的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房地产业等与社会公众联系较为密切的行业,同比增幅分别为23.2%、20.0 %、19.7%、18.7%和18.0%。

  房地产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继续增长,但增速呈现放缓态势,低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总量增速。截至2010年末,全国房地产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共计75.34万户,同比增长18.0%,增速较上年放缓5个百分点。

  制造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增长回升,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占比逐步下降。作为工业经济总体代表的制造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延续了前期回升向好的运行态势,环比和同比均继续增长。截至2010年末,制造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计428.83万户,同比增长9.4%,同比增速提高2.9个百分点。制造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占全行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的比重为17.2%,占比较去年下降0.7个百分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大幅增长;近六成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布在经济大省或人口大省。截至2010年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3.51亿户,同比增长20.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占比前十名的省(市)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上海、福建、北京、四川、辽宁,十省(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共计19.96亿户,全国占比合计达59.6%,占比同比减少1.5个百分点。



  1、按365日计算,如无特别注明,下同。

  2、包括深圳市。

  3、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下同。

  4、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5、2010年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际运行250个工作日,此处按实际运行工作日计算。

  6、支付系统包含大额实时支付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及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6个系统。

7、2010年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实际运行356个工作日,此处以实际运行工作日计算。

  8、此处以2010年全年实际工作日250日计算。

  9、2010年共365个自然日,此处按2010年自然日计算。

  10、2010年共365个自然日,此处按2010年自然日计算。

  11、银行结算账户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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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9﹞1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市劳动保障局制订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一、收缴流程

  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应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应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一)新参保人员

  1、参保人到就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由银行代为转交)。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2、参保人到商业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

  3、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4、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

  5、银行每月18日根据区县经办机构交来的预缴费数据进行扣款,所扣款项划至区县经办机构开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账户。次日,将电子扣款信息(包括成功、失败)交至区县经办机构。

  6、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银行账户收来的款项与扣款成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记账;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7、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参保人开具《社保基金专用票据》。根据电子扣款失败通知其进行核对,并在每月22日前将修改后的失败信息再次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8、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22日前将全区汇总的再次录入修改后的失败信息数据交至银行。

  9、银行在每月22日根据区县经办机构再次交来的预缴费数据进行扣款,所扣款项划至区县经办机构开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账户。次日,将电子扣款信息(包括成功、失败)交至区县经办机构。

  10、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24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银行账户收来的款项与扣款成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记账;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并于每月25日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结账。

  11、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参保人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其进行核对。

  (二)续缴保费人员

  1、参保人到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由银行代为转交)。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2、续保人员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3、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以下流程同新参保人员流程4—10项

  二、支付流程

  (一)支付养老金

  1、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应享受养老金人员的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

  2、银行每月15日前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享受养老金人员的专用存折。

  (二)支付死亡继承金
  1、区县经办机构将当月应支付的死亡继承金人员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

  2、银行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死亡人员的专用存折。

  3、死亡人员亲属应到社保所开具《死亡继承金领取证明》,持该证明到银行支取继承金并销户。

  (三)支付清算金、转移金(迁居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地区的个人账户资金)

  1、区县经办机构将当月应支付的退保金、转移金人员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

  2、银行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出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退保金、转移金人员的专用存折。

  3、领取退保金、转移金人员到银行支取退保金、转移金后销户。



化工系统效能监察奖惩办法

化工部


化工系统效能监察奖惩办法
1993年12月3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监察职能,使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发展,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化工系统效能监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奖惩是在效能监察活动中,对发现的勤政典型或效能监察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或提出奖励建议,对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或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必须严格奖惩,做到惩腐倡廉,奖勤罚懒,是非分明,赏罚得当,以达到增强干部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的目的、防止只查漏洞、不追究有关单位和违纪失职人员责任的倾向。
第四条 效能监察奖惩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效能监察奖惩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要与人事部门的考核、奖惩结合起来,效能监察的结果应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级行政领导要重视效能监察奖惩工作,并在奖励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政令畅通,成绩突出的;
(二)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履行职责成绩突出,为国家或单位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政治影响的,
(三)效能意识强,科学决策,认真履行职责,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良好政治影响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但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成绩突出的;
(七)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八)在效能监察活动中主动挖掘案件线索,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九)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企业改进管理、扭亏增盈、增加经济效益取得突出成绩的;
(十)其它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 效能监察奖励形式有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三种形式。
第九条 监察对象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主要有: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监察结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人员的 ,采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形式,即: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奖励方法,由监察对象所在部门或实施效能监察的部门推荐,纪检监察部门汇总核实,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奖励建议送交人事等有关部门审议后,报单位领导批准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根据单位领导的授权或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后进行表彰并直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奖金来源和提奖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以从单位奖励基金中解决,或行政领导特批,或经有关部门同意,从效能监察活动中增加经济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数额中适当提成。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对监察对象的奖励,应在适当会议上或报刊上宣布并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核实后应报行政领导审批,由奖励部门宣告无效,并从严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监察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效能监察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奖励建议,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或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的;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拖延执行或干扰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指示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作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五)对生产、基建、财务、物资、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严重浪费或严重亏损,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环境污染、生产安全、质量、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六)经济贸易活动中,盲目签订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以及为对方担保而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和企业利益,或在管理、经营作风方面,损害全局利益和群众利益,引起社会强烈反映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八)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或不落实监察建议,抵制监督检 查的;
(九)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其它需要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各种行为如发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的纪检机关进行处理;需要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建议人事部门或授权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不属于监察对象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在效能监察活动中需在给予处分时,必须严肃慎重,合法、合情、合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九条 监察对象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形式的处理。
第二十条 监察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处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解聘职务等形式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处理官僚主义失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二条 对官僚主义失职案件,参照《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凡有本章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撤职处分。对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批评教育。
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造成一般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发现需要给予监察对象处分时,监察部门应对错误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作出书面结论,提出具体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任免机关作出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的,直接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对国家公务员应从查实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分。对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职工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监察对象如不服,可以在一月之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申诉。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对处分不服,无理取闹的,应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的人员进行包庇的,应从严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
死亡一人至五人,或重伤五人至三十人;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
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死亡五人以上,或重伤五人至三十人以上;
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系统各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奖惩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