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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9:12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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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苏府〔2009〕1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成立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审计、法制、国税、地税、工商和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为成员,负责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 县级市可以设立相应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补充名录的审定和发布,并报市委员会备案。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初审和管理。

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委员会办公室说明: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两次失败的。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招标人可以设置投标人(或建造师)具有同类工程业绩作为承包商资格条件,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第九条 特大型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工程,经招标人申请、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招标人可以设置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以引进有实力、高水平的建筑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

第二章 名录分类

第十条 名录分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代建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名录。 目前暂设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不含轨道交通)、建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专业和建筑工程招标代理等五个类别的名录。 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的具体条件、评分细则、录取名额以及工程业绩标准等,由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二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根据资格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甲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其企业资格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或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乙级或暂定级企业资格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五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条件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名录内各组别承包商的名额。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该组别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少于委员会规定的名额时,合格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该组别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合格申请人多于委员会规定名额的,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申请高组别名录的企业,未被录入的,可在其低一级组别名额不满前提下,按照评分由高到低原则,申请加入该组别。

第十七条 “综合评分、择优录取”是指委员会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纳税额度、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细则进行分值计算,根据评分排名高低,按名次录取。

第十八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向全国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综合评分细则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招标代理企业不提供)或有关证明文件;(4)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不少于 2 项在苏州市范围内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工程业绩证明;(5)外地企业驻苏州市的办公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注册建造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公司管理制度等材料;(6)前两年度在苏州市纳税的证明;(7)申请人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四)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集中受理预选承包商申请前一个年度周期内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的;(二)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或偷、逃、骗税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三)按《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被评为C类、D类的;(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被停止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参加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委员会办公室应相应调整其组别。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通报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一)在一年内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 (一)2次以上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的;(二)因3次以上不良行为被我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二十八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出名录:(一)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的;(三)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委员会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委员会一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三十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其缺额可按综合评分结果按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及承包商处理有投诉或申诉的,可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确定是否调整处理决定,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应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收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行业承包商名录。增加的承包商名录的分类、基本条件、评分细则等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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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标准定额的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基层、转变职能的总体要求,以不断提高标准定额的科学性、合理性为主线,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市场形成工程造价、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制定为重点,以满足经济社会建设和项目投资的要求为动力,全面推动标准定额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认真履行承担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职责,突出解决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

  为了认真履行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2009年上半年完成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的标准体系修订发布工作,下半年完成建筑节能、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的制定和发布,同时推进煤炭、建材、石化、冶金、电子等工业领域标准体系的制订。

  为加快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把“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技术支撑体系”作为重要课题来抓,力争今年提出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的组织架构、层级目标、专业结构、专家队伍构成以及工作机制的方案,以适应政府科学决策和提高标准编制水平的需要。

  二、加快“保增长”有关的标准出台,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紧紧围绕我部的职能,在标准计划的下达上尽量满足当前的需求并加大投入,继续做好规范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石油储备库等政府投资的建设标准制定工作。重点做好建筑节能减排标准制定,区别对待北方、南方的技术要求,制定公共建筑节能、给水排水等设计规范15项,修订完善抗震防灾方面等技术规范15项,加快城乡规划和村镇建设领域等10标准的审批发布,修订和制订住宅、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标准规范15项。

  为适应拉动内需的形势要求,重点制订为政府投资工程计价服务的定额、指标,加强工程实施阶段计价行为的监管。继续推进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准入制度,加强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开展相关强制性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标准的宣传和贯彻,适时开展标准使用情况的督查活动。

  三、强化标准项目管理的动态跟踪,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制度的工作平台

  为做好标准的动态管理,对2006年以前下达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延期项目进行整改,逐步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在把2000年前标准复审中需修订的45项标准列入2009年的计划的同时,对2001年至2003年批准发布的147标准进行复审,逐步形成标准复审、修订和废止的良性循环。

  为了确保工程造价信息有效地为政府宏观决策和社会公共服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指导各地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机制,建立建筑人工、住宅工程和城市轨道、党政机关办公楼等造价信息发布制度。

  四、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大重点领域、重要内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条文为主要依据,重点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活动,通过检查加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力度,分析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对相关标准的修订和完善提出意见。

  为促进社会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精神,落实建筑工人“劳有所得”,力争上半年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并开展相关宣贯培训工作。做好做实无障碍建设工作,按照“创新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维护使用、注重创建实效”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创建100个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工作,加强创建城市的技术指导。

  五、积极推进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为保证标准定额理论基础的扎实,继续开展基础性、战略性课题的研究,完成《工程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机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和《中国古代建设标准》等重大课题,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

  组织研究定额测定费改革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尽快理顺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能和定位。同时做好工程总承包对计价提出的新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加强和规范工程总承包方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的研究,适时组织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长令,做好标准定额的宣传工作及英文版翻译工作。


新乡市区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区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区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区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
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选址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的建设规划。
  二、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审查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中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的建筑设计方案,并监督环卫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凡没有按设计要求配套环卫基础设施的,市城市规划局不予审批;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的选址定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年度安排的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建设任务,市城市规划局要在当年的4月底之前完成选址工作。
  四、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城市规划局所选地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及管理,确保在当年的12月底之前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正常运转。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或者按照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城市规划局就近选址定点,市城市管理局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