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4:12:09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0〕15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承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承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水平,创建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 施工现场设置围墙、围挡

(一)城市各类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固定围挡,其外观要与环境相协调,并设有照明设施。

(二)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围墙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围墙、围挡材质要选用坚固、稳定的砌筑材料、金属钢板等硬质定型材料。采用砌筑材料的,要按建筑施工标准要求的方法组砌;采用金属钢板为围挡材质的,围挡内侧必须采用金属构架固定,防止钢板变形。严禁使用彩条布、安全网、石棉瓦等易变形材料作为围挡材料

(四)围墙外侧环境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杂物;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严禁在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物料。

(五)加强对围墙、围挡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粉刷清除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六)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要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并保持完好、整洁。

(七)供热、供水、燃气等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和正在拆除、已拆除完毕尚未开工建设的待建场地,应按照上述要求采用定型化金属钢板设置围挡。

(八)城区各主次干路两侧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围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采取绿化、美化、亮化措施,与沿线景观保持协调一致;具备条件的,要体现历史文化元素和符号。

第二条 场地硬化

(一)施工周期超过1年或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出口处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保证道路平整、坚实。道路两侧设排水设施。

(二)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钢筋作业区、木工作业区、混凝土加工场地、砂石料堆放区,必须采用不低于水泥砂浆强度等级的硬化措施,设排水网络。

第三条 物料堆放

施工现场所有物料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定的区域按规格、型号集中分类整齐堆放在施工现场以内,材料堆放场地要平整、坚实,不得在现场外堆放建筑材料。

第四条 运输车辆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车辆保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严禁运输车辆带泥、带土上路行驶。

(二)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宜采用管网降排,冲洗后的污水经排水设施排入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场外管网。

(三)冲洗办法应因地制宜。采用水槽清洗轮胎的施工现场要及时更换净水和清理槽底泥浆,保证清洗效果;采用水枪冲洗轮胎的,要做到冲洗干净,不留死角。冲洗完毕由清洁负责人员检查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四)尚未开工建设但已进入拆除、土方开挖运输阶段的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对场地进行临时围挡封闭,设置车辆出入口,在出入口处按上述要求对车辆进行清洁。

第五条 土方清运

(一)运输土方的车辆必须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经核准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地点运输、倾倒。严禁三轴以上车辆进入市区建筑施工现场运输土方。

(二)运输车辆严禁超容积装载(即运载土方高度不得高出车箱上沿),车箱上沿全周长用苫布苫盖严密,防止运输过程中沿路散落,污染路面。

(三)已开工建设的施工现场,场内土方和建筑垃圾未运走前要苫盖严密,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六条 现场环保

(一)禁止在施工现场内搅拌混凝土,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抑制拆除时扬尘污染。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三)施工单位要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第七条 作业时间

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早6时至晚22时施工。因特殊工艺必须在规定时间外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到建设和环保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章 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管

第八条 严把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环节

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围挡设置和地面硬化处理的施工现场,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出具踏勘证明,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严把车辆清洁关

(一)凡未采取车辆清洁措施的现场,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土石方运输承包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运输车辆带泥土上路或沿街倾洒的,交通管理部门要予以查扣,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 成立检查监督治理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双桥区政府、双滦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治理小组职责:研究、修订、完善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分析形势、排查问题、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突出矛盾、问题;组织实施临时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督导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做好分管工作。

各县、自治县和营子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设管理部门从施工开始到施工完毕全过程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场内路面硬化、物料堆放、车辆冲洗设施、场地内土方、建筑垃圾苫盖等工作的落实。

(二)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已完工项目装修阶段占用小区道路和行人公用道路堆放物料执法和管理工作。

(三)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施工扬尘、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和夜间超时施工监管治理工作。

(四)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市区土方运输车辆通行证,对无证运输、超容积运输及超型号运输车辆进行治理处罚。

(五)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拆除施工现场、土方清运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清洁维护、运输过程中的建筑垃圾苫盖、遗撒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工作不主动,互相推诿、扯皮乃至不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中心区和全市各建制镇建成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精干、廉洁、高效,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辞职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在半个月以内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同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辞职人员档案一份。
(五)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在接到报告和《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应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准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教育,连续超过十五天仍不返回的,应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二、辞退
(一)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在惩戒处分期间表现不好,不宜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利用公务之便谋取私利,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有绝症、精神病的;
3、有其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期间的;
4、女性公务员正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四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决定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被辞退人员档案一份。
(五)县级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辞职、辞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且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应予行政开除处分。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档案移交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辞职、辞退人员可凭《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其它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四)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辞职、辞退前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五)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得被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六)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七)为解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近期生活问题,按有关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发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可暂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办事员第一档职务工资和十五级级别工资、按两年工龄计发的工龄工资,以及当地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的实发数额之和的80%计发。
辞退费发放期限: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3、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1、发放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者);
3、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4、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6、在发放期间因故死亡的。
(八)辞退费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一次性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缴纳,由该机构按规定向辞退人员逐月发放。
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的辞退金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九)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如本人申请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应予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十)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自己联系工作单位要求调出的,所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四、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