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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54:08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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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

(1998年2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菜篮子”工程工作,保障城市副食品供应,省政府决定对“菜篮子”工程实行市长负责制,并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项目
(一)肉类总产量;
(二)禽蛋总产量;
(三)水产品总产量;
(四)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或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数额;
(五)主要副食品储备量;
(六)城市蔬菜基地面积;
(七)城市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面积;
(八)副食品零售物价指数;
(九)生猪定点屠宰普及率;
(十)蔬菜净菜上市普及率;
(十一)蔬菜总产量。
三、考评标准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考评指标,由省政府委托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于当年的第二季度向各市下达。各市指标的完成情况以省统计局的统计数字为准。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而影响达标的,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列入当年的考评。
(一)完成省下达的11项指标(见《附表一》),其中前6项完成量超过4%以上(含4%);全年没有发生灌水、病、死猪上市情况,没有发生蔬菜中毒事件的,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先进单位”。
(二)完成省下达的11项指标,其中前6项完成量超过2%(含2%)以上;全年没有发生灌水、病、死猪上市情况,没有发生蔬菜中毒事件的,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表扬单位”。
(三)省下达的11项指标中有4项以上(含4项)没有完成的,给予批评。
四、考评办法
(一)程序
每年由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市考评项目进行抽样调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考评的主要依据。
各市政府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就菜篮子工程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责任制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表二》),上报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由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组织省农办、农业厅、海洋与水产厅、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
核,并对达到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先进、表扬单位要求的市进行随机抽查后,提出菜篮子工程先进单位、表扬单位和给予批评的单位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并由省政府通报全省。
(二)奖惩
对被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先进单位”的市,由省发给奖杯及8万元奖金。对市长和分管副市长给予表扬并各发给1000元奖金。
对被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表扬单位”的市,由省授予锦旗并发给5万元奖金。
获奖市所得奖金的10%用于奖励市菜篮子工程工作的积极分子,90%作为菜篮子工程工作的经费。奖金、奖品和抽查的费用由省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和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罚没实际入库金额提成部分,各负担50%。
(三)责任
各市政府要将省确定的考评指标落实到所属辖区,如实填报《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责任制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省将严肃处理,收回奖杯、锦旗和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于1998年2月修订,由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会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附表一: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责任制考评指标

------------------------------------------------------------------------
| | | | | |主要副|城市蔬| | |生猪定点屠宰 | | |
|市 别|肉类总|禽蛋总|水产品|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食品储|菜基地|城市农副产品批发|副食品零售物价指数 | 普及率 |蔬菜净菜|蔬 菜|
| |产 量|产 量|总产量|或副食品价格调节 |备 量|面 积| 零售市场面积 |----------|-------|上 市|总产量|
| |(吨)|(吨)|(吨)| 基金数额 |(吨)|(亩)| (平方米) |肉禽蛋|蔬菜|水产品| 市 | 县 |普及率 |(吨)|
|---|---|---|---|---------|---|---|--------|---|--|---|---|---|----|---|
|广州市|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 | | | | | | | | | | | | | |
|---|---|---|---|---------|---|---|--------|---|--|---|---|---|----|---|
|珠海市| | | | | | | | | | | | | | |
|---|---|---|---|---------|---|---|--------|---|--|---|---|---|----|---|
|汕头市| | | | | | | | | | | | | | |
|---|---|---|---|---------|---|---|--------|---|--|---|---|---|----|---|
|韶关市| | | | | | | | | | | | | | |
|---|---|---|---|---------|---|---|--------|---|--|---|---|---|----|---|
|河源市| | | | | | | | | | | | | | |
|---|---|---|---|---------|---|---|--------|---|--|---|---|---|----|---|
|梅州市| | | | | | | | | | | | | | |
|---|---|---|---|---------|---|---|--------|---|--|---|---|---|----|---|
|惠州市| | | | | | | | | | | | | | |
|---|---|---|---|---------|---|---|--------|---|--|---|---|---|----|---|
|汕尾市| | | | | | | | | | | | | | |

|---|---|---|---|---------|---|---|--------|---|--|---|---|---|----|---|
|东莞市| | | | | | | | | | | | | | |
|---|---|---|---|---------|---|---|--------|---|--|---|---|---|----|---|
|中山市| | | | | | | | | | | | | | |
|---|---|---|---|---------|---|---|--------|---|--|---|---|---|----|---|
|江门市| | | | | | | | | | | | | | |
|---|---|---|---|---------|---|---|--------|---|--|---|---|---|----|---|
|佛山市| | | | | | | | | | | | | | |
|---|---|---|---|---------|---|---|--------|---|--|---|---|---|----|---|
|阳江市| | | | | | | | | | | | | | |
|---|---|---|---|---------|---|---|--------|---|--|---|---|---|----|---|
|湛江市| | | | | | | | | | | | | | |
|---|---|---|---|---------|---|---|--------|---|--|---|---|---|----|---|
|茂名市| | | | | | | | | | | | | | |
|---|---|---|---|---------|---|---|--------|---|--|---|---|---|----|---|
|肇庆市| | | | | | | | | | | | | | |
|---|---|---|---|---------|---|---|--------|---|--|---|---|---|----|---|
|清远市| | | | | | | | | | | | | | |
|---|---|---|---|---------|---|---|--------|---|--|---|---|---|----|---|
|潮州市| | | | | | | | | | | | | | |
|---|---|---|---|---------|---|---|--------|---|--|---|---|---|----|---|
|揭阳市| | | | | | | | | | | | | | |
|---|---|---|---|---------|---|---|--------|---|--|---|---|---|----|---|
|云浮市|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责任制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
| 考 评 项 目 |当年指标数|当年实际完成数|达标情况|
|-------------|-----|-------|----|
|肉类总产品(吨) | | | |
|-------------|-----|-------|----|
|禽蛋总产量(吨) | | | |
|-------------|-----|-------|----|
|水产品总产量(吨) | | | |
|-------------|-----|-------|----|
|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或主要 | | | |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数额 | | | |
|-------------|-----|-------|----|
|主要副食品储备量(吨) | | | |
|-------------|-----|-------|----|
|城市蔬菜基地面积(亩) | | | |
|-------------|-----|-------|----|
|城市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 | | |
|面积(平方米) | | | |
|-------------|-----|-------|----|
| |肉禽蛋 | | | |
| 副食品 |-------|-----|-------|----|
| 零售物 |蔬 菜 | | | |
| 价指数 |-------|-----|-------|----|
| |水产品 | | | |
|-------------|-----|-------|----|
| |市| | | |
|生猪定点屠宰普及率 |-|-----|-------|----|
| |县| | | |
|-------------|-----|-------|----|
|蔬菜净菜上市普及率 | | | |
|-------------|-----|-------|----|
|蔬菜总产量(吨) | | | |
----------------------------------



19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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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作者:曹明迪

目录: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
4、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它受到可预见利益的限制,即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完全履行时的状态。对于赔偿的计算方法,数额等,合同缔结当事人双方在缔约合同过程中通过协商而达成合意。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只能是信赖利益的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是以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而是因信其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为缔结合同直接支付的缔约费用,也包括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可预见的缔约机会所造成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缔约前未曾发生时的状态,但是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不能事先达成合意。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做为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以缔约双方当事人通过接触,进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无信赖利益,则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可以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不需要存在什么关系,而且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也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能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因此,侵权责任不存在什么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且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利益。
2、其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从本质来说,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侵害的是缔约对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侵权行为则是直接侵害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黄政〔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业经2004年9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审定工作,决定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审核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基础性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计委、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复核工作。

  第二章 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扩大再就业、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发展、粮食生产、旅游指标和省“861”行动计划等),相关指标分别由市发展计划委、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农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分解,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审查,报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下达。

  第六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由各目标管理单位提出,于市人代会后一周内分别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整,经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计分

  第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对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考核计分实行百分制。
  (一)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80分。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项目和市政府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4项,满分10分。其中:依法行政2分;政风建设2分;工作落实情况4分(政务督查2分,建议提案办理2分);精神文明创建2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60分。根据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5项,满分30分。其中:依法行政(含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7分;政风建设7分;工作落实情况8分(政务督查4分,建议提案办理4分);精神文明创建4分;招商引资4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计分:依法行政、政风建设、文明创建按指标规定的分值据实计分;工作落实,按办理总件数计分按时办结的得满分,超时办结的分值减半,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三)招商引资计分:根据目标单位完成实绩确定分值,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给平均分。凡招商引资内资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区县政府,外资任务超额完成50%的加1分,超额完成100%的加2分。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实际利用外资超额完成50%以上的考核位次前移一位,与上一位次并列。
  (四)领导评议计分:由市长、副市长分别评议打分,求平均值为评议分。
  (五)凡被实行“一票否决”、年度政风评议一类后二名、二类后一名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优秀”等次。
  (六)凡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工作影响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不计分,按“良好”等次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分工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由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向市政府督办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计分表(一式5份),并抄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
  (二)审核。由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对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由市政府督办室对共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领导评议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报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政府督办室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评议、排序名次。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十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直各目标管理考核单位依法行政(含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三)市文明办负责提供目标管理考核单位文明创建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四)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工作落实的情况和确定的分值,负责市政府领导评议分的测算和共性目标任务分的汇总。
  (五)市计委负责提供省“861”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并提供招商引资内资完成情况,市外贸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外资完成情况,市招商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招商引资实际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六)市监察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风建设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七)市综治办、市经贸委、市计生委分别负责提供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特大事故、计划生育等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前3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位居前8名的为“优秀”,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末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第十二条 对获得“优秀”、“良好”位次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区县政府的奖励,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对考核位居前8名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对获得“良好”位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未纳入目标管理单位经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按“良好”位次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外,对考核得分位居末位的区县政府和位居后3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连续3年位居末位的区县政府和位居后3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对目标管理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和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目标管理单位,予以“一票否决”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