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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2:54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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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府发[2010]14号)、《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安府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各责任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制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结时限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压缩30%以上的办理时间。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责任单位要根据安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理时限,报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制定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时限置于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办事人。

第九条 办理事项须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制定的办结时限内。

第十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一)在办结时限内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时限内办结,但不将办理结果告知办事人的;
(四)违背限时办结制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的,处理结果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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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财预〔20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逐级报送或汇总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税部门汇总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与省级地方税务局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由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不得继续从税款中提取或退库。具体办法,由各省财政部门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后各级国税、地税或财政部门在收到通知前已退库的属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征管经费,统一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附件:一、     年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3-caiyu01523f1_20050609.doc
     二、     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3-caiyu01523f2_20050609.doc
     三、     年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3-caiyu01523f3_200506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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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地质行
业的特点制订了《关于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关于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地质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暂行规定》。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
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
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地质行业技术复杂的工种中进行
考评和聘任。

  二、职务名称

  根据地质工作性质和工种特点,按照技术相近、工艺相似的技术工种归类,设置相应的
技师职务名称。例如:钻探技师(含机械岩心钻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钻探安装、取
样钻工等工种聘任的技师)。

  三、工种范围

  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先在地矿部制定的地质勘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所列的工种中
技术较复杂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范围见附表)。地质行业的机械仪器制造和修理、建筑安
装、交通运输等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工作,分别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比例限额

  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
地质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单位及各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
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
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师考核标准

  1.遵纪守法,热爱地质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技术专长;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
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在设备调试、维修、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起重要作用;在推广新技
术、新工艺、技术革新方面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七、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质勘探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
按隶属关系,分别在各部门劳动人事(工资)司、局或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进行。各主
管部门应加强领导,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展开。

附件 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专业工种范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