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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57:54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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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规[2002]2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明确近期城市建设重点,加强规划规范性的高度,突出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性。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的通知”),将认真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尽快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全面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严格的时限要求。为了促进近期建设规划工作,规范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现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

  各地应当按照《通知》和“贯彻《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办法》和《规定》,切实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工作。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已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整理,明确强制性内容;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抓紧组织制定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整理,明确强制性内容。

  请各地将执行《办法》和《规定》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为了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第四条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条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四)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其中当前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二)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三)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指导性内容包括:

  (一)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二)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三)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四)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第九条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定的传媒和固定的展示方式,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近期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人民政府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调整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检查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管,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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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林业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林业发展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重点,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广东省、黑龙江省和四川省(以下统称“省”)将执行本项目的A部分,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将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各省。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协会与各省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签定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与各省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包括本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附表和协议;
  (b)林业部(MFO)系指借款人的林业部;
  (c)“地方实体A组”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1所列借款人的省和自治区;
  (d)“地方实体B组”系指本协定《附表2》中附件2所列借款人的省;
  (e)“地方实体”系指地方实体A组和地方实体B组;
  (f)“中央项办”系指设在林业部内的项目管理办公室;
  (g)“国营林场”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3中所列的那些国营林场;
  (h)“研究所”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1中所列的那些研究所;
  (i)“林业推广中心”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2中所列的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j)“项目执行协议”系指3.05节(a)中所提及的协议或几个协议;与
  (k)“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四千七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7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与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五年三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三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在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以前的每期分期付款,包括该付款期在内的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和林业的惯例通过地方实体执行本项目的B部分,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用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的资源。
  (b)借款人不只局限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其它义务,还应促使各省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以及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各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c)对于位于各个省和地方实体境内或与其有关的项目部分,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将信贷资金提供给每个省和地方实体。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3》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省应按照本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与项目A部分有关的《通则》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获取等节)。
  3.04节 为了协助省执行本项目A部分,借款人应保持设在林业部内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有足够人数的,称职的工作人员,并具有协会可以接受的职能和职责。
  3.05节 (a)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可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特别是包括本协定《附表4》规定的安排,根据地方实体和借款人所签订的一个或更多的项目执行协定,促使本项目B部分的执行。
  (b)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定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3.06节 (a)为实现本项目B部分的目的,借款人应准备或促使准备下列事项并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提交协会,以获协会批准:
  (i)研究计划和设备清单中应以协会所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列明该项目B.1部分(i)至(iv)每个研究课题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所需的设备清单。
  (ii)推广计划和设备清单中应以协会所要求的范围和详细列明每个林业推广中心的详细设计和需要的设备。
  (b)关于本项目B部分应包括在上段(a)中提及的研究计划、推广计划或设备清单中,借款人只有在这些计划和清单被协会批准并查明符合上述规定后,才能执行本项目这一部分。
  3.07节 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接受的一项计划执行或促使执行本项目A.8,B.1(b)和B.2(c)部分下的海外培训。
  3.08节 在省和地方实体的协助下,借款人应准备一份来年项目执行的详细工作和财务计划,并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交协会审查。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本,以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的任何一部分的部门或机构包括地方实体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所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后,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经上述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抄件。该报告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及
  (iii)向协会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有关上述帐目、审计和记录等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它单据)直至终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这些单独的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
  (a)任何一个省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规定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任何一个省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项目执行协定的任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定规定其应履行义务。
  5.02节 为实现《通则》7.01节(d)的目的,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在本协定5.01节(a)或(c)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或几个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各省的批准或核准,并代表各省在项目协定上签字并公布,从而使项目协定的条款对各省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目执行协定已正式得到借款人和各地方实体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项目执行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和各地方实体在法律上产生了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附表、补充信件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
     授权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实 施 办 法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结合我市目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晋城市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严格标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力争在2OO5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雅、清新秀丽、功能完备、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确保2OO5年创建目标如期实现,现调整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组织机构,调整后的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雁红 市长

   副组长:师建平 副市长

   成 员: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堂 市计委副主任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苏文秀 市建设局局长

       陈 霄 市园林局局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常国荣 市规划设计局局长

       冯福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卫永太 市林业局局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晚胜 市旅游文物局局长

       裴余庆 市文明办主任

       刘予强 城区区长

       王陆升 泽州县县长

       王天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李洪双 晋煤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

  主 任:陈 霄(兼) 市园林局局长

  副主任:弓国庆 市园林局副局长

      王小宽 市园林局副局长

      高连江 市园林局副局长

      任香平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安泰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建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总体要求和我市城市绿化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要在2005年跨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必须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项指标要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逐年递增,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分别达到35%、30%和9平方米以上。

  (二)市区住宅小区绿化达标率达到100%,市区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要由现在的30%提高到70%,市区“园林式居住区”和 “园林式单位”要分别占到达标总数的60%和20%。

  (三)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要递增1.2个百分点,由现在的0.4%提高到1.6%,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以上。

  (四)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零开始,要分别达到35%和60%以上,全年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二级天数要保持在200天以上。

  (五)城市燃气普及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80%以上,供水普及率由目前的75%提高到98%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由目前的4辆增加至10辆以上。

  四、任务分解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以下七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管理

  1.法律、法规建设和园林绿化执法

  ①出台《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②健全园林绿化队伍;

  ③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绿化实施办法》和《晋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2.园林城市创建机构

  ①成立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组;

  ②人员和经费有保证,并能够开展经常性活动(对单位检查、指导及组织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等活动);

  ③负责绿化保证金和达标绿化费的收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责任人:陈霄

  3.城市绿化资金和城市基本建设的绿化配套资金

  ①在城市年度财政预算中保证足够的城市绿化资金;

  ②城市基本建设配套的绿化资金到位及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王克平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①城市总体规划图、说明书;

  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说明书;

  ③专家评审意见;

  ④市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2.重要公共绿地设计

  ①公共绿地的设计招标文件;

  ②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

  ③公共绿地的设计图纸。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3.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①绿化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保证等手段;

  ②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奖惩分明。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4.城市内绿地布局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5.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公共绿地、小游园规划

  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每3—5平方公里有一块面积不小于3公顷的公共绿地或小游园。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7.公共绿地、小游园建设

  ①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

  ②有详细的城市绿化计划;

  ③公共绿地中花草种植分布适当;

  ④引进并培育成功特色树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三)景观保护和建设

  1.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

  ①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保护历史文化措施得力;

  ②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③景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具有较强艺术性。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物局 责任人:郭晚胜

  1.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

  ①城市规划区古树档案资料齐全;

  ②城市规划区古树现场标志、档案齐全、保护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四)绿化建设

  1.指标管理

  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②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小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

  ③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2.道路绿化

  ①主要街道设计、建设有特色;

  ②城市绿化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③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3.居住区绿化

  ①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30%以上;

  ②改造旧居住区绿化率不少于25%;

  ③达标居住区占100%,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④绿化资金到位,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4.单位绿化

  ①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

  ②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5.苗圃建设

  ①生产绿地占市区建成区面积2%以上;

  ②市绿化工程的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③培育出一批适合当地条件有特性和抗性的优良品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义务植树

  ①围绕建设园林城市的目标内容,在市区范围内完成城市居民义务植树任务;

  ②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⑧尽责率在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7.立体绿化

  城市中立体绿化普及(阳台、屋顶、墙面等的绿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以上3、4项,如单位确有实际问题,不能完成绿化任务,按一定比例收取异地绿化费,由市园林局具体实施。

   (五)园林建设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

  2.公园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3.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面积70%以上,植被完好;

  4.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绿地维护管理;

  5.广场建设突出植物造景、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六)生态建设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城乡一体效果明显。

  ①完善西外环路、北外环路外侧建设总长18.3公里,规划设计宽500米防护林带工程;

  ②完成环市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泽州县政府 市林业局

  责任人:刘予强 王陆升 卫永太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3.完成日处理能力为10万吨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35%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4.完成日处理能力为500吨的垃圾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责任人:刘予强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二级标准,天数保持在200天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李成太

  6.完善市区东、西两河治理工程,建成27万平方米的滨河绿地。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七)市政建设

  1.开发煤层气项目,新增5万立方米的日供气能力,燃气普及率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计委   责任人:申买会

  2.新增公交车60辆,推行标准无人售票服务方式,优化公交线路网络。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冯福善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完成西环路(凤台街一新市街)道路工程,长940米,宽60米,面积56400平方米,总投资4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5.关闭市区所有生活自备井,使二水厂供水达到设计负荷,用水普及率98%,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人:张宝贵

  6.开工建设规模为3台29MW高温热水锅炉,总投资48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7.完成城市煤气气源扩建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雁红任组长的领导组,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及驻市单位和企业也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班子,负责具体任务的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市政府与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签定《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也要和各承办部门层层签定责任书。哪一级或哪一个单位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要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这个中心任务,增加新闻报道量,制作专题栏目,创办城市绿化专栏,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大造舆论,开展大宣传活动。今年,我市将组织评选确定“市树”、 “市花”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全民种树、种草、种花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努力形成绿化城市、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改革,多元筹资。一是政府要适当加大投入,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配置绿化建设资金。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以责任制的形式,将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等绿化任务落实到有关单位,由其自筹资金,完成绿化建设任务。三是个别单位由于条件所限,确无绿化场地,则可实行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0元征收易地绿化费,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来完成所缺绿化面积。四是要提倡“社会绿化社会办”的方针,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一些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包括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捐建绿化工程,既光大企业形象,又美化城市环境。五是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办法,进行市场融资,厂泛吸收社会资金。

  (四)目标互动,合力攻坚。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市文明办在评选文明单位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的园林绿化达标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硬性指标,凡是园林绿化没有实现达标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文明单位。

  (五)建管结合,狠抓落实。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和评选“绿化达标单位”活动,成立绿化管护督察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分通报,每年都要进行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并聘请园林绿化监督员,及时征求社会对全市绿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园林绿化档案的管理,对市内各单位、小区的绿化情况造册建档,逐步实现数字园林,实行动态评定,量化检查,分级负责,社会监督,建立长效管护措施。

  (六)依法治绿,巩固成果。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确保绿地系统规划得到实施。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园林局要借助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东风,在市区内开展绿地系统规划执法大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对任意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擅自修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重新绿化。要开展拆墙透绿、拆违还绿、拆临建绿、见缝插绿、立体空间绿化活动,确保绿化达标。市区单位庭院、小区通过限期不达要求的,不仅要给予通报批评,还要补缴一定金额的绿化补偿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把对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纳入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临街单位、庭院、住宅小区及街道绿化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长效管理,巩固绿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