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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17:22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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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收缴、逐步统一管理的保险制度。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鼓励单位为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工作人员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五条 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主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存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单位负担部分,按本单位上月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工作人员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的变化,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 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采取单位直接缴纳或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向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向区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对逾期未缴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
老保险基金。滞纳金由单位负担。
第十条 新建、改建的机关事业单位,从批准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工作人员,从起薪之月按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从接收安置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按照先存后用的原则,单位应预缴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周转金。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建立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养老保险手册》作为查询、审核、转移和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依据,由单位填写、保管,每年底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核对签章。
第十三条 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月工资总额3%的比例划转记入部分。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金额与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逐步挂钩。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的年限合并计发退休养老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
作为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

第三章 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单位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从批准离退休的次月起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直至去世。
第十七条 离退休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增发的生活补贴、按职务计发的生活费;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的各种物价福利补贴;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
未列入统筹的支付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留足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后,结余部分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存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按人民
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市属或本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费;跨市、区县调动或调入(调出)机关事业单位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至调入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参军、升学、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单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再就业后,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出国定居、因公牺牲、病故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稽核参加保险单位的有关账目、报表、工资总额、离退休养老金发放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及时拨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养老金,逐步创造条件扩大社会服务项目,增强社会保障程度,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按当月收缴养老保险基金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开支和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任何税、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或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可对其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单位负责人在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少缴多领或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除追回多领、挪用或截留的养老保险基金外,由其上级主管部
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中央、省属驻淄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淄政发(1994)12号文印发的《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淄博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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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162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拟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上市公司:

  为了提高已上市和拟发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相关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申报材料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一期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

  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二、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财务报告。

  三、2002年1月1日前已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 法〔199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
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这是整顿
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为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
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
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
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上述经济纠
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