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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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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汪疃建制镇范围内的城市公厕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是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含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城市公厕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区域内城市公厕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免费对外开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厕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的地区需要,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主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码头、商场、饭店、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旧城成片改造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区;

(四)按照城市公厕建设规划其他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九条 城市公厕的维修、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主干道两侧设置的城市公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域城市公厕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他城市公厕由其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或由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维修和管理。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应当依据城市公厕建设规划,将城市公厕的新建、扩建、改建纳入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工作目标,制订城市公厕新建、扩建、改建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厕的,应当确保公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公厕的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其中,小区开发配套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经批准按规定设置的公厕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厕的,项目所在区域的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公厕,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涉及公厕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公厕的或现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威海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整改计划并向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后,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和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公厕必须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并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现有的土厕、旱厕、简厕应逐步实现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造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八条 新建城市公厕应采用高效、节水型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现有储粪池公厕应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九条 人流密集、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繁华地段,其所在区域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流动公厕。

鼓励沿街单位、店铺、商场等免费开放附设的内部厕所。

第二十条 城市公厕标志牌和导示牌应当明显,并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便于使用者寻找。

城市公厕标志牌和导示牌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提出统一设置标准和设计方案,由各区城市公厕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城市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所在区域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组织实施。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应先采取临时过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周围进行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粪便清运作业通道或者影响公厕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城市公厕档案。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由责任单位负责,或者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由专人负责,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厕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

(二)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 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垃圾;

(四) 在便池外便溺;

(五) 损坏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厕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必须经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临时过渡措施。

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供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收取水费,供电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电费。

第三十条 城市公厕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备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公厕分类评定工作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厕开放使用、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同时建设城市公厕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公厕设施的,由所在区域的城市公厕管理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未经批准向公厕使用人收费的,由所在区域的物价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公厕产权单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城市公厕管理人员,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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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关于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上海银监局有关处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充分调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银行对电讯网络诈骗活动涉案资金转移的拦截、防控作用,根据本市防范电讯网络诈骗“警银协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包括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营业网点的柜面员工、大堂经理、保安人员、网点负责人、客服人员以及其他银行工作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银监局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第四条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成功劝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被害人转款、汇款的,所属银行支行或营业网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工作表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附相关视频监控资料和经被害人签字确认的事迹材料,报本银行安保部门;安保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批,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定期将审批过的材料送上海银监局办公室会审。同意对参与劝阻、制止的相关人员予以表彰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银监局及时向其制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行实际,细化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综合衡量劝阻制止的难易程度、涉及资金数额、社会影响大小、工作人员实际履职及发挥作用大小等情况,对成功劝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被害人转款、汇款的工作人员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评、推优等方面的依据。

  各行制定的具体奖励办法要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备案,同时,每季度向上海银监局办公室报送本行发放奖励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银监局每年对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工作积极、成效突出的单位(包括分行、支行、网点)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电讯网络诈骗转款汇款情况屡有发生,而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未充分履行防阻、制止职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会东县检察院办公室 王凤xwangfeng@163.com

检察经费,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所必需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就检察经费保障问题,韩杼滨检察长于2001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检察院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的问题尤为突出。”可见,检察经费不足,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我院近几年检察经费,除人员经费能足额下达预算外,公用经费未按“高于同级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予以安排(在中办发[1998]30号文件下发后),业务经费更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业务经费超支严重。经费困难,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作好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保障工作?笔者从我院工作实际,谈几点看法:
  一、 抓住机遇,依靠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证的若干意见》里面有如下规定:
  1、人员经费:要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对政法机关编制内人员的工资、补助、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根据当地财力,妥善安排好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
  2、行政经费:要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标准安排。
  3、办案经费: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安排。
  4、装备经费: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制定装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与办案密切相关的装备,要尽力解决;对现有装备,要制定更新计划,逐年予以落实;对装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要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需要。
  据此,我们可与政法部门(政法委、公安、法院等)紧密联系,结为一体,联合行文,向县委、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反映实际情况,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预算。
  二、 认真做好预算的编制工作
  我县从今年开始全面推行了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编制改革是一项全新、复杂的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很多新的知识,而且政策性很强,这对预算编制人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预算编制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熟练掌握编制方法,并对本单位的经费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单位的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和业务需要,编制出全面、细化、合理的部门预算。
  三、 多汇报、多请示,争取领导的支持
  根据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检察机关的经费由本级财政支付。检察机关经费不仅受到当地财政状况的制约,而且受到党政领导机关对检察机关工作重视程度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及财政部门汇报检察机关的实际困难;对查办大要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要多请示,及时申请专项办案经费;对检察机关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如中办发[1998]30号文,韩杼滨检察长在2001年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快大中城市检察院科技强检步伐,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检察技术,逐步推广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网上举报和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提高运用科学技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要让有关部门了解,争取他们的支持。
  四、 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争取群众支持
  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倡导精神,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关切人民利益,以职能活动争取群众的支持,在检察活动中建立健全检察经费保障制度。中央指示:“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要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政法机关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检察机关要通过自身的职能活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和地方党委的信任和支持,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基础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展。”因此,群众的支持率高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与威望树立起来,也将间接地影响到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的认可与重视,从而争取经费的保障与落实。
检察经费除以上述正常途径解决外,争取多办案、办好案、办大案,依法追缴案款上缴,申请返拨经费,也是检察经费来源的有效途径。同时,加强资金节流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如我院在财务管理方面制定有《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各项专门的管理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上作了详细的规定。实行按制度管理后,我院在资金的使用上严格把关,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如我院近几年来的购置费,主要用于新办公大楼的建设、及其它电脑、数码照像机、监视系统、复印机等高科技产品的投入。全院平均每个科室一台电脑,为实现无纸化办公做好准备,不仅节省了资金,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六、 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经费不足问题将更加凸显,经费保障机制已经成为未来检察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如下进行改革:
可将检察经费分为五部分:一是人员经费;二是日常公用支出;三是装备费用;四是办案费用;五是基本建设费用。其中,人员经费、日常公用支出、装备费用、基本建设费用等四部分支出具有相当大的地方性,即同本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相关性,因此,这四部分经费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办案经费的开支具有一定的跨地区性和共同性,同检察业务密切相关。如深圳市检察机关建立侦查人才库,只要案件需要,市区检察院可调动人才库侦查力量,目的是实现(侦查人员)资源共享。因此,办案经费也应改为“共用”,即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基层院的办案情况及人才库资源的使用情况,拨给办案经费并监督使用。鉴于国家的财政体制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笔者建议,办案经费分别由省财政和市财政负担,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下拨和监督使用。各方负担的具体比例尚待进一步研究。总的来说,检察经费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通过国家立法确定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拨款的方式和使用的监督程序。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