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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8:23  浏览:8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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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实施我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港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2011-2015)》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为规范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提高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市政府已经同意提高容积率,但未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数额的亦按本办法计提。

第三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标准为: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在审核地价或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按照计提的标准,计算出应计提的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额,加入到地价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中。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标准计提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并进行专帐管理。

如果开发商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审定的规划条件、标准在小区内配套建设学校、并无偿移交给政府办学的,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在审核地价或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不再将计提的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总额加入到地价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中。
第五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及中小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把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作为落实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督促国土部门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资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应提未提、应转未转、挤占、截留和挪用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同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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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4]2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九江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九江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中共九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制定如下规定:
一、出让原则及要求
1、坚持“部门联审、集体决策、简捷高效、依法管理”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承办,分级负责,依法行政。
2、对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用地意向者的,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3、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项目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4、出让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
5、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倡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投资效益、容积率、建筑系数、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提高土地效益,防止土地闲置。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建设生产设施需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6、对未明确规划条件的,不予以供地;对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未按宗地评估价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且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不予报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证明书》。
二、审批程序
对经批准设立的浔阳区、庐山区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法进行审批。
1、项目意向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如明显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3日内明确答复项目意向用地单位。
2、如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落户有初步意向,应立即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或九江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单位申请用地的项目类型、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开发进度、投资效益,拟定宗地出让方案(具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地价等)。该宗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或九江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或九江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向国土资源局函告宗地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此项工作从接到项目用地意向用地单位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日。
3、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直属分局(或九江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上报的宗地出让方案7日内经办公会集体决策,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4、市政府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的报告后,组织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研究并按规定程序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市政府批准该项目宗地出让方案后,如该项目用地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或九江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应在20日内办理完征地补偿等相关手续。如该项目用地应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应在20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申报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政府批准项目用地后5日内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必须注明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开发进度及投产后效益等控制性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7、在签订出让合同的次日,市国土资源局应向社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8、用地单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后,即可开始用地。待缴清全部出让金及规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5日内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9、为便于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结算工作运转快捷,加快工业项目的建设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财政局代收,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定期对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进行核算和监督使用,并按市政府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由管委会用于开发区建设。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

(2001年7月26日)

教学厅[2001]8号


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近来,发现一些高等学校对学生证管理松懈,补发学生证缺乏必要的手续,出现一人持有多个学生证在学校和社会上使用的情况,造成学校内部管理上的混乱,也给高等学校自身造成不良影响;一些学生对学生证的保管、使用随意,丢失现象严重,一些高等学校对学生证的设计过于简单,印制质量低劣,使不法分子伪造学生证有可乘之机。为此,就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学生证的设计要能符合学期注册和购买火车票等的使用需要,制作要有质量,有一定的防伪措施。

  二、要健全学生证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发放、注册、补发、注销等要有严格的程序,按规定操作,杜绝一人多证现象。

  三、要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场合、使用方式;对假期返家需购火车票的,要在学生证中注明乘车区间和本人是否有工资收入;对要求出示、暂扣、抵押等行为要有明确的规定,对暂扣、抵押的应及时退还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重视、爱惜学生证的教育,减少污损,避免丢失等现象的发生。

  本通知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含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