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3〕8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路北新区总体规划,打造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平台,展示路北新区形象,创造优美的城市空间,在路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完成的情况下,依据《城市规划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服从统一规划管理。
第三条 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以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绿化规划审批手续及其他法定手续,向开发区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六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未取得或者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以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为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兼容使用性质,由规划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进行审批。
第九条 对于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土地,如中学、小学、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含公厕)等作为一级控制土地,其性质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有变更必要,必须保证变更后设施功能满足需要。
第十条 对城市景观、环境生态有重要意义的水体、植被及滨河绿地,原则上不得变更其性质,如确需变更,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和同级人代会备案。
第十一条 对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和道路红线宽度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适宜的环境容量及足够的室外活动空间、交通空间,开发地块的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
1、居住建筑:低层≤35%,多层≤28%,高层≤25%
2、办公建筑:多层≤35%,高层≤30%
3、商业金融建筑:多层≤45≤40%
4、文化娱乐建筑:低层≤35%,多层≤30%。
5、工业建筑:≤35%
6、公园用地:5%
第十三条 规划建筑控制高度按如下指标控制。
1、居住建筑:低层≤12米,多层≤24米,高层≤60米
2、办公建筑:多层≤25米,高层≤60米
3、商业建筑:多层≤30米,高层≤100米
4、文化娱乐建筑:低层≤12米,多层≤30米
5、工业建筑:≤30米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开发强度的合理性,规划建筑容积率按如下指标控制。
1、居住建筑:低层≤0.5?多层≤1.5?高层≤2.5
2、办公建筑:多层≤2.0?高层≤3.5。
3、商业金融建筑:多层≤2.0?高层≤5.0
4、文化娱乐建筑:低层≤1.0?多层≤2.0
5、工业建筑:≤1.0
6、公园用地:≤0.1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高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规划绿地率按如下指标控制。
1、居住用地:≥35%
2、行政办公用地:≥40%
3、商业金融用地:≥30%
4、文化娱乐用地:≥35%
5、工业用地:一类用地:≥35% ,二、三类工业:≥40%
6、公园用地:≥70%
7、社会停车场:≥30%
8、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小于8m。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按如下指标控制(以当量小汽车为标准)
(1)一类居住:1车位/户
(2)二类居住:1车位/2户
(3)行政办公:1车位/250m2建筑面积
(4)文化娱乐:1车位/100m2面积
(5)会展中心:1车位/100座
(6)商业服务:1车位/250m2营业面积
(7)市场:1车位/300m2建筑面积
(8)旅馆:1车位/5个客房
(9)公园:1车位/0.8公顷游览面积
机动车每个车位面积应大于30m2?非机动车每个车位面积按1.5m2计。
第十七条 建设地块人口容量宜采用以下指标控制(为指导性指标):一类居住小区用地人口容量为286人/公顷,二类居住小区用地人口容量为400人/公顷。
第十八条 建筑立面和空间设计
1、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在设计、建设时必须注意相互之间的呼应,注意整个城市和局部地区的天际轮廓线。
2、道路两侧的阳台、雨蓬、梯步、花台等均不得超越按有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定确定的建筑红线的垂直空间线。
3、建筑沿街不得设实体围墙,提倡以绿化隔离,确需建设的,必须采用透视栏杆,高度为1.2?1.8m?内外侧设置不少于2m的绿化带。
4、每个大地块或街区的建筑风格应尽可能一致,通过建筑造型、材料及某种建筑符号的协调处理,来达到统一的风格、优美的造型、丰富变化的空间。
5、沿街立面处理要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变化丰富和谐。
第十九条 广告牌与标志物控制
1、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广告牌时,必须在不影响城市沿街景观的情况下方可设置,广告牌的尺寸、位置、色彩等应与环境相协调。
2、各街区的主要入口处,应设置标志物以作引导识别。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控制指标
各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视觉卫生、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参照《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住宅建筑采光标准依照国家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小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时数,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61,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建筑间距以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采光分析为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参照《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道路红线宽度为40m以上的园区干道交叉,交叉路口附近的建筑,按相邻道路红线宽度的一倍距离后退道路红线,此范围内土地用于公共绿地建设,减半收取土地费用。
为形成新区独特的风貌和便捷的交通,所有建设单位不靠道路方向至少各退本方地界5米,其中不临路的南(北)方向后退本方地界采光间距的1/2。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和引导开发投资者实现规划意图,支持城市的公益设施建设,特作如下奖励规定:
1、地块开发者在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满足规定指标情况下,另为城市提供一定的公共用地或建筑层底空间、开敞用地,其目的是为城市提供公共绿地或公共活动场所,且提供的公共用地符合以下要求:任意方向净宽大于15米,实际使用面积大于150平方米,常年每天二十四小时为公众开放活动,不得改变性质用作它用。则该用地容积率上限可提高相应的百分比,最高可达20%。
2、地块开发者在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满足规定指标情况下,提供用地作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场设于地面且直接对外,且停车位不小于20个,则该用地容积率上限可酌情提高5-20%。
3、若地块开发者承担了相邻的新辟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建筑拆迁,则拆迁土地面积可计入用地面积以计算容积率,提高相应地块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内应大力提倡绿化建设,城市干道旁的街头绿地及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严格按“谁开发谁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在开发完成的同时绿化建设应完全竣工。城市干道的绿化带应视各干道性质建成各自的特色,以形成丰富多彩的城市街道景观。
第二十五条 园区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以总体规划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并批准之日起废止。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政发〔2006〕55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
(天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06年4月19日)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新设立企业办理各项证照类项目的手续,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是指冠以“天水”、“天水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设立中涉及的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等相关法定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二条 新设立企业登记中所涉及的审批环节均实行承诺办理,各责任单位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承办单位(窗口)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相关部门的审批过程进行督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企业登记程序。
(一)企业登记申请人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企业登记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到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进行评估验资,办理有关手续。
(三)企业登记涉及前置性专项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各审批部门均统一使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前置性专项审批以《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为准,由市工商局窗口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企业登记申请人持第四条第四款所规定提交的材料及专项审批文件、证件或部门的确认意见,到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市工商局窗口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字、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后经审查仍需提交补充材料或补充说明的,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或说明。
(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场地、资金、组织机构、设备等),市工商局窗口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市工商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印章刻制。
新设立企业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持市工商局开具的印章刻制通知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安局窗口办理印章批刻备案,到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
新设立企业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表,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 税务登记。
生产经营场所在秦州区的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2份),到国税局或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制,即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双方同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生产经营场所在其它县区的企业,税务登记在本县区办理。
(一)凡属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即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在国税局窗口填报税务登记表3份,由国税局主发联合税务登记证。
(二)凡属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即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在地税局窗口填报税务登记表3份,由地税局主发联合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发票准购证。
(一)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购普通发票的企业,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照片、办票人身份证及照片(同时提供复印件各2份),并刻制发票专用章一套,在国税局窗口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及企业管理情况备查底卡后,在国税局窗口办理普通发票准购证。
(二)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购发票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发票管理人身份证、办公(经营)场地证明、资质证明(有资质资格的行业和单位),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发票管理分局分别审核、盖章后,到地税局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新设立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预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预计在18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认定所需资料及证件,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所有权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经营场所为租借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承租合同);
6.开户许可证;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负责人身份证;
9.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格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受理后,由国税局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
(三)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
第十条 统计登记。
新设立企业申请人持单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填写基本单位统计登记证,到市统计局窗口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中涉及到的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对不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和办结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市行政监察投诉中心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承诺时限
2.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流程
3.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