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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4:26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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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交通民警担负着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繁重任务,常年在马路上执勤,工作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经常受到汽车废气等有害物质及噪声的侵袭,影响身体健康。为了适当改善交通民警的生活,增进健康,更好地完成交通管理任务,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对交
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
一、各城市、县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的在职民警享受本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标准:凡执勤民警(包括从事路面执勤、车辆检查、考核司机、外出宣传教育、处理交通事故、装修交通管理设施的)每人每月十元。内勤人员,凡上路执勤、检查指导工作,按天计算(超过二小时按半天,超过四小时按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贴二角五分。
三、调离公安交通管理单位的干警,即停止发放本岗位津贴,不予保留;因病、事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旷工和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后果以及违法乱纪者,酌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四、已实行交通民警岗位津贴(污染补贴等)的地区,其现行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原则上改按本规定执行。
五、岗位津贴所需的经费,已经实行的,原来在哪里开支,可仍在哪里开支;尚未实行的,经费由哪里开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定。
六、实行交通民警岗位津贴,是党和国家对广大交通民警的关怀,各级领导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交通民警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198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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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002年第228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8号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定,现批准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13种兽药产品在我国注册或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由我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犬、猫狂犬病来活疫苗Inactivated Rabies Vaccine for dogs and cats(Nobivac Rabies)
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Intervert International B.V
(2002)外兽药准字70号
2002.11-2007.10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Bursal Disease Vaccine,Live Virus(BURSAPLEX)
梅里亚精选大药厂Merial Select,Inc.
(2002)外兽药准字71号
2002.11-2007.10

禽多杀性巴氏杆菌活疫苗(Clemson株)Pasteurella Multocida Vaccine,Avirulent Live Culture,Avian Isolate(VICLEMCOL-C)
美国威兰药厂Vineland Laboratories
(2002)外兽药准字72号
2002.11-2007.10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D-22株)Freeze-Dried Live Vaccine Against IBD in Poultry (MEDIVAC GUMBOROB)
印度尼西亚美迪安公司PT. Medion
(2002)外兽药准字73号
2002.11-2007.10

鸡新城疫、减蛋综合症二联来活疫苗Emulsified Inactivated Vaccine against ND and EDS(IZOVAC ND-EDS)
意大利IZO公司IZO S.p.A
(2002)外兽药准字74号
2002.11-2007.10

鸡新城疫灭疫苗Emulsified Inactivated Vaccine Against ND(IZOVAC ND)
意大利IZO公司IZO S.p.A
(2002)外兽药准字752号
2002.11-2007.10

鸡新城疫、大肠埃希氏菌病二联来活疫苗Emulsified Inactivated Vaccine against ND and E.Coli Infection(IZOVAC ND-COLI)
意大利IZO公司IZO S.p.A
(2002)外兽药准字76号
2002.11-2007.10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S706株)Freeze-Dried Modified Live Vaccine against IBD,S706 Strain(BUR-706)
梅里亚有限公司里昂厂MERIAL Laboratorie de Lyon Gerland
(2002)外兽药准字77号
2002.11-2007.10

鸡马立克氏病火鸡疱疹病毒活疫苗 (YT-7株)
日本财团法人化学及血清疗法研究所
(2002)外兽药准字78号
2002.11-2007.10

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Newcastle Disease Live Vaccine,La Sota Strain (Vir 116)
以色列维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Vireo LTD.
(2002)外兽药准字79号
2002.11-2007.10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冻结活疫苗(CE株)
日本财团法人化学及血清疗法研究所
(2002)外兽药准字80号
2002.11-2007.10

鸡马立克氏病I、III型二价活疫苗 Marek’s Disease Vaccine,Serotype 1&3,Live Virus (RISPENSHVT FROZEN)
梅里亚精选大药厂Merial Select,Inc.
(2002)外兽药准字81号
2002.11-2007.10

猪伪狂犬病活疫苗Pseudorabies Vaccine,Modified Live Virus(Ingelvac Aujeszky MLV)
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美国)有限公司Boehringer ingelheim Vetmedica,Inc.
(2002)外兽药准字82号
2002.11-2007.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发〔2007〕89号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具体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编制具体项目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括: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二)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内容、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时间、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三)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和操作办法等。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后,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
  第八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履约保证金、定金、土地出让金均由组织实施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取。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局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竣工项目验收,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