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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1:36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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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地方煤矿(包括地方国营和乡镇集体煤矿)的发展,搞好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省地方煤矿的发展,要实行有水快流,大中小结合,长期和短期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
二、煤炭资源为国家所有,不随行政区划分割归属。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申请办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资源占用审批手续。
三、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鼓励群众集资联营办矿,允许个人投资办矿,允许无煤县、市、乡、镇去有煤的地方投资办矿,欢迎外省市、港澳同胞来我省投资办矿,积极吸收国外资金合资办矿和办交通运输业,省人民政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谁投资,谁受益。
省地方财政用于煤矿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各种资金要统一集中,建立地方煤矿发展基金,作为专项贷款周转使用。
四、改进地方煤矿基本建设管理方法,今后新建和改建、扩建矿井,统一由地、市实行总承包,包投资,包工期。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统筹安排。
五、要高度重视现有矿井的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凡国家下拨的技措、安全费用,严禁挪作它用。使用贷款一律实行税前还贷。企业自有资金也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技术改造。
六、为了提高地方煤矿的抗灾能力,全省所有煤矿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统一按吨煤提取四元的标准计入成本。
七、计划外出省的煤炭,由供需双方协商,实行灵活价格,随行就市,议价销售。
八、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国营煤矿有权自行招收合同工、抡换工和临时工,但不得突破吨煤工资含量。乡镇煤矿不受此限制。
九、地方煤矿所需材料、设备,要列入国家计划。指标由省计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戴帽下达,实物由各级物资部门保质保量供应到矿。
十、采用多种形式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省级地方煤炭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市,可举办中等专业学校,县和企业单位可举办技工学校。也可选送一些人到高等院校代培。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国家给予一定补助。
对现有人员的使用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允许技术人员合理流动,鼓励他们由城市到乡镇、由全民企业到集体煤炭企业工作,手续从简,待遇从优。



198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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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1〕3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年活动的管理,引进、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优品牌等项目,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国共产党宜昌市第二次代表大会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五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项目年活动的组织、督办、考核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年活动,是指为引进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优品牌等项目而实施的专项活动。2000年为项目年活动起步年,“十五”期间为项目年活动期。

  第三条 项目年活动中引进和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得实施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或盲目投资。

  项目年活动中引进和开发建设的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章 活动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项目年活动。

  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年活动办公室),负责项目年活动的综合平衡、协调服务、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活动中涉及的项目进行考核、提出奖励意见。

  第五条 县市区、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包括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埠湖管理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项目年活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在上年度的12月1日前报送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

  项目年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已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争取报批后建设的项目,以及为引进、开发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项目年活动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并将列入考核的项目提交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初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项目年活动责任状,并将列入考核的项目予以公布,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

  考核项目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删除或增加;确须调整的,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报送项目年活动和考核项目的进展情况。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综合、研究全市项目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向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情况。

  第八条 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的召开办公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各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年活动的情况。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有权检查考核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可根据需要发出考核项目建设督办通知书。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督办通知书执行并说明情况。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十条 项目年活动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和市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年活动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分类考核:

  (一)重点考核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不包括附加税,下同)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

  (二)一般考核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工业或其它项目。(三)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即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意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分类考核项目,其完成投资和实现税收的审核工作分别由市计划、经贸及财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的审核工作由市工商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对考核项目分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两个阶段进行考核。

  对考核项目是否完成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目标,由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依据批准该项目建设的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考核认定。

  第十四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当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考核项目,在年底前报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其确认责任单位是否完成责任状所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对积极实施项目年活动并完成形象进度和投资额考核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年活动的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考核项目按期开工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奖励2000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责任单位及项目业主分别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重点考核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奖励4万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责任单位及项目业主分别奖励12万元。

  第十八条 一般考核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按期开工的予以通报表彰;按期竣工并投产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奖励1万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各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未纳入市项目年活动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投产、当年见效,经市项目年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参照考核内项目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设立争取无偿资金贡献奖。奖励范围包括市直各部门为全市项目年活动争取到位的中央国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省财政自筹、省财政统筹、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央和省贴息资金等各类用于项目建设的无偿资金。对当年实际到达市财政局专户的各类无偿资金总额,按10~1000万元、1001~10000万元、10001万元以上3个档次相应设定5‰、8‰、10‰等3个相应比例进行奖励,由市政府奖励争取无偿资金有功单位。市项目年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设立金融部门增贷奖。奖励范围为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市商业银行及市农村信用联社。对金融机构当年投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贷款比本年初新增资金按总额万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奖励;对金融机构投入到市政府当年考核项目的资金再按总额万分之三的比例进行奖励,由市政府奖励增贷有功银行。市项目年办公室会同市人民银行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支持服务市项目年活动成绩显著的市直有关单位,由市项目年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项目年活动责任状考核目标或两年内未实施市级重点考核项目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开工后未按期竣工投产的,奖金予以扣回;对投产后的项目经项目年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认定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所发奖金由市项目年办公室予以扣回,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在项目建设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延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关于延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6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双方合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核安全合作,一致同意将该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长五年,并对议定书作如下修改:
  根据中美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次联合委员会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中方执行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

  第一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在核安全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进行交流合作。
  一、合作可以包括下述领域:
  1.核安全管理及安全管理规章的编制和实施;
  2.核电站及其它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审评;
  3.核电站及其它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监督;
  4.核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5.双方同意的其它领域。
  二、合作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1.交换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资料和文献;
  2.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科技人员到对方讲学、考察或参加工作;
  3.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的合作研究和联合研究计划;
  4.联合组织学术会议和讨论会;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二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一、中方在其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指令允许的范围内,向美方提供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资料:
  1.核安全管理报告;
  2.核安全条例、规定、导则和标准;
  3.核电站的建造经验及建成后的运行经验和安全研究、管理方面的出版物。
  二、美方在其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指令允许的范围内,向中方提供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资料:
  1.联邦管理法规以及核电站的审批程序和规定;
  2.核安全管理导则;
  3.介绍现行管理程序的出版物;
  4.一般性质的技术报告;
  5.每周新闻编辑物;
  6.动力堆最新事件和建造、运行、退役经验的公报及运行数据分析评价报告。

  第三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一、中方在现有财力、物力和立法授权允许范围内,接待美方核安全人员的典型方式有:
  1.中方欢迎美方专业人员来华共同讨论核安全管理问题;
  2.中方邀请美方核安全专家来华讲学,共同讨论核安全管理问题。
  对美方人员提出的有关管理活动的资料要求,中方将尽力予以帮助解决。
  二、美方在现有财力、物力和立法授权允许范围内,向中方的核安全人员提供经验和进行培训。提供的经验和在职培训的典型方式有:
  1.中方人员和美方人员一道参加美国反应堆的在役检查和反应堆建造检查;
  2.中方人员参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在田纳西州查塔努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技术培训中心举办的核安全管理培训;
  3.中方委派常驻人员在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机构中工作,以取得美方对其反应堆安全和环境影响等管理的实践和处理过程的经验。
  美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技术援助,如不能满足中方在技术咨询方面需要,双方应进行协商,以最佳方式满足其需要。

  第四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安全研究发展的联合计划和项目的执行,或在这些计划、项目下由双方分工的活动,包括使用任何一方的试验设备和/或计算机程序,将逐项商定。这一般是作为单独的具体协议书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将附在议定书上。但是每一方在自己研究的基础上,将立即向另一方转送有关研究成果的情报,这些研究成果对另一方国家运行的核设施有着解决紧迫安全问题的作用。一方向另一方机构临时派出的合格人员也将逐项予以考虑,并在一般情况下做为单独的协议书的内容。
  本协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达成,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核安全局         核管理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姜圣阶           林托·蔡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