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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9月7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24:11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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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9月7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附表一: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
│    │  职务 工 资 标 准                                    │
│  职务│                                              │
│等级  ├─┬──┬──┬──┬──┬──┬──┬──┬──┬──┬──┬──┬──┬──┬──┬──┤
│    │ │  │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 教 授│ │  │  │  │  │  │  │  │  │  │  │  │  │  │  │  │
│ 研究员│78│ 85│915 │995 │1075│1155│1235│1315│1395│1475│1555│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副教授│57│ 61│662 │705 │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1133│1188│1243│  │  │
│  副研│6 │9  │  │  │  │  │  │  │  │  │  │  │  │  │  │  │
│究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讲  师│43│ 46│492 │519 │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助理研│ │5  │  │  │  │  │  │  │  │  │  │  │  │  │  │  │
│究员  │ │  │  │  │  │  │  │  │  │  │  │  │  │  │  │  │
├────┼─┼──┼──┼──┼──┼──┼──┼──┼──┼──┼──┼──┼──┼──┼──┼──┤
│助  教│36│ 38│399 │425 │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  │  │  │  │
│ 研究实│ │1  │  │  │  │  │  │  │  │  │  │  │  │  │  │  │
│习员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
│                                                   │
│                                                   │
├────┬──────────────────────────────────────────────┤
│    │  职务 工 资 标 准                                    │
│    ├─┬──┬──┬──┬──┬──┬──┬──┬──┬──┬──┬──┬──┬──┬──┬──┤
│职务等级│ │  │  │  │  │  │  │  │ ,│  │  │  │  │  │  │  │
│    │一│ 二│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中学高级│57│ 61│662 │705 │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1133│1188│1243│  │  │
│教师  │ │9  │  │  │  │  │  │  │  │  │  │  │  │  │  │  │
├────┼─┼──┼──┼──┼──┼──┼──┼──┼──┼──┼──┼──┼──┼──┼──┼──┤
│中学一级│43│ 46│492 │519 │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教师  │ │5  │  │  │  │  │  │  │  │  │  │  │  │  │  │  │
│小学高级│ │  │  │  │  │  │  │  │  │  │  │  │  │  │  │  │
│教师  │ │  │  │  │  │  │  │  │  │  │  │  │  │  │  │  │
├────┼─┼──┼──┼──┼──┼──┼──┼──┼──┼──┼──┼──┼──┼──┼──┼──┤
│中学二级│36│ 38│399 │425 │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737 │
│教师  │ │1  │  │  │  │  │  │  │  │  │  │  │  │  │  │  │
│小学一级│ │  │  │  │  │  │  │  │  │  │  │  │  │  │  │  │
│教师  │ │  │  │  │  │  │  │  │  │  │  │  │  │  │  │  │
├────┼─┼──┼──┼──┼──┼──┼──┼──┼──┼──┼──┼──┼──┼──┼──┼──┤
│中学三级│32│ 33│354 │376 │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教师  │ │9  │  │  │  │  │  │  │  │  │  │  │  │  │  │  │
│小学二级│ │  │  │  │  │  │  │  │  │  │  │  │  │  │  │  │
│教师  │ │  │  │  │  │  │  │  │  │  │  │  │  │  │  │  │
├────┼─┼──┼──┼──┼──┼──┼──┼──┼──┼──┼──┼──┼──┼──┼──┼──┤
│小学三级│31│ 32│341 │361 │381 │401 │421 │441 │461 │481 │501 │521 │541 │  │  │  │
│教师  │ │7  │  │  │  │  │  │  │  │  │  │  │  │  │  │  │
注:根据劳人薪[1988]2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附表三: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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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
┃等│  │                                           ┃
┃级│  │                                           ┃
┠─┼──┼──┬─┬───┬──┬──┬─┬──┬──┬──┬───┬──┬──┬──┬──┬─┨
┃ │一 │二 │三│四  │五 │六 │七│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 │  │  │ │   │  │  │ │  │  │  │   │  │  │  │  │六┃
┠─┼──┼──┼─┴┬──┼──┼──┼─┼──┼──┼──┼───┼──┼──┼──┼──┼─┸┒
┃高│576 │619 │ 66│705 │748 │803 │85│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级│  │  │2  │  │  │  │8 │  │  │  │   │  │  │  │  │  ┃
┃讲│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讲│438 │465 │ 49│51│546 │583 │620 │65│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953 ┃
┃师│  │  │2  │9 │  │  │  │7 │  │  │   │  │  │   │6 │  ┃
┠─┼──┼──┼──┼─┼──┼──┼──┼─┼──┼──┼───┼──┼──┼───┼─┼──┨
┃助│363 │381 │ 39│42│451 │477 │503 │52│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737 ┃
┃理│  │  │9  │5 │  │  │  │9 │  │  │   │  │  │   │1 │  ┃
┃讲│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教│324 │339 │ 35│37│398 │420 │442 │46│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员│  │  │4  │6 │  │  │  │4 │  │  │   │  │  │   │ │  ┃
┗━┷━━┷━━┷━━┷━┷━━┷━━┷━━┷━┷━━┷━━┷━━━┷━━┷━━┷━━━┷━┷━━┛
注:根据劳人薪[1988]2号文件规定,中专、技校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附表四: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主任│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医、│5  │  │  │5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师│  │  │  │ │   │  │  │   │  │  │   │  │  │  │  │  ┃
┠──┼──┼──┼──┼─┼───┼──┼──┼───┼──┼──┼───┼──┼──┼──┼──┼──┨
┃副主│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任医│6  │  │  │5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治│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医(│8  │  │  │9 │   │  │  │   │  │  │   │  │  │  │  │  ┃
┃主管│  │  │  │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医、│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737 ┃
┃护、│3  │  │  │5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师│  │  │  │ │   │  │  │   │  │  │   │  │  │  │  │  ┃
┠──┼──┼──┼──┼─┼───┼──┼──┼───┼──┼──┼───┼──┼──┼──┼──┼──┨
┃医、│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护、│4  │  │  │6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士│  │  │  │ │   │  │  │   │  │  │   │  │  │  │  │  ┃
┗━━┷━━┷━━┷━━┷━┷━━━┷━━┷━━┷━━━┷━━┷━━┷━━━┷━━┷━━┷━━┷━━┷━━┛
注:根据人薪发[1988]22号文件规定,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附表五: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等│                                                   ┃
┃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十七 ┃
┠─┼──┼──┼──┼─┼──┼──┼──┼─┼──┼──┼───┼──┼──┼───┼──┼──┼───┨
┃高│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1298│1353│1408 ┃
┃级│6  │  │  │5 │  │  │  │3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工│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程│8  │  │  │9 │  │  │  │7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助│ 36│381 │399 │42│477 │503 │529 │55│581 │607 │633  │659 │685 │711  │  │  │   ┃
┃理│3  │  │  │5 │  │  │  │5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技│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
┃术│4  │  │  │6 │  │  │  │4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等│                                                   ┃
┃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十七 ┃
┠─┼──┼──┼──┼─┼──┼──┼──┼─┼──┼──┼───┼──┼──┼───┼──┼──┼───┨
┃高│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1298│1353│1408 ┃
┃级│6  │  │  │5 │  │  │  │3 │  │  │   │  │  │   │  │  │   ┃
┃农│  │  │  │ │  │  │  │ │  │  │   │  │  │   │  │  │   ┃
┃艺│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农│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艺│8  │  │  │9 │  │  │  │7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助│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  │   ┃
┃理│3  │  │  │5 │  │  │  │9 │  │  │   │  │  │   │  │  │   ┃
┃农│  │  │  │ │  │  │  │ │  │  │   │  │  │   │  │  │   ┃
┃艺│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技│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
┃术│4  │  │  │6 │  │  │  │4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经济、会计、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十七 ┃
┠──┼──┼──┼──┼─┼──┼──┼──┼─┼──┼───┼──┼──┼──┼───┼──┼──┼───┨
┃高级│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968 │1023 │1078│1133│1188│1243 │1298│1353│1408 ┃
┃经济│6  │  │  │5 │  │  │  │3 │  │   │  │  │  │   │  │  │   ┃
┃、会│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统计│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会│8  │  │  │9 │  │  │  │7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统计│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
┃助理│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  │   ┃
┃经济│3  │  │  │5 │  │  │  │9 │  │   │  │  │  │   │  │  │   ┃
┃、会│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统计│  │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
┃、会│4  │  │  │6 │  │  │  │4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统计│  │  │  │ │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高级│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记者│5  │  │  │5 │   │  │  │   │  │  │   │  │  │  │  │  ┃
┃(编│  │  │  │ │   │  │  │   │  │  │   │  │  │  │  │  ┃
┃辑)│  │  │  │ │   │  │  │   │  │  │   │  │  │  │  │  ┃
┃编审│  │  │  │ │   │  │  │   │  │  │   │  │  │  │  │  ┃
┃、播│  │  │  │ │   │  │  │   │  │  │   │  │  │  │  │  ┃
┃音指│  │  │  │ │   │  │  │   │  │  │   │  │  │  │  │  ┃
┃导 │  │  │  │ │   │  │  │   │  │  │   │  │  │  │  │  ┃
┠──┼──┼──┼──┼─┼───┼──┼──┼───┼──┼──┼───┼──┼──┼──┼──┼──┨
┃主任│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记者│6  │  │  │5 │   │  │  │   │  │  │   │  │  │  │  │  ┃
┃(编│  │  │  │ │   │  │  │   │  │  │   │  │  │  │  │  ┃
┃辑)│  │  │  │ │   │  │  │   │  │  │   │  │  │  │  │  ┃
┃副编│  │  │  │ │   │  │  │   │  │  │   │  │  │  │  │  ┃
┃审主│  │  │  │ │   │  │  │   │  │  │   │  │  │  │  │  ┃
┃任播│  │  │  │ │   │  │  │   │  │  │   │  │  │  │  │  ┃
┃音员│  │  │  │ │   │  │  │   │  │  │   │  │  │  │  │  ┃
┠──┼──┼──┼──┼─┼───┼──┼──┼───┼──┼──┼───┼──┼──┼──┼──┼──┨
┃记者│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编│8  │  │  │9 │   │  │  │   │  │  │   │  │  │  │  │  ┃
┃辑)│  │  │  │ │   │  │  │   │  │  │   │  │  │  │  │  ┃
┃一级│  │  │  │ │   │  │  │   │  │  │   │  │  │  │  │  ┃
┃播音│  │  │  │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助理│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737 ┃
┃记者│3  │  │  │5 │   │  │  │   │  │  │   │  │  │  │  │  ┃
┃(编│  │  │  │ │   │  │  │   │  │  │   │  │  │  │  │  ┃
┃辑)│  │  │  │ │   │  │  │   │  │  │   │  │  │  │  │  ┃
┃二级│  │  │  │ │   │  │  │   │  │  │   │  │  │  │  │  ┃
┃播音│  │  │  │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三级│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播音│4  │  │  │6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翻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译审│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  │5  │  │  │5 │   │  │  │   │  │  │   │  │  │  │  │  ┃
┠──┼──┼──┼──┼─┼───┼──┼──┼───┼──┼──┼───┼──┼──┼──┼──┼──┨
┃副译│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审 │6  │  │  │5 │   │  │  │   │  │  │   │  │  │  │  │  ┃
┠──┼──┼──┼──┼─┼───┼──┼──┼───┼──┼──┼───┼──┼──┼──┼──┼──┨
┃翻译│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8  │  │  │9 │   │  │  │   │  │  │   │  │  │  │  │  ┃
┠──┼──┼──┼──┼─┼───┼──┼──┼───┼──┼──┼───┼──┼──┼──┼──┼──┨
┃助理│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  │  │  │  ┃
┃翻译│3  │  │  │5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一 │ 二│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研究│785 │ 85│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馆员│  │0  │  │5 │   │  │  │   │  │  │   │  │  │  │  │  ┃
┠──┼──┼──┼──┼─┼───┼──┼──┼───┼──┼──┼───┼──┼──┼──┼──┼──┨
┃副研│576 │ 61│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究馆│  │9  │  │5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馆员│438 │ 46│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  │  │5  │  │9 │   │  │  │   │  │  │   │  │  │  │  │  ┃
┠──┼──┼──┼──┼─┼───┼──┼──┼───┼──┼──┼───┼──┼──┼──┼──┼──┨
┃助理│363 │ 38│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737 ┃
┃馆员│  │1  │  │5 │   │  │  │   │  │  │   │  │  │  │  │  ┃
┠──┼──┼──┼──┼─┼───┼──┼──┼───┼──┼──┼───┼──┼──┼──┼──┼──┨
┃管理│324 │ 33│354 │37│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员 │  │9  │  │6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国家│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级教│5  │  │  │5 │   │  │  │   │  │  │   │  │  │  │  │  ┃
┃练 │  │  │  │ │   │  │  │   │  │  │   │  │  │  │  │  ┃
┠──┼──┼──┼──┼─┼───┼──┼──┼───┼──┼──┼───┼──┼──┼──┼──┼──┨
┃高级│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教练│6  │  │  │5 │   │  │  │   │  │  │   │  │  │  │  │  ┃
┠──┼──┼──┼──┼─┼───┼──┼──┼───┼──┼──┼───┼──┼──┼──┼──┼──┨
┃一级│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教练│8  │  │  │9 │   │  │  │   │  │  │   │  │  │  │  │  ┃
┠──┼──┼──┼──┼─┼───┼──┼──┼───┼──┼──┼───┼──┼──┼──┼──┼──┨
┃二级│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  ┃
┃教练│3  │  │  │5 │   │  │  │   │  │  │   │  │  │  │  │  ┃
┠──┼──┼──┼──┼─┼───┼──┼──┼───┼──┼──┼───┼──┼──┼──┼──┼──┨
┃三级│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教练│4  │  │  │6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地质、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等│                                             ┃
┃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
┠─┼──┼──┼──┼─┼──┼──┼──┼──┼──┼──┼───┼──┼──┼───┼──┨
┃高│ 65│697 │742 │78│847 │907 │967 │1027│1087│1147│1207 │1267│1327│1387 │1447┃
┃级│2  │  │  │7 │  │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工│ 52│550 │580 │61│653 │696 │739 │782 │825 │868 │911  │954 │997 │1040 │  ┃
┃程│0  │  │  │0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助│ 43│456 │476 │49│526 │556 │586 │616 │646 │676 │706  │736 │766 │   │  ┃
┃理│6  │  │  │6 │  │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技│ 39│406 │422 │44│470 │494 │518 │542 │566 │590 │614  │638 │  │   │  ┃
┃术│0  │  │  │6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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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十三: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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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等│                                               ┃
┃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
┠─┼───┼──┼──┼─┼──┼──┼──┼─┼──┼──┼──┼──┼──┼───┼──┼──┨
┃船│  56│604 │639 │67│709 │753 │797 │84│885 │929 │973 │1017│1061│1105 │1149│  ┃
┃长│9   │  │  │4 │  │  │  │1 │  │  │  │  │  │   │  │  ┃
┠─┼───┼──┼──┼─┼──┼──┼──┼─┼──┼──┼──┼──┼──┼───┼──┼──┨
┃轮│  51│539 │568 │59│626 │661 │696 │73│766 │801 │836 │871 │906 │941  │976 │1011┃
┃机│0   │  │  │7 │  │  │  │1 │  │  │  │  │  │   │  │  ┃
┃长│   │  │  │ │  │  │  │ │  │  │  │  │  │   │  │  ┃
┠─┼───┼──┼──┼─┼──┼──┼──┼─┼──┼──┼──┼──┼──┼───┼──┼──┨
┃大│  46│486 │509 │53│562 │592 │622 │65│682 │712 │742 │772 │802 │832  │862 │  ┃
┃副│3   │  │  │2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   │  │  │ │  │  │  │ │  │  │  │  │  │   │  │  ┃
┃管│   │  │  │ │  │  │  │ │  │  │  │  │  │   │  │  ┃
┃轮│   │  │  │ │  │  │  │ │  │  │  │  │  │   │  │  ┃
┠─┼───┼──┼──┼─┼──┼──┼──┼─┼──┼──┼──┼──┼──┼───┼──┼──┨
┃二│  41│439 │459 │47│505 │531 │557 │58│609 │635 │661 │687 │713 │739  │765 │  ┃
┃副│9   │  │  │9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  ┃
┃管│   │  │  │ │  │  │  │ │  │  │  │  │  │   │  │  ┃
┃轮│   │  │  │ │  │  │  │ │  │  │  │  │  │   │  │  ┃
┠─┼───┼──┼──┼─┼──┼──┼──┼─┼──┼──┼──┼──┼──┼───┼──┼──┨
┃三│  38│400 │416 │43│454 │476 │498 │52│542 │564 │586 │608 │630 │652  │  │  ┃
┃副│4   │  │  │2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  ┃
┃管│   │  │  │ │  │  │  │ │  │  │  │  │  │   │  │  ┃
┃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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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十四: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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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职务工资标准                                         ┃
┃务│                                                 ┃
┃等│                                                 ┃
┃级│                                                 ┃
┠─┼──┬──┬──┬─┬───┬──┬──┬──┬───┬──┬──┬───┬──┬──┬──┬──┨
┃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艺│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1395 │1475│1555│   │  │  │  │  ┃
┃术│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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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

纳入考核的国有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工作,成立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具体成员单位见附件1)。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业绩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中介机构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髌骄蛔什﹢?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考核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全国同行业企业发展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原则,即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不低于上年的实际完成值。已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在上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先送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签字。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前三季度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第四季度预计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下一年度企业财务预算、下一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计核算原则、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和市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企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审定目标值时,各企业负责人须到会接受质询。

(四)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事件以及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重大因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应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市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和企业重要事项报告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初,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按要求对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分析,出具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二)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三)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五)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可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事后评价体系,确保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准确性、严肃性。

(一)对于“两高一低”企业(本年度目标值高于上年目标值、实际完成值高于上年完成值、考核得分低于上年得分),市国资委将考虑其工作勤勉情况,以利润总额为考核重点,本年度利润总额每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值3%,加1分。

(二)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奖励。对于在业绩考核年度获得经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黄石市人民政府评定并授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实施业绩奖励。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10分、8分、6分、4分;获得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8分、6分、4分、2分;获得市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6分、4分、2分、1分。

(三)上述(一)、(二)款所列各项奖励分计入总分后,企业最终年度得分以120分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四)为防止在制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弄虚作假、人为压低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片面追求高分,年终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对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度过大的企业,在剔除客观因素后,对企业考核总分进行扣分直至降级,考核不能评为A级。以利润总额为考核重点,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评为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同时,对于“两低一高”企业(本年度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实际完成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考核得分高于上年),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不应高于上一年。

(五)对企业出现重特大决策失误、重特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社会、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负责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国资委将酌情降低其业绩考核分数或级别。对出现重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每次扣减10—30分。对出现特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其考核结果将直接降为E级。决策失误等级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事故、事件等级划分,采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纪检监察、社会稳定等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对企业母公司报表或企业合并报表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暂停企业考核,企业限期整改,企业负责人在该考核年度只能领取基薪。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骺己似诔豕宜姓呷ㄒ鎬?00%。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00%。对于以投资参股企业为主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利润总额?鞅究己似谇耙荒甓壤笞芏睿?/3-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是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计算企业的经营业绩水平。

第十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考核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事件以及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重大因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按要求对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分析,出具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二)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三)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五)对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审计报告,市审计局每年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抽查复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时,抽查复核面达到100%。

(六)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可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以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和任免。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任期中长期激励和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绩效薪金=基薪?准ㄐ浇鸨妒>咛寮扑愎轿?

(一)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鳎ˋ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二)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1.5+0.5?祝己朔质?B级起点分数)?鳎ˋ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三)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1+0.5?祝己朔质?C级起点分数)?鳎˙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四)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祝己朔质?D级起点分数)?鳎–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五)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的,其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余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在0.6—0.8之间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三十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祝–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鰿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一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或者未实行任期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特别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特别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工作组成员单位

为了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成立业绩考核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国资委。

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

业绩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等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另行确定。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116分—120分为A级; 109分—115分为B级; 100分—108分为C级; 90分—99分为D级;80分—89分为E级。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116分—120分为A级; 109分—115分为B级; 100分—108分为C级; 90分—99分为D级;80分—89分为E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本)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