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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漏保收提成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27:46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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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漏保收提成办法

铁道部


堵漏保收提成办法
1992年8月27日,铁道部

一、堵漏收入的范围
下列项目的运输收入属于堵漏收入:
1、列车上补收的票价(含卧铺票价和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补票手续费及携带品超重运费;
2、到站补收的旅客票价、补票手续费及旅客携带品超重运费;
3、到达行李、包裹检斤验货补收的品名、重量不符运杂费;
4、到达货物检斤验货补收的品名、重量不符运杂费;
5、行李、包裹保管费和货物暂存费;
6、查堵发现的其它漏收运杂费。
二、堵漏保收提成的使用
1、凡上述范围的堵漏保收按国家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35%)后,提成10%。其中70%用于奖励,30%主要用于改善站车服务、添置增收堵漏所必需的备品和设备(含核算收入的电算设备)。
2、此项提成铁道部全部返还给铁路局,铁路局和分局返还给基层站段不得少于85%。
3、提成中用于奖励部分应本着按劳分配、多堵多奖、少堵少奖、不堵不奖的原则,奖励直接参加堵漏保收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准平均分配。对违反政策,违反规章制度和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不予奖励。
4、堵漏保收提成中用于添置设备及备品的具体范围由铁路局自定,使用计划由客货运和收入部门提出,其中属于控购商品或固定资产的,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和计划程序办理。
5、堵漏保收提成奖励,由各级收入管理部门会同劳动工资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有关堵漏保收的各项报表应按铁道部规定提取。堵漏保收提成由分局收入检查室采取代部拔款的结算方法,在已缴运输收入项下增设子目,按月从运输收入进款中划拔。
四、本办法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八年发布的《关于查堵漏收铁路运费奖励办法》〔(78)铁财字1055号〕及有关规定一律废止。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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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废止)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令[2003]74号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黎桂康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行政村、自然村设置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财务会计职责,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镇区财政分局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履行本镇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区财政分局指导和监督本镇区会计核算中心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八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东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分别配备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二)真实、准确、及时登记会计科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并向本单位提供有关财务公开的资料;
  (三)承担本单位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四)参加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五)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六)向上级财政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如实反映本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办理本单位其他会计事务。
  第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并保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区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六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签章、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的审核,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必须填明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借贷方向、金额、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由填制人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未经监事会审核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入账。
  第十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辅助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经济业务完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总分类账按总账科目进

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登记。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账,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或卡片账。
  第二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将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将每月的银行对账单附在当月银行存款的收付凭证内,以便稽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做好对账工作,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月末,要按时结账,结账前,须将结账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由现金出纳员保管,会计定期或不定期核对清查,保证账券相符。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类债权债务应建立明细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核对。要积极采取措施,明确责任人,回收债权,减少债务。
  对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款项,报镇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会计人员按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书面决议进行会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责任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或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二)对承包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三)固定资产出售、转让、入股前,应当进行相应的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四)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资产收益核算管理,杜绝多列少列费用、虚增虚减收益等造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应以信息化为目标,配备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并经市财政局推荐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实现会计电算化,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第二十八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经市财政局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并批准后,方可取消手工记账。
  第二十九条 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好当年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应客观真实地编制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预决算方案,需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区财政分局审核后,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算计划应该包含固定资产购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及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拍卖等重大项目的财务收支预算。
  第三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稽核制度,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努力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确保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规定审批权限,对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财务审批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得自批自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坚持会计制单、出纳收付的原则。财务支出的票据必须注明用途并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设立银行结算账户,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不得以存折代替支票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三十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账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现金出纳员,非现金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现金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支票、存折、印鉴应分别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管理,详细登记实物明细账,做到账、卡、表数据一致,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遵守票据管理及其使用制度,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严格票据的领用和核销手续。
  第四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的承包、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工程项目承包应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按规定应该公开招投标的,必须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重要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资料要件齐全、手续完备、内容规范。
  第四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资本、基金的增减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应包括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类会计档案。
  由会计机构形成的收益分配方案、财务计划、基本情况统计、合同、产权证书、有价证券等应按要求及时归档,并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四十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人员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守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及销毁制度,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其他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确定。
  销毁到期会计档案资料,应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开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列明将销毁的会计档案的相关内容,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经镇区财政分局批准,并报当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镇区财政分局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归档。
  第四十七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备份存档保管。
  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储存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重要会计档案应双重备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七章 财务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及各镇区财政分局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二)依法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依法履行下列相应的财务会计监督职责:
  (一)定期检查、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财务制度、财经纪律、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收益分配的执行情况;
  (二)及时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三)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商品物资、固定资产、土地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四)对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财务公开所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未经监事会共同审核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六)听取和反映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单位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以下财务会计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二)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涉及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按《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镇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现将业经市法制局审核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附件-1-1:佛山市商品房现售申请表
  附件-1-2: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书
http://www.foshan.gov.cn/zwgk/zfgb/szfgfxwj/201209/t20120915_4020039.html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8月17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商品房现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佛府办〔2006〕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区商品房的现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已取得《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其中商品车位(库)须已办理权属登记;
(五)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已落实。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一)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商品车位(库)同时提交房屋权属确认证明书;
(五)商品房现售房源信息表及房屋测绘报告;
(六)公安部门核准通过的《门(楼)牌申领(变更)通知书》;
(七)已经落实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等配套用房的证明;
(八)物业管理已落实的证明(含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物业服务协议等有关资料);
(九)商品房现售方案(参照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
(十)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项目,应提供主管部门确认的保障房安排确认表;
(十一)限价或者其他限制出售的相关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区房管部门接到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将房源信息进行处置后,开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七条 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其他公示材料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要求执行。
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未售出商品房,在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竣工备案以及初始登记后不需要办理现售备案,可以继续销售。预售许可证到期仍未售完的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现售网上操作程序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填 表 说 明


佛山市商品房现售

申 请 表




申报单位:
详细地址:
资质等级: 售楼电话:
经办人: 手机:
负责人: 电话:
固定电话: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印制





一、每现售一批商品房均需填一表,每表一式一份。
二、公用设施包括配电房、泵房、垃圾房、监控室等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室、保安室、保安宿舍、业委会办公室、杂物(工具)室等等
四、其他公共场所包括架空层、外半墙、屋顶、通道、楼梯、大堂等等
五、会所的权属独立申报,并在销售合同中与业主明确约定。
六、拟现售共有部分建筑总面积=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其它公共场所(不包括备案栏中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七、填表须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笔填写。
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售楼部地址  
拟现售总
建筑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 总投资
(万元)  
共有部分基本情况(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用设施情况
物业服务用房情况
其他公共场所情况
拟 现 售 的 专 有 部 分 总 套 数( 套)、 建 筑 总 面 积( 平 方 米)
住宅 套数 其中:别墅 套数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商场(铺) 套数 商品厂房 套数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车位(库) 套数 写字楼 套数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其 他 套数
建筑面积
拟现售部分房屋建设情况
幢号 总层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结构 备注





























提交证件情况说明 土地证号/房地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期限
规划许可证号 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编号
施工许可证号
项目配建情况说明 配建房屋类型 套数 面积 落实情况


备注:

我公司郑重声明:
除申报的专有部分以外,其他为共有部分,包括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共有部分。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部分,属业主共有。
项目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以上填报内容准确、真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书存根
房售备字( )第 号
开发企业名称
开发资质证书号
项 目 名 称
房 屋 坐 落
建筑结构 层数 栋数
规划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现售房屋建筑面积 套数





住宅    平方米 套
别 墅    平方米 套
写字楼    平方米 套
商 场(铺)    平方米 套
车位(库)    平方米 套
商品厂房    平方米 套
其 他    平方米 套
发证日期:
佛山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样本)
   房售备字( )第 号
(公司) :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坐落于 (坐落地址) 的 (项目名称) 商品房屋,经审查具备现房销售条件,准予备案,特发此证明。
房屋总面积 套数
其 中
商品房
类别 住宅 其中 写 字 楼 商 场(铺) 车位(库) 商品厂房 其他
别 墅
建筑面积(㎡)
套数
备注: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