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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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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附英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附英文)
1992年12月21日,经贸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出口宏观管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参照国际贸易惯例,特制订以下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一、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及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国外对我有配额或要求我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出口额大且易于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共一百三十八种(目录附后)。随着改革的深化,今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将逐步减少。
(一)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品种为三十八种。每年出口数量确定后,由经贸部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及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外贸公司)具体执行。
(二)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出口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品种为五十四种,其中远洋地区配额商品为三十一种,港澳地区配额商品为二十三种。每年出口数量由经贸部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征求有关进出口商会意见确定,原则上分配到各地方和各部门外贸公司执行。
(三)出口金额大且经营秩序易于混乱和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以及少数确需管理的商品,实行一般许可管理,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品种为二十二种。每年将根据情况调整品种。每年出口数量原则上不限制,着重管理经营秩序。
(四)国外对我有配额的二十四种出口商品,继续实行被动配额管理,每年出口数量按双边协议执行。分配办法另行制订。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立项时批准的合同安排出口配额。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和一般许可管理的出口商品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品种共一百一十四种。
(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出口商品按计划和配额数量发证;一般许可管理的出口商品发证数量原则上不限,如国际、国内市场情况变化需限制时,由经贸部提前通知发证机构执行。
(三)经贸部制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一般发证商品发证的事务性工作主要放到地方经贸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
(四)对部分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试行招标办法,由进出口商会主持招标,发证机关在已确定的配额内按企业中标数量和价格核发出口许可证,经贸管理部门监督合同的执行。试行招标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将逐步扩大。

三、出口商品经营管理
(一)计划配额商品中的十六种特别重要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具体由经贸部组织实施。
(二)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外,其他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分配给有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和有该种出口商品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经营(各部门外贸公司由经贸部根据其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分配)。除此以外的出口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
(三)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四)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货物,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1)危及国家安全的;(2)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文物、濒临灭绝状态和珍贵的动物或植物、劳改产品及其他货物;(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4)国内特别紧缺的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

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
需要协调的出口商品,统一由各进出口商会协调管理。经营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的企业应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协调管理办法,由各进出口商会制订,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积极推动和鼓励经营同类出口商品的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经营。
严格执行《商标法》,保护和发展名牌出口商品。

五、增强出口商品管理透明度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每年配额的分配、实施结果,凡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都要公布,以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经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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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998年财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化财会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狠抓基础建设,强化内控机制,规范会计行为;完善结算方式,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为配合全行的改革,有效地整顿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农业政策性资金的封闭运行,充分发
挥财会部门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务管理力度,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深化财务改革,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实行分层授权的财务控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是1998年财务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财政部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91号),明确了政策性银行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同时对资本金、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财务计划的申报与审批等作了? 魅饭娑āU馐墙形倚胁莆窆芾恚细癫莆窨В娣恫莆窈怂愕闹匾谰荩鞣中幸险婀岢怪葱小T谡飧龉娑ɑ∩希苄薪】熘贫ㄓ》ⅰ吨泄┮捣⒄挂胁莆窆芾碇贫取泛汀痘夭莆窆芾戆旆ā贰8骷缎械牟莆窆芾硪细褡袷夭莆窆芾淼母飨罟娑ǎ敌行谐じ涸鹬疲岢植莆窨
А耙恢П省鄙笈贫取P姓⒐せ帷⑷耸碌炔棵乓凑崭髯缘闹霸穑浜喜苹岵棵湃险孀龊没鼐选⒐せ峋选⒗投ぷ屎屠投O辗训目в牍芾怼? (二)全面实施以法人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授权的财务控制制度。总行负责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购建计划以及机关本身财务收支计划的审批,各级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计划、无形资产、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审批,为全系统统一配置较大型设备;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负责辖内分支机构房屋及建筑物、安全防卫费、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摊销及有关设备部件配置的审批,单笔金额4万元以上费用的审批;地市二级分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负责业务管理费中除工资、邮电费、印刷? 押桶幢壤崛〉闹肮じ@选⒐せ峋选⒔逃选⒀媳O栈鹨酝猓ケ式鸲?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审批。从 1998年1月1日开始,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由地市二级分行统一计提,各县市支行的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全额上划地市二级分行。县市支行的费用开支原则上实行报? 酥啤8莨矣泄毓娑ǎ邓凹绦墒〖斗中泻图苹チ惺蟹中型骋患铺岷徒赡伞8骷缎幸细裰葱猩鲜龉娑ǎ⒃谧苄惺谌ǖ姆段冢忧苛斓迹细窆芾恚险嬷葱懈飨畈莆裰贫劝旆ǎ娣逗怂愫图觳椤8骷缎幸缡当ǜ婀潭ā⑽扌渭捌渌什褐煤头延每榭觯坏孟日逗笞嗪
筒痪笈饺ü褐米什涂Х延谩? (三)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探索一条科学的经营管理途径。总行将印发《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宏观政策执行指标与定量考核指标。宏观政策执行指标又分为信贷政策执行、费用成本控制、利息偿还、安全经营四项指标;定量考核指标分为经营状况指标、
经营成果指标两大类,其中经营状况指标设置了企业存款增长率、资金运用率、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收回率、粮棉油直接库存值与贷款比率、呆滞呆账贷款占用率六个小项指标,并分工商、开发分别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其中宏观政策执行考核指标40分,每小项指标10分,小
项指标下又分细项的再平均记分考核;定量考核指标60分,其中经营状况指标48分,每小项指标8分,小项下又分细项的再平均计分考核;经营成果指标12分。未完成成本控制指标和经营成果指标的,超额部分要分别在以后年度消化,并按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扣分。考核计分结果与奖励工? 省⒎延谩⑺昂罄蠓峙涔夜常蕴逑志纯龊没挡灰谎睦娌钜煨裕冒旆ù?998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全行性的工作,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首的、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指标横向要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纵向要落实到所辖机构。各营业机构要按照各自? 闹霸鸱止ぢ涫档饺耍骷缎幸醇就ū己酥葱星榭觯攵源嬖诘奈侍饧笆辈扇〈胧慕ぷ鞣椒ǎ险婵朔咝砸泻鍪泳芾淼牟徽O窒螅茸⒁夥乐拐咝砸猩桃祷忠乐拐咝砸蟹且谢阆颍ν瓿缮霞缎邢麓锏木勘暝鹑沃瓶己酥副昙苹? (四)全面完成1998年财务计划。1998年国家继续实行从紧财政、货币政策。努力完成1998年财务收支计划,是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的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各级行务必高度重视:一是要加强应收利息管理,压缩不正常资金占用。各分行的表内应收利息1998年要按19
97年年底余额的10%消化,1998年新增的表内应收利息,不得超过当年利息收入的8%;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要按1997年底余额的5%收回。二是要加强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管理,减少我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在坚持计息期仍为2、5、8、1月末的基础上,利息偿还期定为每季末? ?5日,并按核定的亏损计划按季视同各级行作为偿还再贷款利息数额扣减,各级行财会部门和计划部门要互相配合,在规定的偿还期内及时归还系统内借款利息。三是计划部门、信贷部门、财会部门要紧密配合,搞好信贷资金的调度与使用,克服资金调度过程中的资金利息损失和利差倒? 依⒏旱!K氖且×垦顾醪缓侠淼淖式鹫加煤拖纸鹂獯婕叭嗣褚写婵睿跎俨缓侠淼淖式鹫加美⑺鹗АN迨且龊萌嗣褚谢罾⑹栈毓ぷ鳌4俗ㄏ畲钜鸦轿倚凶魑杂睿骷缎幸忧慷源讼畲畹墓芾怼W苄薪路⑽募魅啡嗣褚凶ㄏ畲畹牟莆裾吆秃怂惆
旆āA且细窨刂品延每АT谧苄形聪麓锓延每П曜记埃〖斗中泻陀挡吭莅疵咳嗣磕?万元、地市二级分行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营业机构每人每年3万元掌握使用,不得突破。上半年的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按1997年下达控制数的40%掌握使用,不得突破。目前暂不核定各级? 泄潭ㄗ什褐弥副辍S捎谖倚械姆延每Ю丛从诓普に悖煌谄渌桃狄校床普恳笥νV挂磺芯柙С觯脖匦胫С龅模ㄗ苄猩蠛撕蟊ú普颗挤娇闪兄АF呤腔菩兄肮ひ搅品寻墒褂弥贫龋霭苫模床渭庸ぷ髂晗蓿筛鋈顺械O嘤Ρ壤囊揭┓眩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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ǎ苄胁话才耪夥矫娴闹С觥=窈蠓惨宰苄忻宄雒嬲倏母骼嗷嵋楹途侔斓母骼嗯嘌蛋啵磺蟹延镁勺苄锌В苄懈鞑棵挪坏迷倭硗馐杖∪魏畏延茫骷缎幸膊坏帽ㄏ魏位嵋榉选⒆柿戏训确延谩? 二、加强会计管理,提高核算质量,防范内部风险
认真贯彻落实朱副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恢复“三铁”即:“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指示,切实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内部风险,减少业务差错,提高核算质量,是1998年会计工作的根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各项会计基础制度,严格核算手续。总行已经制定下发了《出纳制度》、《委托代理业务核算办法》、《会计管理暂行规定》等,还将陆续出台《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管理等级行考核办法》。各级行在会计核算中,必须严格按规定进
行账务处理,按人员的设置与岗位的设定制定岗位责任制,并抓好事后考核。对违规操作和岗位职责履行不严而酿成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失职行为,除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视失职人员的过失程度和性质,追究其监督人员相应的责任。
(二)抓紧配备内勤主任和检查辅导员,建立内控监督机制。内勤主任和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都是监督把关岗位,内勤主任主要是对重要业务事项和重要业务环节的临柜把关,行使事中监督,使业务处理全过程置于制度之下;检查辅导是对已经处理完成的业务事项所进行的检查,是一种
事后监督。两者形成内控监督机制的两道防线。总行已经下发了内勤主任坐班制度,各级行要按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积极物色人选,抓紧配备,总行要求1998年6月30日前配齐全部内勤主任并到位;检查辅导员现多数行尚未配备,总行将在印发的《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中对此作出明确? 娑ê鸵螅浔傅某醪揭饧牵菏〖斗中?~3人,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地市分行2人。要求在1998年底前全部到位。已经配备内勤主任和会计检查辅导员的,要抓好其岗位职责的考核。总行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经常了解检查辅导情况和核算质量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相应采取
整改措施。
(三)实行会计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由于我行基层营业机构增设时间不长,划转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不很熟悉,为保证会计人员所应有的业务素质要求,以充分履行其岗位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人员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对未取得会
计员以上职称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人员,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统一进行脱产或在职培训,1998年8月底前按会计员应具备的标准由总行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者发给总行统一印刷的《农发行会计资格证》;考试不达标的,年底前允许补考一次,再不达标者要调离会计岗位。
(四)抓好出纳工作,确保库款安全。不少基层营业机构基础设施较差,相当一部分行是租房办公营业,安全隐患较大,各分行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对库款安全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不具备设库条件的,不允许设库,继续实行寄库办法。要建立责任制和安全防卫制度,把“四双
”制度、内勤主任验收入库制度、查库制度等落实到实处。为保证查库制度的落实,各级行每查库一次,应将其查库结果上报上级行。
(五)开展会计管理等级行评比活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账务处理质量不高、核算差错多是目前各级行所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减少核算差错,总行决定将在1998年开展会计管理等级行评比活动。各营业机构要按总行即将印发的有关考核标准组织账务核算,为
考核评比做充分的准备。各管理行要做好所辖单位的达标升级考核和申报工作,地市二级分行对县市支行的考核面为100%,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考核面不得低于30%。
(六)做好会计调研工作,为行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各级行会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搞好调研工作,定期向行领导汇报调研情况,为行领导提供较有力的决策数据和决策分析。各级行财会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职务的,要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能,积极带头搞好调
研工作。每人每年结合本职岗位实际,要写出两份以上有分量的调研材料报领导参阅。领导对上报的参阅调研材料,要认真阅读和批示,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去鼓励他们搞调研。对调研报告反映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1998年总行财会部将会同杂志社组织一次财会调研论文征集活
动,望各级行财会人员积极参与,踊跃投稿。
三、加强基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基本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思想上、组织上、合规合法上与总行党组保持高度的一致。凡经总行批准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严格按总行下达的投资规模和投资计划执行。超过预算的行,要认真分析原因,尽快压缩投资规
模和装修标准,把超投资控制在下达的计划内。对擅自修改设计、增加面积、超标准装修和购买设备而导致的超投资部分,总行要等额扣减费用和公益金,并按超投资部分计算其资金占用利息,作为每年的利息收入下达利润计划。要加快购建进度,自下达规模和计划的三年之后,还未完成
购建任务的,要相应扣减租赁费。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机构的基建投资问题,总行正在积极争取政策,在未得到政策允许情况下,一律不得从事基建投资和变相购买土地。对职工住房建设,要采取多方筹资办法逐步解决。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
要专款专用,凡是动用的,必须报总行审批。
四、开展财务、会计、联行结算、基建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澄清财会业务家底
1998年第四季度总行将结合会计等级行考核,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业务大检查。各营业机构在上级行未检查前,要按检查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各管理行要根据所辖机构业务量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的问题,要对症下药,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作为下次检查考核的重点。对
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在下次还未加以改进的,要取消其等级资格。自查或管理行抽查所发现案件及违法问题,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要向总行报告。
五、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为积极支持粮棉油企业切实搞好粮棉油调销工作,保证政策性资金不流失、不浪费,对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粮棉油企业的调销活动,应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一)农业发展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承兑银行必须通过省以上主管行的授权和资格审查。有资格的银行必须有健全的计划、信贷、会计管理部门,获得由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专用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无授权和资格的银行不允许办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承兑
汇票金额权限要与贷款审贷权限相适应,明确内部审查、承兑、签章、核算、保管责任分工,信贷部门按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审查考核同意后,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计划部门负责承兑资金、规模的调配;会计部门负责
审查凭证单据要素内容和办理核算手续;行长或主管行长负责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核批工作。不准越权越岗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二)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已确定的业务范围:一是用于国家特种储备和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的结算。二是国家定购粮油的调销结算。三是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调拨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调销的市场调剂粮油结算。四是粮棉油企业间
购销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宗粮棉油商品交易结算等。
(三)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企业结算双方必须是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粮棉油企业;二是申请承兑的企业必须向开户行提交国家储备粮、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粮棉油调拨文件、调拨计划及粮棉油购销双方企业
签订购销合同;三是票据结算必须贯彻支付结算原则,必须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素齐全。经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正面注明“不准转让”字样。注明“不准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准背书转让、质押、贴现。农业发展银行不准承兑在他行开户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准为他
行票据进行贴现。
(五)各级行要认真贯彻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切实加强对票据等支付结算的管理,健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行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加强内部监督,严密控制各个重要部位和环节,严禁一切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结算渠道的畅通和资金安全。



1998年3月9日
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在现代,“公司”的通常定义是以从事商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依照公司法组建成立的社团法人。分析该定义可知:公司具有合法性—依法组建成立,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性—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集合性—两人以上之聚合等法律特征。由于公司具有合理的财产和利益机制、法人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机制、权力制衡机制,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之有限性,因有限责任通常具有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和增进市场交易等价值,从而使其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
  公司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跨越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领域,融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创设更复杂,从发起人订立协议、制定章程、确定股东及出资、招投认股、召开创立会到法人登记等,是一个遇到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又多又复杂的过程。因此,对于公司设立的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本文对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之辨析
  长期以来,人们通常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相混淆,以致造成对公司设立的误解,不能正确地认识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公司设立过程中责任的特殊性和设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二者并不相同,其区别主要如下:
  1、概念不同。公司设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2、性质不同。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3、二者与公司登记的关系不同。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4、效力不同。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顺便说一下,有的学者将公司成立的性质说成是一种公法上之(国家)行政行为。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不妥之处在于其将公司成立与公司登记相混淆。公司登记从主管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之行为看,是一种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照的行政处分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确认具备公司法人人格的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二、对公司设立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之评析
  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它属于法律行为,并且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对该法律行为的性质,学说不一,通常有以下三种(其中多以公司章程的订立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1、合伙契约说。这种理论认为,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之上,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是当事人彼此之间达成的合伙契约。
  2、单独行为说。这种理论认为,应将公司设立分为两个阶段,即公司设立行为之预约与实现此预约之设立行为,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以组织设立公司为目的所作出的单独行为。在单独行为说中,因对各个发起人的结合方式的理解不同,又形成了偶合的单独行为说和联合的单独行为说两种理论。偶合的单独行为说理论认为,公司发起人各有其设立公司的目的,它们之间在没有共同目的的情况下,以各自独立的行为偶然凑合到一起而成立公司。联合的单独行为说理论认为,各个不同的公司发起人,起初各自的意思表示并不一样,但是在设立公司的共同目的下,联合起来,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联合设立公司。
  3、共同行为说。这种理论认为,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发起人在同一目的的驱使下,以多数发起人的意思表示,共同一致作出的行为。
  在上述三种理论中,共同行为说为通说,笔者亦赞同此说。对于合伙契约说,我认为合伙契约与公司设立至少有以下几点区别:首先,二者主体地位不同。公司的设立是创立公司的团体行为、集体行为,发起人仅是设立中公司的组织分子,是设立中公司的一员,未经选任、聘任为董事或委托为代表人,不能代表设立中公司从事法律行为,若为之,则系其个人行为,法律后果自然归属其个人;而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人则是合伙的主体,每个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业务,故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经营对全体合伙人都发生法律效力。其次,二者目标内容不同。公司的设立以创设新的权利主体为目标内容,而合伙契约以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为目标内容。最后,二者形成过程不同。契约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章程的订立并不经过对立的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它是发起人平行一致的意思表示过程。由上可知,不应该认为章程是发起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不应该用契约理论来说明公司设立的性质。对于单独行为说,无论是偶合的单独行为说还是联合的单独行为说,都忽略了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共同目的,以及全休或多数发起人平行一致之行为,所以单独行为说在理论上说不通,与事实亦不相合,不能用这种理论来解释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对于共同行为说,它揭示了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之共同目标乃组建一具有法人资格之公司,发起人之行为代表的是全体发起人之共同一致的意思。共同行为说对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之说明最为合理。

  三、对公司设立法律性质的几点认识
  如前所述,对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笔者赞同共同行为说。同时,认为对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公司设立是前公司行为
  所谓前公司行为,亦称公司前行为,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前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作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并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有一个较长且复杂的设立过程。这个过程,从经济角度观察,是设立人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从而形成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过程;从法律角度观察,是设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和(或)登记发照取得公司生产经营资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设立人所为一系列行为是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具备法人资格而为,其行为当时公司法人并非成立,若已成立,则为公司运营行为。前公司行为是公司运营行为的准备行为,对成立后正常运营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决定了它在公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故作为一部健全而完善的公司法,不仅应调整公司行为,而且应调整公司前行为。可以这样认为,公司运营行为是公司法所规范的一般状态,公司前行为是公司法所规范的非常状态,它与债权人、认股人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不同于常态的特殊规则。
  2、公司设立是一种具有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是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公司登记、股份发行之批准、特种行业经营之批准等一类的行政法律行为。在该法律行为当事人中,审查批准机关和(或)登记发照机关为能动之行政主体,申请公司登记之设立者为受动之行政主体。此种法律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强制性,它是现代国家对公司设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
  公司设立同时是一种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律行为,学者们普遍认为它是公司设立的核心部分或主要内容,通常指制定章程、确定股东及出资、招股认股、召开创立会、聘任董、监事等。对于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前已述及,此处不再赘述。
  3、公司设立既有程序法上行为,又有实体法上行为
  公司设立是取得公司资格而完成法律要件的一切行为。这些行为涉及发起人、债权人,涉及工商局等行政机关,还涉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它们有些受实体法调整,有些受程序法调整,有些受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调整,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常见的法律关系有:债权关系,即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而他方有义务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为公司经营而待履行的借贷、买卖、租赁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即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的设立、变动和终止的法律关系,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投资关系,即因投资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如招股、认股关系;劳动关系,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提供职业上的有偿的劳务的法律关系,如未来公司职工的雇用;行政管理关系,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隶属性质的命令与服从的法律关系,如法人登记、不动产登记等。
  4、公司设立既以个人为本位,又以社会为本位
  个人本位,是指以保护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一种思想;社会本位,是指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一种法律思想。公司设立打破了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传统界限,实现了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调和。也就是说,公司设立既要注意设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又要注意社会利益,如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