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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7:51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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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维护市容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是指城市街道两侧房屋所有权人对临街墙体进行改建,使其成为营业场所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管委、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国土、房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确需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并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动工改建。
第六条 禁止将下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已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或城市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属旧城改造应予拆除的裙房;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四)临时建筑以及其它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
(五)府南河临河道二十米以下道路两侧的房屋;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道路两侧的房屋和其它不能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
第七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房屋,确需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改建施工图。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改建房屋的地址、结构、面积、使用性质;
(二)需拆墙宽度、高度和位置;
(三)改建后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改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房屋所有权人应持申请书,到市规划局领取《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要求填写好《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后送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并报区建管委审查。
区建管委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建申请,应在《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上盖章,并交由房屋所有权人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 市规划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核发《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取得《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改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扩大房屋原建筑面积;
(二)梯踏步不得占压现状道路、绿地。
第十三条 改建竣工后的营业用房,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建管委和街道办事处验收,对验收合格者,在《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利用临街房屋改建的营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查验盖有验收合格印章的《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底楼改建为营业用房的,不得经营餐饮、娱乐、化工分装、机械加工等扰民或影响环境保护和安全的项目。
第十六条 经批准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产税等有关税费,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局或区建管委责令停止改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局或区建管委责令停止改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并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市规划局或区建管委可视情节责令改正,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自1990年5月1日至本办法公布之日止,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建管委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其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房屋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市规划局、区建管委按照职
责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确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逾期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由市规划局、区建管
委按照职责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可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街道两侧临街房屋改建为生产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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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协商,就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期间访问厄瓜多尔。
  2.一厄瓜多尔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并同中方在北京举行中厄文化混委会。
  3.双方互派艺术团到对方国家演出。
  4.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期间,中国艺术家小组三——五人访问厄瓜多尔,厄瓜多尔艺术家小组访问中国。
  5.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6.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教师、乐队及合唱团的成员和指挥。

 二、教育
  7.中方每年向厄方提供三个进修生和本科生奖学金名额,并负担其学习期满后的回程国际机票。
  8.自本计划生效起三年期间,中方向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提供一个来华学习中文的奖学金名额,为期不超过三年。该生应持普通护照,且不享受外交特权。奖学金不含国际旅费。
  9.三年内,厄方通过厄教育贷款及奖学金委员会(IECE)邀请中国专家赴厄讲学或进行学术研究活动,人数不超过四名。

 三、体育
  10.中方派出,厄方接待体育代表团进行表演赛,以发展厄体育运动。
  11.中方派遣体育教员和教练到厄国家体育培训学会、体育联合会和体育组织任教。
  12.双方支持互派由体育界领导人、技术人员和运动员组成的代表团。
  13.双方鼓励交换有关体育训练和比赛的图书、影片和录相带。

 四、图书、新闻、出版
  14.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交换书刊资料和进行专业人员的交流。
  15.中方于一九九0年派图书馆代表团访问厄瓜多尔,一九九一年厄方派图书馆代表团访华。
  16.双方支持派遣新闻、出版代表团互访。
  17.双方鼓励举办书展,尤其鼓励少儿读物书展。
  18.双方支持实施两国记者组织已签订的双边合作协定并为对方临时来访记者提供工作之便。
  19.双方支持互派记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五、广播、电视
  20.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合作,鼓励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及人员交流。
  21.中方鼓励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对方相应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六、财务规定
  22.除有关奖学金的规定外,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代表团、艺术团、展览和人员,由派出一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一方力求负担其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演出、展览及其他活动所需费用及必要的医疗费。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遇问题或困难,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科多韦斯
      (签字)            (签字)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费逐年增加,这对保证国家行政任务的完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是必要的,但在开支上也存在很多浪费现象。为了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必须加强行政事业费的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机构改革定编之后,不经省编委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准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今后,除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的干部以外,不得随意增加人员。各单位的工勤人员要按规定从本单位编制内统筹解决。除必要的季节工外,不得长期雇用临时工
;已雇用的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底前全部清退,从十月份起不再开支工资。
二、节约公用经费。在上年公用经费实际开支数额的基础上,一九八三年压缩百分之二十。压缩下来的钱,收回同级财政,集中用于重点建设和智力投资。为了节约公用经费,从一九八四年起,对各级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实行“限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参照一九八三
年定额和各地具体情况,由省财政厅统一核定各地市公用经费最高开支限额;在此限额内,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制定不同定额,包到各行政单位,严格掌握执行。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开支,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今后,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外)发放奖金,在
经费包干限额内结余多的多发,结余少的少发,没结余的不发,财政一律不补。奖金最高限额为全年人均不超过六十元。
三、节约办公费、邮电费和水电费。各单位对文件、表报、简报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对使用长途电话、电报要建立审批登记制度;同城信件要建立交换站交换,不要通过邮局投递;要加强水电管理,消灭“常明灯”、“常流水”;严格划清公私界限,职工
家庭用电用水要由个人负担费用。上下班和私事用车要按规定收费。
四、整顿出版刊物。各刊物主办单位都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刊物质量,在经费开支方面实行自负盈亏。今后再亏损的,除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者外,财政不予补贴。
五、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的规定》(冀发[1983]57号文件)。省级单位的会议费开支,平均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如下限额: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会八元;省委、省政府召开有地市委书记、专员、市长参加的工作
会议七元;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不超过五元。在上述限额内,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在包干经费内按规定开支,不得突破。各地市县也要规定具体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开支。
六、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医疗费用的开支既要保证干部职工治病的需要,又要改变超支多、浪费大的状况。根据各地执行情况,确定今后医疗费人均开支每年不得超过四十五元(今年下半年不得超过二十二元五角),超过者,财政不予补贴。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1)对医疗单位和大专院校实行大包干,即将门诊和住院费用(医疗单位每人每年四十五元,大专院校每人每年三十六元),全部包给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2)对其他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院统管、门诊包干”的办法。医疗费的百分之三十由卫生部门集中掌
握,用于住院费;百分之七十,由卫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定额,包给享受单位,由单位自行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3)实行“医疗单位把关”的办法,即把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分片包给医疗单位,全年经费由医疗单位统一掌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七、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要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严格控制,不许超过。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非法收入要全部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八、整顿剧团,减少补贴。要合理调整剧团,精简人员,提高演出质量,增加演出收入,减少财政补贴。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剧团的财政补贴要逐年递减百分之二十。各剧团要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九、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从现在起,除个别新建单位和科研教育事业的急需设备外,其余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一般不准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十、加强各项专款的管理。各项专款的使用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按年编制预算,年终报决算。要实行经济责任制,签定经济合同,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凡是用于集体和个人的专款,原则上都应实行有偿使用,按期收回,不断周转。
十一、继续抓好事业单位的企业经营工作。凡具有组织收入条件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充分利用本单位拥有的一切资源、设备、技术条件,在搞好本业的原则下,广开生产经营门路,努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减少国家财政补助。总的要求,以一九八二年财政决算为
基础,以收抵支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从一九八四年起要做到经费自给;以收抵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从一九八五年起要做到经费自给;以收抵支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要力争在三年内实现经费自给。
十二、加强支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财政开支的管理,要努力作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按预算办事,不许乱开增支的口子,乱拉乱用资金搞其它不正当的开支;要严格执行财政制度,不许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和各种名义的津贴
、补贴。对违犯财经纪律的要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绳之以法。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把钱花在刀刃上,力争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要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充实财会人员,提高财会管理水平,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





198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