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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24:17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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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财政部



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厅(85)湘民安字第13号文收悉。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如何发放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含退改离)人员,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由地方管理单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 退休人员的标准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发给每人每月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按每人每月十七元发给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已移交地方的退休人员,由军队原移交单位负责并将五至十二月的生活补贴费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应主动与军队原移交单位联
系拨给), 由民政部门逐月发给退休人员。以后接收军队退休人员,当年剩余月份的生活补贴费,在办理交接时,由军队按规定标准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逐月发给退休人员,从第二年起,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列预算。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不再发给生
活补贴费。



198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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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贸公司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257号)收悉。关于你局反映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19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