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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22:04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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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5〕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精神,为了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有序监管、突出重点的有效模式,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分析、合理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与分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标准:
  (一)安全条件:1.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的设置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2.车间、员工宿舍按规范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器材设施按规定配备;3.按规定安装通风、通气、排毒设施;4.电气设备符合行业标准;5.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使用证;6.危险性作业场所及设施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7.重大危险源采取重点监控;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三同时”审查;9.企业有安全评价。
  (二)现场管理:1.员工遵章守规;2.车间、仓库整洁,物资堆放有序,危险物品管理规范,劳动环境优良;3.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基础管理:1.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4.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5.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9.注重安全生产投入。
  第五条生产性企业分A、B、C、D四类进行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总分为100分,总得分在80分以上为A类,60—79分为B类,40—59分为C类,40分以下为D类。凡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一律确定为D类。

第三章评定职责

  第六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主要实施者,负责做好本地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直属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
  第七条普查人员通过开展安全检查,制作《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普查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普查单位,一份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留存,一份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第八条各行业协(商)会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的优势,协助政府做好企业的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并帮助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行每半年评定一次。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A类企业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B类企业在企业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加以指导管理;C类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实行重点监督管理;D类企业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并监督其停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当年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的企业,一律予以降低级别;对通过整改,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企业,可以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申请提高级别。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居)为单位,制作《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状况一览表》,并及时予以公示。有关部门对直属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情况,应当制作《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状况一览表》,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接受普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将每次评定确认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企业,并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落实专人负责。档案整理要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市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等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普查登记表

  

  注:1.总计100分,A类:总得分80分以上;B类:总得分60—79分;C类:总得分40—59分;D:总得分40分以下。2.以下三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一律确定为D类: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

  注:1.总计100分,A类:总得分80分以上;B类:总得分60—79分;C类:总得分40—59分;D:总得分40分以下。

  2.以下三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一律确定为D类: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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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推进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工作进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提高防治质量和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全国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907/00123f37b49e0c0ef8e602.doc

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5〕31号



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三)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
第四条市财政局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统一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三)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随意突破部门预算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预算调整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
第五条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预算方案,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
(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报告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章预算编制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编制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报送部门概况、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预算审核、批复的基础资料。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市本级财力情况,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汇总形成部门预算送审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各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在十五日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七条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非税收入预算和单位经营收入预算等。收入预算应切实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
(一)财政拨款(补助)预算按照财政下达的控制限额进行编制。
(二)非税收入预算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分别按预算内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方式列报。
(三)单位经营收入预算按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非税收入项目编报。
第八条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基本支出不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市级各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事务或事业发展计划,按指定的用途和对象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规定及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要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部门对所申报项目应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搞好可行性分析,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编报。
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卫生支出、城市维护支出、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外经外贸专项等专项资金支出,由各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并细化到单位和具体项目,送市财政局初审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专项收支预算的编制。专项收支预算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政府投资预算、政府债务预算等其他专项资金预算。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办法编制。
(二)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应根据预算安排的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编报要求和确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未按要求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按采购预算进行采购的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受理采购事宜。
(三)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以基金享受人数为基础,以基金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基金往年收支情况为参照,编报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
(四)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范围主要包括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年度对可支配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所作的预测、对以资产换资产等非货币性交易情况所作的预测、对国有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所作的预测。
(五)政府投资预算。凡经市政府批准,财政投资或由财政兜底偿还贷款(融资)投入的市本级公益性建设项目均纳入财政投资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建设规划和项目及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批复文件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对跨年度项目投资,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的内容及项目工程进度,调整和编制投资项目预算。
(六)政府债务预算。编制范围主要是:政府直接显性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国债转贷资金,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等;政府或有显性债务,包括:政府担保的国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等。
涉及专项收支预算的部门,应在报送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专项收支预算。
第十条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株政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应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授权机构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项目预算。
第三章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重大收支预算的调整,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发生政策性调资、增人增资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追加部门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突发性事件、特殊支出事项等,报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追加部门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市级各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超收,原则上结转下一年度安排支出。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部门应在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核准后,按短收额等额扣减其当年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各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擅自相互调剂、挤占,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由部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并依法依规向市人大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并对项目预算实施绩效考评,其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各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对同级财政及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审计监督,并依法向市人大、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