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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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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出入国境道路运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以及与道路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在城市区域内营运的及城市环卫、园林专用车辆的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城市建设、农业机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合理投放运输车辆,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七条 道路运输实行开放经营,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运的,须经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第十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二)本市(州)内跨县(市)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二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经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范围以外道路运输的,由经营地的市(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停业或者更名和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的,必须提前30日报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按规定到批准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经营资格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财务资料。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
第十五条 客运线路经营权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可以采取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十六条 客运班车必须进入核准的客运站(场)载客,并按公布的时间和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点营运。
不定班次的客运车辆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应当服从站务人员管理。
取得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客运线路经由的地区不得设卡刁难,线路终到站不得以对等发车为由,阻碍其先行发车。
客运车辆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旅客运输经营者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经营权,在有偿使用期内,经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转让。以无偿方式取得的旅客运输经营权不准转让。
第十八条 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给购票者与其所付价款相符的票据,并按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未经旅客同意,经营者和司乘人员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
旅客运输经营者由于自身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退还全部票款或者经旅客同意安排其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托运人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旅客运输经营者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限于8个座位以下的各类小型客(轿)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显示空车标志的出租车,不得拒载乘客。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客车应当按批准的线路或区域行驶和停靠,不准擅自设点停靠,干扰道路运输秩序。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包车客运,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包车客运手续。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在城市区域内营运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和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进行营业性客运。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托运人有权选择承运人。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重点物资实行指令性运输,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零担货运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班运行。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站点、班次。
经营者应当与有关货运站点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从事大件货物、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货物运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九条 外省货物运输车辆在我省货源所在地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或者我省货物运输车辆在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必须到货源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超过10日的,须缴纳有关运输规费。
第三十条 由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的责任给对方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与其载客或者承运货物相适应的装备和技术条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装备齐全,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必须具有车籍所在地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运输车辆过户、转籍时,必须向原核发《道路运输证》的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三十三条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上公路营运的,不办理《道路运输证》,但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营业性运输车辆应当在车前装置营运标志牌。旅客运输、零担货运班车必须装置统一的线路牌;危险、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装置特种货物运输标志;客运出租车辆必须装置顶灯和计程(费)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第三十六条 汽车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准投入营运。

车辆检测应当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不得重复检测。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车辆维修
第三十七条 车辆维修包括汽车、摩托车的整车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车辆维修厂(点),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挂牌经营,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修理技术标准维修车辆,做好维修记录,执行省规定的工时定额。对维修竣工车辆,维修者应当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车辆维修业实行公平竞争,车主有权自行选择维修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维修业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的维修厂(点)维修或者装配有关设备。
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
第三十九条 车辆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修厂(点)负赔偿责任。发生质量纠纷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车辆作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可
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搬运装卸
第四十条 搬运装卸包括在车站、码头、库场、厂矿、企业和自有铁路专用线及货物集散地进行的搬运装卸。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
第四十一条 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对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匿报、错报货物种类、重量,致使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的机具、设备损坏以及造成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托运人负责赔偿。由此造成托运人货物损坏、灭失的,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货主和承运人有权自行搬运装卸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货源,不得强装强卸,不得野蛮装卸。

第八章 运输服务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包括为道路运输服务的客货站(场)、客货运代理和联运、货运配载、货物仓储、货运信息咨询服务、转运包装、汽车驾驶员培训、营业性汽车发送以及货运交易市场等。
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货运站和货运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输网络规划的要求,方便车辆出入。
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在购票、候车、货物托运等方面提供方便,为承运人提供载客、配货、停车、发车等服务条件。
第四十六条 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货物仓储、货物联运经营者应当以承运人身份对货主承担民事责任。发生货损、货差需要赔偿的,经营者应当先行赔偿,并有权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第四十七条 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因信息误差而造成的车辆空驶、运输延误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货物仓储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货物包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包装货物。
第五十条 汽车发送经营者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发送合同。直接驾驶车辆发送的,发送者必须按照汽车走合期技术规定使用车辆,保证汽车完好。不得利用发送的汽车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汽车发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发送证。
第五十一条 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应当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并使用统编教材。
交通、公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务、司乘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章 出入国境道路运输
第五十三条 出入国境道路运输包括在本省境内的出入国境汽车货物和旅(游)客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装等。
从事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的中、外方车辆,应当携带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国际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行车路单、国际汽车货物运单,并配有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统一标志。
第五十四条 出入国境运输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的货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超限及危险品运输,须按照国家间汽车运输协定办理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出入国境道路旅(游)客运输及其线路、班期、班次、停靠站点、运行时刻等必须按照国家间或者邻国省级政府间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或者协议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为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服务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代理、转运包装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经营。
第五十七条 外国车辆进入我省境内后,必须遵守国家间和邻国省级政府间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协议,不准在我省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者招揽旅客。需要过境运输时,须经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章 价格、规费和票证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的各类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道路运输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标志应当放在明显位置。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时足额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各种规费。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的客票、发票、规费征收票据等票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印制、核发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规定的统一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营运牌证、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运价、票证、运输规费缴纳等。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到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检查,或者在公路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服装,佩戴标志,并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投诉,调解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已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应当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
(三)未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以及项目经营的;
(四)垄断货源,强行搬运装卸、欺行霸市的;
(五)车辆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
(六)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票或者结算凭证的。
第六十八条 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未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驾驶员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学员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3到15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道路运输证》: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更名等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
(二)客运、货运零担班车擅自改变线路、班次和停靠站点或者无故中途更换车辆及将旅客交由他人运送的;
(三)客运出租车无故绕行或者显示空车标志而拒载乘客的;
(四)车辆不装置规定的标志或者无合法手续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的;
(五)运输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运输从业人员未携带合法证件的。
第七十条 违反价格管理行为,除由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条例处罚外,情节严重或者屡犯的,收缴票证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运输规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收取应缴规费额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暂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市(州)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可以责令车辆中止运行:
(一)非法运输违禁品的车辆;
(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的车辆;
(三)无《道路运输证》或者不接受处罚的车辆;
(四)偷、漏、逃、欠运输规费的车辆。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条例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二)擅自减免交通运输规费的;
(三)非法扣押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的;
(四)违法拦截车辆、滥收费、滥罚款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用车、生活用车以及工矿企业区域内各生产环节等非提供运输劳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为非营业性运输;其他均为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19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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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技〔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人才规划纲要,全面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根据《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我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附件: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1
二、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 4
(一)总体思路 4
(二)发展目标 5
(三)战略重点 6
三、全面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 7
(一)显著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7
(二)大力加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能力 8
(三)着力培育战略咨询研究能力 8
(四)继续强化国际科技合作能力 9
四、深入推进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9
(一)全面推进协同创新 9
(二)深化科技人才评价聘用机制改革 10
(三)不断完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 10
(四)推进科技资源配置方式改革 11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和创新文化建设 11
(一)加强和优化科技人才队伍 11
(二)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融合 12
(三)积极培育创新文化 12
(四)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13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 13
六、加快建设高校创新体系 14
(一)基础研究与共性技术研发体系建设 14
(二)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15
(三)服务行业产业与区域发展体系建设 15
(四)科技管理体系建设 16
七、高校创新计划 17
(一)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17
(二)部署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17
(三)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和建设 18
(四)实施重点科技项目 19
(五)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试点 19
八、保障措施 20
(一)增加并优化科技投入 20
(二)加快重大科研平台建设与资源共享 21
(三)引导高校科技工作特色发展 21
(四)加强地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 21
(五)提升科技管理与服务水平 22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人才规划纲要,全面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根据《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已由《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进行部署。
一、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以来,高校科技战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在继续实施“985工程”、“211工程”的基础上,顺利完成“十一五”确定的各项目标,实现了高校科技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十一五”期间,高校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141个;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2项;全面参与了国家16个重大专项的研究任务,承担了50%以上的“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年均保持在80%以上;高校科技总经费由2006年的45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940亿元;五年来高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数量占总数的65%。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汇聚能力显著提升。“十一五”期间,高校研发人员总量从2006年的26万人增长至2010年的32万人;新当选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高校分别占增选数的56%和41%;“千人计划”引进人数占全国总数的62%;获国家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数占全国总数的55%,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数占全国总数的65%;900位学者入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278个科研团队入选教育部创新团队。
——产学研合作持续深化。“十一五”期间,高校先后取得了高档数控系统、轨道交通控制、电动汽车等重大技术突破;牵头组建了一批技术引领型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工业技术研究院、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行业共性技术平台;高校授权专利数累计达115489件,年均增长40%。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拓展。2010年高校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较2006年增长100%;派遣人员和接收人员人次较2006年分别增长71%和65%;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次、提交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数量、做特邀报告人次、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次数,较2006年分别增长83%、53%、28%和24%;发表国际合作论文数占我国国际合作论文总数2/3以上。
“十二五”时期,高校科技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竞争形势看,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能源、资源、信息、材料、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生态环保、海洋与空天等一些重要科技领域显现发生革命性突破的先兆,全球开始迈入创新密集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时代。同时,各国围绕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竞争愈加激烈,纷纷把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深度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核心战略选择,科技、人才、教育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从国内发展要求看,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综合国力持续大幅提升,科技与教育投入快速增长。但是,能源、资源、环境等瓶颈制约日益严峻,迫切需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迫切需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是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结合点,在国家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高校是创新人才培养汇聚的主要阵地,是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源头,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推动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生力军,是优秀文化传承创新的载体、世界不同文化沟通交流的桥梁,是国家重要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面对新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校科技发展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为:科技创新质量有待提高,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的作用亟待加强;人才评价与选聘机制不适应人才成长的规律,创新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急功近利、学术浮躁的倾向比较严重,崇尚真理的创新文化氛围有待形成;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相对滞后,科技资源分散、低效现象仍较为普遍。
二、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
(一)总体思路。
“十二五”高校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科教结合为主线,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推进协同创新为战略选择,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通过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发展;着力提升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着力提升关键共性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着力提升支撑高质量创新人才培养的能力,着力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的能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五”高校科技工作要突出以下五个基本要求:
——坚持把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作为本质要求。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以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支撑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高,形成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新机制。
——坚持把推进协同创新作为战略选择。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深度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坚持把加强原始创新作为主攻方向。坚定不移地把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作为高校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确立基础研究在高校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坚持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保障。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青年骨干人才队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着力构建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具有强大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坚持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作为强大动力。以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着力点,破解长期困扰高校科技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以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和创新动力。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高校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科技综合实力、原始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科技国际竞争力和学术影响力显著增强,高校创新体系基本建成,为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若干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若干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一批协同创新平台成为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学术高地;把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鼓励自由探索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的环境;一批重点建设高校成为知识创新的策源地、深化教育改革的试验田和扩大开放的桥头堡。
——关键共性技术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一批重大技术装备;一批创新平台成为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和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强大支撑。
——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汇聚能力进一步增强。形成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的稳定模式,培养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拔尖人才;造就和汇聚一批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的模式和机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和科技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取得实效,知识和技术转化、转移、扩散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
——创新基地建设迈上新台阶。重点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和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对相关产业有显著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高层次国际合作联合研发基地、高水平战略研究基地和不同形式协同创新平台。
(三)战略重点。
——以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依托高校优势学科,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显著提升高校科技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以科研评价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带动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科技人员评聘机制、知识和技术转移转化机制、科研与教学结合机制的系统改革,进一步释放高校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
——以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高校已有基础,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创新资源深度融合,探索建立不同类型、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以基础研究与共性技术研发体系、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体系、科技管理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高校创新体系。
三、全面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
(一)显著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进一步强化高校的基础研究主体地位和在知识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在基础科学、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制造与工程、综合交叉等重点研究领域和优先方向,超前部署若干重大科学问题研究,集中优势力量,突破一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方向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支持和引导科学家将自由探索自觉聚焦于国家战略,着力支持一批有潜力的中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显著增强我国在世界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组织部署若干冲击世界一流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试点,培育一批世界一流学科。进一步完善学科布局,全面推动学科均衡发展。大力开展跨学科、面向未来的科学研究,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建立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交叉学科研究基地,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二)大力加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能力。
聚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国家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公益性研究。根据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完善高校技术集成创新和中试能力,大幅提升承担和完成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
服务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支持高校积极参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组织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装备,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为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大力发展民生科技,促进科技对改善民生的支撑作用。重点推进全民健康、安全应急、重大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治理、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研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着力培育战略咨询研究能力。
发挥高校高层次人才密集的优势,有组织地开展政策咨询研究,积极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以高校现有的高水平研究机构为基础,培育一批面向国家和国际重大战略问题的国家级智库。培育、鼓励行业特色院校组建行业、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形成支撑行业、产业、企业发展的战略研究网络。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培育一批面向区域发展需要的特色政策咨询机构。
(四)继续强化国际科技合作能力。
以项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进、基地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合作联合研发基地,探索建立国际合作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与评估机制。推动高校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参与气候变化、能源、环境、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合作研究。支持优秀科学家到国际组织、高水平国际学术期刊任职。鼓励高校举办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学术期刊。以科技合作交流为纽带,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四、深入推进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一)全面推进协同创新。
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促进核心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和优质资源的全面共享,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大幅提升高校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以体制机制改革引领协同创新,重点突破制约高校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打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打破封闭、分散、低效的格局。通过科研组织模式、人事管理制度、科研评价机制、人才培养机制、资源配置方式、国际合作方式以及创新文化建设等方面系统的改革创新,充分释放各类创新要素的活力,在构建新机制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优势。
(二)深化科技人才评价聘用机制改革。
建立以创新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积极探索适合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科研评价体系和激励方式。改变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果的单纯量化考核评价方式,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改变科研评价中的急功近利倾向。建立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指标和要素。探索国际同行评价。发挥科技奖励引导和激励作用。
探索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人员聘用机制。探索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科技人员的流动合作机制。支持高校依托重大课题、重点任务,自主设立科研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将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的绩效(如农技推广)纳入职称评聘的条件。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完善科技人员薪酬分配体系,推动高校关键科研岗位年薪制试点。
(三)不断完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
深化对高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认识,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创新,大力推进最新知识和技术向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的及时转化,提高各类高校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服务教育教学的水平。鼓励高校立足以人才为载体的特色和优势,将最新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咨询建议,为政府、产业和社会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技术转移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体系,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高校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平台。推动制定和完善引导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政策,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从源头上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推动以市场需求牵引技术创新活动。
(四)推进科技资源配置方式改革。
统筹高校科技资源配置、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立与相关部委统筹配置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的系统部署与衔接。强化以优势和特色学科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支持高校特色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的稳定性支持力度,逐步形成竞争性项目和稳定支持有机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完善政策措施,推进高校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机制。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和创新文化建设
(一)加强和优化科技人才队伍。
落实人才规划纲要,积极参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培养和造就一批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一批科学家工作室。加快支持和培养一批青年创新拔尖人才和学术骨干,对35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独立开展的研究工作给予倾斜支持。积极引进和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着力扩大本国人才的国际影响力。重视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
(二)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融合。
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完善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建立寓教于研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鼓励高校用科研需求牵引学科发展方向。支持高校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为依托带动人才培养。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促进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推行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鼓励和支持高水平科研人员为本科生授课、承担人才培养任务。鼓励和支持教师将最新科研进展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创新课程与教材持续更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博士后工作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
(三)积极培育创新文化。
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积极培育有利于创新人才建功立业的文化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倡导追求真理、严谨求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提倡理性批判,尊重个性,营造科学民主、学术自由、开放包容的文化氛围。
(四)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落实高校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专家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为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对新入职教师进行科研诚信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形成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强化科研过程管理,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加大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力度。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
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动员高校科技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充分发挥高校在提升全民科学精神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院士科普行、博士科普行、大学生科普志愿者、科普活动周等活动。发挥高校科协和学生团体在科普中的推动作用。继续支持大学数字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科普中的作用。推动高校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技设施向公众开放。建立健全高校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有效制度,把丰富的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
六、加快建设高校创新体系
(一)基础研究与共性技术研发体系建设。
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体系是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前沿,以源头创新为核心,由高水平大学、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组成的相互贯通、有效互动的有机整体。
继续实施“985工程”、“211工程”, 组织部署若干冲击世界一流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试点,加快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大学,培育形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
推动建设一批学科综合的高水平研究院和国家实验室,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培育和建设,形成一批知识创新骨干基地。提升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优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布局。引导和鼓励高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建设一批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国际合作联合研究基地。
在若干战略性领域,建设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大平台。继续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加强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各类技术创新基地条件改造和优势互补。鼓励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工程化平台。
加强科学家工作室培育和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继续实施教育部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形成一批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二)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是以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为特征,以学科、学科创新集群、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基地等为载体,实现科学研究有力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的稳定体系。
建立健全以学科为纽带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深度结合机制。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继续实施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前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建新学科。
加快学科创新集群建设,积极推动具有不同属性的较大跨度学科之间的聚合。将学科创新集群作为促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结合的重要纽带和载体。
依托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建设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继续推动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建设,促进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搭建数字化教育科研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服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果。
(三)服务行业产业与区域发展体系建设。
服务行业产业与区域发展体系是以多元化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模式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体系。
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机制。引导和支持高校建设和培育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挥大学科技园、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等组织对促进高校技术成果转移、促进行业产业发展的作用。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促进校区、园区和社区联动发展和一体化建设。鼓励高校与地方政府共建联合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校地合作平台,服务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
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基础性科技资源的共享,建设一批行业产业和区域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
(四)科技管理体系建设。
科技管理体系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科技的机构、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构成的系统。
加强科技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强宏观战略和政策研究,科学规划,前瞻布局。完善科技管理部门职能,创新管理方法,鼓励探索科研院、国防院等新型管理模式,形成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解决重大前沿问题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人员战略研究、项目策划、组织协调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加强科研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科研管理数据库和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各级各类科技政策、计划和资源的统筹衔接。
七、高校创新计划
(一)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积极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任务。以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为载体,推动协同创新,探索和完善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途径与机制。积极组织高校承担“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推动高校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二)部署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以“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为根本出发点。推动高校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展协同创新。重点解决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为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发展方式转变作出实质性贡献。在服务国家科学发展重大需求的过程中,形成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形成世界一流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
以创新能力提升为根本任务。组织高校依托优势学科和学科集群,通过构建面向科学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以及文化传承创新重大需求的四种协同创新模式,大力推进校校、校所、校企、校地以及与国际优势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建立一批协同创新的重大平台,逐步成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核心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在建立协同创新机制的同时推进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努力促进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聚集和培养能力、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能力、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同步提升。
以统筹部署、全面推进为根本要求。既要推进高校和其他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也要推动高校内部科研资源的共享,推动院系、专业、学科之间的开放融合。在国家协同创新计划的引导下,建立省、市、学校等不同层面引导和支持协同创新的方式。通过组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项目的引导和聚集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现有的各类资源和条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和支持机制。
(三)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和建设。
围绕国家需求,有效挖掘、整合高校优势力量,前瞻性地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工作。瞄准《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从能源科学、生命科学、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空间和天文科学、粒子物理和核物理以及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加强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和培育,新增若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同时,加快建立形成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组织管理体系,在“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中,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培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关工作。
(四)实施重点科技项目。
完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布局,转变发展定位。建设一批战略研究基地。完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领域布局,规范管理和运行。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继续实施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计划、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协同实施“装备预研支撑技术”项目计划。建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机制。 继续实施“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五)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试点。
围绕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重点组织部署五类改革试点。
基础研究特区建设试点。组织部署若干冲击世界一流水平、一批达到国内一流世界知名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试点。汇聚培养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和优秀创新团队,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力争成为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学术高地、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大团队协同创新试点。依托高校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优势学科,组织实施一批大团队协同创新试点。培养一批对相关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发展路径了解透彻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形成一套跨学科跨领域组织实施大项目的管理体制和办法,建成一批高水平技术研发基地。
区域创新模式试点。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支持研究型大学在高新开发区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农林类大学建立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形成比较完善的高校技术转移体系,增强高校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服务能力。
国际合作联合基地试点。支持高校依托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与国际一流大学或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联合研发基地。设立开放基金,组织一批面向国际的重大项目。推动一批高校科技创新平台成为高水平的国际化平台,大幅提高高校科研的国际影响力。
高校与科研院所合作试点。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互聘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承担国家项目方面探索经验、形成模式,形成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利用科研院所的科研平台和高水平的科学家队伍,有效整合资源,完善科教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
八、保障措施
(一)增加并优化科技投入。
争取多渠道、多形式增加高校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科技投入总经费的比重。加大对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支持力度。鼓励高校采取多种方式对自由探索、专利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进行引导和支持。
(二)加快重大科研平台建设与资源共享。
加大高校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和文献资料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推动“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的平台向普通高校和社会开放。加强实验技术和共享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把开放共享服务纳入高校科技绩效评价考核范围。采取稳定支持或后补助等有效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教育信息化对高校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支撑。
(三)引导高校科技工作特色发展。
进一步强化对高校科技工作的分类指导,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克服同质化倾向。支持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根据自身学科特色和优势,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加强以质量和特色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形成特色研究方向,牵引学科发展,支撑学科建设,构建优势学科平台,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形成新优势。
(四)加强地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
地方高校是人才培养和服务区域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整体规划,分类指导,以扶需、扶特为原则,通过建设体现区域特色优势的创新平台和基地,培养和汇聚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进一步加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地方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本地区各类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多方面争取对高校的支持。地方高校应制订计划,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努力实现学校的快速发展。
(五)提升科技管理与服务水平。
建立科学规范、开放合作、运行高效的现代科技管理模式。加强科研工作的规划及发展战略研究。加强科研工作的过程管理,提高统筹、调控、协调能力。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特点的科技管理队伍职业发展、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保障机制。加强科技管理队伍能力建设,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管理队伍。



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现发布《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义务消防组织是人民群众防火救火的自防自救组织。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治安保卫组织、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指导。
第四条 义务消防组织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协同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作好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内部防火、灭火工作,以及扑救外部火灾的救援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庄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业繁华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六条 义务消防队的队员人数,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数、生产工艺、物质贮存量、火灾危险程度、周围环境、建筑状况等情况确定。企事业单位可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配备;火灾危险大的单位按不少于职工数的百分之七十配备。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可成立义务消防中队;有两个中队的单位,可成立义务消防大队。中队、大队可设正、副队长、指导员各一人,由本单位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应设值班室,值班室应配备火警电话和必要的消防器材以及队员个人装备,并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由队员轮流值班。
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应热爱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男性公民或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的女性公民。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和撤消,须经本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组织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协助本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督促本单位其他职工共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参加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设施和条件;
(四)参加本单位、本地区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
(五)制定本单位、本岗位的灭火作战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扑救本单位发生的火灾,援助扑救外单位或邻近地区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员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的操作方法、以及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练运用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掌握扑灭初起火灾的方法、措施。
第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费、学习和训练费用、队员的补贴和其他活动经费,由建队单位负责。资金来源困难的,可采取民办公助或在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下采取适当集资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财产承保的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确实无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免。
第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因参加统一组织的消防活动而误工的,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和奖金。
第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在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其医疗、抚恤待遇,养伤期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扑救火灾而牺牲的义务消防队队员,符合申报烈士条件的,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或本地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组织制度落实,防火、灭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使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革新技术、工艺,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对保证消防安全、提高防火、灭火效率,效果显著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队员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或本地区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违反消防法规,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以及在灭火中不服从指挥的,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