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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6:47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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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成教局等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成教局等

各区县成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教考字007号〕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成人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商定,在《办法》的标准范围内制定北京市的
相应补充意见,特通知如下:
一、自学考试经费应在各区县成人教育局财务中单独列项。所收留成费用,应用于发展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并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及支出按照《办法》中的标准执行。中专自学考试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考务费每人每门课2元。命题阅卷等按照高等自学考试支出标准的80%支付酬金。
三、参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文(1988)1099号文件,和《办法》的有关标准,考务管理项目1、2、3条按下列标准执行、(1)、租借考试场地费:每天每室10-15元;(2)、监考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7元;(3)、考场服务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5元。
四、成人教育系统的其他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执行本部门有关经费收支标准,不要互相攀比。
以上要求与转发的《办法》请一并按照执行。



198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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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捷克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20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举行,会后双方发表了《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09年5月20日,布拉格)

  一、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09年5月20日在布拉格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捷克共和国总统瓦茨拉夫·克劳斯,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以及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哈维尔·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二、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发展历程,对自1998年首次领导人会晤以来双方全球性、战略性和互惠性伙伴关系迅速拓展并且更加深入和巩固表示满意。欧盟欢迎中国的发展,支持中国继续走和平发展道路。中方重申支持欧盟一体化进程,欢迎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随着中欧领导人会晤步入第二个十年,双方重申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愿以向前看的态度,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努力推动共同发展。

  三、双方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欧关系正日益超越双边范畴,具有更加重要的国际意义。双方重申积极致力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安全、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主张通过对话和平解决争端,支持有效多边主义和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四、会晤主要讨论了中欧关系、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并就朝鲜半岛、缅甸、伊朗、斯里兰卡、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中欧领导人决心加强合作,进一步携手应对金融危机、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积极致力于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

  五、双方对第二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于5月7日至8日在布鲁塞尔成功举行表示满意。双方将通过适当的对话和工作组机制对经贸高层对话的议题进行后续讨论。双方领导人承诺将全面执行伦敦金融峰会领导人声明,抵御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致力于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尽早达成具有雄心的、均衡的和全面的结果。

  六、会晤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欧清洁能源中心联合声明》、《中欧科技伙伴关系计划》和《中欧中小企业合作共识文件》等合作协议。

  七、领导人同意于今年下半年在北京再次举行会晤。

  八、领导人对捷克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及出色举办这一成功会晤表示感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5]第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总局拟订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把市场监管应急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加强协作的原则。
  (1)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统一指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统一行动,令行禁止。
  (3)属地监管。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严格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
  (4)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响应,实施分级监控。不同等级,将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5)快速反应。应急处理要做到快速和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保持上下信息畅通,及时沟通,统一调度,果断应对。
  (6)加强协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迅速阻止事态恶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济秩序稳定的紧急情况。
  1.4 分级响应标准
  为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做出相应的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级标准如下。
  1.4.1 Ⅰ级响应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大面积爆发的疫情、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如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严重的地震、地质灾害、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地方戒严、局部战争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
  1.4.2 Ⅱ级响应
  适用于因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爆发地区性疫情和一般性灾害包括地震、洪涝、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1.4.3 Ⅲ级响应
  适用于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以及涉及工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1.4.4 Ⅳ级响应
  适用于个别地区出现的危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案件。主要是对节假日期间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投诉高峰、市场安全事故等,进行预警。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1.1 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由总局党组组成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进行领导和指挥,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司局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2.1.2 专项应急指挥部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究相关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司局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
  2.1.3 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或在四级响应期间由相关司局直接设立。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
  (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专项应急指挥部;
  (3)针对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相关的市场预警工作。
  2.1.4 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
  在没有启动应急预案期间,设置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由总局办公厅承办。主要职责如下:
  (1)对总局机关各司局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2)接受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市场突发情况的报告,转呈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
  2.2 部门职责分工
  2.2.1 总局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总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司局的业务分工,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司局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合作,协同作战。
  (1)办公厅
  负责接收、传递各地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处理情况上报总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促各业务司局及时派出督查工作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演习等工作。
  (2)市场司
  负责对粮食、棉花、农资等重点商品市场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指导地方工商局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组织部署市场专项整顿行动。
  (3)公平交易局
  负责对全国性及跨省突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影响恶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案值巨大且影响范围广泛的走私贩私等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置。
  (4)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消费者协会
  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迅速查处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及时发布消费预警;认真处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迅速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从重从快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制假售假的恶性案件。
  (5)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和个体劳动者协会
  负责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监管及清理无照经营等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严重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突发事件。
  (6)企业注册局和外资企业注册局
  负责处理各地工商局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期间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查处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侵害内资、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的案件。
  (7)广告司
  负责处理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有碍社会风化,含有民族、宗教歧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等违法广告。
  (8)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负责查处社会反响大、涉及范围广的严重商标侵权,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商标案件。
  (9)法规司
  负责做好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并积极应诉,严格进行行政赔偿。
  (10)宣传中心
  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促进突发事件及时、合理解决。
  (11)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2.2.2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总局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2.3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处置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坚持属地监管的原则,上下联动,快速反应。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与总局预案相适应的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程序迅速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总局及上级机关的指挥和部署,实现应急联动。
  2.3.1 总局内部运行机制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突发事件,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1)突发事件发生或预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要根据情况,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及时上报总局办公厅。
  (2)信息核实汇总。总局办公厅接到各地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
  (3)决定启动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呈报后,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要指定相关司局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理突发事件。
  (4)制定专项应急措施。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制定专项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指导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应急处理报告。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将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解除后,要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总局党组。
  2.3.2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急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领导和指挥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突发事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总局部署和各自的预案程序,迅速建立应急指挥部,制定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迅速调集精干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局面。


  3 信息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3.1.1 突发事件的发生报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地区出现的突发事件,严格遵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总局办公厅。
  Ⅰ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突发事件所在地市县工商局可直接上报总局。
  Ⅱ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12小时内上报总局。
  Ⅲ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局。
  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48小时内上报总局。
  3.1.2 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处理情况,须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总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Ⅰ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发生“非典”等严重传染性疫病的地区,须坚持每日报告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尚未出现病例的地区,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报送辖区情况;一旦出现新发病例或其他市场紧急情况,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
  Ⅱ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Ⅲ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至少一周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应急状态解除后两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3.2 信息预警
  3.2.1 总局预警
  对于市场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要及时预警。
  (1)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相关司局至少提前两周发布预警通知,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节日市场监管工作,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市场拥挤等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在党的代表大会、“两会”等重要国际国内会议期间,总局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发出预警通知,要求相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消防、信访等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事件进行有效防范。
  (3)对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时预警,防止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事件的发生。
  (4)对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抢购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等情况,要及时预警,防止出现严重市场波动。
  3.2.2 各地预警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设计缺陷需及时召回、责令退出市场的商品,及时发布预警,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