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人员流动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是指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进行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自律、公平竞争,促进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二)尊重从业人员的职业选择意愿,支持人才的有序流动;
(三)维护银行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
(一)公开招聘;
(二)银行业协会推荐;
(三)通过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
(四)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五)通过单位间协商,履行工作调动的程序;
(六)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七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会员单位间流动,其他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严重失职、违规等原因被原单位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因违规违纪被取消银行业从业资格的;
(四)受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禁入处分,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禁入期未满的;
(五)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
(六)与原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处于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七)在劳动纠纷中,为逃避责任或获取不当利益而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提供过虚假材料或伪证的;
(八)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九)机密岗位从业人员或曾经从事机密工作的从业人员,保密期未满的;
(十)组织或参与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尚末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十一)其他不适合从事银行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辞职提前通知期、离职违约金、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等合法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约束。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内要求流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或竞业协议中对辞职提前通知有明确约定的,应履行合同和协议中的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并按照单位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存在违约金或赔偿金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二)在从业人员履行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后,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为从业人员此后在业内的流动提供便利。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从业人员不得在行业间流动。从业人员单方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所在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会员单位应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限制,或以不正当手段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
(一)无理扣留从业人员人事档案、身份证件;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
(三)利用优势地位约定超出合理水平的不平等条款、过度处罚;
(四)拒绝其他会员单位依国家有关规定所提出的人员档案查阅请求;
(五)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
(六)对于涉及从业人员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
(七)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应审慎录用:
(一)短期内连续多次流动的;
(二)有不经书面通知原单位擅自离职记录的;
(三)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
(四)有受到监管机关和银行内部处分、处罚记录的;
(五)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员工内部信用档案,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逐步实行推荐信、证明人等信用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人事管理,积极、主动地向协会通报本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信息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服务、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
(一)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之间从业人员流动;
(二)接受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请求或委托,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流动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调查、调解;
(三)汇总、发布会员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及金融案件涉案人员信息;
(四)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查阅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会员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如需要调阅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会员单位的信用档案,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协会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五)其他与从业人员流动相关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会员单位之间出现的非正常或集中性从业人员流动,协会可基于会员单位的请求,牵头组织与对方会员单位进行会商。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对所有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
3.依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
(二)情节严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非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对该从业人员采取禁入措施,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其他从业人员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经自律工作委员会调查后,确有不当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地震局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美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内政部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行地震预报、地震灾害评定、地震工程以及地震现象的其它基础和应用研究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其它的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以下彼此感兴趣的领域:诸如对地质和地球物理数据的获得、解释和评价;安装和操作地球物理仪器以及为地震研究处理和解释所获得的数据;地质和地球物理技术,包括地质填图和构造分析,应用于断层、震源区和影响地震波传播的地质条件的研究;为地震工程进展所需的强地面运动研究安装和操作仪器;对震前、震时和震后的地质和物理过程进行实验室、理论和数值的研究;震后的破坏调查;对结构和土壤在地震波激发期间的反应进行理论、分析、数值和实验(实验室和现场)的研究;彻底理解有关自然现象的基础研究,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专家、代表团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
二、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安装,以及对所得数据的分析;
三、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各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每年双方应通过会议或通信联系安排所涉及的人员交流。按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一方可向另一方派遣额外人员。参加者眷属的一切费用由参加者自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所属的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该委员会是遵照前述科学技术协定建立的。
为执行本议定书,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方向和范围并保证有效地进行合作和交流。双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一方向另一方提交的科学技术情报应是提供一方所确信的准确的知识,但提供一方并不向接受一方或任何第三方保证所提交的科学技术情报适合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
第七条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本议定书第八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八条
一、经双方同意的具体活动以及进行这些活动的条款,包括经费的安排,应列入本议定书的各附件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双方代表经通信联系予以确认,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凡遇附件的条款与本议定书的条款不一致时,应以本议定书的条款为准。
二、中国国家地震局和国家建委抗震办公室应协调中国的其它部门参与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应协调美国的其它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海洋大气局,参与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所有部门参加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应受本议定书条款的制约。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协定的第五条,双方同意达成一个关于处理根据本议定书所产生的发明、发现和涉及版权的情报的协议。该协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六个月内达成,并应成为本议定书的一个附件。
第十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设备的所有权仍属提供方。本议定书有效期间或期满后,本议定书的任何一方可在当地放弃任何设备而不再进一步承担义务,或者经双方同意将所有权转让给其它任何一方,包括出售、赠送或交换。
双方同意,尽各自的努力以一切合理的方法,帮助任何一方设法按商业条件获得,并向另一方领土出口本议定书所需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在此次终止前开始的项目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七个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地震局 内政部地质调查局
代 表 代 表
邹 瑜 威廉·梅纳德
(签字) (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科学基金会
代 表
理查德·阿特金森
(签字)
附: 中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内政部
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国,北京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瑜先生
亲爱的邹先生:
今天我们已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该“议定书”及其七个附件,规定了迄今我们已同意共同执行的活动,标志我们双方在地震研究方面的合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地质调查局的代表,我们所提及的是关于本议定书的第四条,我们建议,为达到至今已同意的七个附件的目的,第四条中一段所说的“……费用的支付应由双方逐项商定……”,应解释为:凡属相互交流,一国的人员在另一国停留的总时间将大体相等。派遣方应支付往返的国际旅费,接待方应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以及急诊的医疗费用。资料和设备的运费由提供方支付。
如国家地震局接受上述建议,此信和你代表国家地震局的接受信表明我们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将构成共同执行本议定书的第一批七个附件所规定的活动的基础。
请接受我们真诚表达的对地震研究合作计划成功的信心。
国家科学基金会 美国地质调查局
会 长 局 长
理查德·阿特金森 威廉·梅纳德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我方去文
阿特金森博士
梅纳德博士:
今天我们已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该“议定书”及其七个附件,规定了迄今我们已经同意共同执行的活动,标志着我们双方在地震研究方面的合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国家地震局的代表,关于你们一月二十四日的信,我同意:为达到所同意的七个附件中的目的,第四条中一段所说的“……费用的支付应由双方逐项商定……”,应解释为:凡属相互交流,一国人员在另一国停留的总时间将大体相等。派遣方应支付往返的国际旅费,接待方应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以及急诊的医疗费用。资料和设备的运费应由提供方支付。
代表国家地震局的这封接受信表明我们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将构成共同执行本议定书的第一批七个附件所规定的活动基础。
请接受我真诚表达的对地震研究的合作计划成功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 瑜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三)对方来文
中国,北京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瑜先生
亲爱的邹先生:
我们谨提及我们今天签订的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的议定书的第八、九条。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地质调查局的理解是:我们认为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应生效的有上述议定书的下列附件:
附件一、地震研究合作:
地震前兆现象与预报技术的研究
附件二、地震研究合作:
板内活动断层与地震研究
附件三、地震研究合作:
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合作研究
附件四、地震研究合作:
地壳深部结构合作研究
附件五、地震研究合作:
岩石力学实验室的合作研究
附件六、地震研究合作:
超长周期地震台站的设置与合作研究
附件七、地震研究合作:
资料和地震图胶片的交换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地质调查局还理解为:上述部门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活动的继续,这些活动可能产生产权问题,取决于根据本议定书第九条达成关于这类产权的分配和保护的协议。
如国家地震局接受上述建议和理解,此信和你代表国家地震局的接受信应成为本议定书双方的协议,从而构成共同执行根据本议定书及其附件的活动的基础。
请接受我们真诚表达的对地震研究合作计划成功的信心。
国家科学基金会 美国地质调查局
会 长 局 长
理查德·阿特金森 威廉·梅纳德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四)我方去文
阿特金森博士
梅纳德博士:
我荣幸地提到你们一月二十四日的信,你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作了详细说明。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同意你们对议定书第八条所列的七个附件合作项目清单。同时我也理解你们对第九条的说明。我希望双方应共同做出努力,在六个月内制定出适合于地震合作研究的关于处理发明、发现和涉及版权的情报的协议做为本议定书的一个附件
顺致良好的祝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 瑜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