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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52:41  浏览:9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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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以下简称《通知》),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为加强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进一步确定了上述18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具体通关口岸名单,并作为《通知》附件1下发。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效果。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药品在各口岸的进口状况经常发生变化,为适应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不再限定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具体进口口岸,即在上述18个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均可进口药品。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海关凭已注明进口口岸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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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已经1999年3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出境定居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关于“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境定居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提出申请,并获得本省、市出入境管理机关批准出境(出国、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定居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本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
  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侨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维护出境定居人员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市居民申请出境定居,有关部门应及时发给申请表。其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分别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已获准签证出境定居的离职人员,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第七条 出境定居人员已办理护照等待签证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出境定居而致其离职、停职、免职、停薪以及农村的退耕、退养。
  劳动合同期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出境定居人员已办理护照等待签证期间,要求原租住的公房进行房改或货币分房的,应与其所在单位员工同等对待。


  第九条 出境定居人员出境前已购公房的,免除其在单位服务年限的约定,已购房屋不得收回或改变其房屋所有权。
  出境定居人员出境前已与所在单位签定集资建房协议的,不能因出境定居而终止其集资建房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原租住的公房,应予保留,房租按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租。本人要求按房改规定购买的,房屋产权单位应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离职人员原租住的公房,其同户籍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需要继续租住的,应依照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更名后的承租人要求房改又符合条件的,按房改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享受货币分房补贴期间离职出境定居人员,应准予提取本人帐户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本息。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离境前未使用过住房补贴本息的,准予一次性提取。离境前未按本人职务标准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出境定居或双程出境探亲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福利补贴,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企业离职人员,离职费以不低于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总额的60%计发;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200%的,按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40%的按40%计发。
  出境定居的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离职费以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本市规定的岗位津补贴合并为基数计发。
  离职费的计发方法:连续工龄10年以下的,1年计发1个月;从第11年起,1年计发1个半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发。


  第十五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期间在本市就医的,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医疗待遇。其留居本市的直系亲属,已享受的家属统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及医疗改革待遇,应与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出境定居的,已享受的供养补助款或社会保险待遇不变,继续按同类人员的规定发给。


  第十七条 出境定居离职人员,由工作单位全额出资、全脱产专业培训、时间满1年以上的,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交付培训费。


  第十八条 农(林)场、农村出境定居人员,出境前要求退耕、退养原承包的责任田、果园、林木、鱼塘等,应当允许。其所在经济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拖延和阻挠。


  第十九条 农(林)场、农村出境定居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其已持有的农(林)场、农村股份应予保留。股份分红享受该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直至其去世止。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和农村股份分红及供养补助款的,应自出境定居次年始,每年向支付单位提供由我国驻外国(地区)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支付单位应继续足额发放。本人回本市的,凭其入境有效护照(证件)领取。


  第二十一条 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人员在本市的父母,应准许其出境探望子女,每4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40天。其出境探亲假期工资应予发给。


  第二十二条 出境定居人员与本市居民申请登记结婚,在本市一方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所属单位必须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人员在领取护照等待定居国或地区入境签证期间,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采取了综合避孕措施后,可不上节育环;已生育两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做结扎手术。计划外怀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境定居人员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经办人员,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涉及有关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妨碍、围攻、辱骂、殴打侨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广州市新移民工作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3〕1号)同时废止。

关于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铁道部



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
为确立铁路局市场主体地位,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决定今年在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以下简称四局)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根据《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财〔1998〕18号)的有关规定,
现对四局1998年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
铁路局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按1994年全路清产核资估价及1995年至1997年间变动因素增减后确定。其中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营业外单位及生活段的全部资产(包括房产,不包括土地资源)和职工住宅,经本次核定的数额,年度考核时不再进行调整。
经核定,截止1997年末:
呼和浩特铁路局:国家所有者权益为528602万元,实收资本为610567万元,经营性资本为402516万元,非经营性资本为126086万元;
南昌铁路局:国家所有者权益为2050491万元,实收资本为2072749万元,经营性资本为806846万元,非经营性资本为1243645万元;
柳州铁路局:国家所有者权益为772229万元,实收资本为755337万元,经营性资本为651687万元,非经营性资本为120542万元;
昆明铁路局:国家所有者权益为549160万元,实收资本为595787万元,经营性资本为471652万元,非经营性资本为77508万元。
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
1、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
(1)呼和浩特铁路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5.724%,经营性资产收益率为-5.616%,投资收益上缴率为0。
(2)南昌铁路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0.002%,经营性资产收益率为0.005%,投资收益上缴率为0。
(3)柳州铁路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4.254%,经营性资产收益率为-6.809%,投资收益上缴率为0;
(4)昆明铁路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9.044%,经营性资产收益率为-1.114%,投资收益上缴率为0。
2、考核办法。
(1)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上缴率三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上述三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20、2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计算办法,按《〈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
财综〔1998〕35号)文办理。
(2)被考核人为铁路局长、党委书记、副局长(含三总师、局长助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3)被考核人年初向财务部门交纳抵押金,年终依部考核结果由财务部门返还抵押金。
抵押金的交纳数额,党政正职为1万元,党政副职及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为8千元。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1倍的奖励;良好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50%的奖励;合格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20%的奖励;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
3、考核期间遇有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时,由被考核铁路局提出建议,报部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正确处理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和铁路局自主经营的关系
1、确立四局市场主体地位,明确四局自主经营权力。
(1)在优先保证直通客货运输的前提下,四局有权设计管内运输产品,调整管内运力,组织管内运输,按法律、法规和部规章有关规定确定管内浮动运价。
(2)对通过能力不限制的分界口,在确保直通客货运输的前提下,相邻两局通过协商,可以加开在两局管内运行的直通旅客列车,并报部备案。在春运和暑运期间,两局管内加开直通旅客列车与全路临客开行矛盾时,应服从全路安排。
2、合理配置资源,为四局自主经营提供保证。
(1)保证呼和浩特局年接入空敞车总量(含企业自备车)不低于铁路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数的90%。
(2)保证四局总现在车保有量(月间日均,含企业自备车)不低于铁路运输生产经营计划保有量的95%。
(3)因全路运输需要临时调用配属给四局的运输设备时,使用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四局维护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的责任。
(1)严格执行部装车去向计划、分界口交接车计划和排空车计划,服从运输集中统一指挥,认真执行调度命令,完整准确地进行运输统计。
(2)完成货车周转时间指标。
四、增大运输进款收入的激励力度
在继续执行现有的财务清算办法的同时,对四局中超额完成直通运输进款计划的铁路局,按直通运输进款超额部分的20%增加清算收入。
五、明确铁路局设备大修权利
四局在保证运输需要和运输安全及机车、客车质量的前提下,拟定机车、客车年度大修计划。机车、客车大修按照本局经营目标需要和可能,自主安排,自选厂家,费用依局厂签订的合同办理。四局有权探索修制改革,但局做厂修或选用大部件入厂修理方式时,应报部审批后实施。四
局有权决定各类设备的报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线路(含桥隧、路基)大修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六、落实铁路局其他经营自主权
1、在遵循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除部必须控制的少量确保安全的关键物资外,四局有权自主采购各类原材料、燃料、设备、配件并对其质量和运用安全效益负责。
2、四局有权拒绝执行部内有关部门自行出台的增支文件或者指定厂家购置指定物资设备的要求。
七、资产经营考核指标的调整
考核期间,遇有下列情况时,允许四局提出申请,报部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后,调整其资产经营考核指标。
(1)遇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巨大损失等不可抗力影响。
(2)铁路局完成货车运用指标,达到分界口接车要求,部配置运力资源保证不足时。
(3)按部统一部署,为确保行车安全等增支额度大,路局难以消化时。
八、四局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期限为一年。部局间暂不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九、四局要认真贯彻此通知精神,立足自身,眼睛向内,大胆探索,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抓好细化落实。要注意研究问题,积累经验,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19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