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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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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单位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政、环卫、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单位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能举行。
业主出席业主大会,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有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有一投票权。
第七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召集。召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业主。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4日内就其提议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批准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或者修改业主公约;
(三)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业主大会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其数额为单数,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决定住宅区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和公用设施专项费的使用;
(四)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维修计划;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关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三章 业主公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有关业主使用、维护和管理住宅区物业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十三条 业主公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区名称、地区、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三)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业主使用其住宅房屋或者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七)住宅区物业各项养护、维修和管理服务费的交纳;
(八)业主在住宅区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并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住宅区内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等权利义务条款。
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三)有权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实施物业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二)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维修计划;
(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检查;
(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住宅区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住宅区综合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下列住宅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通道等房屋本体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维修与更新,费用从住宅区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中支出。
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修缮;拒不修缮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修缮,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地、娱乐场所,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管理、养护、维修与更新,费用从住宅区公用设施专项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的环境卫生、治安等公共服务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选聘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专营公司承担,费用从住宅区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等有关单位负责,费用由养护、维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结构和外貌;
(二)占用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场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堆放杂物或者进行违法建设;
(三)损坏、占用绿化地;
(四)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六)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七)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的0.6%-1%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公用设施专项费,专项用于住宅区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与更新。
住宅区公用设施专项费由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专帐管理,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按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所有。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按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建造成本价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商业用房,产权属业主委员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用房的购置费用从住宅区公用设施专项费中垫支,并从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回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内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经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划拨住宅区公用设施专项费和提供商业用房的,原房地产开发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 住宅区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由业主按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并由业主委员会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专项用于房屋本体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与更新,不提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月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具体标准由所在地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以独立住宅区为单位核定。
未经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扩大住宅区管理服务费的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住宅区各项物业管理费的收支帐目,有关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每6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未按期交纳住宅区各项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可责令限期交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未交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或者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规定,对住宅区物业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在1000元-10000元的罚款,并可按规定降低或
者注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2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拨付住宅区公用设施专项费2‰的滞纳金;逾期未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发布后新建的住宅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在2年内过渡为物业管理。
非住宅区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建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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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湘教体字[2002]7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推动中小学体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我厅对原省教委下发的《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不断推进全省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办法》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分值为100,加分分值最多不得超过20分,总分120分。

  第三条 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7项、评价因素54项、加分指标4项。

  A一级指标

  B二级指标

  A1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管理:

  B1办学思想、体育位置

  B2机构健全、目标明确

  B3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B4工作保障、待遇落实

  A2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条件:

  B5体育教研室(组)建设

  B6体育教师队伍

  B7体育经费

  B8体育场馆、体育器材

  A3学校体育工作实施

  B9体育教学

  B10群体活动

  B11体育竞赛

  B12课余训练

  A4学校体育工作效果

  B13完成教学任务

  B1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B15学生体育发展水平

  B16竞赛成绩与体育人才

  B17教研教改实验成果

  第四条 评估内容及分值

  (一)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管理(18分)

  1、学校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和有关体育方面的政策与法规。

  2、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教育教学评价(估)方案以及工作总结。

  3、学校主管领导深入体育教研组、课堂、操场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4、有学校体育领导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职责明确。

  5、有3?5年的学校体育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到位。

  6、学校各项体育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7、教导、总务、学生会、团委、少先队关心支持体育,并纳入各自工作管理目标。

  8,年级、班级工作计划和总结有体育内容,评先评优有体育方面的指标。

  9、班主任组织、督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支持学生参加课余训练,并加强文化学习的辅导。

  10、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足体育课时,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11、认真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原始资料和档案完整。

  12、按规定配齐体育教师,鼓励教师追求自身发展,有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13、体育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14、按规定按时发放体育教师工作服装。

  (二)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条件(22分)

  1、体育教研室整洁有序,有关反映教研室工作制度、进度、效果以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分析统计图表上墙。

  2、教研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集体备课和相互听课的制度,并认真实施。

  3、《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教材等业务资料完备,订有相关的专业报刊。

  4、教师的思想、作风正派,能全面履行“育人”职责。

  5、教师在业务能力上不断自我提升和发展,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有创新意识和教改实验能力。

  6、体育教师队伍的学历、年龄、性别、职称结构合理。

  7、体育代收费和上级拨款做到专款专用。

  8、积极自筹资金改善学校体育工作条件。

  9、体育器材建设和配置达省颁《目录》要求。

  10、体育场地的建设在满足室外体育课教学和活动需要的基础上,建有雨天体育教学

活动场地。

  11、因地制宜开发、研制适合学生特点、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器材。

  12、配备专(兼)职场地器材管理员,有足够面积的体育器材保管室,各类各项器材放置有序。

  13、有场地和器材保养、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学校体育工作实施(36分)

  1、遵循《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课程理念,在教学中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创造性的进行体育课教学。

  2、体育教学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维护和激发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兴趣,注重能力培养、习惯养成和学法指导。

  3、对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考核、评价应多元化,要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出发点,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在评定学生运动素质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学习态度和健康素质的评定。

  4、体育课教学认真执行《课堂常规》,注意安全卫生。

  5、学年、学期、单元和课时计划系统、齐全、规范,教务处定期抽查。

  6、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实验方案。

  7、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内容、场地器材、学生、指导教师、考勤六落实。

  8、课外体育锻炼应以形式多样的户外活动为主;鼓励学生参与社区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社会交往、合作能力。

  9、认真组织早操、课间操,积极推行下课间活动,有特色、有实效。

  10、每学期以年级、班级为单位的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至少在2次以上,且每次参与竞赛的学生人数为该班级学生总数的80%以上。

  11、每学年举行一次校运动会,学生参与面广、项目设置适合学生兴趣、特点,组织规范,秩序册、成绩册齐全。

  12、有常年坚持训练的校代表队,且教练、队员、时间、场地器材四落实。

  13、有训练计划和总结。

  14、建立了运动员档案;有运动员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5、积极组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16、推行《等级运动员制度》;倡导和鼓励校代表队学生运动员成为群体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小骨干和领头人。

  (四)学校体育工作效果(24分)

  1、依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完成各学段(或各个水平)的课程目标,使学生在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等方面的整体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2、每学期学生体育课成绩的及格率达到90%.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及格率达到95%。

  4、学生体育课成绩及格率的提高率。

  5、《学生体育健康标准》优秀率的提高率。

  6、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体育竞赛个人名次。

  7、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体育竞赛或活动团体(集体)名次。

  8、每学年培养等级运动员5人以上。

  9、在县(市、区)级或市(州)级论文评审活动、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论文。

  10、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教研教改实验成果。

  11、在省级以上论文评审活动、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论文。

  (五)加分部分与评分标准(20分)

  1、学校被评为体育先进集体。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市(州)级记1分。

  2、学校或个人获国家、省级教研教改成果。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

  3、在国家、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团体或个人名次。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

  4、学校建有标准或多功能体育馆、塑胶运动场、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游泳池。体育馆记2分、塑胶运动场记1分、游泳池记1分。

  第五条 检查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的标准为:

  优秀95分以上

  合格94-75分

  不合格总分75分以下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已被评为合格、优秀的学校予以通报取消: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上体育课的;

  (二)不按规定保证学生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随意占用学校体育场地或将其作其他用途的;

  (四)体育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低于其他学科平均水平的;

  (五)不按规定发放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

  (六)近两年内发生重大体育安全事故,学校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参加各级体育竞赛或活动中,弄虚作假、犯规违纪,缺乏体育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评估方法

  (一)对学校的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

  (二)评估学校体育工作以两年内的工作为主,即评估当年与前一学年的工作。

  (三)被评估学校先根据《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并附上《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部或部分学校进行普查或抽查。

  (四)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学校必须报省教育厅复评(议)确认,省教育厅将视情况组织人员对部分或个别申报优秀级的学校进行普查或抽查。被评定为合格的学校必须报市(州)教育局复评(议)确认。

  (五)对在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或普查、抽查中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再检查评估。如在再次检查中仍被评定为不合格或无改进的,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凡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的学校每三年须重新评估一次。对在评估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学校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并取消原评估等级。

  (七)评估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学校体育管理人员和学校骨干体育教师参加。但评估人员不得参与本校的评估工作。

  (八)对一所学校的评估工作应在2天内完成。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重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检查评估工作应结合进行。

  (九)评估的方法主要以看、听、查、访、测为主;同时召开小型访谈会,填写有关调查表;对有关项目所需的学生、组别等指标,采用当场公开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

  (十)评估组应及时与被评估学校交换评估意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十一)各地每年开展评估的工作情况须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案保存。

  第八条 奖励办法

  评定为优秀级的学校由省教育厅颁发“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奖匾;评定为合格级的学校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奖匾。

  第九条 本《评估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342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业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下:
JR/T 0008—2000《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JR/T 0009—2000《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以上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凡在国内发行使用的各种人民币银行卡的BIN及卡号必须符合《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标准,其磁道格式必须严格遵循《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标准。
三、以上两项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过渡期为三年。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类非标准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退出国内市场。
四、各发卡机构须在今年底以前将目前正在使用的首位为“9”的BIN号码,向银行卡BIN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继续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同时目前正在使用的首位非“9”的BIN号码及将来向国际组织申请的BIN号码也必须报银行卡BIN注册管理机构备案。自2
001年1月1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开始受理发卡机构新发行的银行卡BIN的申请。
银行卡BIN的注册管理机构目前暂委托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
五、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标准中凡涉及以上两项标准并与之不符的有关内容,应以上述两项标准内容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08—2000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ard number forbank card

2000-11-10发布 2001-01-01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前言
本标准对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有关内容做了规定。
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组织制定。
标准起草单位:全国银行卡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卡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规范,其中包括银行卡卡号结构、长度以及发卡行标识代码的长度等内容,不包括发卡行标识代码编码。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各种人民币银行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 7812-1:1997 发卡行标识代码的编号体系
3 定义
3.1 银行卡 bank card
由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 卡号 card number
标识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信息的号码。它由发卡行标识代码、自定义位和校验位组成。
注:它等同于磁条信息中所定义的主账号。
3.3 发卡行标识代码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
标识发卡机构的代码。
4 卡号长度及结构
银行卡的卡号长度及结构符合ISO 7812-1有关规定,由13-19位数字表示,具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9 XXXXX X……X X
发卡行标识代码 自定义位 校验位
5 发卡行标识代码
发卡行标识代码标识发卡机构,由6位数字表示,第一位固定为“9”,后5位由BIN注册管理机构分配。
6 自定义位
发卡行自定义位,由6-12位数字组成。
7 校验位
卡号最后一位数字,根据校验位前的数字计算得到。计算方法见附录A。
8 BIN注册管理机构
BIN注册管理机构是负责BIN注册管理的机构。
9 BIN注册管理原则
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须向BIN注册机构提出BIN分配申请,申请表格见附录C。
10 卡面统一标识信息
如有卡面凸印信息,应有效日期后凸印“CN”,如无凸印,应在此位置印刷“CN”,其字体和字号应与该信息行其他字符一致。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Luhn计算模10“隔位2倍加”校验数的公式
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1:从右边第1个数字(低序)开始每隔一位乘以2。
步骤2:把在步骤1中获得的乘积的各位数字与原号码中未乘2的各位数字相加。
步骤3:从邻近的较高的一个以0结尾的数中减去步骤2中所得到的总和〔这相当于求这个总和的低位数字(个位数)的“10的补数”〕。如果在步骤2得到的总和是以零结尾的数(如30、40等等),则校验数字就是零。
例:
无校验数字的卡号 4992 73 9871 步骤
4 9 9 2 7 3 9 8 7 1 1
× 2 × 2 × 2 × 2 × 2
-------------------
18 4 6 16 2
4+1+8+9+4+7+6+9+1+6+7+2=64 2
70-64=6 3
带有校验数字的卡号为:4992 73 9871 6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BIN注册程序
B.1 BIN申请:
1.申请BIN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2.申请机构应正式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BIN申请表。
3.申请机构提出BIN的申请后,由注册管理机构根据代码资源情况为其分配号码,申请机构不能指定号码。
B.2 BIN审批分配:
1.BIN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做必要的审查。
2.审查通过后,管理机构将在保证BIN唯一性的前提下,为申请机构分配一个或多个号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B.2 BIN的收回:
如申请机构在一年内未启用已分配的BIN号码,情况核实后,BIN注册管理机构有权对已分配的BIN予以收回。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银行卡BIN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issuer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
|单位名称 Name of organization |
| |
|------------------------------------------|
|地址 Address |
| |
|------------------------------------------|
|联系人姓名 Name of contact person |
| |
|------------------------------------------|
|联系电话 Telephone number |传真 Fax number |
| | |
|------------------------------------------|
|银行卡用途说明 Brief explanation of card usage |
| |
|------------------------------------------|
|申请号码数 Numbers of BIN |
| |
|------------------------------------------|
|银行卡发行地点 Name of City where card is issued |
| |
|------------------------------------------|
|此代码预计启用时间 Anticipated date of first use of number |
|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Signature of responsible person |单位盖章 Stamp of organization |
| | |
|------------------------------------------|
|申请日期 date of application |
| |
--------------------------------------------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09—2000 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Magnetic stripe data content and specification for bank card

2000-11-10发布 2001-01-01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语
4 磁条
5 第1磁道的信息格式
6 第2磁道的信息格式
7 字段说明
8 使用规范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模10“隔位乘2加”校验数算法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第3磁道的信息格式

前言
本标准以GB/T 17552识别卡金融交易卡为基础,参照GB/T 14504银行卡、GB/T15694.1识别卡发卡者标识第1部分:编号体系、GB/T 15120.2识别卡记录技术第2部分:磁条等相关标准编制。本标准对银行卡第1磁道和第2磁道的磁条信
息格式及我国银行卡对各磁道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标准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怀光 仲安妮 张 艳 聂 舒 陆书春 桂孝生
徐 敏 童 杰 李铁成 刘 芝 武志光 高天翔
李建峰 纪朝晖 钱 菲 张荣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09—2000 银行磁条卡磁道格式和使用规范 Magnitic Stripe Data Content and Specification forBank Card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各种银行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新标准出版时,所示标准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59-1994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12406-1996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GB/T 15694.1-1995 识别卡发卡者标识第1部分:编号体系
GB/T 15120.2-1994 识别卡记录技术第2部分:磁条
JR/T 0008-2000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3 术语
本标准使用下列定义。
3.1 银行卡 bank card
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 主账号 primary account number(PAN)
标识发卡机构和持卡者信息的号码。它由发卡机构标识号码、个人账户标识和校验位组成。它是进行金融交易的主要账号。
注:它等同于JR/T 0008中所定义的卡号。
3.3 发卡机构标识号码 issu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IN)
标识主要行业和发卡机构的代码。
3.4 个人账户标识 individual account identification
为识别个人账户,由发卡机构分配的号码。
3.5 校验位 check digit
位于持卡者标识之后的一位数字。它根据由发卡机构标识号码和个人账户标识全部字符算出,用以检验输入数据的正确性。计算方法见附录A。
3.6 个人标识代码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PIN)
持卡者的个人密码。
4 磁条
银行卡磁条的特性、编码技术及编码字符集应符合GB/T 15120.2中的有关要求。
5 第1磁道的信息格式
第1磁道数据编码最大记录长度为79个字符,数据字段的顺序和长度应与表1给出的第1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1磁道为只读磁道。
6 第2磁道的信息格式
第2磁道数据编码最大记录长度为40个字符,数据字段的顺序和长度应与表2给出的第2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2磁道为只读磁道。
表1 第1磁道信息格式
------------------------------------
| 字段 |D=动态| 字段 | |
|----------| | | 备注 |
|序号| 名称 |S=静态| 长度 | |
|--|-------|----|-----|------------|
|1 |起始标志 | S | 1 |“%”,见7.1 |
|--|-------|----|-----|------------|
|2 |格式代码 | S | 2 |“99”,见7.2 |
|--|-------|----|-----|------------|
|3 |主账号 | S |13-19|见7.3 |
|--|-------|----|-----|------------|
|4 |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7.4 |
|--|-------|----|-----|------------|
|5 |姓名 | S |2-26 |见7.5 |
|--|-------|----|-----|------------|
|6 |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7.4 |
|--|-------|----|-----|------------|
|7 |失效日期 | S | 4 |YYMM,见7.6 |
|--|-------|----|-----|------------|
|8 |服务代码 | S | 3 |见7.7 |
|--|-------|----|-----|------------|
|9 |附加数据 | S | 可变 |见7.8 |
|--|-------|----|-----|------------|
|10|结束标志 | S | 1 |“?”,见7.9 |
|--|-------|----|-----|------------|
|11|纵向冗余校验位| S | 1 |见7.10 |
------------------------------------

表2 第2磁道信息格式
------------------------------------
| 字段 |D=动态| 字段 | |
|----------| | | 备注 |
|序号| 名称 |S=静态| 长度 | |
|--|-------|----|-----|------------|
|1 |起始标志 | S | 1 |“;”,见7.1 |
|--|-------|----|-----|------------|
|2 |主账号 | S |13-19|见7.3 |
|--|-------|----|-----|------------|
|3 |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7.4 |
|--|-------|----|-----|------------|
|4 |失效日期 | S | 4 |YYMM,见7.6 |
|--|-------|----|-----|------------|
|5 |服务代码 | S | 3 |见7.7 |
|--|-------|----|-----|------------|
|6 |附加数据 | S | 可变 |见7.8 |
|--|-------|----|-----|------------|
|7 |结束标志 | S | 1 |“?”,见7.9 |
|--|-------|----|-----|------------|
|8 |纵向冗余校验位| S | 1 |见7.10 |
------------------------------------
7 字段说明
7.1 起始标志(STX)
用途:标明数据的开始。
格式:1个字符。
内容:第1磁道为“%”,第2磁道和第3磁道为“;”。
7.2 格式代码(FC)
用途:标明该磁道的信息格式类型。
格式:2位数字。
内容:“99”。
7.3 主账号(PAN)
用途:标明可以处理交易的发卡机构和持卡者。
格式:13至19个字符。
内容:见JR/T 0008,其中校验数算法见附录A。
7.4 字段分隔符(FS)
用途:标明前一字段的结束。
格式:1个字符。
内容:第1磁道为“∧”,第2磁道和第3磁道为“=”。
7.5 姓名(NM)
用途:标明持卡者的姓氏、名字、称谓等。
格式:2至26个字符。
内容:由姓氏、姓氏分隔符、名字或首写字母、分隔符(如需要时)、中间名或首写字
母、结尾圆点(当其后为称谓时)、称谓组成。
最小编码数据应为一个字母字符(如姓氏)加上姓氏分隔符。
7.6 失效日期(ED)
用途:表示卡失效的日期。
格式:YYMM形式的4位数字,其中:
YY——卡失效年度的后2个字符。
MM——年度内月份的顺序号。规定在该月份的最后一天后,卡失效。
当YYMM为0000时,表示此卡无失效日期。
7.7 服务代码(SC)
用途:标明银行卡可使用的服务类型。
格式:3位数字,其中第一位为交换控制符。
内容:交换控制符可在2-9间选用。
2——限制在国内、跨系统交换
3——限制在省内、跨系统交换
4——限制在市内、跨系统交换
5——限制在国内系统内交换
6——限制在省内系统内交换
7——限制在市内系统内交换
8——管理卡,不适用于交换
9——系统测试卡。
服务代码的后两位在下列区域中分配:
00~49——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分配和发布
50~59——由国内标准化相关组织分配和发布
60~99——由发卡行酌情使用。
目前后两位已分配的服务代码是:
01——无限制
02——无自动柜员机服务
03——只有自动柜员机服务
10——无现金预支
11——既无现金预支又无自动柜员机服务
20——要求肯定授权:所有交易应由发卡行或代理人认可
41——集成电路卡:无限制
43——集成电路卡:只有自动柜员机服务。
7.8 附加数据
用途:容纳对银行卡发卡机构有意义的任意数据。
格式:可变,但应保证该磁道字符总数不得超过最大编码长度。
内容:具体内容由发卡行自定。
7.9 结束标记(ETX)
用途:标明磁道上有意义数据的结束。
格式:1位字符。
内容:“?”。
7.10 纵向冗余校验符(LRC)。
用途/内容:见GB/T 15120.2。
格式:1个字符。
8 使用规范
所有银行卡磁条必须使用第2磁道。第3磁道是否使用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第3磁道数据内容参见附录B)。第1磁道暂不使用,保留将来酌情使用。
第2磁道作为交换磁道,各发卡机构在进行识别和信息交换时以第2磁道为准。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模10“隔位乘2加”校验数算法
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1:从右边第1个数字开始每隔一位乘以2。
步骤2:把在步骤1中获得的乘积的各位数字与原号码中未乘2的各位数字相加。
步骤3:把步骤2得到的总和从该值的下一个以零结尾的数中减去〔得数是总和个位数字的“10”的补数〕。如果在步骤2得到的总和是以0结尾的数(30,40等等),则校验数字是0。
例:
无校验数字的账号为 4992 73 9871
4 9 9 2 7 3 9 8 7 1
× 2 × 2 × 2 × 2 × 2
-------------------
18 4 6 16 2
4+1+8+9+4+7+6+9+1+6+7+2=64
70-64=6
带有校验数字的账号即为 4992 73 9871 6。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第3磁道的信息格式
第3磁道数据编码最大记录长度为107个字符,数据字段的顺序和长度应与表3给出的第3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三磁道为读写磁道。
动态字段在交易过程中可由交换者根据情况修改字段内容,静态字段只能由发卡机构修改字段内容。
B.1 第3磁道信息格式
表3 第3磁道信息格式
-------------------------------------------
| 字段 |D=动态| 字段 | |
|--------------| | | 备注 |
|序号| 名称 |S=静态| 长度 | |
|--|-----------|----|-----|---------------|
|1 |起始标志 | S | 1 |“;”,见正文7.1 |
|--|-----------|----|-----|---------------|
|2 |格式代码 | S | 2 |“99”,见正文7.2 |
|--|-----------|----|-----|---------------|
|3 |主账号 | S |13-19|见正文7.3 |
|--|-----------|----|-----|---------------|
|4 |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正文7.4 |
|--|-----------|----|-----|---------------|
|5 |国家代码 | S |1或3 |FS或“156”,见B.2.1|
|--|-----------|----|-----|---------------|
|6 |货币代码 | S | 3 |见B.2.2 |
|--|-----------|----|-----|---------------|
|7 |金额指数 | S | 1 |见B.2.3 |
|--|-----------|----|-----|---------------|
|8 |周期授权量 | S | 4 |发卡机构自定,见B.2.4 |
|--|-----------|----|-----|---------------|
|9 |本周期余额 | D | 4 |见B.2.5 |
|--|-----------|----|-----|---------------|
|10|周期开始日期 | D | 4 |YDDD,见B.2.6 |
|--|-----------|----|-----|---------------|
|11|周期长度 | S | 2 |见B.2.7 |
|--|-----------|----|-----|---------------|
|12|密码重输次数 | D | 1 |见B.2.8 |
|--|-----------|----|-----|---------------|
|13|个人授权控制参数 | D | 6 |另行规定,见B.2.9 |
|--|-----------|----|-----|---------------|
|14|交换控制符 | S | 1 |见B.2.10 |
-------------------------------------------

续表
-------------------------------------------
| 字段 |D=动态| 字段 | |
|--------------| | | 备注 |
|序号| 名称 |S=静态| 长度 | |
|--|-----------|----|-----|---------------|
|15|PAN的TA和SR | S | 2 |见B.2.11 |
|--|-----------|----|-----|---------------|
|16|SAN-1的TA和SR| S | 2 |见B.2.12 |
|--|-----------|----|-----|---------------|
|17|SAN-2的TA和SR| S | 2 |见B.2.13 |
|--|-----------|----|-----|---------------|
|18|失效日期 | S | 4 |YYMM,见正文7.6 |
|--|-----------|----|-----|---------------|
|19|卡序列号 | S | 1 |见B.2.14 |
|--|-----------|----|-----|---------------|
|20|卡保密号 | D | 1 |见B.2.15 |
|--|-----------|----|-----|---------------|
|21|SAN-1 | S |最大12 |见B.2.16 |
|--|-----------|----|-----|---------------|
|22|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正文7.4 |
|--|-----------|----|-----|---------------|
|23|SAN-2 | S |最大12 |见B.2.17 |
|--|-----------|----|-----|---------------|
|24|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正文7.4 |
|--|-----------|----|-----|---------------|
|25|传递标志 | S | 1 |见B.2.18 |
|--|-----------|----|-----|---------------|
|26|加密校验数 | S | 6 |另行规定,见B.2.19 |
|--|-----------|----|-----|---------------|
|27|附加数据 | D |可变 |见正文7.9 |
|--|-----------|----|-----|---------------|
|28|结束标志 | S | 1 |“?”,见正文7.10 |
|--|-----------|----|-----|---------------|
|29|纵向冗余校验位 | D | 1 |见正文7.10 |
-------------------------------------------
B.2 字段说明
B.2.1 国家代码
用途:标明可以处理由银行卡产生交易的国家。
格式:3位数字或1个字段分割符(FS)。
内容:“156”——中国(见GB/T 2659);
FS——表示国家代码不在第3磁道上编码。
B.2.2 货币代码
用途:标明结算时使用的货币类型。
格式:3位数字。
内容:见GB/T 12406。
B.2.3 金额指数
用途:决定周期授权量(B.2.4)与本周期余额(B.2.5)两字段的基值。
格式:1位数字。
内容:表示周期授权量(B.2.4)与本周期余额(B.2.5)两字段必须乘以10的一个幂
指数的值,以此表示货币金额。
B.2.4 周期授权量
用途:表示在一个周期内累积交易不能超过的金额。
格式:4位数字。
内容:由发卡行自定授权量。
B.2.5 本周期余额
用途:表示当前周期内的可用金额。
格式:4位数字。
内容:在新的周期开始时,该字段等于周期授权量(B.2.4),消费后逐次递减,余额
存本字段。
B.2.6 周期开始日期
用途:表示一个新周期开始的日期。
格式:YDDD形式的4位数字,其中:
Y——年度最后一个有效字符。
DDD——年度内天数的顺序号,其范围为001-366。
B.2.7 周期长度
用途:表示所有交易的累积值不能超过授权量的时间期限。
格式:2位数字。
内容:00——本周期余额只能减少,但不能重置的一种银行卡;
01~79——本周期的天数;
80——周期为7天;
81——周期为14天;
82——周期为半个月;
83——周期为一个月;
84——周期为三个月;
85——周期为六个月;
86——周期为一年;
87~99——保留,待分配。
B.2.8 密码重输次数
用途:记录允许未成功输入密码的次数。
格式:1位数字。
内容:该字段在发卡和正确输入密码时被赋初值,初值由各发卡机构自定义;当输
入密码不正确时该字段减1。
B.2.9 个人标识代码控制参数(PINPARM)
用途:提供一种可选择的安全性能。
格式:6位数字。
内容:保密算法由各发卡行自定。
B.2.10 交换控制符
用途:标明银行卡适用于交换的范围。
格式:1位数字。
内容:0——无限制
2——限制在国内、跨系统交换
3——限制在省内、跨系统交换
4——限制在市内、跨系统交换
5——限制在国内系统内交换
6——限制在省内系统内交换
7——限制在市内系统内交换
8——管理卡,不适用于交换
9——系统测试卡。
B.2.11 主账号的账户类型(TA)和服务约束(SR)
用途:定义主账号(PAN)的账户类型和可提供的服务。
格式:2位数字。
内容:a.第1位数字——账户类型
0——主账号(PAN)未在第3磁道上编码
1——储蓄账户
2——现金或支票账户
3——信用卡账户
4——适用于多种账户类型的通用账户
5——付息现金或支票账户
6~8——保留待分配
9——发卡行内部使用,但不能交换
b.第2位数字——服务约束
0——无约束
1——无现金服务
2——无销售点(POS)服务
3——无现金和销售点(POS)服务
4——要求肯定的授权
5~7——保留待分配
8~9——发卡行内部使用
B.2.12 第一辅助账号的账户类型和服务约束
用途:同B.2.11中的定义一致,但此字段内容涉及第一辅助账号(SAN-1)
(B.2.16)中包含的账号。
格式:2位数字。
内容:同B.2.11。
B.2.13 第二辅助账号的账户类型和服务约束
用途:同B.2.11中的定义一致,但此字段内容涉及第二辅助账号(SAN-2)
(B.2.17)中包含的账号。
格式:2位数字。
内容:同B.2.12。
B.2.14 卡序列号
用途:区别具有相同主账号(PAN)的卡(同时或连续发行)。
格式:1位数字。
内容:由发卡行定义,在最初发卡或卡失效后换卡时赋值。每次增加卡或发新卡
时,该字段值加1。
B.2.15 卡保密号
用途:用于建立磁条所含数据与物理卡的联系。
格式:字段分隔符(FS)。
内容:FS——表示卡保密号字段不在第3磁道上编码。
B.2.16 第一辅助账号(SAN-1)
用途:标明第一个可选用的辅助账号。
格式:最大12个字符。
内容:由发卡行酌情使用。长度为0时,表示不使用第一辅助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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