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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执纪执法办案人员合法权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38:23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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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执纪执法办案人员合法权利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关于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执纪执法办案人员合法权利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
工委,军委纪委: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的力度。广大执纪执法办案人员不畏困难,排除阻力,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迅速查办了一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违纪人员和违法犯罪
分子,为惩治腐败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执纪执法办案人员及其家属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受到恐吓威胁,有的被谩骂殴打,有的甚至遭到报复杀害。这不仅直接危害了执纪执法办案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干扰了执纪执法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
,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为了保护执纪执法办案人员的合法权利,保证反腐败斗争尤其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执纪执法办案人员的保护。一旦发现打击报复的苗头,或者执纪执法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实施相应的保护,保证办案人员不受到伤害
。同时,本单位的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对预谋报复伤害办案人员者,迅速、果断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把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放任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负责人和
其他人员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部门要加强保密纪律教育,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案情,严禁任何组织和人以任何方式向涉案人泄露直接办案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宣传报道各类案件以及表彰办案有功人员时
,对办案人、举报人以及知情人的情况,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需要公开报道的,也应注意方式方法,掌握好分寸。要坚决防止由于泄密导致的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
二、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打击报复案件。对由于受到举报和查处,而对举报人、办案人在精神上施加压力,在工作中无理刁难,给予种种不公正待遇,肆意进行打击报复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对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组
织处理。对于已经发生的打击报复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受理,并投入力量迅速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对因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违犯党纪政纪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要选择一些影响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以儆效尤。
三、旗帜鲜明地支持执纪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环节,是各级执纪执法机关的神圣使命。自觉接受法纪监督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加强法纪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纪观念,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要大力宣传执纪执法人员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斗争的事迹和精神,弘扬正气,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同各种违纪、违法现象作斗争的勇气,树立执纪执法机关的威信,为查办案件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办案人员依法
办案。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支持办案人员,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研究和制定有关法规,从制度上保证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以确保反腐败斗争尤其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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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关于“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交工字714号
文件《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收稽查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第四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养路费,不得拒绝接受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二章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地)公路管理段(局)、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局)设立养路费征收稽查办公室。
第六条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关(以下简称征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辆牌照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和收入核算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稽养路费,并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验;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
(六)与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车辆新增及变动情况,并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核验其养路费票证及缴费情况;
(七)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研究和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征费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标志,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免征范围
第八条 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简易三轮机动车)等机动车、挂车,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和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包租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四)驻鲁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外国个人在鲁使用的车辆及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第九条 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按照鲁政发〔1981〕71号和鲁政发〔1981〕147号文件所确定车辆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不含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技校、干校及校办工厂等)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司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四)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
1.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
2.医疗卫生部门的医院、急救站、妇幼保健站的专用救护车,医院、急救站、血站的采血车,卫生防疫站的防疫车、冷链车;
3.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监测车;
4.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和消防车;
5.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6.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讯车;
7.民政部门火葬场的殡葬车。
(五)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七)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八)县以上(含县)民政部门的敬老院、救济院、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医院五人座以下(含五人座)的小客车。
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等均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一)费率:对具有完备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够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县以上交通部门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对实行承包后难以掌握营运收入的,以及专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则按费额计征。
(二)费额:除按费率计征以外的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月费额:每月每吨位160元。
1.客货汽车(含简易汽车、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位160元。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比照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位计征(不足5人的按5人计,5人以上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客货两用汽车按核定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2.下列车辆按月费额160元减征:
(1)汽车拖带的挂车(全挂车),按月费额的70%计征;
(2)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的征全费,20吨以上的部分减征50%;
(3)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征50%;
(4)第九条第一款核定单位免征养路费以外的自用客、货汽车减征50%(其中大型客货汽车按省级单位4辆、地市级单位3辆、县处级单位2辆减征);
(5)有自建自养专用公路(纳入公路部门统计里程的道路,不包括生产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自用客货汽车,按每月每吨位128元计征,挂车按每月每吨位90元计征;
(6)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月费额的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3.轮式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大拖拉机按汽车月费额的50%计征,小拖拉机按汽车月费额的40%计征;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1吨位计征(不足10马力按10马力计,10马力以上不足20马力的按20马力计);
4.正三轮摩托车(含简易三轮机动车)按每月每车45元计征;侧三轮摩托车按每月每车10元计征;二轮摩托车按每月每车8元计征;
5.从事营业运输的畜力车按每月每车7元计征;
6.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月费额的2倍计征。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养路费征收办法
养路费严格按车辆户籍征收(以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主为准),凡替外单位或个人挂牌注册的单位或个人均是纳费人。
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于年末与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签定次年的“公路养路费结算协议书”,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协议书”所订职责。
(一)免费车辆
符合本规定免征养路费条件的车辆,由省交通厅批准。有车单位于每季度前10天持“免费证申请核发表”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申请,后由征稽机关集中到市(地)征稽机关领取次季度免费证。
新增车辆,由车属单位持“行车证、介绍信等”到车籍所在地申请登记,逐级报省交通厅审批后,从次季度执行。审批期间暂不缴纳,审批后,不符合免征条件未批准免征的车辆应缴纳养路费,计征日期从挂牌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第九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规定免费车辆不发免费证。
(二)按费率计征车辆
有车单位于季度前10天持“统缴证申请核发表”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申请,由征稽机关集中到市(地)征稽机关领取次季度“统缴证”(拖欠养路费的停发“统缴证”)。
有车单位于每月十日前向征稽机关报送上月会计报表和支票,征稽机关凭养路费收据按上月营运收入总额计征当月养路费。新增车辆和新建单位首月养路费按吨位计征。有车单位逾期不报报表按滞缴处理。
(三)按吨位计征车辆
1.在银行设有帐户且有资金保证的有车单位,应于年前10天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填报“养路费缴讫证申请核发表”,领取次年度各月的“养路费缴讫证”,征稽机关每月五日前凭“养路费收据”,通过银行以“托收无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结算当月养路费。
2.在银行无帐户或虽有帐户但无资金保证的有车单位和个人应于月底前主动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以“现金”方式缴纳次月的养路费,并领取“养路费缴讫证”。
3.领有临时牌证的车辆,按同类车辆的核定吨位或座位和临时牌证的有效期计征。有效期在旬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征,跨两旬的按2/3计征,跨三旬的按全月计征。
第十二条 车辆因故停驶,应于月底前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交存行车执照、牌照和养路费票证,办理停驶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因故被公安车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扣压封存的车辆,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车籍征稽机关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车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半
年,超过半年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缴纳养路费。新增车辆月内不准报停。
车辆报停后重新启用:上旬启用按全月征费,中旬启用按月费额2/3计征,下旬启用按月费额1/3计征。
第十三条 车辆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应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省内转籍车辆和本车籍内过户车辆,需持双方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公安车管部门的过户证件到征稽机关办理过户手续。转入地征稽机关凭转出地征稽机关办理的“车辆调驻转出缴费通知单”登记征费。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按偷漏养路费处理,并责令限
期补缴。
外省转籍到我省的车辆,按外省征稽机关征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办理起征手续,对无证明函件的按漏费车处理,责令从当年一月一日起按我省征费标准补缴养路费并处以20%的滞纳金。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收,省际间互不计征。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3天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按我省月费额的100%处以滞纳金。
(三)调驻外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须到车籍征稽机关办理调驻手续,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省征费,不办理调驻手续的一律由我省征费,造成重征由车方负责,不予退费。外省调驻我省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关按月按吨位160元征费。
(四)省内相互调驻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收;但在外地有常设机构的,由驻地征收。
(五)车辆改装或报废,应随时持有关证件到车籍征稽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或停征养路费。对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按漏缴或逃缴养路费处理。
(六)车辆过户、换牌照、转籍,应随时持有关证件到征稽机关结清养路费后,换发养路费票证。
(七)新增车辆持“行车证”到车籍征稽机关办理起征手续,中下旬新增的按旬费额计征。
第十四条 “养路费票证”是有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行车凭证,遗失不补。
第十五条 凡超过免征、停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均按应征车辆处理。
第十六条 养路费缴纳后,不办理退费、抵缴等变更手续。

第五章 养路费管理和养路费票证
第十七条 各级征稽机关应将所征养路费、滞纳金的全部收入,计息存入在银行开立的“公路养路费收入专户”,及时足额上解省公路管理局养路费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平调。
各级征稽机关收取养路费罚款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单立银行帐户存储,上缴市地财政。
第十八条 领取养路费票证的各种车辆,要随车携带,以备查验,有效期内,通行全国。
养路费票证由省交通厅按照交通部统一的样式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核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印发。有车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伪造、涂改、顶替或转借。

第六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九条 对无养路费票证或票证有效期超过3天的外省市车辆,按我省月费额的100%处以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征收滞纳金后,其它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但应责令该车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缴纳养路费。
第二十条 本省内,查出未带养路费票证或票证超过有效期的外县(市、区)车辆(含免费、统缴车辆),查地按月费额的30%处以滞纳金。同时应扣留行车证或驾驶证,开具“待理证”挂号邮寄车籍征稽机关征收养路费。在5天内一地征收滞纳金后,他地不得再处以滞纳金。扣证
期间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无养路费证、无号牌、无行车证、无驾驶证和报停后偷驶的,征稽机关可视情况暂扣留车辆,出具“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处理决定书”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天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扣车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车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倒换牌照或涂改、转借、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滞纳金、罚款收据的,征稽机关可视情况暂扣留车辆,出具“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处理决定书”,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天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伪造养路费票证所
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按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年内累计满3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50%的罚款;满6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10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按费率计征单位拖欠养路费,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不完备,收入核算不完整和借故拒绝征稽机关检查的,停发统缴证,改由按费额缴纳养路费。

对瞒报营运收入、假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冒领统缴证偷漏养路费的,除按规定补费外,并处以应征费额100%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应领取免费证的免征车辆,逾期不领免费证的,每迟领1天,处以5元的滞纳金。免费车辆转卖而未及时到征稽机关交回有效期免费证并办理注销手续的,每天处以5元的罚款。
减、免养路费车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征收全额养路费外,处以应缴费额30%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接受检查者,由征稽机关处以10至100元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外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养路费的,属于乱收费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和向物价检查机关检举,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征缴双方发生争执,应先缴纳养路费。当事人对征稽机关作出的缴费、罚款、处以滞纳金、扣留车、证等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7天内向上一级征稽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处理决定书》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
处理决定的,征稽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稽人员要依法征费,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滥施处罚,接受贿赂,越权行政或营私舞弊的,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车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缴纳养路费。征稽机关对遵守本规定,主动缴纳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其中收费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7日

审计署党组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审计署党组


审计署党组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署实际,现就当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批准的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做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奋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审计署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切实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二、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

  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着重把握关于旗帜问题的重要论述,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关于过去五年党和国家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的重要论述,不断加深对十六大和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的重要论述,不断加深对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关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要求,不断加深对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重大部署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论述,不断加深对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的认识。

  三、迅速掀起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各级党组织要立即行动起来,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到“六个必须”,即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定不移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是中央对全党和全体党员的要求。广大审计干部一定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审计工作,通过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来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落实。为此,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迅速做好传达和学习安排。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要求和署党组的部署,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切实做好传达和学习。署机关党委已安排四期培训班,组织署机关及派出局全体干部集中、封闭学习十七大精神,每期培训班3天。集中传达学习结束后,各支部要按照署里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安排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

  各特派办党组要结合当前审计工作实际,可采取对办里同志集中培训、对异地审计人员就地组织传达和学习等方式进行。

  各单位对离退休干部可根据各自身体情况,采取集中传达学习和个别传达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好传达和学习。

  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学习,切实注重实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重点是学习和领会好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署机关党委和各特派办要及时将十七大报告单行本、党章单行本和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编写的辅导材料发给每位同志。为确保学习质量,各级党组织除组织好集中学习和自学外,还应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学习质量,如组织辅导报告会、召开专题座谈会、举办学习心得演讲会等。各单位要加强学习交流,署机关党委和培训中心应及时将署机关组织安排的各类学习活动的录像、资料发送给各特派办;各特派办应将学习中取得的好的经验、材料及时上报署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都要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予以安排。

  三是党员、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学习中发挥表率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工作报告,总结了我们取得的伟大成就,也全面、客观地分析了面临的困难、问题和风险。报告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有很多新的提法、新的理论、新的观点和新的思想,必须反复学习,认真领会。作为肩负着经济监督任务的审计机关党员、干部一定要通过学习,牢记和明确所担负的责任和历史使命,增强忧患意识。学习中,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在积极参加集体学习的同时,还要带头自学。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进一步深化对审计监督工作的思考和研究,明确奋斗目标,全面开创审计事业的新局面。

  四、用科学发展观推动审计工作不断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我们审计工作的行动指南。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署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差距,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继续坚持二十字审计工作方针,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各单位在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过程中,必须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践证明,“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二十字工作方针,是审计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法宝,符合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一以贯之地加以坚持。同时,要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机制,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起科学的审计理念,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要继续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提供保障。当前,经济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尤其是在经贸、金融、投资等领域,表现得还比较严重。今后,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领域的查处力度,通过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经济犯罪线索,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三)要继续加强对关系民生的重大热点问题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建设。十七大报告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中,提出了加大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业、社保、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的具体要求。审计工作要认真按照十七大报告的总体要求,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财政支出的审计力度,确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目标,确保群众从中得到实惠。

  (四)要继续加大效益审计力度,以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生态文明社会为目标,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生态文明社会,是十七大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尤其是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今后,审计工作要继续注意发现和揭露重大损失浪费问题,要注意发现和揭露重大的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问题,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五)要以促进改革发展为目标,注重反映体制性、制度性缺陷,促进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十七大报告指出,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今后,各项审计工作都要以促进规范管理和深化改革为目标,通过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着力反映各种体制性和制度性的缺陷和障碍,切实推进财政体制、金融体制、投融资体制以及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的改革步伐,以此促进国家宏观调控的加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六)要以促进加强监督、制约权力为目标,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署党组。


                  中共审计署党组
                   20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