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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中药材进行查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08:12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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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中药材进行查处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安徽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中药材进行查处的通知

食药监市函[2003]52号


  近日,新闻媒体报道你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上用作防治“SARS”的中药材严重掺假。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国药监市[2003]6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中药材市场药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3]10号),经商公安部治安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你局联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对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上制售的假劣中药材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整顿。

  三、严禁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中药饮片和中西成药等。

  请将案件查处情况于6月15日前上报我司。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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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5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5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
国税函[2005]576号

2005-06-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版印花税票现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送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图案采用中国青花瓷器,面值(图名)分别是:100元(元.青花釉里红镂花开光花卉纹盖罐)、50元(元.青花云龙纹四系扁方瓶)、10元(明.青花折枝菊纹执壶)、5元(明.青花红彩鱼藻纹盖罐)、2元(明.青花桃竹纹带盖梅瓶)、1元(清.青花缠枝连纹双耳尊)、5角(清.青花红彩花卉纹双耳瓶)、2角(明.青花龙穿花卉纹大盘)、1角(清.青花折枝花卉纹六方贯耳瓶)。9种票规格均为40×30MM,图案上印有“中国印花税票.CHINA” 和“诚信纳税”,左下角印有“2005”字样,右下角按票面金额大小顺序印制有“9-X”序号。
新版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全部采用含蓝色荧光纤维纸;二是采用红荧光加密防伪油墨,青花瓷器瓶身在紫光灯的照射下呈现荧光红的色彩;三是图案两条边的正中采用梅花形状异形齿孔;四是全部采用凹印影写印刷工艺。
二、2005年版印花税票印制有附联,规格为25×30MM,图案为君子兰,每枚票的文字分别是: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一名大庆油田有限公司(100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二名上海烟草(集团)公司(50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三名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10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四名国家开发银行(5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五名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2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六名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1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七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角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八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角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九名广东广电集团有限公司(1角票)。
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时,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票和附联一并给纳税人;纳税人贴花时,可以将附联与印花税票一并粘贴,也可以不粘贴附联。
三、2005年版印花税票每版20枚、每包100版,每箱5包。
四、各地收到2005年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由于各地上报的需用印花税票种类不全,因此,各地收到的新版印花税票不一定9种面值齐全。为便于库存管理,各地在领发、使用印花税票时,请先发放使用新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4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8号《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所作有期徒刑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个别案件确有错误,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再由原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但是,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原判被告人的刑罚,必须从严掌握,慎重处理。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应如何适用审判程序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中级法院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无期徒刑,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不能上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属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法院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未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中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法院提作第一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