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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环保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06:42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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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环保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环保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也可作为评价环境质量、排污收费、处理污染纠纷等的依据。”二、删去第三十二条。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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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继续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这样,结售汇头寸的平仓、统计、管
理范围较以前将有所扩大。
为了切实贯彻行领导在中国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工作会议上的指示,积极配合外资企业结售汇,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总行对分行资金业务的归口管理,加强结售汇头寸的管理、统计工作,保证结售汇业务的顺利开展,特作以下规定:
一、经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且设有资金部门的分行,外汇调剂业务一律由资金处(科)办理。
二、经总行批准可以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但未设资金部门的分行,请指定负责部门,并报总行资金部备案。
各分行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必须注意将银行结售汇业务与调剂外汇业务分别统计,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资金部管理处联系。
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1996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但近据审计部门反映,仍有一些地区擅自越权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营业税。为此,总局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立即进行核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局。总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