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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03:49  浏览:8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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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巩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工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
  (一)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施工工地场外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要求及标准。
  (一)施工现场应设围作业,设围标准应符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二)建筑渣土和建材的运输车辆应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出现沿途抛、洒、滴、漏现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破损;
  2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并确保装载物不沿途抛、洒、滴、漏及散发异味;
  3建筑渣土的运输车辆应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尘土对环境的污染;
  2及时清理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首先回用满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2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3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五)成片开发建设区应先进行道路硬化建设,如先进行硬化有困难者也应采取临时硬化措施;一般施工工地接入城市道路或开发建设区内的硬化道路应硬化或采用片石等建筑材料作临时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禁止车辆带泥污染街道。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沙后回用冲洗。
  (六)建筑工地应将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写入文明施工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1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厕所废水应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2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洗浴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
  3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七)施工停工后应做必要维护,停工期间保持工地出入口围栏附近环境卫生,围栏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出口和周边环境卫生,及时移交管理部门或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八)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泸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物品,不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制止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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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桐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两法”),以及我省与“农业两法”配套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农业两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正确处理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在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这次“农业两法”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在“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促使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会议决定:
    一、加强“农业两法”学习、宣传、教育的力度和深度。“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站在依法治农、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在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形式,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依法决策、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水平;要增强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提高广大农民和农技推广机构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法、懂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模范遵守和执行“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张旗鼓地开展“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农业基础地位的观念,依靠政策、依靠科技、增加投入发展农业的观念和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支农护农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事关党和人民政府同农民关系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坚持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抓出成效来。兴办农村各项公益事业,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从农民的承受能力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杜绝有法不依、有令不行、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三、依法增加农业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编制和执行预算,使本级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支出的审计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时,要把农业投入增长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作为重点,务求农业投入达到法定要求。
    四、加强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技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规定明确农业“五站”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从实际情况出发,把应建未建的乡镇农业基层站全部建立起来,省下达的农业“五站”编制数要全部分解落实到乡镇基层站。实行“三定”后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不得因为乡镇农业“五站”组织收入而减拨其事业费;农业“五站”组织的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农技推广和改善单位职工生活条件,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硬性规定其上缴任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业“五站”进行整顿,对在岗的符合条件的农技人员,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转编所需的聘干和农转非指标;经过“三定”和整顿后的农业“五站”的缺编人员,应从农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编的、在岗的、符合条件的农技人员中补充,不得将非农技人员调入农业“五站”;对农技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农技服务站要为农民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依法开展技物结合服务。要重视和加强农业科研部门的建设;科研部门要面向农村,加强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工作;有关大专院校要积极开展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要在总结这次执法检查和“农业两法”贯彻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完善农业技术改进费征集和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返还的实施办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农业两法”情况的汇报,强化对“农业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和督促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我省农业上台阶、农民奔小康的进程。



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4号 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09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8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6年至2008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08年食糖进口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08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审验的“200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需提供以上1-4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7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配额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9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9年食糖进口税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