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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38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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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沈政令〔1997〕28号


第一条 为建立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
第三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贯彻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从业人员劳动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四条 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应尽责任。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基数和比例为:
(一)私营企业每月按照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三)个体业主按不低于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七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人帐户记入的内容为:
(一)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缴费基数的11%
(三)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第八条 个体业主个人帐户记入的内容为:
(一)缴费基数的11%;
(二)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第九条 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按当期银行一年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50%计息;截至上年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
第十条 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收缴。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以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技能、劳动态度及贡献大小,为从业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具备上述(一)、(二)项条件,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本息全部返还给本人,同时中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但经批准,本人同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达到15年,仍可按规定恢复享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及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帐户中的结余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后的第二年起,每年按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持平或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及个体业主,结束在本市务工后,若离开本市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累计储存额一次性返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亦可转移到重新从业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转移工作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可同时转移,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被私营企业聘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不适用本办法;在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职人员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不适用本办法;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个体业主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并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运营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社会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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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政办发〔2008〕8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州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市长审签的公文

  1.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含邀请省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公文)、意见,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2.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省有关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长签批(市政府表彰决定并附名单已经市长签批的,视为已经市长签批)。

  3.市政府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4.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二)经市长授权,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批件》、《革命烈士批件》等有关批件,加盖(套印)市政府公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2.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3.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各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4.市政府部门代市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5.海域使用(填海)市级权限内审批,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6.与省有关部委联合发文,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7.市政府与省各部委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时报请市长阅知。

  8.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慰问信、感谢信、聘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

  9.市政府领导去省政府及省各部委汇报工作或去外地学习考察联系公务的介绍信,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10.市政府报送省各部委的文件(包括邀请省部委、有关单位联合主办或邀请省部委、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活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11.对境外国际友人、华侨捐赠物资批准文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

  (三)其他需加盖市政府印章(或使用市政府印模)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重要的,须报市长签批。

  二、用印的管理

  1.市政府印章(包括印模、市长名章)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保险柜存放,并严格按市政府用印审批程序用印。

  2.凡加盖市政府印章,除正式公文应由文电处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报请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审批外,承办单位应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3.印章专管人员对用印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核并登记,留存有关复印件。加盖市政府印章,须按规定持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的审批原件办理。

  4.加盖市政府印章,必须坚持一次审批一次使用,不得一次审批重复使用。凡需加盖市政府印章或套用市政府印模的,原则上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或市政府机关印刷厂承办。

  5.市政府印章必须保持字迹、图案清晰,加盖印章时要做到印章端正、清洁、美观,符合使用规范。

  6.印章专管人员要定期将市政府领导审批用印件及有关文件等及时存档备查。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为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协助政府履行人道领域的国际承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开展人道救助、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发展红十字事业,有利于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
(三)弘扬红十字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度契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弘扬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文化,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着力推进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
(四)积极推进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理顺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使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改革和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组织执行能力。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红十字会开展社会组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六)全面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七)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国内国际应急救援任务,为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提供便捷通道,保证优先通行并减免相关费用。
(八)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九)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对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加大救助力度,推动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在农村和社区大力开展以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为内容的社会救助活动,完善城乡红十字人道服务体系。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政策扶持。大力支持中西部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人道救助工作。
(十)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和地方分库建设,不断扩大库容量,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积极开展国际人道援助和港澳台交流合作。支持和指导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家对外人道援助工作,将红十字会的对外人道援助工作纳入国家对外援助整体部署。支持和指导红十字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民间国际人道援助基金,建立以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志愿人员为主体的民间救援队伍,提高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救援的能力。
加强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之间的联系,在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独特作用。
四、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继续推进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级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权利。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十三)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提高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力,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
(十四)加强红十字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红十字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质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工作人员队伍。
(十五)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
五、不断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
(十七)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实施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项目。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
(十八)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表彰为人道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深入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大力宣传红十字文化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提升精神文明程度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协调和咨询作用,积极开展国际人道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人道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实施。
六、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十九)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红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大中央集中专项彩票公益金对红十字会的支持力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十一)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红十字事业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和支持。红十字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各界力量,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不断开创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