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18:55:07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现将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饲料、生鲜乳和种畜禽的质量安全监管。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在收到资金15天内,将项目资金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畜牧业安全监管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畜牧业司。

  附件:1.201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2073323.xls
  2.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1766883.xls

  3.2011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2235533.xls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统筹项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 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保障待遇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互助共济能力;
  (三)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四)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第二章 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5%,职工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为基数缴纳,高于300%的,按照300%为基数缴纳。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确定,可选择8.5%或4.6%缴费率缴费;按8.5%缴纳的建立个人账户,按4.6%缴纳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统筹基金应付待遇。已按4.6%缴费率参保缴费,自愿选择8.5%缴费率缴费的,以现行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实际差额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一支付(含个人应缴纳部分),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确定。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50元,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新生儿童每人每年10元。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市、县两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当年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累计缴费年限制度。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9月30日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职工退休(退职)时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或参保期间中断的,应以退休(退职)前本人月工资为缴费基数,往后一次性补足累计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但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参保缴费至办理退休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参保缴费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职工,按其缴费工资的1.0%划入;45周岁以上职工,按其缴费工资的1.5%划入;退休(退职)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
  第十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城镇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退休人员92%),三级医疗机构85%(退休人员87%),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5%,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5%,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第十三条 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统一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适度扩大,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率、待遇标准等统一执行市本级之规定。

第三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增加个人负担比例。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医疗和生育费用结算周转金制度。市级医疗和生育费用结算周转金按县(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上年统筹基金征收总额的5%提取,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每年一次性分别上解至市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总额规模控制、分户建账、分别结算”,用于支付转往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即时结算。
  各县(市、区)参保人员转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超出各自上解周转金数额的,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弥补;结余部分并入下一年度该县(市、区)上解周转金继续使用。
  参保人员转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和异地安置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暂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金保工程”规划,整合现有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资源,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使用,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网结算和就诊购药“一卡通”。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基金收支管理。各县(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历年结余基金经审计后,暂存各县(市、区)财政专户,用于弥补基金支出缺口。使用累计结余基金时,须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按市本级及县(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上年统筹基金征收总额的10%提取,由各级经办机构按年度上解至市调剂金专户管理,用于调剂弥补市本级及县(市、区)基金支出缺口。市级风险调剂金的总规模原则上达到全市上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平均支付额时,暂停提取。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及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收不抵支时,可申请调剂。
  完成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当年征缴目标任务的,由市级风险调剂金与当地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累计结余基金按2∶8的比例承担,累计结余基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市级风险调剂金与当地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
  未完成当年征缴目标任务的,首先由当地累计结余基金承担,累计结余基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市级风险调剂金与当地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市级风险调剂金最高调剂额度不超过上解调剂金数额的3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市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及就医管理、异地转诊及费用结算、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654号

2003-06-11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需对《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216号)中有关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核算办法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会计科目
在《农业税收会计制度》中,资金来源类增设“农业税附加收入”、“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3个一级科目,编号分别为107、108、109;在“农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在“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 分别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在“应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应退农业税附加”、“应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应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资金占用类科目增设一级科目“划解附加”,编号为307;在原“待解税款”科目下增设“待解农业税附加”、“待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待解牧业税附加” 3个二级科目;在原“待退税款” 科目下增设“待退农业税附加”、“待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待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
二、新增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来源类
1.编码107,“农业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2.编码108,“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附加。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3.编码109,“牧业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牧业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当年征收的牧业税附加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附加。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的征收的具体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占用类
编码307,“划解附加”
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征收机关或划解同级地方财政税费附加专户的农业税收地方附加。上解、划解时,记“借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附加收入类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划解的地方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划解农业税附加、划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划解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三)其他补充
1.增设的其他二级科目的核算方法,与一级科目相同,核算内容为附加。
2.“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均不包括附加。
3.没有实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以及税费改革后,继续将附加入基金预算科目的,可沿用“入库农牧业税附加”科目核算。
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完税证修改样式见(附件),内容按格式要求修改,尺寸大小及使用方法,与原办法相同。
四、征收农业税收附加操作程序要求
各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发放纳税通知书时,要明确农业税收正税、附加及征收总额。在完税证上要填写清楚正税、附加、征收总额。征收应用明细账分别核算到村。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征收的季节性特点实行夏秋两季核算,全年结算;要确保农业税收正税与附加在征收环节按比例同步征收、减免、入库、划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挪用附加,不得将附加作为正税入库。收到农业税灾歉减免款,减正税同时要减附加。
五、科目应用举例(以乡镇征收农业税为例,假设附加不入基金预算科目,用“划解附加”核算)
(一) 乡镇已设待解账户
1.收到各村农业税附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农业税附加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其他收入
2.将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待解账户上的附加划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贷:待解税款—农业税附加
(二) 乡镇未设待解账户
收到各村附加,直接划解,会计分录为: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三) 农业税减免从县级下拨到乡镇
1. 乡镇收到县级拨来的减免退税款时记: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借:待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2.退税完毕(假设全部退完)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待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3.年终结账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牧业税完税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



纳税人代码


地址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项目
缴 纳 粮 食
缴纳金额

品名
数量(公斤)
结算单价










正税粮食部分



正税代金部分



按%比例随同正税征收农业税附加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征收机关
 
(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地址



品目

征收环节项目

项目

计量


单位








计税


单价


计税


收入


税率%


计征



税额


减免



税额


扣农



业税


缴纳金额




























正税



















按 %比例随同正税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佰 拾 元 角 分


征收机关
(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牧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地址



品目(畜种)项目


项目
计税单价
牲畜数
计征税额
减免税额
应纳税额

缴纳金额




























正税


















按 %比例随同正税征收牧业税附加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征收机关
(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