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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30:56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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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30号



关于《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00年12月5日以 MSC.104(7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的修正案。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有关规定,该修正案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的规定,ISM规则及其修正案具有强制性。我国是SOLAS公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1 在标题“1 总则”之前增加新的标题“A部分—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2 在“1.1 定义”和第1.1.1段之间插入: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A部分和B部分”。
3 在第1.1.3段后增加以下新定义: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用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证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基于观察、衡量或测试并能被审核的关于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存在和实施的数量或质量的信息、记录或事实陈述。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评审期间作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的事实陈述。
1.1.9 不符合系指所观察到的从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要求的情况。
1.1.10 重大不符合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并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1.1.11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相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月份和日期。
1.1.1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订
4 原第7章的文字由以下内容代替: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建立有关方案和须知的制订程序,适当时还包括核查清单。对所涉及的各项任务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分配给合格的人员。”
13 发证、审核和监督
5 原第13章的标题和文字由以下内容代替:
“B部分—发证与审核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由持有根据第14.1段发给的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公约另一缔约国政府颁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任何公司,其有效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不超过五年。该证明应被视为该公司能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13.3 该《符合证明》仅对文件中指明的船型有效。此种指明应以作为初审基础的船型为依据。只有在对公司符合本规则适用于其它船型的要求的能力进行审核后,才可增加其它船型。在此,船型系指公约第IX章第1条中提及的那些船型。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应受到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在周年日期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没有申请第13.4段要求的年度审核,或如果有与本规则有重大不符合的证据,《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或应其要求由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政府予以撤消。
13.5.1 如果《符合证明》被撤消,则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被撤消。
13.6 《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应要求出示给主管机关或由其认可的机构查验,或为公约第IX章第6.2条的监督目的而出示。此证明的副本不需要认证或核证。
13.7 《安全管理证书》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主管机关应在经审核证明该公司及其船舶系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营运后签发证书。此类证书应被视为船舶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8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应受到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进行的至少一次中期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期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中期审核应在《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周年日期之间进行。
13.9 除了第13.5.1段的要求外,如果没有申请第13.8段要求的中期审核,或如果存在有与本规则严重不符合的证据,《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或应其要求由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政府予以撤消。
13.10 尽管有第13.2和13.7段的要求,如果在现有《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到期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换新审核,新《符合证明》或新《安全管理证书》应自换新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从现有《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到期之日起算不超过五年。
13.11 如果在现有《符合证明》或现有《安全管理证书》到期之日的三个月以前完成换新审核,新《符合证明》或新《安全管理证书》应自换新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从换新审核完成之日起算不应超过五年。”
6 在第13章后新增第14章如下:
“14 临时证书
14.1 为便于本规则的最初实施,在经审核表明某一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本规则第1.2.3段的目标后,在下列情况下可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1 该公司是新成立的;或
.2 在现有《符合证明》中增加新船型。
但该公司应出示其在《临时符合证明》的有效期间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此类《临时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应要求出示给主管机关或由其认可的机构查验,或为公约第IX章第6.2条的监督目的而出示。此证明的副本不需要认证或核证。
14.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对新交付使用的新船;
2. 在公司承担某一新到公司的船舶的经营责任时;或
3. 当船舶改挂船旗时。
此类《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14.3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或在主管机关请求下,另一缔约国政府,可将该《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从其到期之日起再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
14.4 在经审核满足以下条件后,可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与该船相关;
.2 公司为该船舶确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了本规则的关键要素,并在为签发《符合证明》所作的评审中被评估过,或为签发《临时符合证明》而验证过;
.3 公司已计划在三个月内对船舶进行评审;
.4 船长和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被确认为必要的须知已在开航前配备;以及
.6 《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已用工作语言或船上人员都能理解的语言提供。”
7 在新第14章后增加新第15章如下:
“15 审核
本规则的规定所要求的所有审核应按照主管机关可接受的程序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来进行。”
8 在新第15章后增加新第16章如下:
“16 证书格式
16.1 《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应按本规则附录中范本的相应格式制成。如果所用的文字既非英文又非法文,则条文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
16.2 除有第13.3段的要求外,可对《符合证明》和《临时符合证明》上指明的船型予以签注,以反映安全管理体系中所述的任何船舶操作限制。”
9 增加以下附录:


“附录
《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
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格式

符合证明

(公章) (国名)
证书号:
本证明系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名)
政府授权,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
(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公司名称和地址 ……………………………………………………………………………
……………………………………………………………………………
(见《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1.2段)
兹证明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经审核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对下列船型的要求(视情删除):
客船
高速客船
高速货船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船
气体运输船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其他货船
本《符合证明》有效期至……………………………………,但取决于定期审核。
签发于………………………………………………..
(发证地点)
签发日期……………………………………………..

….…………………………………………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明的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证书号:

年度审核签注

兹证明,在按公约第IX章第6.1条和ISM规则第13.4段进行定期审核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第一次年度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第二次年度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第三次年度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第四次年度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安全管理证书

(公章) (国名)
证书号:
本证书系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名)
政府授权,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
(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船型*:……………………………………………………………………………………………..
总吨位:……………………………………………………………………………………………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公司名称和地址: …………………………………………………………………………………
…………………………………………………………………………………
(见《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1.2段)

兹证明此船的安全管理体系经审核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要求,且经审核其公司的《符合证明》适用于此类船舶。

本《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至…………………………,但取决于定期审核并且《符合证明》仍然有效。
签发于……………………………
(发证地点)
签发日期…………………………

….…………………………………..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书的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证书号:
中期审核和附加审核(如需要)签注

兹证明,在按公约第IX章第6.1条和ISM规则第13.8条进行定期审核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中期审核 (在发证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完成)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附加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附加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附加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临时符合证明

(公章) (国名)
证书号:
本证明系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名)
政府授权,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
(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公司名称和地址 ……………………………………………………………………………
……………………………………………………………………………
(见《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1.2段)

兹证明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认定达到《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第1.2.3段对下列船型(视情删除)规定的目标:
客船
高速客船
高速货船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船
气体运输船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其他货船
本《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至……………………………………………………………………..
签发于………………………………….
(发证地点)
签发日期………………………………

….…………………………………..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明的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公章) (国名)
证书号:
本证明系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名)
政府授权,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
(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船型*:………………………………………………………………………………………………..
总吨位:………………………………………………………….…………………………………..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公司名称和地址: ……………………………………………….…………………………………
………………………………………………….………………………………
(见《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1.2段)

兹证明此船满足《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第14.4段的要求,且公司的《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与此船相关。

本《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至……………………..,但取决于《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仍然有效。
签发于……………………………
(发证地点)
签发日期…………………………

….…………………………………..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书的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证书号:

本《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延至:…………………….
展期日期:…………………………………………
……..….……………………………..
(经正式授权延展有效期的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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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关于城镇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关于城镇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12月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各省、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关于城镇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即研究执行。
城镇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近年来,不少城市和县镇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针对自己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为目标,试行了各种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取得了明显的、可喜的效果。关于城镇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并经过多次专门会议的讨论和修订。我们相信,各级主管部门只要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有布置、有检查、有具体要求,认认真真地抓紧抓好,不仅能够大大减少过去统收统支、实报实销、吃“大锅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提高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的素质,为开创房地产工作的新局面,促进整个住房制度的改革,准备条件,积累经验。
现把贯彻《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部署。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房管工作的领导机关,要把贯彻《规定》和郑州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要认真研究当地的情况,制订贯彻《规定》的工作计划,并于一九八四年一季度末将部署情况函告我部。
二、要注意抓典型。各省、自治区可选择几个城市和县镇,直辖市可选择几个房管所和修缮队(公司)进行具体指导,以便总结经验,并请将定点名单告部城市住宅局。要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解决好实行经济责任制可能出现的问题。大城市和省会城市,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推动各城市和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规定》。明年下半年,部城市住宅局将分片召开贯彻《规定》的汇报会,检查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综合研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评比先进,树立典型,把房管战线实行经济责任制不断引向深入。
四、要培训干部和加强基础工作。《规定》中要求各地明年组织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干部学好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领导制度的几个文件,一定要作出安排,认真组织落实。各省、自治区房管部门要帮助各市房地产管理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基层单位各类专业管理干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开展经济核算所必需的报表、凭证、原始记录等等。要把实行经济责任制同提高各类管理干部的业务能力结合起来,同改进和加强各项基础工作结合起来。
五、要把企事业单位整顿工作认真抓好。企事业单位进行整顿,是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必要条件。各地要按照我部(83)城住字第41号《关于城市房产经营维修企事业进行全面整顿的通知》的要求,切实抓好所属城市和企事业单位的整顿工作,特别是对于那些列入第一批整顿计划的重点企业,一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现在还没有设立专管或指定兼管这项工作机构的,要抓紧设立专管或指定兼管机构。各地专管或兼管机构和人员名单请报部企业整顿办公室和城市住宅局,以利工作。
附件:关于城镇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11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全国农村和工矿企业广泛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推动下,有些城镇的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为目标,试行了“定包奖”等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整个来说,多数城镇的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仍然没有改变统收统支、实报实销、吃“大锅饭”的局面。一九八一年四月,中央书记处第九十九次会议决定:“今后,凡是服务性公司(如房修公司)的体制要逐步改为集体所有制,或保持全民所有制名义,而实际自负盈亏。只有这样,那种工作拖拉、服务质量差的现象才能改变。”中央书记处的决定,为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指明了方向。为了贯彻落实这项决定,结合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的特点,对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坚决而有秩序地改革经营管理体制,为实行经济责任制创造条件。
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分开设置,分清各自的职责范围,是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必要条件。各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既是市人民政府必不可少的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机构,又是经营房地产业务的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单独设置办事机构,不要同企业、事业单位混在一起,包揽应由企业、事业单位担负的工作,以便从忙于直管公房经营、房屋修缮等大量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加强全市房地产和住宅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列入行政编制,费用由地方行政经费列支,并按照部门职能、干部职务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大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房产经营、房屋修缮、住宅建设开发、材料生产供应等专业公司;中小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可酌情建立适当的专业机构;房管所(站)可实行“管养合一”体制。
目前,房管部门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房租收入。按照规定,它是预算外资金,而且由于房租低,还需要财政上给予补贴。因此,房地产部门所属各专业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但是,为了克服统收统支、实报实销、吃“大锅饭”的弊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各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的各专业经营机构,从一九八四年起,用两年时间,逐步分别实现企业化经营或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不论采取哪种管理方式,都要全面实行经济责任制。
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的劳动组织要进行调整。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的编制原则上要分开,所需费用要分别核算和考核。全民所有制队伍不再扩大。如确实需要扩大队伍的,可新组建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充实现有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现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体制可以改为集体所有制,或者保留全民所有制名义,按集体所有制的办法经营管理,现有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要名副其实,克服名为“集体”实为“全民”的现象。这些问题,也要在一、二年内解决。
二、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种类型、各级组织和职工个人的经济责任。
(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都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以下三个方面承担经济责任:(1)全面完成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属行经济合同;(2)精打细算地使用资金,杜绝经营管理上各种漏洞和浪费;(3)用最少的消耗,实现最佳的生产经营效果,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各城市要根据当地历史上达到过的最高水平,结合当前的经济、技术条件,按照数量和质量统一的原则,对上述三方面的任务确定具体指标,并采用合同制的办法落实下来。
(二)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的各级组织,都要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任务要求,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和各项工作。生产定额,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逐项分解,层层落实,直到落实到每个职工身上,使人人有责任,担子大家挑。要坚持经济责任制的全面性,全面包保,层层包保,并把包保同相互协作结合起来。各级组织和个人的包保协作任务都要用合同或岗位责任制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定编定员后的富余人员,要坚决抽出来设立独立建制,广开生产门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按照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应地扩大它们在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上的自主权。
(一)为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本单位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有权具体安排房产经营管理和房屋修缮的各项工作和生产活动。
(二)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要,对外承揽业务,发展多种经营。
(三)完成上缴后的利润或节约留成部分,在规定的基金比例范围内可以自主使用。
(四)对本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权进行调整和任免。对上级计划增拨的职工,有权择优录用。在生产需要时,有权按规定雇用临时工。在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奖惩条例》的基础上,有权按照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
(五)对新建、翻建或修缮不合格的工程,有权拒绝验收接管,有权要求施工或交房单位支付修补措施费用。
(六)对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的统配材料,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延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供货方赔偿;统配和供料合同以外的物资,有权自行选购。
(七)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的人员、设备、材料、资金、除国家有明确规定者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抽调和无偿摊派。经主管部门批准借调的人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借调合同,被借调人员的工资和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正确处理主管部门、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一)主管部门与集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1.由于房租低,不能以租养房,按照国家规定,城市维护专用资金应有适当份额用于直管公房修缮。这项资金,由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所属单位中调剂使用。
2.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贴或提取,超支自负,增收节支留用或分成”,对房屋修缮单位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分成”的管理方式。房屋修缮单位承包房管部门内部或外部工程以及多种经营所获得的收益,按比例上缴主管部门后,应全额作为修缮专用资金返回经营单位。
3.房产经营单位增收节支、多种经营、维修养护降低成本等项盈余的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修缮单位的盈余留成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计划外亏损,有关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4.完成国家计划的房产经营单位,可以从租金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点五的留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直接执行管养合一任务的基层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小修养护技术装备费;修缮单位区别不同的所有制,按有关规定提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这三项费用均不进入分成总额。
(二)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1.房产经营单位与房屋修缮单位之间实行承发包合同制,单位内部也要实行各种形式的合同制,互相承担经济责任。
2.房地产系统内部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都具有同等法人地位,在经济上为甲乙方关系。修建工程,甲乙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开工;统配物资,甲乙方未签订合同的不予供料;其它可以计划的生产活动亦应按合同办事。违反合同者,应按规定罚以违约金或赔偿金,其费用从留成基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双方发生纠纷时,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仲裁不服,可提请法院审理。
3.鼓励和提倡实行修缮工程投标制。
(三)集体内部的经济关系。
1.在按照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经济技术指标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奖勤罚懒,坚决克服平均主义。
2.对完不成任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扣发适当数量基本工资。
3.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全民所有、按集体所有制办法经营的单位,可实行分红制。
五、加强各项基础工作,搞好技术经济分析。
基础工作范围很广。当前,要首先建立岗位责任制、计划管理、劳动管理、财会管理、材料设备管理、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等基本制度和规范。要健全各种定额,加强原始记录、统计、计量、检测等数据管理,做到准确、及时、齐全。要建立全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基础工作一经建立,要坚持执行,不许弄虚作假,并对基础工作的各项资料加强分析,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实行经济责任制不可缺少的经济技术指标,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的,如修缮工程定额和材料定额等,暂由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制订;其它地区性定额,可由省属市、县主管部门制订,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六、加强领导,保证经济责任制健康发展。
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的各级组织,都要遵循“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逐步健全完善领导制度。一九八四年内,省、自治区和各城市的房地产领导部门,要用办学习班或开专题研究会的办法,组织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干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转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中共中央批转的《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并指导他们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出具体贯彻执行计划,以便使房产经营和房屋修缮单位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改善和提高,保证经济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关于发布《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1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现批准《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 460-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6371949311803.pdf
  二、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HJ 461-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6371949349545.pdf
  以上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