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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5:47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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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中共水利部党组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水党〔2003〕13号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最近,中央就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发出通知,作出了全面部署。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了进一步动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进一步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阐明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阐明了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态度学习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话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思想性、指导性。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是推动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证党的事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重要战略举措。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按照中央通知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要求,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根据中央的部署,结合水利系统实际,现就组织做好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科学地回答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遇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也是贯穿十六大报告的一条主线。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核心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引向深入,最重要的是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水利要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统领全局、贯穿工作的根本指针。水利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个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水利各项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做好新时期水利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必须在深刻领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上下功夫。“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
  按照中央《通知》所强调的九个方面的内容,深刻领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研读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著作和讲话,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纲要》作为重要辅助材料,把《纲要》的学习纳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计划。对一些重要著作和重点篇章,要精研深思,着力把握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九个方面的基本精神,力求融会贯通。要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根本要求,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上达到新高度,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上取得新成效。
  三、坚持学以致用,在联系实际、促进水利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的讲话中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即坚持学习理论和指导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坚持运用理论和发展理论相结合。还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必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必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按照上述要求,水利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紧密联系水利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在执政兴国谋发展、与时俱进求创新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个方面狠下功夫,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统领水利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推动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
  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以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实效,为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做贡献。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强各项水利建设,下大力气解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土流失和水污染四大问题,努力完成水利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发展目标,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在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用水需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各级水利部门都要通过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加快水利发展,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再上新水平。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理论创新是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在水利改革与发展中,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努力推进治水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探索新形势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途径,用不断发展着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要用创新的思路推动新时期各项水利工作。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加大水利各项改革的力度,逐步深化水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加强水利科技创新,不断开创水利工作的新局面。
  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水利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的水平和队伍素质,使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在学习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中不断提高。各级水利部门要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始终抓住执政为民的根本,切实改进作风,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要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韧不拔、敢于胜利”的伟大抗洪精神,弘扬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抗击非典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使广大水利职工时刻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负责求实、扎实工作的工作作风,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投身水利建设。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在深度上推进、广度上拓展
  要紧紧围绕“提高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密切联系群众,创造新的业绩”的要求,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回答干部群众在学习中提出的一些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学、真信、真用,切实入脑入心。学习的效果最终要体现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理清发展思路,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全面工作上。水利系统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既要着眼于改造客观世界,又要着眼于改造主观世界。要教育党员干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改造主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要教育党员干部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努力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哲学、历史、水利等知识,不断拓宽学习领域,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要按照“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要求,通过更广泛的途径、更丰富的形式,进一步扩大学习宣传的覆盖面。要切实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也可通过举办图片展览、知识竞赛、优秀论文评比、主题演讲、专场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学习效果,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把学习和工作的实效落实到水利改革与发展上来,努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不懈奋斗。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水利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学,带头实践,努力做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模范。部党组研究决定,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学习的深入:近期举办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班,专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近期召开的部党组和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部机关全体局处级干部和直属机关理论骨干进行轮训;组织召开全国水利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座谈会,组织进行经验交流和巡回宣讲;进一步加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水利系统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督查,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把水利系统的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都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好学习计划,认真部署学习任务,把学习计划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把理论学习与推动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务求学习实效。当前正值汛期,要妥善处理好学习与防汛抗旱等水利业务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学习与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带头作用,重点抓好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通过集中办班、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引向深入。加大对局处级干部的脱产培训力度。从战略高度抓好青年干部的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好老干部的学习活动。工、青、妇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贯彻活动。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营造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浓厚氛围。
  各级党组织要注意及时总结和推广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习情况组织好交流,巩固和扩大学习成果。
  各单位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要及时报部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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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成本核算规程

化工部


纯碱成本核算规程

1987年3月4日,化工部

为了提高纯碱成本的核算质量,加强成本管理,便于各生产纯碱的企业之间交流成本信息,对比、分析成本水平,进一步降低纯碱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结合纯碱的生产、工艺特点,特制定本核算规程。
一、总 则
(一)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小型生产纯碱的企业,包括氨碱法和联碱法纯碱的成本核算。
(二)按月计算成本,每月一至最后一日为一成本计算期。成本必须以实际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进行计算。产量和消耗,投入和产出的口径必须一致。
(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属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收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
(四)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认真划清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等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摊提费用。
(五)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检验、定额管理、领退料手续、报废鉴定和定期盘点等管理制度,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各大中型纯碱厂必须建立分级的成本核算制度,必须配齐各级成本核算员。车间成本应按实际价格计算,如按计划价格计算,必须保证厂部计算实际成本所需要的资料。
二、成本项目及内容
(一)成本项目
1.原料及主要材料
2.燃料及动力
3.工资及福利费
4.车间经费
5.联、副产品扣除
6.企业管理费
(二)各成本项目内容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生产过程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主要辅助材料。
2.燃料及动力:指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外购和自制燃料、动力,包括电、蒸汽、重油、天然气、烟煤等。烧油特别税和用做动力的蒸汽也在本项目中开支。
3.工资及福利费:指氨碱、联碱系统从事操作的生产工人工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和副食补贴;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料和燃料节约奖。
4.车间经费:指车间为进行正常生产所耗用的各种材料,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和各项管理费用。其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及福利费:指车间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化验人员、修理人员及勤杂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同成本项目第3项的内容)。
(2)折旧费:指财政部门和上级审查同意的分类折旧率计算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3)修理费:指生产系统设备和房屋的大修理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费用。下设两个子目:
①大修理费用:指按上级规定的大修基金提存率计提的大修理基金;
②中、小修理费用:指为维护正常生产进行的中、小修理费用,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耗用的维修材料有及辅助部门转入的劳务费用。
(4)办公费:指车间办公及岗位记录的办公用品费用。
(5)水、电费:指车间非生产用水、电费,包括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防尘、防毒等用电。
(6)室温调节费:指车间维护正常生产调节室温所支付的费用。
(7)机物料消耗:指为维护正常生产耗用的机物料,如压缩机油,润滑油,化验分析用材料及其它消耗材料。
(8)保险费:指为车间财产保险而支付的费用。
(9)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为维护正常生产所领用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小型工具、分析仪器等低值易耗品,按规定摊销的费用。
(10)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按规定所支付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费用。
(11)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报经上级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盘盈应从本项目中减除。
(12)排污费:指车间发生的按规定支出的各种排污费。但从开征后第地三年起,继续超标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不得列入本项目。
(13)租赁费:指车间向外单位租入各种设备工具等所支付的租金。
(14)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当由车间经费列支的费用。
5.联、副产品扣除:指在纯碱生产过程中的联产品、副产品,以及其它应从归集的氨碱、联碱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大块碱,扫地灰的价值。
6.企业管理费: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和分配办法按财政部有关的规定办理。
三、各成本项目的计算
(一)氨碱法纯碱(索尔维制碱法)
1.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计算
(1)原盐:根据计量,领料单的实物原盐量按化验分析报告折算为含NaCL100%的用盐量计算消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2)合成氨:气氨或液氨根据仪表计量或领料单数量折含氨100%计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3)石灰石:按领料量和化验分析报告折含CaCO3100%计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4)二氧化碳:只计算系统外的补充量,按仪表计量折含二氧化碳100%量计算消耗。
(5)焦炭(或白煤):按领料单数量扣除过筛焦粉、水分后的数量,再按化验分析,折含固定炭84%计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6)包装物:按领料单实物量,扣除用于包装扫地灰、大块碱所耗用数量后的数量计算。
(7)清水:以仪表计量为准。计算消耗循环水按补充量计算消耗。
(8)海水(河水):以流量表计量为准计算消耗。
2.燃料及动力的计算
(1)重油(天然气或烟煤):煅烧纯碱耗用的重油(天然气或烟煤),按实际耗用量计算。
(2)电:按车间入口电表计量。不包括车间照明、安全通风等用电。
(3)蒸汽:不论做为动力(如:用于蒸汽压缩机)或做为热源(如:用于蒸汽煅烧炉),都以车间进口的总流量表的读数扣除车间保温、生活用汽和副产品加工用汽后计算消耗量。纯碱生产过程中副产的蒸汽用于本生产系统的不计算消耗,对外供部分做为副产品从纯碱成本项上扣除。
(二)联碱法纯碱(侯氏制碱法)
1.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计算
(1)合成氨:根据仪表计量的数量折含NH3100%计算消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2)原料盐(洗盐、精盐、原盐):按仪表计量或领料单的数量折含NaCL100%计算消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洗盐或精盐做为自制半成品计算成本。按联碱实耗量将成本转到联碱成本项下。
(3)石灰石、焦炭(或白煤):联碱法和氨碱法并存的企业,氨碱系统为联碱系统回收其母液中的合成氨所耗用的石灰乳,根据化验分析分别计算石灰石、焦炭(或白煤)消耗的折合量。
(4)二氧化碳:按外部供应部分,仪表计量,折含二氧化碳100%计算消耗。
(5)清水或软水:以车间入口仪表计量。如果使用循环水,只计算补充量。
(6)海水(或河水)按流量表计量。
(7)包装物:按领料单实物量,扣除用于包装扫地碱、大块碱、次品氯化铵等用量后的数量计算。
2.燃料及动力的计算
(1)中压蒸汽:用于煅烧炉干燥纯碱,以车间进口总流量,按实物量计算消耗。生产过程中副产的蒸汽,仍用于纯碱生产系统的不计算消耗。对外供应部分做为副产品从联碱成本中扣除。
(2)低压蒸汽:以车间进口总流量表计量,按实物量扣除车间保温、生活用汽和副产蒸汽后计算消耗。
(3)重油(天然气,烟煤):以仪表计量,按实物量计算消耗。
(4)电:按车间入口电表计量,扣除车间照明和完全通风用电量。
四、原料、燃料、动力的计量计价单位和小数规定
(一)计量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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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 计量单位 ┃ 计量小数 ┃ 计价单位 ┃ 计价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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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盐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合 成 氨 ┃ kg ┃ 二位 ┃ 元 ┃ 二位
二 氧 化 碳 ┃ 千立方米 ┃ 三位 ┃ 元 ┃ 二位
石 灰 石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焦 炭 ┃ t ┃ 四位 ┃ 元 ┃ 二位
白 煤 ┃ t ┃ 四位 ┃ 元 ┃ 二位
重 油 ┃ t ┃ 四位 ┃ 元 ┃ 二位
天 然 气 ┃ 千立方米 ┃ 三位 ┃ 元 ┃ 二位
煤 油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中 压 蒸 汽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蒸 汽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电 ┃ kw.h ┃ 二位 ┃ 元 ┃ 二位
清 水 ┃ t ┃ 二位 ┃ 元 ┃ 二位
软 水 ┃ t ┃ 二位 ┃ 元 ┃ 二位
海水(河水)┃ kt ┃ 三位 ┃ 元 ┃ 二位
麻 袋 ┃ 条 ┃ 二位 ┃ 元 ┃ 二位
塑 料 袋 ┃ 条 ┃ 二位 ┃ 元 ┃ 二位
编 织 袋 ┃ 条 ┃ 二位 ┃ 元 ┃ 二位
线 ┃ kg ┃ 二位 ┃ 元 ┃ 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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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计算
1.原盐、石灰石、焦炭、白煤等大宗原材料按实际价格计算。实际价格包括采购价格、入库前运杂费及合理途耗。
企业产焦炭按实际成本计算。
2.合成氨按实际成本计算。
3.重油,天然气以输送到车间的实际成本计算。
4.水、蒸汽、电等按当月实际成本计算。
五、联副品成本计算
(一)联产品成本计算
联碱法在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纯碱和氯化铵两种产品。根据商品经济的条件,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情况,便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简化核算方法,确定联碱法以纯碱和氯化铵整个生产工艺过程归集生产费用,以纯碱产量为核算基础,先计算出联碱总成本,扣除氯化铵应负担的费用后,计算出纯碱成本。计算方法如下。
1.氯化铵按入库合格品计量,成本采用定价扣除法。定价原则是:企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出厂价格,或根据上年实际平均销售价以及市场预测价确定。定价后,一般年内不变。其计算公式如下
氯化铵总成本=氯化铵产量×(售价-税金)
企业同时生产粗铵(农业用氯化铵),精铵(工业用氯化铵),成本应分别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粗铵总成本=粗铵产量×(售价-税金)
精铵总成本=精铵产量×(售价-税金)
联碱法纯碱的总成本为联碱总成本扣除氯化铵总成本后的金额。其计算公式
纯碱工厂总成本=联碱总成本-氯化铵总成本(粗铵+精铵)+企业管理费
(二)副产品成本扣除
1.扫地碱、大块碱、冷凝水等按副产品订价扣除法从联碱总成本(氨碱法从纯碱总成本)中扣除。价格确定后,年内一般不做变动,其计算公式如下
副产品扣除价格=外销价-税金-包装物-加工费
2.二氧化碳、蒸汽按计算期内副产量×当年计划成本从联碱总成本(氨碱法,从纯碱总成本)中扣除。
六、在产品成本计算
对已投入生产过程,尚未形成产品而耗用的原材料,包括:贮存的中间料液母液Ⅰ,母液Ⅱ,氨Ⅰ、氨Ⅱ盐水精制过程中,含盐和含氨的三次盐水、氨盐水、冷凝液和煅烧过程中的重碱(NaHCO3)等都是在产品。由于纯碱生产工艺连续性强,在产品数量不多,各月份之间在产品贮量变化不大,波动甚微,一般可以不核算在产品成本。
如果需要计算在产品成本,则只计算在产品消耗的原材料盐和氨两种成本。当期发生的人工、费用及其它材料费,不存在在产品成本中分摊,全部计入当期产品成本。
在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在产品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所耗原材料总成本+本期投入原材料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所耗原材料数量+本期折入原材料数量)〕×期末在产品所耗原材料数量
七、产品成本计算
(一)产量
氨碱法纯碱、联碱法纯碱、粗铵、精铵均按实物量计算产量。
(二)氨碱法纯碱
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以纯碱为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生产的各步骤不计算半成品,只汇集计算本步骤发生的费用,按平行结转办法,将各步骤的费用结转至最终产品(纯碱)。
(三)联碱法纯碱
以联碱(包括纯碱和氯化铵)为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具体核算方法,参照本规程“联产品成本计算”。
(四)生产成本与大修理费用的划分
1.纯碱生产系统在年度停车大修期间,直接用于大修理的材料,人工及水、电、汽等,由大修理基金负担;大修理竣工后,开车所用材料、动力等由生产成本负担;属于中、小修理项目的,由生产成本负担,如果金额较大可列入待摊费用,在以后各月份中进行分摊,年终不留余额。
2.单体设备停车大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大修理计划实施,费用由大修理基金开支。对由于事故引起的停车检修,不论修理费用大小,均由生产成本负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43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精神,加强对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级中学(含民办学校)。

  第三条 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政府助学金的名额,根据普通高中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对贫困家庭学生较多的农村普通高中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政府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级财政拨款的学校政府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及以下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并制定市以下具体分担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政府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500元,2档1000元,3档1500元。

  第六条 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体评选标准由各地确定,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6月底之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省普通高中上年度在校学生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各市和省级财政拨款的学校政府助学金分配的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年7月底之前,省财政厅将省级财政拨款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各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8月底之前,省教育厅将政府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级财政拨款的普通高中,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所属的各普通高中。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政府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条 政府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政府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2)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复。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省属普通高中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市教育部门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3),于每年11月底之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政府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政府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政府助学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助学金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以政府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普通高中学校助学金、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