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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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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年4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5]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已经2005年3月30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5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进各项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适当减少财政赤字和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长期建设国债重点支持“三农”、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发展。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增长,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全面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二)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改善金融调控方式,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企业优化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增加对中小企业和农村的贷款,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积极稳妥地处置各类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确保金融安全和稳定。(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三)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继续把好土地审批和信贷投放两个闸门。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批租管理,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城市建设规模。严格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行业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发展的薄弱环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负责)

(四)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实行有利于扩大消费的财税、金融和产业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等新型消费方式。努力改善消费环境,尤其是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搞活农村流通,开拓农村市场。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扩大服务性消费,引导消费预期,增加即期消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

(五)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努力保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重点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把握好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哄抬物价、价格欺诈行为。深化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继续搞好经济运行调节。以煤电油运综合协调为重点,促进供需有效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做好监测预警、运行调节、信息引导和应急保障工作,着力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缓解煤电油运紧张状况。加强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勘探开发。(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抓紧编制有关领域和区域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八)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认真做好减免农业税和免征牧业税的工作。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对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转移支付,补助地方因减免农(牧)业税减少的财政收入,以及支持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

(九)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加强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发展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十)加强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资金,要重点支持农田水利、生态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六小工程”、旱作节水农业及县乡公路建设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十一)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增加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补贴。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十二)制定和完善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对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环境,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等涉及农民工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项相关政策措施。(国研室牵头)

三、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十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抓紧制定若干重大领域关键技术创新的目标和措施。完善鼓励创新的体制和政策体系,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以重大工程为依托,推动装备制造业振兴。继续加强能源、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旅游、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大力推进红色旅游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旅游局等负责)

(十四)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重组。盘活用好存量资产,防止盲目铺摊子。加大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注重企业技术改造与改革重组更好地结合。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现有企业重组和技术改造。(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五)注重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开发和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实行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制度。抓紧制订专项规划,明确各行业节能降耗的标准、目标和政策措施。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抓好各行业的节能、节水、节材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利用和循环利用。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科学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完善取水许可制度。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大力倡导节约能源资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负责)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工业、城市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快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行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继续搞好天然林保护等6大林业重点工程和草原建设。加强风沙源治理,加快发展小水电代燃料及农村沼气。(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四、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进一步搞好西部大开发。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做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作。大力开发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加工增值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区域、重点地带开发。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抓紧建立西部开发长期稳定的专项资金渠道,加快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西部开发办牵头)

(十八)继续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重点企业改组改造。研究建立衰退产业援助机制,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振兴东北办牵头)

(十九)积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部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综合经济优势,加强现代农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建设,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能源、重要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有竞争力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拓中部地区大市场,发展大流通。从政策、资金、重大项目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加快东部地区优化经济结构、深化体制改革、转变增长方式的步伐。进一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更加注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二十一)继续推进农村改革。抓紧研究解决税费改革中的新矛盾、新问题,重点搞好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二十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监管,规范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和经营者任期业绩考核责任制。加快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建立依法破产机制。继续深化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改革,推进邮政、铁路和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搞好股份制改革试点。推进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改革。积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继续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制度。深化保险业改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针对内控机制和操作手段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国资委负责)

(二十五)推进财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和规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搞好增值税转型试点,制订全面实施方案。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强化预算执行监控。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全面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制定相关法规和办法,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建立新形势下的全社会投资调控体系。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和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负责)

(二十六)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各类要素市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加强和规范城乡商业网点建设,发展适合新时期农村消费特点的新型业态,健全农村商品流通和生产生活服务网络。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积极推进流通法制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负责)

(二十七)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抓好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继续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非法中介和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打击走私、偷逃骗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

六、适应新形势,切实做好对外开放工作

(二十八)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完善出口促进体系,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商品出口,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保持出口继续增长。加强对大宗商品进出口的监测和调控。深化进出口商会体制改革。改革口岸管理体制,加快“大通关”建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

(二十九)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限制高消耗、高污染的项目。引导外商投资于中西部地区,参与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造。规范各类开发园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走出去”促进和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加大信贷、保险、外汇等支持力度。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引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外交工作。扩大境外能源与资源的合作开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负责)

(三十一)抓紧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各项工作。尽快修订或拟订重点产业和行业的应对方案。做好WTO新一轮谈判和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外贸易协调,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妥善处理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商务部牵头)

七、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建设和谐社会

(三十二)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制订并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我国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自主创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发挥创业投资的作用,建立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主体地位的机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三十三)加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性技术研究。继续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国家重要科研基地建设。加快开发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以及能够推动传统产业升级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抓紧制定重大领域关键技术创新的目标和措施。加强地震减灾能力建设。(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地震局负责)

(三十四)推动地方加强科技工作。大力推进县(市)科技工作。开展科技示范县(市)试点工作。启动全国科技信息服务网和县(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工作,研究制定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和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积极探索推动县(市)科技进步和区域科技创新的有效机制,推动科技促进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科技部牵头)

(三十五)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研究提出一批涉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专题,确定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修订并公布《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局牵头)

(三十六)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加快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继续实施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进一步做好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组织做好“两免一补”工作。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的问题。(教育部牵头)

(三十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结构,提高水平。继续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尽快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一步组织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完善“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国家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体系。(教育部牵头)

(三十八)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积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优化职业院校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职教中心建设。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教育部牵头)

(三十九)深化科技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机制和现代院所制度,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继续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研究制订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推进科技评价和评估管理体系改革,开展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评估试点工作。推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及其评审机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快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组织制订《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加快教学改革,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继续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严格规范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和收费管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教育部、科技部负责)

(四十)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稳定计划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继续做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大力研发和推广使用先进避孕药具和技术。进一步做好老龄人口工作。加强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等负责)

(四十一)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开展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发展,继续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和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药品价格管理及购销秩序,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优势,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二)加快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抓紧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以农村为重点,加强重大传染病及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抓紧建设卫生监督体系,加大治疗和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做好整治非法行医等专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救治、关爱措施,坚决遏制艾滋病蔓延。(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十三)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机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四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和规划工作,加强各类型、多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用好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推动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法制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切实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人事部牵头)

(四十五)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培育文化市场主体,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对出版物市场、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和文化产品进出口的管理。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业,扩大加强对外文化交流。继续加快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不断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

(四十六)加强体育工作。继续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筹备工作。筹办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负责)

八、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四十七)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继续增加就业再就业方面的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各项扶持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制订把实施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方案,逐步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八)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抓好吉林、黑龙江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广方案。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做好优待抚恤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四十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队伍建设。规范重组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保障部牵头)

(五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努力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收入。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抓紧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资的长效机制,继续做好清欠工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负责)

(五十一)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增加扶贫投入,完善扶贫工作机制,积极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做好受灾地区减免税收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济等工作。(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扶贫办负责)

九、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五十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加强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应对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立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司法部、法制办负责)

(五十三)加强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全面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解决宗教领域社会稳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大力开展海外华文教育,加强侨务对台工作,维护海外侨胞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归侨侨眷工作。(国家民委、宗教局、侨办负责)

(五十四)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实施《信访条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挥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仲裁以及律师参与处理信访问题的作用,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信访局、监察部、司法部、法制办负责)

(五十五)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切实加强监狱、劳教工作。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负责)

(五十六)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应急体系。公布施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预防工作,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五十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执法力度,消除各种隐患。完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切实改善煤炭生产安全状况。(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和政风建设

(五十八)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着力解决矛盾比较突出的职责交叉问题。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积极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继续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合理界定乡镇机构职能,精简机构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继续完善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机构分类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中央编办牵头)

(五十九)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规范和完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其倾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管理、监督机制。(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国务院审改办等负责)

(六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建立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监察部、法制办、中央编办、信息办等负责)

(六十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法制办、监察部、审计署等负责)

(六十二)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不断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法。探索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报告和工作督查制度。切实减少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积极做好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监察部、人事部、统计局负责)

十一、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祖国统一,做好外交工作

(六十三)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快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注重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兼容发展,继续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支持军队做好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工作,完成裁减军队员额的任务。做好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深化退伍军人安置改革,深入推进军队后勤社会化改革,增强保障能力。加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提高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加强后备力量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活动,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

(六十四)加强港澳工作。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严格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全面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继续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加强粤港澳、沪港、京港合作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加强内地同香港、澳门在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港澳办、商务部等负责)

(六十五)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积极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直接“三通”。大力争取台湾民心。坚决打击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反分裂国家法》。(台办牵头)

(六十六)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新安全观,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维护和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深化区域合作。积极推进同各大国的关系,努力扩大共同利益汇合点,妥善处理分歧。积极参与多边外交活动,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发挥安理会作用,推动联合国改革朝着于我国有利的方向发展。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做好涉台、涉港澳外交工作,加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国际斗争,全面加强经济外交,加强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外交部牵头)

2005年是全面完成“十五”任务、为“十一五”发展打好基础的关键一年,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好全年的各项任务。

上述各项工作任务由国务院副秘书长按分工督促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5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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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撤销美国史密斯·巴尼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撤销美国史密斯·巴尼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函
证监会



所罗门美邦公司:
你公司总经理Mr.john T.Shinkle1999年3月1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兹批准撤销美国史密斯·巴尼公司北京代表处。请你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顺致良好祝愿。



1999年4月19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立足于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20%以下,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以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40%以下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城镇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物价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适时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做到应保尽保;遵循市统筹规划、市和区分级负责、各区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市、区应当分别建立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机制,各区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各区负责。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和资金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购建廉租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 市住房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统计、资格审查,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物配租方案,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申请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监督工作。

市、区公产房管理机构承担城镇廉租住房的出租、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规划、国土、税务、物价、统计、审计、监察、房地产登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国库专户管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城镇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城镇廉租住房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设、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符合城镇廉租住房标准的现有政府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城镇廉租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配套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城镇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新建的城镇廉租住房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由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承担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为: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50平方米。

(二)厨房、卫生间配套。

(三)具备基本装修,可直接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民政部门最新确定的所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

(二)在本市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十八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屋并符合本市购房入户政策的人员,不得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单独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结婚证明或者离婚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属及交易情况证明。

(五)其它材料:

1.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需提交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 家庭成员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不在本市的,需提交派出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根据实地调查和公示结果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初审单位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向社会公示15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申诉的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四)备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经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责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实物配租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摇珠或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解决。

连续两次放弃摇珠或抽签确定廉租住房机会的,只能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不得同时享受。已经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待遇的申请人,又申请到城镇廉租住房的,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当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款。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二)获得实物配租住房安排的,申请人应当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与政府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维修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期限腾退或办理廉租住房续租手续。

获得实物配租住房安排的家庭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决定是否改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后,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不再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张榜公布以及列表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确认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通知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从次月起在3个月内收回廉租住房:

(一)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办法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办法所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非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本区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责令其退还租赁住房补贴、退回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城镇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城镇廉租住房转借、转租。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连续3个月未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等处理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承租政府公产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核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时间期限,除注明为工作日的,均含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