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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07:19  浏览:8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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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巢湖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巢湖房地产交易网”(www.chfcjy.com)上进行登记和备案。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居巢区乡镇的用户入网认证、信息系统维护、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实施工作。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网上销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现售商品房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前,应向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第五条 对符合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网上公布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规模、设计用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编号;

  (二)商品房项目概况,包括规划总平面图、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户型图、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情况;

  (三)商品房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四)商品房交易状态,包括不可售、可售、已售、已认购、已办理合同备案、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抵押登记等;

  (五)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

  (六)商品房销售情况;

  (七)商品房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的日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布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的,应以向物价部门重新备案的销售价格,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网上变更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幢为单位申请登记,不得零星或分楼层预留商品房,对确需预留的商品房在申请登记时一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公开预售。已在网上公布可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八条 网上销售应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网上认购统一使用《商品房认购协议》示范文本。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认购协议中的认购人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在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后10日内在网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超过10日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认购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或买受人在网上签约后,应即时打印协议(合同)文本,签章认可。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上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销售合同(一式四份)、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商品房,由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加盖房地产登记备案专用章,同时打印备案证明;未经网上签约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一经登记备案,买卖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上即时显示该套商品房已备案,供购房人查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网上认购、签约及登记备案:

  (一)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商品房已与其他买受人签约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商品房销售合同填写不规范的;

  (五)商品房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原商品房销售合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等,向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修改商品房楼盘表内该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一经解除,应及时恢复网上销售,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登记的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向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符合变更条件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应予变更、公布。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的信息应合法、真实、准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违反诚信承诺制度的,予以上网公布,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有下列不良、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一房多卖的;

  (二)不通过网络申请、申报,虚构认购协议、虚设销售合同,谎报销售进度的;

  (三)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四)拒不销售可售商品房的;

  (五)发布虚假广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现售商品房的;

  (七)违规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

  (八)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的;

  (九)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预订、预约行为和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举办展销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进行销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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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减负[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把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推向深入,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财政部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一是对《通知》规定应予撤消的 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二是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三是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四是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通知》要求,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须依法进行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只能设一个,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联合设置,收费按比例分成。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决定。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出台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为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或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

(五)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精神,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

(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各地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三、实施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目录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一阶段工作力争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现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首先要摸清情况,进行分类登记汇总。在此基础上,凡属《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费站点,要坚决取消,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一阶段工作争取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收费站点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提出报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验收。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内完成。

四、狠抓落实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建立责任制度,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且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各级领导要深入到企业中去,了解真实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真抓实干,敢于碰硬。对工作成效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违法违规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站的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检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项目是否全部取消了,必须撤消的收费站是否撤消了,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处理了,企业、车主的负担是否减轻了。各地要结合行风评议、执法监察,人大、政协的监督调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群众、企业举报等社会监督,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监督网络。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章)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略论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标及面临的困难

王春晖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政治纲领,也是中国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宏伟目标。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富强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法治的落地”。法治的落地意味着有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司的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制度。本文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就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标及面临的困难谈几点看法:
一、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这关键的转轨期间,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的公正等等,都必须依靠公平、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为此,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着深层次的历史背景;是在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99年中国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确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9年宪法修正案”宣告了人治主义的破产,它标志着人治和专制将随着20世纪的结束和新世纪的到来逐渐退出政治舞台,进入历史的坟墓。应该清醒地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体现了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国家和全民的意志,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将永远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
二、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同时要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但是,最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至高无上地位的制度。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国家。 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和领袖在内,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完备良好的法律体系;建立一种法律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严格遵守的制度。笔者认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的任务是建立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时要培养公正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认识到,法治精神的实质在于实现民权,一切的一切都必须能够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把人民的利益值于高于一切的地位,才能保证法治终及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面临的困难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遏止腐败的问题。腐败使人民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腐败使人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法治最大的危险是来自权力的异化和权力的腐败。在我国,权力腐败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政府配置资源太多。政府配置资源太多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权钱交易。这个权就是政府控制的资源,尤其是一些重要的资源,如土地资源、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许可证审批、政府采购等。以土地为例,从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以来,一直由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直到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才发布了一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在这10年中政府审批了多少土地,有多少官员因此滑入腐败的泥潭,有多少不法分子由此“致富”,这是中国最大的黑洞。你用十万元的钱与政府的权力进行交易,可能带来几千万甚至更多的利润。贿赂政府的成本很低,但得到的收益却很大。长期以来,我国的稀缺资源都由政府来控制和审批,所以政府的权力非常值钱。这样,一些不法的个人或单位就非常有兴趣用他们的钱与政府的权去交易。相反,如果政府不控制稀缺的资源,它的权力就不值钱了。那么,行贿就没有了市场,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腐败就能得到最大的遏制。笔者认为,政府官员的腐败为什么总是从根本上解决不了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配置的资源太多,尤其是一些稀缺资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遏止腐败问题。为了彻底地遏止腐败问题,从源头上讲,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作用,同时要健全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并努力使其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