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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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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中青联发[2005]5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
(2005年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重要性

  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社团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网络社团增多、跨校活动增多、与社会联系增多等新情况和新趋势。大学生社团在建设中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硬件条件有限、发展还不平衡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各地各高校要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积极扶持、规范运作,促进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大力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积极支持大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活动。各地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优秀社团评比展示、社团文化节、社团活动展演等方式,进一步活跃社团活动,扩大社团在学生中的影响,为学生社团发展注入活力、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营造氛围。团中央、教育部将定期组织社团开展交流活动,评选全国优秀学生社团。

  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在学生社团发展过程中,要加强工作指导,把握正确方向。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要充分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选派有专长和责任心强的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建设,并创造条件,提高社团指导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水平。

  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培养,使那些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有社会工作能力的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要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把学生社团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纳入到团学干部体系,在推优评奖和综合测评等方面充分考虑他们从事社团工作及其业绩,通过他们凝聚更多的学生,使社团聚集在党团组织周围。

  加大对学生社团建设的投入。高校要提供学生社团活动的必要经费,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监督学生社团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要在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学生社团以优惠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学生社团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四、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

  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高校学生社团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个工作计划之中;学校团委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承担起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团组织具体管理,各部门共同关心的管理格局。

  切实加强政治领导。学校团委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对学生社团组织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要严格把关,并加强监督,不使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通过学生社团或社团活动散布、传播。要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加强政治指导,在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社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规范完善管理办法。学校团委要设社团部或指派专人负责社团工作,社团数量较多的高校可成立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载体,由校团委负责指导,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由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各地方和学校要依据本意见制定、修订具体的《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社团成立、审批、活动开展、工作考核、评优奖先、财务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等重点环节明确管理内容、目标和办法。要督促学生社团制定、执行《社团章程》和内部工作制度,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在校园有广泛和积极影响的社团,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

  不断推动工作创新。要密切关注和研究学生社团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改进和创新学生社团工作。要积极探索网上社团活动、跨校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刊物与宣传活动的管理方式和办法,认真研究学生社团之间竞争加剧、学生社团与学生会及其它学生组织的关系处理、学生社团活动个性化和社会化程度增强等问题。要通过创新工作内容和形式,适应学生需求,增强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形成新形势下通过学生社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手段、新方法。

  五、不断健全大学生社团发展的工作机制

  探索评价机制。要把学生社团活动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育人功能和活动效果为主要指标,以年度考核为主要方式,综合评价学生社团的活动和建设。要把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录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完善激励机制。要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建立研究机制。要以专家学者、干部教师和学生骨干为主体构建研究队伍,关注和研究学生社团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学生社团工作的动态信息,总结和把握高校学生社团发展的规律,为学生社团的繁荣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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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民政厅结合本省实际,联合下发文件,对各市、县及乡(镇)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配备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隶属关系,解决了各级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问
题,值得借鉴。现将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
琼编字〔1995〕8号 1995年1月20日
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适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门民办函〔1994〕63号和国家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劳部发〔1994〕3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1年我省部分市、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础上,从1995年开始全面铺开。各市、县,各乡(镇)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其机构名称为“××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机构性质应为事业单位;
机构规格一般比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低半格;人员编制按以下标准掌握:市县保险局,农业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管理人员控制在6名以内。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人口增配1名管理人员。乡镇保险站,原则上每站配1名专职管理人员,人口较多,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增加1名。实有人
员的配备,各市县要根据实际工作业务进展情况逐步到位,不要一次配齐。
二、各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由同级政府民政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
三、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编制事宜,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特此通知。



1995年2月28日

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1〕4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蚌政〔2009〕7号)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也应当给予奖励:

  (一)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并通过证监部门验收的,奖励30万元。属市本级企业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属县(区)级企业的,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

  (二)外市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以其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按招商引资政策奖励。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产权过户的,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四)凡控股股东没有改变的我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后5年内成功上市的,自股份制改造至上市期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超过股份制改造前一年度基数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于企业上市后3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企业。

  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按‘财产转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蚌埠市的企业。

  第三条 市金融办全面负责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融资中的重大问题,对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促进企业上市融资。

  市金融办不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研究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第四条 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完善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企业上市融资中的引导作用。

  (二)企业自主,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企业自主开展资本运作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上市融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运作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体系。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训、宣传和推介等,保障全市企业上市融资持续、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依法在本市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公司,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支持构建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鼓励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融资。

  第八条 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借(买)壳”、再融资等方式上市融资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一)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募集资金不满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市本级企业,由市政府奖励;县(区)级企业,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奖励对象为上市企业领导班子,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通过“借(买)壳”、再融资方式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资金投入额(仅指上市融资部分)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奖励给上市企业领导班子,额度为2‰,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也应当给予奖励:

  (一)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并通过证监部门验收的,奖励30万元。属市本级企业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属县(区)级企业的,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

  (二)外市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以其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按招商引资政策奖励。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产权过户的,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四)凡控股股东没有改变的我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后5年内成功上市的,自股份制改造至上市期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超过股份制改造前一年度基数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于企业上市后3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企业。

  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按“财产转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分别享受优惠政策:

  (一)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上市融资,涉及产权变更的,工商、税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等部门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和环境容量指标。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获得国家贴息、补助、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优先申请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扶持资金;属后备上市企业的,优先推荐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其优惠政策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上市前的遗留问题,由市金融办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融资专项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

  (二)市金融办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市政府批准;

  (四)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拨款。

  第十二条 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受理企业上市融资相关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的,除追回扶持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