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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1:21:29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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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4〕41号)和《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及《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充分调动国有、民营和社会力量,利用数字技术,开拓中小城市电影市场,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扩大国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探索中小城市电影市场发展的新路子,现就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探索国产影片发行放映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高新技术和市场运作手段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国产影片的市场占有率,从而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以资产联结或签约数字影院(厅)的形式组建,鼓励国有、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三、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须在三年内吸收院线内股东资金或院线外社会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数字电影院、影厅的新建、改造;跨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须有15家(含)以上资本联结或签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30个(含)以上数字电影厅;省内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须有10家(含)以上资本联结或签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20个(含)以上数字电影厅。各院线公司要实行企业化、现代化经营管理,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鼓励院线公司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推动中小城市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四、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所使用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应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数字放映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和《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广发〔2007〕75号),经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技术检测通过后,报总局科技司审核发放设备认定证书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
  五、拥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县级(含)以上城市的专业电影院和有固定放映场所、具备售票放映条件的其它放映单位,均有资格加入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进行数字化改造。
  各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充分利用学校、工会礼堂、俱乐部、音像厅等现有的社会资源进行数字化改造。新建的专业数字电影院,须取得所在地的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六、组建跨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组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
  申请单位须向批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成立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报告;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院线公司的名称;
  (三)以资产联结组建的院线公司要出示资产证明;以签约形式组建的院线公司要有签约协议;
  (四)加入院线公司影院的资产证明、债权债务证明、工商登记复印件、银幕数量。
  七、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以放映国产影片为主,所放映的数字影片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国产影片的年放映时间和影片数量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和影片数量总和的三分之二,以满足城镇广大观众的观影需求。
  八、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为国产影片增加了发行放映渠道,拥有国产影片版权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发展,向院线公司推荐、发行国产影片。院线公司要认真组织国产影片片源,做好国产数字影片的发行放映工作。
  鼓励影片在城市主流院线和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同步上映。影片版权、发行权拥有者可以依托或委托总局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的数字技术平台,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提供节目。
  九、依据《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字〔2004〕2号)的规定,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所属影院可享受三年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具体申报程序按照上述《通知》要求执行。
  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制定院线管理、经营、培训等各项制度,按照总局有关电影统计的规定做好电影统计工作。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纳入“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办法”范围,进行年检、考核,对发行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批评,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作为数字公共节目服务平台,要积极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提供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推介、订购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对进入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按照《电影数字放映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及《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广发〔2007〕75号)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产品化检测。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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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员,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女性育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招聘雇用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未婚女性人员要作登记验证,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坚持“谁出租认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其管理与服务的结果,纳入现居住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肇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镇(街道)计生办的职责

(一)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婚育动态,建立信息档案,及时录入信息,并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和反馈。指导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按要求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二)查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工作。落实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的工作。

(四)查处流动人口和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计生机构的职责

(一)及时采集和变更本辖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信息。

(二)督促落实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与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责任管理制度,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三)查验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无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发给《限期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通知书》,督促其及时办理并交验户籍地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协助镇计生办开展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及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的工作。

第九条 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计生办办理查验证登记手续,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无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须按规定4个月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发放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二)现孕、当年有生育行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

(三)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已生育者应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已生一个子女的,应首选宫内节育器;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应首选结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如实申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现居住地征收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出租人不得向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出租房屋,房屋租赁中介不得向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提供出租房屋中介服务。

(二)应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出租人委托房屋租赁中介作为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房屋租赁中介应承担出租屋主相应管理责任。发现承租人怀孕或生育的,及时报告当地计生部门并协助处理。

(三)配合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工作人员做好租住人员中女性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受委托出租屋管理代理人应当停止租赁,并收回出租房屋:

1、拒不履行查环查孕义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2、不按规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逾期不补办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

3、不符合政策规定怀孕或生育的。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未办理或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经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处罚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虚报瞒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发现出租人或承租人,用工单位等藏匿违反计生对象,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出租人、租住人员等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查验证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


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会议纪要

建会[2005]5号


  为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培育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于5月25日在山东省青岛市组织召开了全国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部人事教育司、质量安全司有关司领导参加了会议。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副省级城市建委的建管处处长,山东、江苏、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企业处处长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建筑市场管理司王宁副司长主持,青岛市、天津市、北京市、安徽省、江苏省作了经验交流发言,王素卿司长作了讲话。会议还对建筑市场管理司起草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

  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现场会经验交流情况

  会上,青岛市、天津市、北京市、安徽省、江苏省介绍了发展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立劳务分包市场的先进经验。青岛市针对培育劳务企业,政府部门突出采取政策引导、品牌带动、制度规范等多种措施,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目前已达379家;同时严格劳务分包市场秩序,每年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劳务分包市场的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天津市注重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卡等制度,落实总包、劳务分包责任制,通过市场的监管,60%的农民工纳入用工企业,有效促进了劳务分包制度的落实。北京市结合实际培育劳务分包企业,从基础工作抓起,建章立制,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用工主体间信息互通机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江苏省大力提高劳务队伍的组织化程度,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通过培育劳务基地,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以及组建劳务公司三项措施,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全省劳务企业已达1051家。安徽省在开展劳务基地建设的同时,注重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务队伍的素质,在发展专业劳务企业,打造劳务品牌上下功夫。全省30万农民工得到培训并持证上岗。

  会议还组织实地参观了三个工地,这三个工地是劳务队伍规范管理、现场文明施工、对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典型代表。一是中央建筑企业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给劳务企业的现场管理模式;二是青岛大型建筑企业使用多个专业劳务企业的现场菅理模式;三是县级建筑企业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现场管理模式。

  大家认为,5个省、市的工作具有主动性、指导性,走到了全国的前列,具体做法和采取的措施非常有特点,现场观摩非常典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值得各地区学习和借鉴。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要求和近期总体工作目标。

  王素卿司长在讲话中,指出了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制度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科学、合理行业组织结构,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同对分析了当前建筑劳务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体系;3、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4、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问题,积极研究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注重制度的落实,及对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经过讨论,会议明确了以下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三、讨论修改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会议对建筑市场管理司起草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意见》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三年工作目标和十条政策措施,提出了监督管理的限制性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的组织工作要求。会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印发。

  会议一致认为,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意义重大。建设部建筑市场菅理司组织召开这次现场会,使各地明确了工作方向,选择的五个地区经验典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各地表示,将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落实总体工作部署,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附件:1、王素卿司长在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上的讲话

     2、青岛市经验交流材料

     3、天津市经验交流材料

     4、北京市经验交流材抖

     5、安徽省经验交流材料

     6、江苏省经验交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