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
(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公职律师职责范围
第八条 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为本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五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执业证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或单位系统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第六章 公职律师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仍为原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的单位管理,北京市司法局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关于公职律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事项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办理业务所需文书样式等由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制定、提供。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担任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并交北京市司法局注销。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北京律师的年度注册,对于通过年度注册的,北京市司法局应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办理年度注册时,公职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公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所在单位的考核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在年度注册时,将根据以上材料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职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不予以注册。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项义务的公职律师,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职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申请书;
(二)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省市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供资格档案);
(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辞职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七)原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社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申请书;
(二)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
(三)任职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原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1995年6月28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我国约有糖尿病患者2000多万人,另有近2000万人糖耐量低减,我国成为全球糖尿病患病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为指导防治糖尿病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公众和媒体提供正确的防治糖尿病相关知识和信息,我部组织编写了《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现印发你们,为各地开展防治糖尿病宣传工作,普及糖尿病预防知识,降低糖尿病危害提供参考。
二○○八年七月八日
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
一、我国糖尿病患病率正在快速增长
我国糖尿病患病率在过去20年中上升了4倍;
2002年全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糖尿病患者2000多万人,另有近2000万人糖耐量低减;
据国际糖尿病联盟估计,我国2007年糖尿病患病人数约为3980万,2025年将达到5930万;
我国已成为全球糖尿病患病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糖尿病以2型为主
2型糖尿病占93.7%,1型糖尿病占5.6%,其他类型糖尿病仅占0.7%;
膳食结构改变和体力活动减少导致的肥胖是2型糖尿病的重要影响因素;
中国人是糖尿病的易感人群;
年龄越大,2型糖尿病患病率越高。
三、糖尿病控制不良将产生严重危害
糖尿病患者发生心血管疾病的危险性较非糖尿病人群高出2—4倍,并使心血管疾病发病年龄提前,病变更严重;
糖尿病患者常伴有高血压和血脂异常;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是导致成年人群失明的主要原因;
糖尿病肾病是造成肾功能衰竭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糖尿病足严重者可导致截肢。
四、2型糖尿病的预防措施
普及糖尿病防治知识;
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在重点人群中开展2型糖尿病筛查,推荐采用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如筛查结果正常,3年后重复检查;
及早干预糖调节受损(糖耐量受损和空腹血糖受损)。
五、糖尿病高危人群
有糖调节受损史;
年龄≥45岁;
肥胖:体重指数(BMI)≥28;
2型糖尿病者的一级亲属;
有巨大儿(出生体重≥4 Kg)生产史;
妊娠糖尿病史;
高血压(血压≥140/90 mmHg);
血脂异常〔HDL-C≤35 mg/dl(0.91 mmol/L)及TG≥250 mg/dl(2.75 mmol/L)〕;
心脑血管疾病患者;
静坐生活方式者。
六、强化生活方式干预
具体目标:
使肥胖者BMI控制在24或以下;
至少减少每日总热量400-500 kcal;
限制摄入高能量食物,禁止含糖饮料;
限制红肉摄入,多吃植物性食物;
中等强度身体活动,每天30分钟,每周至少5天。
七、2型糖尿病的综合治疗
2型糖尿病的综合治疗包括:降糖、降压、调脂、抗凝、减肥和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等措施;
降糖治疗包括采用饮食控制、合理运动、血糖监测、糖尿病自我管理教育和降糖药物等综合性治疗措施。血糖控制目标必须个体化;
每位糖尿病患者都应接受糖尿病防治知识教育;
饮食治疗的原则是控制总热量的摄入,合理均衡各种营养物质。膳食中热量来源:脂肪低于30%,碳水化合物55%-60%,蛋白质15%-20%,或0.8-1.2g/kg体重/天;食盐摄入量限制在每天6g以内;
运动增加胰岛素敏感性,可以改善血糖控制,有利于减轻体重。运动治疗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运动频率和时间为每周至少150分钟,如一周运动5天,每次30分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将有益的体力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
运动要因人而异,注意运动保护;
糖化血红蛋白(Hb A1c)是长期血糖控制最重要的评估指标。血糖自我监测适合于所有糖尿病患者,应由医生和护士进行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的指导,包括如何测血糖,何时监测,监测频率和如何记录监测结果;
糖尿病的药物治疗包括口服降糖药物和胰岛素,在饮食和运动治疗的基础上应及时采用药物治疗。糖尿病病人应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应终身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