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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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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维护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应诉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济诉讼、民事诉讼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为市政府的应诉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应诉工作的诸项事宜。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市政府送达的各类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均由市政府法制局签收。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如实登记以下内容:

(一)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名称;

(二)诉讼的类别;

(三)受诉法院和审级;

(四)收到起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

(五)开庭时间;

(六)主审法官及书记员的姓名;

(七)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及单位;

(八)主要案情;

(九)审判结果;

(十)收到判决书的时间;

(十一)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对收到的应诉通知书进行登记后,应当日填报《郑州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应诉手续审批表》,提出应诉代理人人选的意见,并在5日内报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市长审批。

第七条 在市政府领导对《诉讼案件应诉手续审批表》批示后,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填写市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代理人委托书。

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在5日内拟出应诉答辩书,收集、归纳该案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送交受诉人民法院。

第八条 对由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临时性机构的行为而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该部门或机构抽调一名案件知情人,配合法制局应诉。

因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法制局负责应诉。

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以聘请律师配合法制局应诉。

聘请律师及其他必要应诉经费,由市政府专项核拨,市政府法制局掌握使用。

第九条 应诉代理人凡有市政府法制局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参加的,一般均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其他代理人为一般代理人。

第十条 市政府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要尽快熟悉案情,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依据;要按时出庭、积极答辩;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尊重法官,服从法院的审判指挥,配合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注意维护市政府的形象,不出技术性错误。

第十一条 市政府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对出现的可能导致市政府败诉的情况,通过市政府法制局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案件的审判结果,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对败诉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写出结案报告,阐明败诉的原因,提出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领导。

第十四条 终审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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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湛江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湛江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湛江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作的方针。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是本市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气象事业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配齐必须的作业技术装备。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为主。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当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实施和效果评估,并按规定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运输、保管和送检等工作。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九条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和新成果的开发应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技协作和技术交流,提高作业效益。
第十条本市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并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进行公告,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市气象台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二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单位应当与作业地的飞行管制部门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接受飞行管制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协议进行操作。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协议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做好作业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人工影响天气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对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重大活动、重要进展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逐级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报告,以便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作业效果评估上报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并做好记录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上岗资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七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飞行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市气象主管部门。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报请省气象主管部门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飞机作业时应当与飞行管制部门建立稳定可靠的通信联络;湛江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做好保障工作。
利用飞机在浓积云中进行人工影响天气飞行作业的,确定的飞行作业区与人工影响天气基地的距离应当在150公里以内,起飞前应当选好1至2个备降机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湛江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件政府规章:

一、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五、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六、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七、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八、贵阳市市民体育健身规定;

九、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废止的以上11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