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49  浏览:8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医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素质,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二○○六年四月四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田县济阳乡开展“五联五共”活动
维护边界安定稳定

邱宝祥 林书设

济阳乡位于大田县东南部,面积63.9平方公里,总人口9500人,辖12个行政村,58个自然村,112个村民小组,东西宽10多公里,南北长20余公里。地处大田、永春、德化三县交界处,东与德化县美湖乡相连,南与永春县下洋镇毗邻,西同吴山、屏山接壤,北是德化县春美乡,境内崇山峻岭、沟壑纵横、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有8个村与永春、德化交界,4个村与本县吴山、屏山交界,尤其是与永春县下洋镇的曲斗、新坂、大荣等村房屋、山林、田地相互插花,治安比较复杂,边界纠纷易发,历来是治安和稳定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解放以前,女匪苏玉英就利用“一步跨两市,两步越三县”的特殊地理环境,在这个区域大肆为非作歹,流窜作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使边界地区历来形成“两不管”地区,是矛盾的“多发地”,纠纷激化的“是非地”,甚至成了犯罪分子的“藏身地”。历史上边界地区的因争山夺林、抢水夺地,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动辄堵塞交通,破坏矿山设备,引发群众性械斗事件,造成群死群伤,市际间矛盾不断加深,“火药味”十足,简直成了“敌我”,边界纠纷不断激化,双边地区成了“雷区”,民间矛盾不断升级,边邻地区老百姓成了“冤家”。经常惊动省市领导,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济阳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周边的安定稳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形成共识,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综治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周边联防协作”,积极探索创建社会稳定的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开展联防工作以来,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犯罪,刑事治安案件逐年减少,较好地调处了各种纠纷,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全乡社会政治持续安定稳定,特别是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刑事、治安案件下降,民间纠纷减少,人民安居乐业,促进了全乡三个文明的健康发展。主要做法是:
1、联防要联心 ,共筑诚信边区
“联防先联心,共建心贴心”,首先要从人头上熟悉,感情上贴近。济阳乡主动开展周边乡镇互访活动,联络感情,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先后多次到相邻的永春县下洋镇、德化县美湖乡等周边乡镇开展走访活动,加强联系交流,酝酿磋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联治的形式与做法,互相通报周边治安动态和敏感问题。 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人事发生变动后,互相迎来送往,做好交接。“人走茶不凉”,人换心不换,保证了周边联防工作的连续性。
2、联防要联网 ,共建联防机制
乡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政府、综治办、派出所、司法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加强村级治保会、调委会队伍建设,着力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乡、村、组三级治安联防网络。为把联防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们先后召开了全乡发动会、村级班子会、村骨干会和广播动员会,广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联调宣传活动。同时,结合综治(法制)宣传月,依法治乡、“四五”普法等活动,召开专题会和举办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开展“边界联防”,创建安全的区域意义,教育群众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大力推进联防社会化进程,形成了一个职责分明、网络健全的周边联防组织体系。
3、联防要联调 ,共处边界纠纷
解决边界地区发生的矛盾纠纷,重在及时调处,贵在协同配合,如果联合调委会成员单位间协同配合不好,再及时矛盾纠纷也难以化解。经过周边乡镇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确立了周边联防的工作规则:一是协助处置边界地区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查处跨区域的刑事、治安案件;二是联合防范和处理森林火灾;三是联手调处化解山林、水土纠纷;四是协同加强边界地区的枪支弹药、火工品等治安管理;五是协助调解其它民间民事纠纷。该乡联合调委会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协同配合上,做到相关成员单位间互联互动,及时调处。在具体运行机制上,当边界地区矛盾纠纷一经发生,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运用《工作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可迅速召集或指派双方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即纠纷涉及到的村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召开办公会议或现场办公,必要时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及时研究调处的方案和措施,联合调处矛盾纠纷。
在此基础上,该乡与周边五个乡镇建立了“三种制度”,制定了“一个预案”。“三种制度”,一是协调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总结一个季度来联防工作的成效与经验,分析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改进措施,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建议。二是建立重大案情通报制度。凡发生影响周边稳定的治安情况,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周边乡镇通报,实行每周一通报,直到矛盾全部化解。三是实行抄告回执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调处原则,有关单位限期调处,并在归定时间内向相关乡镇抄告调处结果。“一预案”即联防工作预案。要求各乡镇各负其责,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把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自己辖区内,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纠纷越界复杂化。一旦发生矛盾纠纷问题,以纠纷发生地政府为主,,相关乡镇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查清矛盾纠纷缘由,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乡镇带回各自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协同处理。
4、联防要联通 ,共享情报信息
联合调委会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做到相邻边界村每月排查一次,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每季排查分析一次,联防联调领导小组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听取联合调委会工作情况汇报,联合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大会,总结一年来联防联调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工作意见,并进行双方值班交接班,平时信息交流,各成员单位都有通讯录,可随时随地保持各联防联调成员单位间的联系,真正做到定期排查,随时疏导,把信息互通在最早之时,把问题控制在最小状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为及时掌握敏感地区、热点问题的动态,提高打击防范和快速反应能力,该乡建立了信息报送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在各村,特别是边界村,由一些思想觉悟高、法律意识强的人当任信息员,及时反馈治安问题,做到抓早抓 小抓苗头,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
实践证明,信息员的信息在解决群众纠纷问题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由于信息的及时联通,该乡公安派出所抓获了多起“六合彩”聚众赌博,成功地解决了多起矛盾纠纷,真正做到矛盾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如:今年3月18日,一信息员报告:上丰村涂××等几人在德仁村边境因修建坟墓地点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争执,可能会动手打架。接到报告后,我乡立刻组织公安派出所干警和驻村干部前往处理。当赶到现场时,双方都已纠集了一班人,拿着锄头、砍刀等工具就要动手,双方剑拔驽张,形势一触即发。工作人员首先立即制止,要示双方冷静下来,不可胡来,讲明械斗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终于使当事双方放下了手中工具,同意协商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制止了一场械斗。而后,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摆出事实理由,按照法律规定,同时又充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互谅互让。经过连续几天的工作, 终于解决了这场由于建坟墓、争风水的纠纷案件。
5、联防要联手 ,共促边界繁荣
在联防工作中,我们力摒地方观念,代之以团结、友谊,做到了不推诿、不扯皮。无论哪一个乡镇、部门,只要一个电话,便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始终同周边乡镇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联手打击犯罪,共同协商解决了一大批治安问题和纠纷,一些久拖不决的重大疑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增进了感情。联合调委会成立以来,加强了边界地区的沟通了解,加深了感情,使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得到了化解。2002年5月永春县下洋镇曲斗村电站投入建设,淹没济阳村坑口尾自然村2个生产队二十余亩农田,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部分村民准备组织毁坏水坝,对方也纠集一帮人要护坝,准备决斗,事态一触即发。乡党委、政府得到报告后,及时找村干部及一些当事群众谈话,教育他们要增强法制观念,要依靠正确途径解决。同时,及时致函致电将情况报告大田、永春两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请他们引起重视,并及时解决。由于跨市县的问题难以及时解决,济阳村民又酝酿越级上访。我们得到信息后,一方面及时制止,积极疏导,打消了部分村民上京上省越级上访的念头;另一方面,又再次书面致函永春国土局、下洋镇政府,报告大田、永春两县县委、县政府、县人大,要求永春县政府、国土资源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及时处理解决。同时,邀请下洋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协商如何做好各自村民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和解决问题的办法。12月份,经大田、永春两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双方乡(镇)、村、村民代表、土地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到下洋镇政府协调,在双方县、镇两级共同努力下,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达到了既鼓励支持企业发展,又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双赢”目的,双方都很满意。今年4月份,吴山锦凤电站修水渠时占用我乡三扎村水田,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先开工建设,三扎村民多次索赔未果,个别村民乘机刁难,到电站破坏水渠设施。该乡即协同吴山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到实地察看情况,分清是非,依法办事,组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也做出了较为满意的处理结果。
开展联防工作的几点体会
1、党政领导重视是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实践的指南。推行联防工作,必须以党政领导的重视和达成共识为前提,党政领导是推动联防工作顺利开展的“火车头”。只有党政领导重视联防工作,加大领导力度,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加大投入,才能为各职能部门的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坚实的保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保证工作的正常运作。
2、公安机关为主是关键。公安部门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联防工作的主力军,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在联防工作中,公安派出所要走在第一线,充分发挥其治安管理、打击犯罪等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职能部门参与是基础。治安联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复杂,任务繁重,涉及面广,仅靠哪一方面、哪一部门都不能凑效。做好治安联防工作,需要充分发动各职能部门(民政、司法、计生、林业等)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改变政法部门孤军奋战、单打独斗的局面,实行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搞好这项工作。
4、村级组织配合是保证。做好联防工作,村级组织是基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只有村级组织的积极配合,我们才能深入到群众中,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和治安信息,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实践证明,凡是基层组织较健全,村级组织作用发挥得好,配合较密切的地方,干群关系、乡邻关系就比较融洽,社会就相对稳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促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的防治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防治设施及时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批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关闭以及更新改造防治设施的申请;
(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防治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污染物实际需处理量相适应,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
(二)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三)按照国家或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配套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
(四)有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制度等;
(五)防治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处理而直接排入环境;
(二)将污染物在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而又未达标的情况下直接排入环境;
(三)将部分防治设施停止运行;
(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五)违反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监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暂停运行的;
(二)防治设施需改建、扩建的;
(三)污染物排放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
对需暂停运行时间不超过七日的,由环境监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三日内予以批复;对其他情况的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防治设施停止运行(使用)期间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或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对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防治设施实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本单位所产生污染物的处理要求的,责令限产限排;
(二)连续两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