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04:10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06〕10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第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教育、建设、公安、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司法行政、安监、农业等部门共同配合。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在全市范围内工作的农民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支持力度,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财政预算支出规模,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权益维护等措施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 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尽快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就业服务工作的就业服务机构。适应现代化教育要求,逐步建立起农民工远程就业服务系统。各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六条 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就业备案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民工依照有关政策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七条 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加快发展城乡职业技术培训教育和网络建设,推广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提高农民工技能。
  第八条 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第九条 加大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并会同建设等部门及时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加强对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形成有效的农民工维权体系。煤矿和非煤矿企业中的高危行业所使用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依法将各类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农民工纳入工伤、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一条 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教育部门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同时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第十五条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避免发生重大职业安全责任事故。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未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ΟΟ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期,国家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为了做好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补贴政策的延续性,明确补贴标准随油价的上调而提高,让补贴对象了解国家补贴政策并对油价变化有正确的心里预期。
  二、要按照《财政部关于预拨2011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1〕149号)的要求,做好出租车、农村客运等行业预拨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价调整、燃油附加等相关配套工作。
  四、中央财政将尽快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2011年度补贴清算收尾工作。同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2012年度补贴资金的预拨力度。


                             财 政 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税务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
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各地税务学会的设置和业务主管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国税务学会是研究税收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在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后,税收理论体系上仍是一个整体。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规定,地方性税务学
会作为社会法人团体只能是一个,不得因税务机构分设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重复设立两个税务学会。
二、为使地方税务学会具有代表性,在其领导成员中,应当既有国税局的代表,又有地税局的代表参加。国税局和地税局的领导都应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税务学会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努力为整个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
三、关于各地税务学会的业务主管问题。考虑到税务学会的建立和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在组织管理上已有良好基础,为了保证学会活动的连续性,宜以国家税务局为其业务主管部门。望各地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都要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以上各点请各地研究贯彻执行。



1995年8月7日